高丽王朝凶礼制度分析——兼论对唐、宋制度的效法

2012-03-28 15:04:12金禹彤
东岳论丛 2012年10期
关键词:谥号高丽儒家

金禹彤

(山东大学历史文化学院,山东济南 250100)

中国政治文化的核心是礼治文化,其以儒家天地万物之辨为依据,进而由天道而重人伦,为封建国家建立起系统的政治序位理念与尊卑规范意识,并通过思想教化内化为个体的自律道德,通过政治制度外化为全社会的礼法准则,对中国古代封建社会的政治、社会、文化发展的影响极大,乃至于成为中华文明的表征。礼制是中国封建国家礼治政治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为实现礼治政治文化而制定的各项国家儒礼制度,既具有形式性,又具有意义内涵。自西周以降,其体系不断完善,内容不断充实,至唐、宋达到制度建设之顶峰,核心内容为吉、凶、宾、嘉、军五礼。五礼中的凶礼为哀悯吊唁忧患之礼,是国家对各种不幸事件进行悼念、慰问的礼节仪式,主要包括丧葬及与之相关的礼仪内容,同时还涉及一些问疾、赈济之类的礼仪活动。在中华先进文化和礼仪文明辐射下,朝鲜高丽王朝(918-1392)为实现儒家礼治政治目标,效法中国制度进行了大规模礼制建设,作为中国礼制核心内容——五礼制度之一的凶礼也在高丽朝初具体系和规范。高丽凶礼内容见于《高丽史·礼志卷》中,其条目共十一项,具体有:国恤、陈慰仪、祔太庙仪、上国使祭奠赠赙吊慰仪、先王讳辰真殿酌献仪、上国丧、邻国丧、诸臣丧、五服制度、百官给假、重刑奏对仪。综合来看,主要是国恤、丧葬和服纪制度。中国各王朝的凶礼制度不尽相同,从史载条目来看,高丽凶礼的内容是综合借鉴了中国周礼以来的各朝凶礼,并以唐、宋制度为主①参见作者博士论文:《高丽礼制研究》,延边大学,2010年6月,第6-7页。。本文主要以《高丽史》为据,对高丽凶礼进行分析。

一、国 恤

国恤指国君之丧。唐代《显庆礼》原有“国恤”一篇,记载皇帝、后妃的丧亡仪式,朝臣李义府、许敬宗等以为天子凶事非臣子所宜言,故删此篇,由是天子凶礼阙焉。“(以)至国有大故,则皆临时采掇、附比以从事。事已,则讳而不传,故后世无考焉”②《新唐书》卷20,志10,礼乐10,北京:中华书局,1975年版,第441页。,只能从其他史籍如《通典》中了解其大致情状。《高丽史·礼志卷》记载之凶礼开篇亦言:“高丽人不立国恤之仪,至国有大故,则皆临时采掇、附比以从事。事已,则讳而不传。故其见于史者,特梗慨而已。”①《高丽史》卷64,礼6,《凶礼·国恤》,首尔:亚细亚文化社,1990年版,第416页,第416页,第416-417页。其言显然来自《新唐书》,而其记载之凶礼内容也确极为粗略。因史料局限,虽无法对高丽国恤的具体仪式程序、步骤、礼规进行详解,但《高丽史·礼志卷》以时序形式对部分高丽王的丧亡情况作了一些简要说明,从中能够大致了解高丽国恤的一些规则和做法。

