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丛嘉益
(山东财经大学金融学院,山东济南250014)
探索民间金融的规范化和阳光化道路
■ 丛嘉益
(山东财经大学金融学院,山东济南250014)
民间金融为我国经济发展尤其是中小企业的发展提供了大量的资金支持。但伴随其发展,监管和法制等诸多问题逐渐显现,给我国经济秩序带来了众多不确定因素。因此,在肯定其积极作用的同时必须对民间金融的良性发展进行规范化和阳光化引导,真正发挥其对经济的积极效应,优化我国的经济结构。
中小企业 民间金融 规范化和阳光化
中小企业是中国民间金融活跃主体的主要代表者,自从美国次贷危机引发的全球金融风暴对我国金融体系流动性带来极大冲击之后,中小企业的资金来源更加困难。尽管国家推行4万亿的信贷扩张计划来缓和融资难困境,但在执行过程中金融资源却向国有企业及大型企业倾斜,对中小企业的救助有限。在此情况下民间金融宛如一棵救命稻草,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金融资源分配不均的现状。但是,民间金融又具有干扰信贷政策、扰乱金融秩序的消极效应。因此,亟需对民间金融进行规范化和阳光化引导。
近几年民间金融规模异常庞大,呈现逐年增加的趋势。据统计,我国民间金融规模目前已超过万亿元,在福建、浙江、江苏等经济发达地区,民间金融是中小企业融资的重要来源,已占到中小企业融资比例的40%。据2004年中央财经大学地下金融课题组对全国20个省份进行的首次调查显示,截至2004年末地下金融信贷规模在7400亿元至8300亿元之间,相当于正规金融机构贷款业务增加额的30%左右;2006年中央财经大学课题组又在全国27个省份进行抽样调查结果显示,民间融资规模为9500亿元,占GDP6.96%左右。民间金融异常迅猛的发展,使其不可避免地存在一些问题。
1.1 中小企业直接融资渠道不畅
从各国经验来看,在中小企业发展阶段,以银行为主的金融机构贷款是最主要的资金来源。由于国外金融市场发达、金融制度完善,使得债券融资、股权融资、融资租赁、风险投资等直接融资方式比较活跃,并且直接融资获得的资金总额比重越来越大。但是在我国直接融资渠道不畅。一方面,企业债券发行门槛过高,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3000万元,有限责任公司和其他类型企业的净资产不低于6000万,累计发行债券余额不超过企业净资产的40%,并且发行企业债券的起债额度大多都在亿元以上,这使规模小、资金有限的中小企业很难通过发行企业债券进行融资。另一方面,《证券法》规定企业发行证券必须有担保人担保,这对于资本市场不完善、社会信用体系尚未建立的中小企业而言很难得到符合规定的担保,同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征收制约了中小企业投资者发行债券的积极性。政策上的制约进一步加剧了中小企业融资的难度,也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民间金融的发展,为地下钱庄的迅猛发展提供了机会。
1.2 民间融资缺乏金融制度的监管
我国政府目前并没有民间金融监管的制度设置,其发展趋势、操作是否规范以及运作是否正常也无规范化的监督管理机制,并且民间金融本来就是游离于正规金融之外的一种“地下金融”,本身就存在供给不稳定、风险不可测、交易隐蔽不可控等风险。例如,一些生产性企业可能在银行贷款到期前通过民间融资的方式来偿还银行的贷款,再从银行重新贷款以归还民间资本,这种操作方式表面上解决了企业的资金流动性,却掩盖了企业的实际资金状况,导致资金出现恶性循环,银行等金融机构也容易被表面财务状况所蒙骗,出现坏账、呆账现象。民间金融的这种负外部效应和信息不对称引发的监管失灵,不仅给金融交易双方带来一定的损失,而且对整个金融体系的有效运行和安全稳定造成威胁。一旦资金链条断裂,没有相应的应急措施,更没有及时的救助和善后处理机制。应加快我国有关民间金融的立法进程,给民间借贷合法定位。
1.3 缺乏信用机制
