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模糊词语的英译研究*

2012-03-19 07:01戴拥军
外语学刊 2012年1期
关键词:模糊性合同法译文

戴拥军

(安徽工业大学,马鞍山 243002)

1 引言

语言的模糊性是语言的基本属性之一,如同语言的社会性、系统性、符号性、生成性、冗余性一样,各种自然语言无不具有模糊性(董宗杰1993),法律语言当然也不例外。法律语言的模糊性是法律人对一般模糊语言有意识挑选后的一种特殊应用。在法律实践中,模糊语言往往被法律人用来弥补法律语言在内涵表述方面的种种局限性。立法者可以利用模糊语言主动地、有意识地使所颁布的法律具有更强的张力和适用性,立法条款的语言表述也因此而显得更加严密和周全。

《合同法》自上个世纪末颁布以来,对推动我国国民经济发展,扩大对外经济、贸易、科技、文化交往,保证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顺利进行具有重大意义。随着改革开放和中外法律文化交流的逐步加深,《合同法》也和许多中文法律一样被翻译成各种语言。其英译本有“中国法制出版社版(1999)”(以下简称“法制版”)、“中国方正出版社版(2004)”(以下简称“方正版”)等译本。对于各译本的优劣得失,很多学者都有评论,但对《合同法》中模糊词语的翻译研究尚未得到足够的重视。

Sarcevic(1997:21)认为,法律翻译不仅是一种跨文化、跨语言的交际行为,也是一种跨法系的交际行为。由于法律文本特殊的社会功能和实用价值,法律翻译首先要保证法律用语的严谨和准确性,以维护法律文本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其次,法律翻译也要求目的语与源语在法律功能上的一致性,即法律功能上的对等。作为《合同法》文本中基本的组成部分,模糊词语的规范性使用所体现的是法律用语的文体特征和中国法律文化的典型特征。对于《合同法》中模糊词语的翻译,我们必须谨慎从事,采取恰当的翻译方法,最大限度地再现其法律内涵。

2 《合同法》模糊词语的特点

法律作为一种行为规范,其基本功能就是指引人们如何作为。该指引功能并不意味着法律对现实生活的琐碎细节规定得详尽无余。实际上,法律往往缺乏前瞻性(looking-forwardness),对法律制定后将发生的情况很少能准确预料到并予以详尽规定。因此,法律文本往往存在大量概念清晰却含义模糊不清的表达,从而既扩大法律的涵盖范围,又体现法律规定的可预见性。在《合同法》中,无论是表示程度的形容词和副词,还是表示特定事物或概念的名词,或者是表示选择或并列的连词等,都存在语言模糊性,译者在翻译前需对他们有一个较清晰的认识。

2.1 形容词和副词的模糊性

与英语立法文本中常用 reasonable,properly,correspondingly一样,《合同法》中使用大量概括性的、抽象的形容词和副词。这些词因为意思较概括、较笼统、较抽象,本质上都具有模糊的特性,所以没有确切的办法来衡量他们的程度。据统计,整部《合同法》中使用“相应(的)”15次,“合理(的)”26次,“适当(的)8次,“(有)可能”6次,“严重”和“有理由”各3次。例如:

第九条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不得撤销:

(二)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

第六十八条……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2.2 名词的模糊性

在汉语中,名词既可以表示单数的概念,也可以表示复数的概念。在制定法律时,因为没有必要指明确切的数字,因而名词前一般不会指明数量的多少,名词的数量是模糊概念。例如:

第一百条当事人互负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不相同的,经双方协商一致,也可以抵销。

第一百一十二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2.3 数字和数量词的模糊性

在法律语境下,模糊性的数字及数量似乎不可想象,因为通常人们认为法律语言可以允许词语或句法的灵活多变,但涉及到数字的描述时却要求绝对清楚和明白。然而,事实是法律语言中的模糊数字和数量较为常见,“这是人们对违法的识别和惩罚之需”。(王作福1996:59)例如:

第二百零五条……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2.4 连接词“和”与“或(者)”的模糊性

一般而言,“和”与“或(者)”反映一定的逻辑关系。在法律语境下,它们对某个条文的解释以及某个案件的审判结果都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具体地说,由“和”连接的两个成分表示两者可以并用,“或(者)”意味着所规定的条件可以选择运用。但是在汉语法律文本中,这两个词常常省去不用。例如:

