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波
(河池学院图书馆,广西宜州546300)
宋代著名诗人、书法家黄庭坚于徽宗崇宁二年(1103年)除名羁管宜州,崇宁三年五月至宜州,崇宁四年九月卒于贬所,流寓宜州共一年五个月。寓宜期间,黄庭坚居所几经迁移,其情状散见于黄氏的诗文,以及后世的诗文、方志、碑记之中。其中或多有谬误,或未详其址,于居所迁移之原委更多讹传臆断之辞。不实之说因袭流布至今,实为后学与邑人之痛,亦必为通人所病。本文旨在厘清黄氏流寓宜州期间居所迁移次第、古今之址,研究其寓所安置情状、迁移原委,指出前人之误,以求正本清源,还历史本来面目。
崇宁二年,黄庭坚以言获罪,被除名羁管宜州。羁管是宋代限制犯罪者自由的一种刑法,通常将犯罪者押送至指定的州、军治所,并在地方州军官府的直接监督、管束下居住、生活。羁管对犯罪者自由的限制主要表现在严格限制活动范围和人身自由。羁管人必须在州军治所城内居住和活动,严禁出城和移徙它地。宋法典《庆元条法事类》卷七十五“编配流役”之《断狱令》规定:“诸责降、安置及编配、羁管人,所在州常切检察无令出城及致走失,仍每季具姓名申尚书省。”[1]78由此可知,地方州军官府指定和监控被羁管人的居所是体现官府执法主体地位,保证刑罚有效性的要求,被羁管人没有自由选择居所的权力。
崇宁三年,州府以“不当”要求黄庭坚由关城移居城南,崇宁四年,州府安排黄氏先后入住新居和南楼。黄氏的几次迁居皆为被动前往,由此可见黄氏并无决定居所的权力,其在宜州的所有居所应均为州府官方具体指定或指定范围。杨万里《宜州新豫章黄先生祠堂记》(以下称山谷祠记)中言黄氏初至宜时,“有甿氏某馆之,太守抵之罪;有浮屠某氏馆之,又抵之罪;有逆旅某氏馆之,又抵之罪。”[2]15陆游《老学庵笔记》记范寥言:“鲁直至宜州,州无亭驿,又无民居可僦。”[3]95皆意州府既不为黄庭坚安排住所,又阻挠黄庭坚自行择居,显然不符法律和情理。杨、陆此说成为后世指责宜州太守迫害黄氏的主要依据之一,实属讹传臆测之辞。
迁居官舍南楼前,有关黄氏居所的记叙中多次出现的“僦居”、“僦舍”词样。如黄氏《题自书卷后》中“予所僦舍喧寂斋”,[4]1264-1265南宋张自明《龙溪书堂记》中“初僦居于黎氏”。[5]99这些记录显示州府为黄氏指定的居所如涉及民宅,并非无偿征用,而须向业主租用。至于费用的负担,宋代羁管制度规定羁管人的生活费用自理,羁管人无力解决时,方由官府负责。《庆元条法事类》卷七十五《给赐令》就规定:“诸编管、羁管人贫乏不能自存者,地分人保明申州审察,不限时月,依乞丐人法于常平仓给口食,男子非老疾者,减半。”[6]82-83房租是生活费用的一个部分,以黄庭坚的经济条件,不存在“贫乏不能自存”的情况,则僦居民宅的费用理应自付。南宋周必大《周文忠公集》卷五十一《跋曾无疑所藏黄鲁直晚年帖》云∶“友人曾无疑所藏太史黄公帖……是月十八日至宜。有赁黎秀才宅子手约。”从中可知黎宅租约的立约人为黄庭坚而非州府官员,则出资人也应为其本人。[7]58《续资治通鉴》记载:靖国元年二月初,苏辙谪雷州,不许占官舍,遂僦民屋。(章)敦又以为强夺民居,下州追民究治,以僦券甚明,乃止。[8]2214结合这则史料,我们可推知宋时被羁管人的居所如非军州安排的官宅,均需自费租借或购买。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流寓宜州期间,黄庭坚的住所皆由官方指定,除南楼官舍外,均为自费向居所业主租用。