高丽国王丧葬仪式包括:发丧(宣布死讯)、大敛(给死者穿衣、入棺)、殡(停柩待葬)、奠(始死至葬之祭)、成服(亲属着丧服)、祖(将葬出发前之路神祭)、葬(入土埋葬)、虞(既葬而祭)、卒哭(百日祭后,变无时之哭为朝夕一哭)、祥(周年祭祀)、祔庙(祭于先祖之庙)等仪节,基本沿袭宋礼。但其末附有“庶人丧仪”规定的做法,则符合唐代制度。高丽国恤之制表现出对中国制度的主动效法,如太祖丧,惠宗“率群臣举哀,行祖奠,以遗命丧葬、园陵制度依汉魏故事,悉从俭约”②《高丽史》卷64,礼6,《凶礼·国恤》,首尔:亚细亚文化社,1990年版,第416页,第416页,第416-417页。;又如显宗丧,德宗“以皇考中详祭,斋七日,居翼室凉暗,反哭举哀,一如唐德宗故事”;宣宗“诣仁睿太后返魂殿,行小祥祭,从晋制”③《高丽史》卷64,礼6,《凶礼·国恤》,首尔:亚细亚文化社,1990年版,第416页,第416页,第416-417页。。同时,又因高丽儒礼制度尚处于建设与完善中,其对中国凶礼制度的效法还不甚规范,如虞祭的实行情况。虞,为中国古代祭祀名称,既葬而祭、葬后拜祭为虞,所为安神。按中国古制,虞祭次数与实行日数因身份不同而有等差,“天子九、诸侯七、卿大夫五、士三”④《春秋公羊传注疏》,何休解诂,徐彦疏,北京:中华书局,1980年版,第2293页。。高丽国恤可比诸侯,然却无定制,其肃宗用一虞,睿宗六虞,元宗七虞,明宗祭王太后任氏用八虞等。另外,实行虞祭的时间也需有规定,一般应在祥祭前完成,但高丽睿宗之虞有两次在小祥之后:仁宗“元年四月癸巳小祥,己酉虞,十月乙酉虞”;明宗任太后之虞也有在小祥之后,可见顺序紊乱。另外,高丽祥祭制度也不统一,祥祭为周年祭,分为小祥(周年祭)、大祥(两周年祭),唐、宋时期,礼仪缘情变革,曾在部分地区实行过不见礼经记载的“中祥”祭。根据记载,高丽肃宗、康宗、宣宗仁睿太后、明宗王太后任氏的小祥时间均按制为丧后第十三个月,仁宗大祥时间为丧后第二十五个月,而显宗丧,第十三个月实行的是礼制之俗变的中祥祭,这意味着其举行的小、大祥祭的时间都要相应改变,小祥或为五个月,大祥或为三整年。可见,高丽祥祭的时间、制度未能规范、统一。按照儒家礼制,国恤完成丧主祔庙后,还有大量名称不同、内涵有别的祭祀活动,其礼器陈设、与祭者位、设馔飨神、三献之礼等都有具体而繁复的规定,高丽朝对此也进行了效法与实施,并依中国制度列于其吉礼的宗庙祭祀内容中。

古制,君王丧亡,要服丧三年,即以丧服示哀三年。三年丧始于商周,到春秋战国时已很少实行。汉初文帝临终遗诏,令天下吏民皆服短丧,开创国恤以日易月之先河,这种制度性变化对后世影响颇大,宋朝即实行以日易月之制。开宝九年(976),宋太祖崩,留遗诏:“以日易月,皇帝三日而听政,十三日小祥,二十七日大祥。诸道节度防御团练使、刺史、知州等,不得辄离任赴阙,诸州军府临三日释服”⑤《宋史》卷122,志75,礼25,北京:中华书局,1977年版,第2849页。。高丽朝效法宋朝,其国恤,故王遗命多殷殷告诫以日易月,诸道镇守均于原地举哀,故吏民服纪多从汉、宋短丧旧例,《高丽史·礼志》载:“景宗六年(981)七月甲辰遗诏:‘服纪以日易月,十三日周祥,二十七日大祥,西京、安东、安南、登州等诸道镇守各于任所举哀,三日释服。’”其后的文宗、肃宗、睿宗、仁宗、康宗、高宗、元宗等均遵短丧旧例。

宋制,国丧服纪通例分为宫内与外廷两种情况,外廷如上以日易月,于内廷则行三年之礼⑥《宋史》卷125,志 7 8,礼28。。三年丧的标志是经过一系列的落葬和丧祭仪式程序最终将丧主祔于太庙,令其禘祫有居、灵魄归宗,时间有25个月和27个月两种⑦中国三年丧制根据对禫祭(丧家除丧服之祭)的时间理解不同而规定不同,具体解释有25和27个月两种。据《高丽史·礼志》之凶礼的“五服制度”内容,高丽制是在第27个月实行禫祭,但没有实行禫祭的具体史实记载。。以上史例说明高丽朝在外廷按宋制实行以日易月之制,那么,其内廷情况如何,是否行三年之丧?不能完全确定。《高丽史·礼志》的国恤内容不仅极为疏简,还缺少定、光、成、穆、德、靖、宣、献及忠肃、忠穆王等十位国王相关丧期的记载;同时,有关太祖、肃宗、毅宗之丧,因内容多不完整而不能为据。从对丧王服纪相对完整的记载来看,高丽内廷基本行三年之丧:“显宗二十二年(1031)五月辛未王薨,德宗即位。甲戌王率群臣成服,百姓玄冠素服。六月丙申葬,群臣公除,戊戌王释服。元年五月己丑中祥祭,二年八月祔显宗于太庙。”丧后第13个月举行中祥祭,第27个月祔于太庙,是行三年丧。其后的顺宗丧期24个月,睿宗丧期26个月,仁宗丧期25个月,神宗丧期26个月,元宗丧期26个月,忠烈王丧期27个月,忠惠王丧期29个月,可见高丽国王丧期在25至29个月之间,可以认为高丽内廷实行的是三年丧。

