碳关税背景下我国对外贸易发展模式的转变研究

2012-03-13 14:38浙江财经学院东方学院王建海
中国商论 2012年22期
关键词:关税贸易发展

浙江财经学院东方学院 王建海

碳关税背景下我国对外贸易发展模式的转变研究

浙江财经学院东方学院 王建海

欧美发达国家对于碳关税概念的提出是建立在全球经济走进低碳时代的背景基础上的,本文以此为依据,对我国的外贸发展模式进行了研究,分析了碳关税实施对于我国外贸的影响,提出了一系列比较优势导向的外贸发展模式转变的对策,希望能对我国进一步优化外贸发展、参与国际分工提供参考。

碳关税 外贸 转变模式

1 关于“碳关税”概念的提出和背景分析

全球气候变暖是当今世界气候变化的一个显著特征,其影响在某种程度上来说是非逆转的,为此,世界各国经济发展纷纷转向以“低能耗、低污染、低排放”为特征的绿色发展模式,受到历史因素和经济发展水平的制约,发达国家往往在技术和能源科研上占据领先地位,因此在国际贸易中具有很强的“绿色发展比较优势”,借助碳排放量的低下而获得环保领先,而碳关税概念就是在此基础上被提出的[1]。

可以想象,碳关税一旦付诸实施,国际贸易的发展结构将产生深层变动,我国作为世界上最大的贸易出口国势必受到较大冲击,因为碳关税的标的物是耗能水平较高的贸易产品,体现为进出口的税收限制,这和我国的出口产品耗能水平较高的现实恰好应对。法国作为最早引入碳关税相关概念的国家,曾提出了欧盟国家针对违反《京都议定书》协议的国家课收进口产品环保税,即碳关税,以此来避免欧盟内部产品的不对称竞争,虽然目前欧盟各国内部对于碳关税的态度不一,相关的国际立法依据也较为模糊,但是这一贸易壁垒措施的实施实际上和国际谈判的进展是有很大的相关性的,如果相关的折中协议不能达成,那么西方国家单方面实施碳关税征收的可能性就会一直存在。

相对与欧盟国家的咄咄逼人,美国作为世界第一贸易大国在碳关税的征收态度上也不乏多让,在2009年中旬,美国联邦众议院就通过了名为《清洁能源安全法案》的“边界调节税”法案,计划从2020年起,对美国国内的进口钢、铝制品以及水泥化工产品等标的“二氧化碳排放税”,对于美方的这一举动,以我国为代表的发展中国家发出了强烈抗议的声音,明确表示了反对态度,显然,美方的碳关税征收计划违背了《京都议定书》确定的针对世界气候变化的各国“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我国指出碳关税的实质就是贸易保护主义的变种,这是对于国际贸易规则的违背,也造成了贸易战争的潜在威胁。到目前为止,碳关税还停留在制度设想的层次上,但是可以看到的是低碳经济日趋成为后金融危机时代各国贸易竞争的主要领域,一旦正式付诸实施,发展中国家作为最大受损方必当首当其冲。

2 对于我国当前外贸发展模式的特点分析

据来自海关部门的统计资料显示,仅2011年全年,我国的外贸进出口总值达到28457亿美元,较2010年同期平均水平高出近30个百分点,其中出口增长11.5%,进口增长23.7%,作为最大的出口国,我国近年来的对外贸易数量水平在高增长的总体状态下表现出了以下的几个特点:

(1)粗放式增长结构表现较为明显;我国的对外贸易增长以“高污染、高能耗、高排放”的三高和“低附加值、低科技含量、低可持续发展”的三低现象为代表,而消费水平以煤炭消费的高结构占比为典型,较世界平均水平高出一大截,相比之下,我国的煤炭采集和加工利用效率却不及世界发展水平的50%,碳排放量巨大。对于碳排放的能源结构安排,石油消费占据近20%,天然气占据近3%,而清洁能源例如水电、核能以及风电等只维持在不足1%的水平,因此,以煤炭能源为主的粗放消费结构是造成我国碳排放量居高不下的主要原因,同时,受制于技术水平的发展,我国的资源利用效率低下,污染严重,单位GDP的氮氧化物构成是日本的24.2倍,占据德国的15,3倍、美国的近50倍,因此每一笔外汇进账都意味着资源的巨大消耗和环境的污染[2]。