以崇宁三年十一月州府以“不当”要求黄庭坚由关城移居城南为分界点,黄氏居所迁移的总体顺序是由城外到城内。城内时期,从《题自书卷后》、《宜州乙酉家乘》(以下称家乘)中可以看出清晰的迁移次第:城南喧寂斋(崇宁三年十一月甲戌日)——新居(崇宁四年正月初六)——南楼(崇宁四年五月初七)。城外时期除“关城中”一语外,没有更多黄庭坚本人的记叙。
追索黄庭坚城外居所的情况时,笔者认为杨万里《山谷祠记》中“予闻山谷之始至宜州也,有甿氏某馆之,太守抵之罪;有浮屠某氏馆之,又抵之罪;有逆旅某氏馆之,又抵之罪。”[2]15的记录是一个重要的线索。首先,这段记录的价值在于反映了三处未见于黄庭坚个人记叙的馆所及其次第:甿氏馆所、浮屠某氏馆所、逆旅某氏馆所。从《山谷祠记》可知,此三处馆所语出时静江知府张栻。张栻本身在广西为官,主政桂林的时间为淳熙元年至四年(1174-1178),距黄氏去世不过七十余年,对于地点这类客观信息的记录还是有较大可信度。其次,此三处馆所至少“甿氏”、“浮屠”二处可以从张自明《龙溪书堂记》、周必大《跋曾无疑所藏黄鲁直晚年帖》中黄氏初至宜“僦黎氏”、“有赁黎秀才宅子手约”,[7]58陆游《老学庵笔记》中“止一僧舍可寓,而适为崇宁万寿寺法所不许……”[3]95等的宋人的记录中找到印证。因此,笔者认为张栻对此三处馆所及其次第的记叙是可信的。其所言“甿氏”实为张自明所言之黎氏,而“浮屠”则为范寥所言崇宁万寿寺僧人。根据《庆远府志》、《家乘》记载黎氏故地、崇宁万寿寺宋时均在城外,不可能是黄在关城中的寓所,则据此可推断黄在关城中的居所最大的可能就是张栻所言之“逆旅”。综上所述,笔者认为,黄庭坚寓宜期间共有六处居所,其中城外三处,城内三处,其迁移顺序如图(一)所示,以下依序论之:
图(一)
黎氏之宅是黄庭坚到宜州后的第一处居所。张自明《龙溪书堂记》云:崇宁甲申夏五月之初,太史豫章先生黄公谪来宜,初僦居于黎氏。[5]99周必大《跋曾无疑所藏黄鲁直晚年帖》曰∶崇宁癸未公寓武昌,窜宜州……是月十八日至宜。有赁黎秀才宅子手约。”[7]58基于上述二种材料,笔者认为黄庭坚于崇宁二年五月十八日到达宜州后,首先在州府的安排下租住黎氏宅第。黄庭坚去世后,嘉定八年,张自明购买黄庭坚曾僦居之黎氏故地建山谷祠,其事详记于《龙溪书堂记》。山谷祠明清以降,迭经兴废,于府志中记录有序,至20世纪80年代遗迹尚存于今广西轴承厂内。根据《庆远府志》记载山谷祠位于“府城西关外西竺寺南”,[5]99则当年黎氏之宅也应位于城西关外,具体位置为今天的广西轴承厂内。郑永晓《黄庭坚年谱新编》中认为黎氏之宅位于城中,并感慨黄氏在城中只半年又被迫迁出语,实为谬误。[9]407
