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安阳“传销式”民间借贷的思考

2012-03-18 11:00:00武国琼
中国乡镇企业会计 2012年4期
关键词:安阳集资借贷

武国琼

2003年以来,国家逐步放开了民间小额信贷的限制,并制定了一系列扶持政策,民间信贷产业得以快速发展。但随着经济的持续繁荣发展,在中小型民营企业发展资金通过正规融资渠道受到约束与制约时,民间融资日趋活跃,规模逐步扩大,而其具有游离于国家正规金融之外,以取得高额利息回报为目的的特性,决定了民间融资往往与正规金融逆向而行,对国家货币信贷政策的实施产生抵消效用,甚至扰乱正常的经济金融秩序。

一、安阳民间借贷的形成与发展

2003年的“华通“案发,安阳市华通语言翻译有限公司非法融资2.8亿,后主犯宋跃福被判处死缓,预示着安阳民间借贷在上个世纪就已悄然出现。2007年人行安阳市中心调查显示,2007年安阳市民间借贷融资总额为1.8621亿元。在当时,民间借贷仅是排在股票、基金、储蓄、房地产之后第5位的投资方向;2008年以来随着股市的不景气,基金缩水,民间借贷越来越受到百姓的青睐。

二、安阳民间借贷的现状

(一)实体企业集资

企业集资主要分为企业集资和社会集资。企业集资,主要是企业向股东、职工借债或以入股的方式筹措资金,以满足生产经营的需要。也有部分企业向员工收取所谓“工作保证金”,一方面稳定员工工作和防范经营风险,另一方面也达到集资的目的。社会集资,主要是一些规模较大的民营企业由于暂时资金周转不灵,面向社会进行集资。典型例子:安阳贞元股份有限公司、安阳超越集团、安阳富源运动城等。曾有房地产公司在市区设立了六、七个接待处公开收钱,月利息大多在2-3分。安阳民间融资是全民参与,包括商贩、公务员、退休职工等各类人群,少者数万元,多者不下百万,尤以女性和老年人最多。

(二)不规范的中介借贷

中介公司大多对外公开的身份是“担保公司”、“典当行”、“投资公司”、“汽车租赁公司”、“投资咨询”、“投资顾问”、“投资管理”、“财务管理”和“财务顾问”公司等,它们借助于正规中介机构的融资行为或以非正规中介机构为依托进行民间借贷。另外,民间注册成立担保公司,为企业(多为中小企业)、个体私营业主、自然人借款提供担保。2011年7月至今,安阳已有多名借贷老板“跑路”,目前已有40多家本地和外地借贷企业被列入非法集资黑名单,海量涉案金额已难统计,现安阳市有关部门已经对不下10家借贷公司进行了刑事立案。

(三)“传销式”民间借贷

“传销式”民间借贷所有的资金,都靠代理商到大户、中间人、散户层层滚雪球的“传销”模式筹集。而现在,雪崩正在发生,崩盘蔓延之迅速甚至被借贷企业自嘲为“金融非典”。

安阳集资公司多以xx投资公司为名,对外宣称代理外地公司的股票、矿山、大豆等项目。和温州诸多投资公司模式不同,安阳的投资公司并不扮演借贷—放贷的双重角色,多扮演借贷代理商角色,几乎每家投资公司的借贷额都超亿元,每个作为代理商的投资公司,都可以拿到10-17%左右的提成。此外,这些投资公司还构造了“上线”的资金注入地,大多来自外地。

三、安阳民间借贷疯狂的原因

(一)银根紧缩 加剧企业融资压力

自去年10月以来,央行连续3次加息,并辅以数次上调存款储备金率等旨在抑制物价上涨和通货膨胀的银根紧缩政策,给中小企业的融资带来不小的压力。企业从银行获得贷款难上加难,尤其是中小企业,就算是能获得贷款,其融资成本也非常之高。作为豫北区域中心,截至2010年末,仅安阳县一家产业集聚区工业项目融资缺口就达到了34.7亿元。

(二)民间借贷形式灵活、便捷

民间借贷无论在城市还是乡镇,主要往来于经常性的关系之中,不需要办理像商业银行那样繁琐的抵押、担保手续。通常写一张借条或口头约定即可解决问题。大部分借贷手续不完备或者存在重大瑕疵,对借款合同的主要内容约定不明或者根本就没有约定,很少设定担保抵押,正因为这种借贷行为的进出方便,民间借贷市场规模才得以不断扩大。

(三)高回报、高利率进一步激活了民间借贷市场

由于民间借贷利率高于同档次银行贷款利率几倍,高回报、高利率促使其发展呈上升势头。安阳民间借贷月息由1~3分,发展到5~6分,甚至个别还有0.1元~0.13元的月息。在投机暴富思想的驱动下,在现有的投资渠道不畅、投资产品不足的背景下,大量的民间资本在高息引诱下涌进借贷市场。

四、对安阳“传销式”民间借贷的几点思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适当高于银行利率,但是最高不得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4倍。投资者希望获得民间融资的高额回报,但实际上超出法律规定的利息和复利均不受法律保护。因此,在缺乏有效监管的情况下,民间融资极易对居民财产安全构成威胁,隐含高风险,危害性高,严重影响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一)尽快制定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促进民间借贷规范化

鉴于目前民间借贷纠纷普遍存在且有逐渐扩大趋势,国家或相关部门要尽快制定民间借贷法规或民间借贷管理办法,要及时修改完善符合我国民间借贷特点的相关法规制度,对不同类别民间借贷要明确监管责任,依法依规坚决打击金融违法犯罪行为,促进民间借贷向法制化、规范化的方向发展。

(二)加强宏观调控,提供和改善金融服务

各级政府要加强对社会融资总量的监测和调控,对民间借贷的总量、利率、投向等,要动态跟踪把握,做到心中有数;同时要切实改善金融服务,提高服务水平,在保障银行资金安全的前提下,金融部门要对符合贷款条件的中小企业或居民简化贷款手续,提供简便、快捷的信贷服务。

(三)加强对民间借贷的疏通引领,引导民间借贷正轨化

政府对民间借贷不能放手不管,任其发展,也不能看到出现问题就一味地堵,要加强对民间借贷的合理疏通,保护正常的民间借贷行为,引导民间借贷走上正常的运行轨道。及时预警和有效防范“乱集资”和“高利贷”的潜在风险,积极引导更多的民间借贷资金合规投向实体经济。

(四)加大法制宣传教育力度,构建健康、和谐的融资环境

进一步加大法制宣传教育的力度,大力弘扬讲诚信的传统美德,树立良好的社会主义道德风尚。各级各部门都要把诚信借贷作为加强精神文明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来抓,要通过新闻媒体大力宣扬民法、合同法等法律法规,严惩诈骗行为,树立鼓励、尊重、关心、帮助出借人的良好社会风尚,构建健康、和谐的融资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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