(2)加工贸易占据比重过高的贸易方式;我国的加工贸易兴起始于上世纪90年代末期,进入新世纪以来一直都维持在近50%的水平,远远超过其他一般贸易的发展水平,这种不平衡的贸易发展方式是由多种因素造成的,其中我国在国际贸易分工中的价值链角色发挥了主要作用,即我国始终作为“世界工厂”和“加工终端”的角色在参与国际贸易,加工贸易是我国政府和民间企业根据在比较优势基础上发挥自身优势的选择,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全球生产力的发展,然而受限于加工贸易的发展特点,其增加值较低,收益较差,产业带动性不强,我国在参与外部贸易的同时也成为了全球的“垃圾倾倒场”,与低碳经济背道而驰,在现有的世界贸易分工格局下,贸易增加值和碳排放水平严重“倒置”。

(3)服务贸易发展水平的现对滞后现象明显;全球经济一体化和贸易自由化进程为我国的服务业发展带来了一定的机遇,但是其整体发展水平还是较为滞后,服务业贸易对于GDP的贡献水平较低,整体的服务贸易出口额占据国家贸易额总体只有不到10%的水平,不及全球平均水平的1/3。不同于加工贸易,服务贸易具有低投入、低污染以及高附加值的特点,可持续发展特征突出,受到世界各国的推崇,在当前的我国资源消耗迅速、经济附带成本过高的背景下,我国服务业受到的支持力度较弱,占据贸易结构比例较低,因此,如何在降低能耗的基础上加大对服务业的支持和推动经济朝向高效和低碳发展具有突出的研究和实践应用意义[3]。

(4)出口流向较为单一,以欧美发达国家市场为主;自2005年至今,即便是在2008年金融危机的背景下,我国的贸易流向仍然主要偏向美国、欧盟国家以及日本等地域,这三者的贸易流出额占据我国整体贸易流出额的一半以上,而在香港地区进行的转口贸易中,也有相当大比例流向这些地区,对于发达国家贸易的高度依赖导致贸易摩擦频发,西方几乎所有新型的贸易壁垒措施都是针对我国而设立的,单一的贸易流向使得我国在遭受贸易纠纷时的回旋余地非常有限,很多时候只能屈从于不平等、不公正的贸易规则安排,比如欧盟决定对我国实施贸易壁垒后,经常出现的就是美国步其后尘,这种集中的贸易攻击常常使得我国没有招架之力,在国际贸易中遭受巨大损失。

3 碳关税的征收对我国将造成的贸易冲击分析

(1)我国将成为世界贸易碳排放转移的最大地区;贸易分工中的欠发达地区生产以供给发达地区消费的现实会使得前者为贸易品制造的污染和能耗买单,欧美国家倾向于将高污染、高能耗的产业部门转移至我国,我国自然而然的成为了碳排放的先锋,发达国家则坐收渔翁之利,一方面得到了国民经济消费的必需品;另一方面输出了污染,保护了环境,而我国为代表的发展中国家则承担了这些成本,有数据统计表明,仅我国每年就要承受碳转移达到超过十亿吨的水平,我国的出口商品碳含量居全球之首,碳关税实施后这一比例还将会上升,国际市场上的中国加工品会面临近30%的碳关税冲击,直接导致出口量的巨额下滑,出口型经济带来的环境影响效应可见一斑。

(2)能源密集型出口部门遭受最大的冲击;碳排放在我国的行业集中度较高,2011年全年碳排放量最高的CR5部门达到约15亿吨,占据贸易碳排放总量的近60%,从行业分布来看,以金属压制部门居首,强度最大,其余的诸如机电类产品和服装纺织类分别居于次位,二氧化碳产生和排放相对金属压延行业较小,可以想象,碳关税实施后,我国的石油加工业、金属冶炼部门、化工电气部门以及机械仪表业都将遭受巨大损失,面临产能和出口额滑坡的潜在威胁,其余的诸如化纤类、交通运输类、橡胶业以及食品烟草业也会分别面临不同程度的出口下滑[4]。