第一条为了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

另一方面,“和”与“或(者)”这两个逻辑连接词在使用时具有一定的隐蔽性。吕叔湘(1981:248)指出,“和”在有些情况下可以取代“或(者)”,表示一种选择关系,然而,这绝不意味着这两个词在任何情况下都可以互换。伍铁平(1999:268)认为,“和”与“或(者)”两者的模糊性主要在于它们可以互换,但它们又不总是如此。它们的模糊没有连续性。在汉语法律中,“和”与“或(者)”的运用常常给读者造成模糊的印象。例如:

第十条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第三十条……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

2.5 表示列举和穷尽的词语模糊

为了将可能存在的情形或现象包括在内,使法律在执行过程中有更大的自由度,有效地阻止当事人钻法律的漏洞而逃避责任,立法语言中存在大量表示列举和穷尽意味的模糊词语。例如:

第二条……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

第一百二十四条……并可以参照本法分则或者其他法律最相类似的规定。

除了以上具有模糊性的词汇以外,《合同法》中还含有大量概念模糊、意义抽象的普通词汇或术语,如“促成”、“违约金”、“重大建设工程”等,他们只有置于一定的语境下才有具体的所指,这为《合同法》的翻译增添了困难。

3 《合同法》模糊词语的英译策略

法律翻译的成功与否是由法律在实践中的解释和运用来衡量的,译者的任务就是使法庭像原文一样来解释和运用译文,以保留单一文本的唯一性,因而法律翻译的终极目标是“在保证译本统一解释和运用的前提下保留单一文本的唯一性”。(Sarcevic 1997:2-4)为达到这一目标,译者在理解和翻译模糊词语时要运用语用原则,掌握其语用含义,让译文不仅符合法律语言的表达习惯,还要保证原文的模糊语在译文中具有相等或相似的法律功能。即,发挥译者的主体性,有效采用直译、意译、增译或删译等方法,最大限度地再现其法律内涵。

3.1 直译——以模糊应模糊性

直译的目的在于将原文中的语法和词序以及原文词语的基本意义移植到译文,通常对那些简单的核心句子有作用。在翻译模糊语时,直译是一种可能的、并且有效的方法。(Newmark 2001:19)例如:

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Article 114 The parties may stipulate that in case of breach of contract by either party a certain amount of penalty shall be paid to the other party according to the seriousness of the breach,…If the stipulated penalty for breach of contract is excessively higher than the loss caused by the breach,the party concerned may apply to a people’s court or an arbitration institution for an appropriate reduction.(方正版:49)

第二百七十二条……发包人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人……

Article 272 ...The contract-offering party may not break up one construction project that should be completed by one contractor into several parts and offer them to several contractors...(法制版:115)

在上述例句中,“一定数额的”、“过分高于”、“若干”、“几个”等模糊词语在目的语中分别被直译为a certain amount of,excessively higher than,several等对等的模糊语,留给读者一定的空间而无需列明具体数字,原文和译文都指代相同的模糊现象,从而实现以译文的模糊应对原文的模糊。

3.2 意译——以精确应模糊性

除了采用直译以译文的模糊应对原文的模糊,更多的实例表明,原文中的模糊语在译文中为精确的语言所表示。原因有二,一是目的语缺乏原文的对等语,二是为了避免翻译腔,使译文更符合目的语习惯。换句话说,译者可采用意译的方法。意译“既遵循目的语的规范又能传达原文的意思,这是一种更高层次的翻译”。(Barkhudarov 1969:11)它是一种以“目的语为取向的(target-language oriented)翻译”。(Shuttleworth 2004:63)在法律翻译中,意译意味着解释,即用精确地语言来解释和传达原文所表达的模糊内涵。例如:

第四十五条……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

Article 45 ...where either party unjustifiably hastens the fulfillment of the conditions,the conditions shall be deemed as not fulfilled.(方正版:21)

第二百七十三条国家重大建设工程合同,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和国家批准的投资计划、可行性研究报告等文件订立。

Article 273 Contracts for State key construction projects shall be entered into in accordance with the procedures set forth by the State and such documents as investment plans and feasibility study reports approved by the State.(方正版:101)

第四十五条中的“促成”在《汉语大字典》(普及版)解释为:1)急速完成;2)推动使之成功。该词既可以理解为“在短时间内完成某事”,也可理解为“为达到目的而采取措施推动其完成”。将该词翻译成英文时可解释为help to bring about,facilitate,help to materialize,favor 等。但译文中只用hasten一词,显然只取“急速完成”之意,原文的模糊含义在译文中得以精确地表达。