二、五服、给假制度

高丽借鉴唐《开元礼》在凶礼中设立了五服制度。五服是中国古代以亲疏为差等的五种丧服,由亲至疏依次是:斩衰、齐衰、大功、小功、缌麻。斩衰之服是用最粗的生麻布制成,断处外露不缉边,为五服中之最重,表示毫不修饰以尽哀痛,服期三年;齐衰之服是用粗麻布制成,以其缉边缝齐故名;大功用熟麻布做成,较齐衰稍细,较小功为粗;小功与缌麻之制作麻布与做工依次更细。五服制度深刻体现了重男轻女、嫡庶有别、血统亲疏的宗法观念。唐《开元礼》细致规定了以上五等丧服纲,并在每等丧服之下,依次分列正服、加服、义服的服丧对象①《 大唐开元礼附大唐郊祀录》卷132,《五服制度》,北京:民族出版社,2000年版,第602页,第620页。,《高丽史·礼志》记载的五服制度也是如此,有“斩衰三年”、“齐衰三年”、“大功九月”、“小功五月”、“缌麻三月”等服纪规定②《高丽史》卷64,礼6,《凶礼·五服制度》,第426页,第427页。,亦以“斩衰”为五服制中之最重,以下以高丽斩衰、齐衰之制为例与唐《开元礼》进行比较分析:

(一)斩衰三年:给暇百日

正服:子为父,女子在室及已嫁而返室者为父。

义服:妻为夫,妾为君。

加服:嫡孙父卒承重者为祖父,曾、玄孙承重者为曾、高祖。

分析:在《开元礼》“斩衰三年”条中所列的“加服”对象还有“父为长子(指嫡长子)”,而高丽的“为长子”条则在次两级的“齐衰周年”的服丧对象中,并且与众子(含嫡长子之弟与庶子)同等丧服,可谓长幼、嫡庶不分。按照中国礼制,长子“重其当先祖之正体,又将代己为庙主”③《大唐开元礼附大唐郊祀录》卷132,《五服制度》,北京:民族出版社,2000年版,第602页,第620页。,故虽为子,地位至尊,因此《开元礼》将“为众子”列于“齐衰不杖期”的服丧对象中,较为长子之服纪低等甚远。而高丽朝因处于朝鲜半岛儒家化的过程中,其儒礼家庙制度还不健全规范,社会亦尚未确立牢固的宗法观念,因此对长子的承统礼制不够重视。另外,《开元礼》的“斩衰三年”中还有“国官为国君”条,要求官员为帝王服重丧,深刻彰显了“君臣父子”家天下的中国封建政治体制特点。而对王权深受臣权制约、贵族政体的高丽朝来说,其君弱臣强,君臣之礼多缺,服纪制度上正体现了这一点。

(二)齐衰三年:给暇百日

正服:子为母。

加服:嫡孙父卒承重者为祖母,曾、玄孙承重者为曾、高祖母。公侯以下三日而葬,十三月小祥、二十五月大祥、二十七月禫祭。

分析:为体现长子之重,《开元礼》之“齐衰三年”中列有“义服:母为长子”条,即《开元礼》对父、母为长子的服纪分别进行了规定,有“斩衰三年”与“齐衰三年”之差等,体现了男女有别、父尊妇卑的宗法观念。在接受儒家文化之前,朝鲜半岛具有特殊的文化传统和婚姻方式,受之影响,高丽朝妇女具有较高的家庭地位,对家庭事务具有一定的决策权,甚至拥有家庭财产继承权,因此未效法中国制度对父、母为长子服纪进行分别规定。同理,高丽为长子之妻的服纪也与长子同等,而《开元礼》为长子之妻(嫡妇)的服纪“齐衰不杖期”要低长子很多。