黄庭坚在宜州的第二处寓所为崇宁寺,即陆游《老学庵笔记》中“止一僧舍可寓,而适为崇宁万寿寺法所不许”[3]所说的崇宁万寿寺僧舍。有关崇宁寺址,黄庭坚在《家乘》(正月)十四日记:癸未。晴又阴。夜从元明步出东门,上高寺,入天庆观,乃至崇宁寺。[10]2从中可知,至崇宁寺须“步出东门”,则崇宁寺必在城外。从“入天庆观,乃至崇宁寺。”句可推断崇宁寺应在天庆观附近。府志记载旧天庆观址“即今龙神庙地”,而龙神庙又位于“府城东门外四牌楼西”,则崇宁寺的位置应大致位于城东门外旧龙神庙附近。据宜州文管所李楚荣先生考证,旧龙神庙址在今宜州一中东宿舍区,笔者据此推断崇宁寺旧址也应位于周边。[11]
关于黄庭坚为何从黎氏宅移居至崇宁寺,笔者认为主要缘于黄庭坚本人的意愿和生活习惯。黄庭坚笃信佛教,《豫章先生传》云:“公奉佛最谨,过泗州僧伽塔,遂作《发愿文》,痛戒酒色与肉食,但朝粥午饭,如浮屠法。”[12]1719黄本人喜素食,并自号“菜肚老人”。黄庭坚至宜州之初,政治空气对元祐党人仍然紧张,邑人不敢与之往来,其离群索居,心境抑郁。这种情况下,暮鼓晨钟,诵经食斋,远离城嚣的出世生活无疑最符合他的志趣、心境、饮食习惯,是当时政治氛围下最理想的居所。笔者推断黄氏主要基于以上考虑,在黎宅租约期满后主动向州府提出择僧舍而居的意愿,州府则尊重其意愿安排他入住崇宁寺。黎氏宅在城西关外,崇宁寺在城东关外,羁管人居所从城西到城东的重大变动,黄氏不可能自行决定,必然是在州府居中调度安排下成行。《山谷祠记》“有浮屠某氏馆之,(太守)又抵之罪。”之说显然经不起推敲。
黄庭坚入住崇宁寺不久,因“适为崇宁万寿寺法所不许”再次迁居。所谓不许之寺法,未明其详,笔者认为这与宋真宗天禧年间为控制僧尼规模,提高度僧条件的一则诏令有关。天禧二年三月,真宗诏:“祖父母、父母在別无子息侍养,及刑责奸细恶党山林亡命賊徒负罪潜窜,及曾在军帶瑕痕者,並不得出家。寺观容受者,本人及师主、三纲知事僧尼、邻房同住并科罪。”[13]92-93这条诏令落实在寺法中时,“容受”对象的范围极有可能也涵盖了容受居住。如此,黄庭坚以羁管刑人负罪之身租住僧舍,显然不合于寺法。
从《题自书卷后》中“崇宁三年十一月,余谪处宜州半载,官司谓不当居关城中”语可知黄庭坚迁至城内之前最后一处寓所在关城中。关城,是古代在城门外加筑的半圆形或方形的护门小城,其主要作用是加强城门的防御作用,并可通过在关城中建设各类民居,扩大城池面积。宋与周边辽、金、西夏军事不断,因此高度重视关防建设。现存桂林鹦鹉山的南宋摩崖石刻《静江府城池图》显示静江府(桂林)关城设置极为完备、复杂,宋代广西军州关城建设之盛可见一斑。宋代关城之详情虽无文字可考,但庆远府时为地边防重镇,可以推断府城各城门外都应建有关城。其情形可从明弘治间宜州府同知汪博《阜民亭记》中“庆远城西有关,厥土广衍而燥刚,士农工商贾业于期间……”[5]120关于明关城的描述进行推想。
从黄庭坚《家乘》可知当时府城共有五门:东门、西门、北门、正南门、小南门。则除小南门外,府城四个正门外都应建有关城。黄氏关城中的居所在哪一个关城,黄庭坚与前人没有留下任何记录。笔者只能进行如下推测:黄庭坚从城东崇宁寺迁出另觅居所,从安置的便利性考虑,最优的选择显然是“近迁”,即在城东一带另觅寓居所。城东官道向东连接柳州府,是府城最重要的商道。宜山、河池、南丹与柳州府的商旅往来均须通过城东关,关城内的民居、商铺、旅店应相对繁盛,是就近安置的最佳选择。