正规金融机构之所以对中小企业或部分个人惜贷,归根到底是由于双方的信息不对称、缺乏信任感。大型企业的资信状况好、信息透明度高,会定期公开财务信息,这一举措既让银行节约了搜集信息的成本又增加了公司的公信力。对于小企业和部分群体而言,本身的财务状况差或不明朗,并且救火心切,对借贷资金的成本和产出效益缺乏理性的衡量,增加了资金供给方放贷前的分析和评估成本。为实现利益最大化,理性经济人会选择前者而规避后者。另外,我国信用环境的不完善导致民间金融活动双方信息不对称。由于民间金融通常是以信誉为担保的,有些甚至要求担保人或抵押物,但违约风险和道德风险依然存在,使得民间放贷者的财产遭受损失。这就需要一个具有公开而免费提供有价值信息的征信机制来改善现存的信息不对称状况。
民间金融如同一把“双刃剑”,正面效应巨大,负面效应也不容忽视。不论是温州“眼镜大王”胡福林的出国躲债,还是温州老板“跑路现象”;也不论沸沸扬扬的“浙江东阳亿万富姐”吴英集资诈骗,还是立人集团董事长董顺生的巨额民间债务。这些事件都无一例外的阐释了中国亟需民间金融的规范化与阳光化,加强对民间金融的监管和正确引导迫在眉睫。值得我们欣慰的是2011年11月央行发布的“民间借贷合法,利率不得超过银行4倍”的政策开辟了民间金融迈向规范化的步伐;今年批准的“温州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使民间金融合法化正式起航,说明国家已深刻认识到民间金融规范化和阳光化的必要性和紧急性。
2.1 中小企业巨大贡献与融资支持的失衡
在我国中小企业占整个企业数量的99%,工业总产值、实现利税、销售收入分别占总量60%、40%和57%,为我国的经济发展做出了巨大的贡献。据工信部2012年数据统计,中小企业税收约占整个税收的50%,经济总量约占到60%,创造了70%的创新成果,提供了80%的城镇就业岗位,以上数据充分说明中小企业在活跃市场、扩大就业、增加税收、促进技术创新等方面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已成为我国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但是在中小企业蓬勃发展的背后却隐藏着巨大的融资风险问题,中小企业的主要融资渠道并不是正规金融机构而是不规范的民间融资,其对经济促进作用的正面效应与融资渠道潜在风险的负面效应是相对应的。因此,中小企业贡献与融资间的失衡是民间金融持续健康发展的重大隐患,对中小企业融资的正确引导以及民间金融的规范化是避免风险爆发的重要手段。
2.2 缺乏专业而明确的法律界定
目前我国尚未有专门的民间融资法,长期以来民间融资一直处于一种模糊状态,使民间融资处于“灰色金融”的地位。在法律上,我国对民间融资实质上是采取压制和过度管制的态度,并且在法律上没有明确的定位,甚至相冲突。例如,符合《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的民间融资行为,却有可能被认定违反了《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取缔办法》和《贷款通则》的规定,在实际操作中难以准确界定合法融资行为的标准,可操作性差。在吴云水的“集资事件”中,当地法院认定其工厂与当地居民之间的借贷行为合法有效,但当检查机关检查时却认定其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不同的国家机关对同一案件使用不同的规定,很可能再次出现“吴云水事件”。可见,合法融资与非法集资亟需法律的统一化规范,减少和避免同一案例出现不同判定的现象。
2.3 民间融资规范化有利于金融市场的完善
规范和发展民间融资能够促进中小企业的发展和我国经济的增长,更有利于完善社会融资结构。民间融资的良性发展能够打破我国长期以来由正规金融机构垄断市场的局面,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我国金融服务的部分空白区域,为金融市场注入新的活力,转移和分散了商业银行的信贷风险,减少银行呆账、坏账的发生;同时促进多层次信贷市场的形成和发展,满足不同层次市场主体的信贷需求。并且,民间融资的良性发展有利于推进社会诚信体系的建立,自觉规范金融市场秩序,减少信息不对称带来的损失,让民间金融活动与正规金融形成真正的互补效应,共同为市场经济的发展各司其责。