(三)齐衰周年:给暇三十日

正服:为祖父母,为伯叔父及妻,为姑姊妹在室,为姊妹适人无夫、子,为兄弟,为长子及妻,为众子及女子,为侄及侄女在室,为嫡孙及嫡孙女,为嫡曾孙,庶母为其子及君之众子。

降服:父卒母嫁(为父后者无服),报服亦如之。

义服:嫁继母为子。

外族:正服为外祖父母;义服为继母、慈母、义母、长母,为妻。④《高丽史》卷64,礼6,《凶礼·五服制度》,第426页,第427页。

分析:唐《开元礼》的“齐衰”服纪分为“三年”、“杖周”、“不杖期”、“五月”、“三月”等五个差等层次,高丽朝的“齐衰”中只列有“三年”、“周年”两种服纪,即其“齐衰周年”之制中综合、涵盖了《开元礼》“杖周”、“不杖期”、“五月”、“三月”条的四种服纪对象,表明其对不同服纪对象服纪方式、名位的区别程度较粗略。如《开元礼》对伯叔父和伯叔母服纪分别列在“齐衰不杖周”的“正服”和“义服”中,而高丽之制未对两者进行区别,都属“齐衰周年”的“正服”对象。同时,高丽制定的服纪对象的具体、细化程度远不如中国制度,如尚未制定诸如“女子子适人者为其父母”、“妇为舅姑”等专门针对女子服纪的若干规定和“妾为嫡妻”、“为人后者为其父母报”这类强化宗法制的某些细致规定,以及“为继父同居者”、“妾为其子”等这类体现人伦情性的一些特殊规定,表明其服纪制度中的亲疏、隆杀、男女之别的宗法之纪尚在完善中,体现了其效法中国制度的历史过渡性。

除此之外,高丽朝在效法中国制度时还根据本国实际进行了某些本土化的变异,典型的是其将为母族、妻族的服纪进行了归类,置于“齐衰周年”以下等级中特别单列的为“外族”的服纪制度中。其制规定的服纪对象为两类:一是母族、妻族家人及婿,如外祖父母、舅、舅妻、姨、外甥、外甥妻、外甥女、妻、妻父母、女婿、外孙等;另一类是诸母,有继母、慈母(抚育自己成长的庶母)、义母、长母、庶母、乳母等,这不仅是因高丽社会女性家庭地位较高而体现出的特别关注,更是因高丽社会独特的家庭结构和亲缘认识而“缘情设礼”的制度反映。高丽朝有一种普遍的婚姻制度即“婿留妇家婚”,同时“率婿家族”形态也居多。这两类婚姻形式中,夫妻往往在妻子父母家中生活一段时间甚或终老,子女也因此相应在母族家中长大,因此对妻之父母、子女之母族家人具有相当深厚的感情。同时,根据高丽国家制度,贵族子弟可以通过荫叙外祖父而做官,社会习俗中也将女婿、外孙都纳入家谱,成为家族宗谱成员,这使高丽社会之家谱呈现出“万姓谱”的特色,表现了儒家宗法制尚处于确立中的朝鲜半岛本土文化的真实图景,也因此,高丽朝对母族、妻族的服纪等级要高于中国制度。如《开元礼》规定为外祖父母、为舅及从母,均为“小功五月”①《大 唐开元礼附大唐郊祀录》卷132,《五服制度》,第624页。;而高丽朝对此之规定分别为“齐衰周年”和“大功九月”,明显高于《开元礼》,同时又因感情深厚、关系密切而做了“缘情设礼”的细化等级区分。同样,《开元礼》定为妻之父母、为婿为“缌麻三月”,高丽朝则规定为“小功五月”。由此可以看出,虽然高丽五服制度与唐代框架体系完全相同,但其中的规定却具有鲜明的高丽社会特征,体现出其重视母族、妻族的本土传统。