(3)我国的国际贸易比较优势发挥受到严重限制;碳关税的实施实际上造成了环境成本的内部化,因此国际贸易的商品构成将发生很大变化,我国的出口商品比较优势不复存在,国际贸易优势对比发生逆转,碳元素成为继人力、资本、技术以后的又一个优势因素,而我国的出口品多是依靠能耗和排放量的“三高”产品,碳关税的征收会直接造成环境成本的劳动力优势叠加,产品竞争力下滑,国际贸易力量格局变化,我国不仅在技术上的优势不复存在,就是仅存的劳动力和自然资源优势也丧失殆尽,等待的只有来自发达国家的任意凌驾和不平等的贸易利润侵占。

4 碳关税背景下我国转变外贸发展模式的对策分析

从以上分析可知,碳关税的实施将使得我国的货物贸易导向的贸易结构、加工贸易模式、制成品贸易模式、单一流向贸易模式以及高排放、高污染的贸易模式面临冲击,我国对外贸易组成将向贸易结构升级、新兴产业扶持、多元化组成等转变,更加注重质量转变,降低成本,发挥科技和环保优势,具体来讲:

(1)大力发展新兴产业,抓住产业重组的历史机遇;碳关税的提出在为世界贸易形势带来不明确的同时,也酝酿着一场贸易技术革命,新能源、新环保技术将得到发展,这是我国应该看到的机遇,“十二五”规划中也提到了新兴产业发展的重要性,世界范围内的新能源技术都处在初始阶段,我国大有可为,要重视国际低碳技术合作,加强技术创新,培养新能源科研力量,带动低碳产业的快速发展,进而促进贸易出口低碳化。

(2)调整产业政策,扶植避碳型行业发展;贸易政策的调整一定是和产业政策一同联动的,同经济增长规划想协调,我国在强调外需转内需的同时,就已经为出口调控多留了一种余地,经济增长和企业的改革、改组等紧密结合,注重规模经营,发挥产能过剩企业的国内补给,针对性的采取走出去的策,建立海外生产基地,规避碳关税适用规则[5]。

(3)发展服务贸易,促进加工贸易的转型升级;针对碳关税的较多针对加工贸易品的特点,我国要适当减小加工贸易的过于冗余的现状,精简力量,发挥政府部门职能,引导加工贸易的技术转型,淘汰高碳产能,大力扶植高附加值的服务业出口贸易,发挥劳动力成本的比较优势,储备人才,进一步开放服务业市场,提高服务业的出口占比,扬长避短。

(4)加强环保立法,减少碳等污染物的排放,健全贸易发展和环境保护的协调;出口企业要注重节能减耗,政府以立法作为基础和保障,实现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的同步进行,进一步研究相关国际准则,参与国际谈判,注重碳关税法律的编撰和解释工作,把握主动权,妥善的利用国际贸易立法来化解碳排放危机,加强同发展中国家的合作,联合对抗发达国家的不平等条约,借鉴欧盟内部之间的碳排放解决机制,争取自身权益。

(5)参与国际碳交易,积极努力减少自身的碳排放水平;至2012年年底,《京都议定书》的首个协议期将到期,中国作为发展中国家而签署协议,尚不需要承担减排义务,我国要积极做好协议到期后的续签计划,积极参与碳交易,从技术、结构以及可持续性上参与碳减排,在综合研究判读我国贸易碳排放计划量的基础上,推出能源清洁发展机制储备计划,参与构建有效的国际碳排放许可证交易市场,同时在国内建立碳排放交易市场,以市场化的力量达到碳排放的优化,应对碳关税对于贸易的冲击。

[1] 沈可挺.碳关税对于我国工业出口品的影响[J].财贸经济,2010(01).

[2] 杜哲君.中国贸易条件变化趋势及问题的分析[J].科技情报开发和经济,2012(1).

[3] 谢来辉.中国队碳关税问题过度担忧了吗[J].国际经济评论,2011(8).

[4] 于国庆.碳关税对我国出口的影响及对策[J].中国商界,2011(5).

[5] 郑春芳.碳关税对于我国外贸出口的四大影响[J].对外经贸实务,2012(1).

F752

A

1005-5800(2012)08(a)-19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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