第二百七十三条中的“重大”在《汉语大字典》(普及版)中的基本解释为“作用、意义等比较大而重要”,核心语义不仅有“大”,且有“重要”。英文可翻译为great,big,important,major等。译文中“重大”被翻译为 key,于是“国家重大建设工程①”被限制于“国家重点建设工程”,译文的意义比原文的意义更精确。

3.3 增译——增加模糊性

由于法律语言的规范性和严肃性,增加和删减的方法在法律翻译中一般被禁止。然而,随着翻译实践的发展,增译有时也很有必要。原因有三:首先是为了增加原文中暗示但没有明确表示的信息,其次是使原文的意义更加具体,最后是增加在原文中被认为是没有必要、省略或不存在的,但在目的语中是不可或缺的成分,或者缺之就会导致不一致、歧义或混乱的内容。例如:

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Article 60 ...The parties shall observe the principle of good faith and fulfill the obligations of notification,assistance and confidentiality in accordance with the nature and aims of the contract and the appropriate trade practices.(法制版:29)

第四百二十一条……第三人不履行义务致使委托人受到损害的,行纪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行纪人与委托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Article 421 ...Where the third party fails to fulfill the contracted obligations and causes thus losses to the truster,the broker shall be liable therefor,unless the broker and the truster stipulate otherwise.(方正版:159)

第六十条的译文中添加了appropriate,这样就排除了那些非合法、非正当渠道的习惯做法,从而使译文更加准确合理,所表达的内容和原作相同。第四百二十一条的译文中的thus和therefor都是遵从英文的内在逻辑关系而做的增加。

3.4 删译——去除模糊性

在法律文本翻译过程中,同增译法一样,删译的方法初看起来也很令人费解,但有时却是不得不用的翻译方法。这主要是因为英、汉语之间巨大的差异造成很少有完全对等的表达,将原文所有的语言结构形式完全在目的语中转换出来显然不太可能,采取删译的方法去除一些无关紧要的、琐碎的或冗余信息,能使译文通顺,增强可读性。比如,在汉语中有大量的辅助词(auxiliary word)(伍铁平2004:92),它们没有具体意义,通常和其他词语一道出现,只表示一种类别,而且大多属抽象名词,含有模糊词义,并不需要译成英语。例如:

第七十四条……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Article 74 ...The creditor may also apply to a people’s court to rescind the debtor’s action if the debtor causes losses to the creditor by transferring its property at a low price evidently unreasonable and with awareness of the transferee.(方正版:35)

尽管删译法有其优点,也可行,但在运用这种方法时要格外小心谨慎。它是“相当精细的翻译程序”,译者“有时凭直觉,有时是临时性的”,一般应尽量避免使用该方法,以免遗漏对源语和目的语都同等重要的信息。(Newmark 2001:90)

4 结束语

言语模糊现象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存在,属于自然语言的法律语言也必然要用到模糊词语。法律语言的模糊性弥补了法律语言在内容表述上的欠缺,克服了法律语言的某些局限性。立法者在立法过程中对模糊语言审时度势的运用,使法律在不需要经常修改的情况下对社会变化具有较强的适应性,也使所颁布的法律更具有灵活性和适用张力。法律翻译者对法律词汇具体意义的追寻是理解法律语言和翻译法律的基本要求,其最终目标是实现双语法律语言及其意义的深层含义的对接。(熊德米2008)《合同法》模糊词语的英译需要译者对立法模糊语言有较正确的认识,本着既符合英语的表达习惯,又能保证译文和原文具有相等或相似法律功能的原则,发挥译者主体性,选择恰当有效的翻译策略,最大限度地再现原文本的法律内涵。

注释

①详见:中国人大网(www.npc.gov.cn)法律问答栏目中的“国家重大建设工程合同的订立,应当根据什么程序?”一文。

董宗杰.俄语中的模糊语言现象[J].外语学刊,1993(1).

吕叔湘.现代汉语八百词[M].北京:商务印书馆,1981.

伍铁平.模糊语言学[M].上海:上海外语教育出版社,1999.

王作福.经济活动中罪与非罪的界限[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

熊德米.模糊性法律语言翻译的特殊要求[J].外语学刊,2008(6).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英文对照)[Z].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1999.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英文对照)[Z].北京:中国方正出版社,2004.

Barkhudarov,Leonid.Levels of Language Hierarchy and Translation[J].The Translator’s Notebooks,1969(6).

Newmark,Peter.Approaches to Translation[M].上海:上海外语教育出版社,2001.

Sarcevic,Susan.New Approaches to Legal Translation[M].The Hague:Kluwer Law International,1997.

Shuttleworth,Mark.Dictionary of Translation Studies[M].上海:上海外语教育出版社,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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