与丧服制度匹配的是丧祭给假制度。丧亲之痛,需居丧尽哀平复悲伤,同时丧礼繁重,须时料理。同样,高丽朝据中国制度制定了儒礼给假制度,对文武官员根据身份与服丧情况给予一定的假期:斩衰、齐衰给假百日;齐衰周年给假三十日;大功九月给假二十日;小功五月给假十五日;缌麻三月给假七日。上述丧假长则百日,短则七天,而丧礼最长者为二十七个月,按照儒家程式,灵柩落葬后,尚有小祥、大祥、禫等重要祭祀,凡此都需官府给假,因此为与儒礼制度建设的历史过程相适应,高丽丧祭给假制度一直处于不断调整中,总体上表现为日趋细密具体。如景宗朝(975-981)规定,父母忌日依书仪一日两宵给暇;成宗朝(981-997)增加了“祖父母忌,无亲子则亦依父母例”之规定,同时又制定了“朝官遭丧给假式”,忌假各三日,每月朔望祭,假各一日。大、小祥祭,假各七日。大祥后经六十日行禫祭,假五日;显宗朝(1009-1031)又增设规定,文武官遭丧,十三月初以忌日小祥斋给假三日,其月晦日小祥祭给假三日,第二十五月二忌日大祥斋给假七日,其月晦日大祥祭给假七日,自翌日计六十日,至二十七月晦日禫祭给假五日,如此等等。与此相应,其丧祭给假制度的规定范围亦逐渐扩大,制度也日趋详尽,除对在京、外任及诸州县各类官员的丧祭给假作了基本规定外,还对一些特殊情况进行了制度规定,如对官吏及军人等有父母坟墓改葬者、各道起复领军员当黪服者、军兴时外官父母在京身死者、防御官父母丧者、外方立魂堂者、奉使入朝官吏父母身死者、宫城内各衙门官吏黪服者、异国投化官吏父母在本国身死者、起复外官异朝使臣迎接者等等,都逐步或设立、或调整、或规范了给假制度,其内容涉及了给假时间、服纪方式、遥谢之举、特殊情况的处理等②《高丽史》卷64,礼6,《凶礼·百官忌暇》,第428页。。高丽儒礼给假制度的确立与不断完善强化了上层社会对儒家礼制文化的认识,促进了社会伦理观念的变革,对朝鲜半岛社会文化的儒家化进程具有推动意义。

另外,除丧祭给假,高丽大臣之卒亦有赙赠恩恤,且极为优厚,此不赘述。

三、谥 法

死而有谥始于周,及周公定礼,遂为成法。唐代以前,谥号一般只一字,偶有多字亦以二字为限。唐初,皇帝谥号亦不复杂,高祖李渊谥为“大武皇帝”,太宗李世民谥为“文皇帝”。及至睿宗崩,谥“大圣玄贞皇帝”,自此帝王谥号开始复杂化,并渐成风气。玄宗崩,初谥其号为“文明武德大圣大宣孝皇帝”,达九字之谥。总体看,唐代诸帝谥号在四至七字间,以五六字为多。唐代皇帝谥号除初谥外,还有追谥之制,为尊崇君主,在崇尚繁褥之风驱使下,极尽溢美之词,并为宋代沿袭。宋代君主初谥之号均为六字,而追谥之字数则多以十六字为准,其中神宗因以徽号“体元显道法古立宪帝德王功英文烈武钦仁圣孝皇帝”达二十字之多,成为谥号字数最多的北宋君主。