因此,笔者认为黄氏在关城中的寓所应为府城东门外关城内的一处旅店。宜州府城东门有新旧之分,宋时东门为旧东门,明东拓新城之东门为新东门。关于府城旧东门址,府志记载:“明洪武二十九年……更旧城之东门为中谯楼,上置铜鼓刻漏,后皆毁于火。”[5]85根据据宜州文管所李楚荣先生考证,旧中谯楼即今宜州市城中东路小十字街,则可以大致推测旧东关城的位置就在小十字街以东至宜州市一中之间的区域。[10]2
黄庭坚《题自书卷后》云:“崇宁三年十一月,余谪处宜州半载,官司谓不当居关城中,乃以是月甲戌抱被入宿子城南。予所僦舍喧寂斋,上无雨盖,旁无风障,市声喧聩,人为不堪其忧”。[4]1264-1265显示黄庭坚崇宁三年十一月十一日由关城移居城南。对这一时间,郑永晓《黄庭坚年谱新编》中指出《豫章别集》卷十《题牧护歌后》文末云:崇宁三年八月宜州喧寂斋重书。同卷《题李太白白头吟后》亦云:“甲申十月癸丑龙水市居喧寂斋书。”并据此认为黄至迟八月已居于喧寂斋。[4]1264-1265笔者认为郑说可能更符合实际,因为黄庭坚文集的编撰、刊印经历了长期、复杂的过程,我们今天看到的很多作品已不是其历史原貌。《题自书卷后》中的“崇宁三年”在缉香堂本《宋黄山谷先生全集》、嘉靖本《黄先生全书》、光绪《宋黄文节公全集》中均作“二年”。[4]时间记录的不一致,人为修订的痕迹,以及没有其他文献相互印证,使这一时间的原始真实性非常值得怀疑。而《题牧护歌后》题款日期与《题李太白白头吟后》题款时间可以相互印证。因此,笔者倾向于认同郑氏所言,黄庭坚崇宁三年八月就已由关城中迁入城南。
黄氏此次迁居的原因是“官司谓不当居关城中”,所谓不当意指前述羁管人必须在羁管地的州军治所城内居住和活动,严禁出城及移徙他地的规定。崇宁元年,朝庭曾下诏强调这一规定,《续资治通鉴》记载,崇宁元年,十二月,丙寅,诏:“应责降安置及编管、羁管人,令所在州军依元符令常觉察,不得放出城。”[16]2214由于黄庭坚至宜州之初所寓黎氏宅、崇宁寺、关城都在城外,不符诏令,是以谓不当。
显然,这里会出现一个问题,既然黄氏的寓所是由州府指定,那州府为何不一开始就严格依律处置?笔者认为原因在于羁管人必须在城内居住的规定在地方没有得到很好的执行,这也是徽宗下诏强调的原因。对黄氏的安置,州府开始没有严格执行城内居住的规定,直至上级周期性的强调与督查时,才草草令黄氏回迁城中。从崇宁四年黄氏在城中居时,可自由出城游冶、洗浴、留宿寺院等情况看,羁管人必须城内居住和活动,严禁出城的规定,形同虚设,没有得到地方官员的遵守,于情势所格时,也只是敷衍了事。当然,还有另外一种可能,就是州府对如何安置黄庭坚这一特殊人物的研判有一个过程,安置其城外居住只是一个临时性的安排。如此,则可以在时间上解释黄氏八月份迁至城中的推断。因为其在城外的时间只有短短三个月,符合临时安排的合理性。而十一月迁入城中一说,则其居城外时间近半年,显然没有体现临时的特征。
关于喧寂斋之址,从黄氏“抱被入宿子城南”、“市声喧聩”、“与西邻屠牛之机相对”、“市居喧寂斋”等记叙中可见喧寂斋应是城南市场中的一间民居。由于府志、县志均无宋时城南市场的记录,缺乏参照,则难以推断今天它的大致方位。