高丽朝效法中国为国王尊以谥号,确定庙号与陵号。太祖王建谥号字数最多,为二十字,亦由初谥与后来之加谥组成,初谥为“应运睿德威穆神圣大王”,其后,“穆宗五年加谥元明,显宗五年加光烈,十八年加大定,文宗十年加章孝,仁宗十八年加仁勇,高宗四十年加勇烈。”①《高丽史》卷2,世家2,《太祖》,首尔:亚细亚文化社,1990年版,第47页。除王建外,谥号字数最多的四位国王为定宗、光宗、景宗和康宗,均为十四字,前三者属高丽朝前期的国王,后者中后期在位。从高丽朝整体来看,其34位君王的谥号大部分在六字以内,尤其是从中期的仁宗(1123-1146)开始,谥号字数明显变少,18位国王中仅有两人谥号在四字以上。这个时期,高丽朝先后处于武臣执政(1170-1270)和元朝的政治干涉(1270-1374)下,王权为掌权武臣和元朝势力所制约甚或剥夺,谥号字数减少反映了王权的衰落。谥号本有评价之意,故有美、恶与平谥之别。由于恶谥是对死者的批评,为皇权所反感,所以北宋规定:不立恶谥,只作美和平谥。高丽国王谥号效法中国尽溢美之风,多“文、明、睿、景、宣、懿”等美谥,不谥“厉、灵、炀”等恶号,即使对无德君王如耽于酒色、凶狠荒淫、夺人田婢的忠惠王也尊以美谥,至多是以平谥“殇”来表达同情意味。同时,高丽国王谥号的用字具有本土文化特色,一方面,其大量使用体现儒家文化的“孝”“忠”“敬”“恭”等谥字,表现出对儒家文化的效法与认同;另一方面,又将唐、宋皇帝谥号中很少用到的“刚”“克”“勇”“威”等字纳入国王谥号,表现了其好强尚勇、刚显外扬的民族性格。需要注意的是,唐宋皇帝谥号中频繁使用的彰显内圣外王、尊天法道之儒家德治思想的“道”“圣”“德”等谥字还没有得到高丽朝的充分重视,只分别出现了一、二和四次(追封除外),表明其对儒家政治思想的认识还不够系统深入,主要停留在“忠”“孝”等社会道德建构的层面。高丽朝还效仿中国开启了为本朝卒臣赠谥之风,形成了赐谥臣子之制,如成宗内史令崔知梦谥敏休,平章事崔亮谥匡彬;穆宗内史令徐熙谥章威,侍中韩彦恭谥贞信;显宗平章事崔沆谥节义;肃宗参知政事朴寅亮谥文烈等。

另外,依据儒礼制度,高丽制定了吊慰邻国国恤的“邻国丧”,又根据本国交邻的实际情况制定了“上国丧”。所谓上国,是指与高丽形成册封关系的国家与政权。高丽一朝,曾先后受宋(963)、辽(996)、金(1142)、元(1310)、明(1370)的册封,因此其“上国丧”条的内容是以儒家凶礼为规范,以“事上”为特征,以表现册封关系为实质。从《高丽史》对诸如显宗二十二年契丹报哀、明宗十九年金国告丧、忠烈王二十年元世祖崩、恭让王四年明皇太子薨等记载来看,高丽朝的相关接报致哀礼仪活动均表现了受封国的谦卑姿态。其主要内容有遣史或国王亲往吊丧、举哀、减常膳、撤音乐、禁屠宰、断弋猎、文武服丧、辍朝等。同时,高丽国丧也要以相应礼仪接待上国祭奠使节,因此制定了“上国使祭奠赠赙吊慰仪”,其中记载了宋遣祭奠使左谏大夫杨景略来高丽祭奠文宗丧的情况。中国唐宋凶礼制度中,还确立了帝王陵寝和百官庶民墓制即“山陵制度”,其根据官品确定墓田大小、坟墓高低和立碑规范等;同时对大臣丧的辍朝、护丧、铭旌、卤簿等制亦进行了严格规定;另有“凶年振抚”、“劳问疾苦”仪,其分类细密、规定细致,各等级有差,而高丽朝尚未将这些内容纳入礼制范畴中。