根据《家乘》崇宁四年正月初七的记录,黄庭坚是日从喧寂斋迁入新居,此次获迁新居得益于黄氏胞兄萍乡县令黄元明的到来。崇宁三年十二月二十七,黄元明到宜州探望黄庭坚。八天后,宜州太守党明远到喧寂斋拜谒黄元明,次日黄便获迁新居,由此可见黄元明与党明远的会面是其中的关键。个中原由,不外以下几种可能:一是喧寂斋环境嘈杂,不蔽风雨,条件恶劣。黄元明探视黄庭坚与之同住,其时为当朝命官,访亲宜州,于太守是既是远宾亦为一殿同僚,党远明于情与之有地主和同僚之谊,如座视其居破屋,情难自处。二是黄元明得以探视黄庭坚,对地方州军而言,是中央政府放松对元祐党人打压的一个信号,太守不可能不意会。黄庭坚住所鄙陋,此后必由黄元明口传之朝野。黄庭坚文名远播,为士林所重,在政治情势对元祐党人有回暖迹象的背景下,如不改善黄氏于治下的待遇,日后必被指附权追迫,有损清誉(后世果真如此)。三是黄元明直接托请,改善胞弟居所环境。
关于新居的地址,从《家乘》中我们发现一个特点,即黄氏入住新居后,共有五则详记其出城路线,其中四次由小南门出城,一次由南门出城。人们往往习惯选择最近的城门出城,离黄氏新居最近城门显然是城南的南门和小南门,则其新居应在城南。在四次从小南门出城线路中:“(正月)十日已卯,晴。步至三角市。食罢,从元明步自小南门……历西门、北门、东门、正南门,复由旧路而返。”、“(闰二月)二十一日戊子,阴不雨。自南门步向东城,过望仙楼,复至小南门而归。”[10]1-7反映,黄氏出行的起点和终点常在小南门附近,由此推断其新居应距小南门不远,可以说是在小南门一带。根据宜州文管所李楚荣先生考证,旧城小南门是旧城内中樵楼以南的一条小巷,小南门即在旧城南角城墙上,即今城脚巷东口处。笔者据此认为黄庭坚在城南的新居可能就在府城东门向通往城南角的巷子中,大致方位在今城东共和路小十字街以南一线。[11]
《家乘》记录,崇宁四年五月初七黄庭坚“自此宿南楼。”[10]12是日起,黄氏与好友范寥一同入住南楼,直至去世。南楼是府城南门上的城楼,从《家乘》中南楼的记录可知,黄氏对南楼情有独钟,它在黄氏寓宜生活中扮演了重要角色。黄氏早在尚寓城南新居时就已经常到南楼看书、休息,与友人饮宴。如闰二月二十四黄庭坚便“卧于南楼终日”。[10]7黄庭坚喜爱南楼的原因应是与新居相比,南楼明亮广燥,居高临下,视野良好,宜于与友人聚会、登临唱和。黄氏迁居南楼,应得力于管及、许子温等与黄氏交游密切的地方官员。城楼是用于城门驻守、军情瞭望的重要军事建筑,黄能随意出入、流连,显然是得到州府官员的批准。看到黄庭坚喜爱南楼,管及、许子温等从中周旋,取得太守同意后始迁黄氏于南楼。
黄庭坚去世之后,世人对其南楼生活的记叙多有谬误,且广为流布,成为后世认定州府对黄氏进行迫害的主要证据之一。如杨万里《山谷祠记》言“馆于戍楼,盖圄之地也。”从黄氏对南楼的喜欢来看,其对迁入南楼应是高兴的,他在南楼自由与友人弈棋、宴饮、聚谈、和诗,甚至是出城游冶、留宿。杨万里所谓“圄之地也”显然不符事实。璩嘉会《山谷衣冠墓记》中“密令有司驱之南楼,不与士人通。”[5]125之说更是无中生有。