综上,高丽朝根据儒家礼治观念效法中国唐宋制度进行了凶礼制度建设,其内容与仪式形式具体而真实地表现了高丽儒礼建设不断细化、完善的历史过程。但在具体实行过程中,因凶礼程序复杂繁冗,历时较长,要完整全面地完成仪式需要比较稳定的内外政治环境,因此受国家政局影响较大。如遇王权衰弱、废黜立新、内乱外战、强权干政等情况,则很难正常实行仪式而导致礼规增减省阙。如公元1202年,神宗欲葬明宗以王礼,而掌握国家实权的武臣崔忠献“坚执不可,降从其妃景顺王后葬仪”。待神宗丧,“崔忠献会宰枢于其第,议减礼司所奏服丧二十六日为十四日”①《高丽史》卷64,礼6,《凶礼·国恤》,第418页,第420页,第418页,第418页。;而崔忠献卒,文武百官素服会葬,仪式竟几于国王。又如在元干涉下,忠宣王的丧期达五年之久;忠定王遇鸩丧亡后至祔庙,达二十三年久;至于忠宣王妃蓟国大长公主(元显宗之女)丧,则提高了礼仪规格,百官玄冠素服迎于郊②《高丽史》卷64,礼6,《凶礼·国恤》,第418页,第420页,第418页,第418页。。这些乱礼或变礼之举当属外因所致。从内因来说,由于凶礼是彰显儒家礼治观念、宗法秩序的重要表现形式,其实行必然受到统治者的儒学与礼学认识水平以及国家政治文化形态的内在制约。高丽朝是朝鲜半岛由宗教化社会向儒家化社会转型的过渡期,统治阶层对儒家礼学的内涵、本质与政治功用即礼治政治文化的认识还不够深入,因此虽然制定了诸多儒家凶礼条款与仪式内容,但在具体实行中,不免有流于形式而忽略仪式内涵之情,导致出现违礼之举。如:明宗十三年王太后丧,金国祭奠使至,高丽“接伴使大将军张博仁舞蹈行问上礼”,使节“以国恤舞蹈讥之曰:‘何失礼也’”,而“博仁犹不悟”③《高丽史》卷64,礼6,《凶礼·国恤》,第418页,第420页,第418页,第418页。;再如,明宗“以嬖妾死从不御肉,人讥之曰:‘丁母后丧未五旬而复常膳,今反乃而,何失礼之甚也’”④《高丽史》卷64,礼6,《凶礼·国恤》,第418页,第420页,第418页,第418页。等等。同时,因高丽实行佛教立国的文化政策,在制定儒礼制度之前,全社会笃信火葬、斋僧等桑门丧葬之法,因此即使制定了儒家凶礼制度,国恤中也常常羼入佛教行事,体现出儒、佛杂糅的特征。如定宗丧前移至佛寺御帝释院⑤《高丽史》卷2,世家2,《定宗》,第59页。;穆宗丧行佛教火葬;明宗为王太后释服于弥勒寺;国王真影祭于安和、灵通等寺院;若遇儒礼丧仪与国家佛教活动的时间、礼仪规范相冲突,则一般依照佛教礼仪行事等⑥《高丽史》卷64,礼6,《凶礼·先王讳辰真殿酌献仪》,第423页。。

与中国封建社会皇权至尊的中央集权制不同,高丽朝实行中央集权制的贵族政治体制,其王弱臣强,王权受到贵族阶层的强力制约。为改变君轻臣重的贵族政治,高丽朝进行了以国王为主导、以凶礼为核心内容之一的儒礼制度建设,希望借鉴儒家礼治政治思想革除政治流弊,确立儒家礼法的君臣尊卑观念和宗法等级制,改变佛教一统的文化局面,逐步实现国家意识形态的儒家化统一,从而约束贵族、削弱臣权、强化王权、加强中央集权。然而儒礼制度建设的政治诉求触犯了贵族利益,其利用土俗文化与佛教文化进行抵制与排斥,这种意识形态与文化主导权的斗争实质是王权与贵族对政治权力的争夺。因此,高丽的凶礼制度一方面全面借鉴、效法了中国唐宋凶礼的体系框架与条目内容;另一方面,又在与贵族的妥协中,根据自身历史文化传统与现实文化形态,进行了本土化的变异,或简省改定,或佛、儒杂糅。任何制度建设都要依托一定的历史文化条件和政治基础,高丽朝在佛教治国的基础上进行儒礼建设,本身就存在观念与实践的悖论,其凶礼制度内容具体而真实地反映了朝鲜半岛政治思想儒家化历史进程中的文化融合与观念博弈。高丽末期,随着朱子学的传入,朝鲜半岛大兴排佛倡儒之风,儒礼丧葬仪式自上而下被广泛推行。至李氏朝鲜,国家凶礼行事与民间丧葬活动摆脱了佛、儒杂糅的局面,彻底儒家化,正是在此意义上,高丽凶礼的制定与实施促进了朝鲜半岛政治文化礼治化,社会思想、民间伦理观念儒家化的构建与转型。

猜你喜欢
谥号高丽儒家
从“推恩”看儒家文明的特色
谥号
高丽莉作品赏析
ViVi美眉(2020年1期)2020-04-26 10:09:49
论现代新儒家的佛学进路
原道(2019年2期)2019-11-03 09:15:12
母与子
《高丽史》1所见女真诸部朝贡高丽情况研究
新女娲补天
辽太祖尊号谥号考辨
儒家视野中的改弦更张
天府新论(2015年2期)2015-02-28 16:41:23
说“谥号”
学语文(2015年1期)2015-02-28 04:18: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