陆游《老学庵笔记》中称范寥言南楼“亦极湫隘”,清乾隆庆远同知查礼《重修黄文节公祠记》亦承前说言南楼“湫隘转甚,人不能堪”。[5]100从《家乘》中有关南楼的记录可知南楼大小至少可容五人宴饮,卧室可容黄氏与范寥对塌而卧,如此空间很难说狭窄。南楼高居城门之上,更谈不上低洼积湿。南楼“极湫隘”之说显然不实。探究南楼湫隘说之源头,应源自黄氏寓宜时给冯才叔书信《与冯才叔机宜》中言:“苟活于此,幸无疾苦,但暑月城中湫隘难居,又一番縻费也。”[15]1288黄文所谓城中,应指黄氏在城中的居所。由于黄氏城中先后有三处居所,此“城中”并不确指南楼。根据南楼的实际情况看,完全不符“湫隘”的特点,因此《与冯才叔机宜》文中所言城中居所,当指喧寂斋或城南新居。言南楼“极湫隘”者显然是不知道黄氏在城中先后有三处居所,而认定只有南楼一处,进而据“城中湫隘难居”语想当然。
南楼的位置在城南门上,《庆远府志》收引历代各家著述,在这一问题上颇多互相矛盾的记叙。《庆远府志.建置志.迹概》南楼条记:在府城南门上,宋黄山谷谪寓此楼。[5]118认为南楼在城南门上。杨万里《山谷祠记》记张拭云:“盖山谷之贬宜州,崇宁甲申也,馆于城之戍楼,日小南门者,明年卒焉。”[2]《庆远府志.建置志.城池》承前说云:“宋黄庭坚尝居旧城小南门,卒于南楼上,民不忍行,塞之。”[5]84均认为黄氏居于小南门,而南楼亦位于小南门。从《家乘》可知,宋时,南门与小南门同时存在,对应的“南楼”与“小南楼”也应同时存在。《家乘》中只言南楼、而从未提及小南楼,证明了黄所居处在南门而非小南门,南楼在南门上在,而非小南门上。从张拭语可知,他并不清楚宜州城南既有正南门又有小南门,仅凭小南门、南楼等的零碎信息,便想当然的认为南楼就在小南门上。黄庭坚崇宁四年才搬入南楼,并于当年去世,而张拭“明年卒焉”语显示他并不知道黄何时搬入南楼。就是这样一则道听途说,虚妄附会、错误百出的记录,成为后世记叙、研究黄庭坚的重要依据,实为扰乱视听、误导后世之源头。南楼的位置,据据宜州文管所李楚荣先生考证,旧南门址在今南大街与城脚巷和棉花巷交叉口处,则南楼址应在同地。[11]
以崇宁四年五月迁入南楼为标志,黄庭坚在宜州的居所条件有了较大的改观:高大宽敞、视野良好的城楼替代了低湿、狭窄的茅屋,自费租住民居变成了官舍安置。从《家乘》中南楼生活的记录可窥见,良好的居所,充分的社交自由,知己的朝夕陪伴,友人的频繁往来,不绝的生活物资馈赠,使南楼几成为邑中官吏、士人、僧道雅集之地,黄氏心境也因此变得达观、愉悦。崇宁四年重阳,黄氏与宜州文武官员于城楼宴饮,即席作赋《南乡子》云:“催酒莫迟留,酒味今秋似去秋。花向老人头上笑,羞羞,白发簪花不解愁。”[15]1269-1270充分反映了黄氏此时纵情秋光美酒,不以逆境和年高意志消沉的开朗、达观心态。黄氏卒前,其生活条件获得很大改善,心情乐观愉悦。杨万里《山谷祠记》所谓“卒于所馆,盖饥寒之也。”清广西巡抚谢启昆重修山谷祠之《修祠记》“每叹先生羁管宜州,饥寒穷困,竞死于南楼之上。”等黄氏饥寒卒于南楼之说皆为谬论。[16]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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