对民间金融进行规划化和阳光化不是简单地对其加以取缔,也不是简单地将其并入正规金融,更不是限制其发展,而是应该根据民间金融自身的发展规律和各地民间金融的比较优势,因地制宜地制定其规划化和阳光化的标准、内容以及方法,引导其在克服负面效应的同时最大化的发挥其正面效应。
3.1 健全相关法律法规
首先,建立与民间融资相关的法律法规,彻底改变对民间融资压制和过度干预的现状,逐渐向扶持性管理转变。随着民间借贷现象的普遍及趋势的进一步扩大,相关职能部门除了应尽快制定《民间借贷管理办法》规范民间融资行为,从法律上为其正名之外,还应该适时推出《民间融资法》,为民间借贷形式和运作方式的界定提供法律依据,从法律上肯定民间融资在市场经济中的地位和作用,用法律来引导其从“阴影”走向“阳光”,促使其逐步迈向契约化和规范化轨道。
其次,用法律条文明确界定民间融资和社会集资的具体含义,引导社会集资规范化和合理化。适时出台《社会集资管理条例》,以法律形式规范融资主体的融资规模、融资对象、融资范围等,使之与民间融资相区分。例如,对融资规模超过一定限制的额度,可列入社会集资的范围内,反之则视为民间融资。同时要严格限定社会集资的范围、条件和操作流程,明确规定社会集资活动中集资者、监管者的行为,确保社会集资申报和审批渠道的畅通,逐渐步入正规化的道路。
最后,规范自由融资的交易行为。为减少司法纠纷的发生,引导借贷双方必须采用书面形式签订合同,也可以指定某一政府部门为其提供标准格式合约,为具体的操作流程提供咨询、指导,帮助债权人完成放款担保手续,在必要时协助债权人行使求偿权。同时规范交易手续费,最大限度地维护双方的合法利益。
3.2 建立多元化的监管机制
对民间金融在减少行政干预的基础上加以有效监管和引导,用法律来保护民间借贷行为,对非法集资等非法借贷行为进行严厉制裁,让民间借贷告别丛林法则。
一方面,通过建立民间融资备案管理制度,建立健全民间融资监测体系,对借贷规模、融资方式、用途、偿还情况等进行监测,对于超出一定限度的民间融资发出警示并予以提醒,当再次超过警戒线时采取法律手段进行规范。通过民间融资规范化和阳光化,把民间资金及时转化为有效的金融资源,提高社会资金的利用效率。
另一方面,建立危机预警系统,由金融专家组成危机评估机构,监管部门给予配合,监测范围内外的各种风险,对监测到的风险进行追踪、分析和预测。通过及时掌握融资规模大的群体和个体的动态,对其进行定期跟踪调查,实施有效的监管措施,引导其与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发展方向相一致。
3.3 引导民间金融向正规金融发展
从国际经验看,各国政府通常对民间金融采取积极引导和规范的措施,区别对待合理和非法的民间金融行为。通过正规化引导,民间金融可以利用正规金融的信息优势,改善信息不对称的现状,降低贷款的信用风险;正规金融也可以降低融资门槛与成本,改善资金需求者的贷款条件,增加需求者融资的可能性。
建立民间金融的市场准入制度,对其进行正规化引导,将民间金融市场准入法规纳入《公司法》中,对民营银行的最低注册资本、股权结构、章程内容等进行规范化处理,严格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组建产权清晰、责任明确、治理结构完善的民营金融企业,进一步放松对民营企业的市场准入限制,把民间金融纳入到我国正规的金融体系之中。
3.4 完善金融组织体系,拓宽融资渠道
一方面,坚持正规金融组织与民间金融组织、银行与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共同发展,逐步形成多层次、广覆盖,互为补充、良性竞争的金融组织体系,创新金融服务体系层面,不仅要进一步推广民间借贷登记服务中心试点工作,还要组建地方中小企业综合融资服务平台。
另一方面,金融机构要转变观念,在保障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加强对中小企业的资金扶持力度,满足中小企业全方位、多层次的资金需求。可以建立信用中介机构,允许和鼓励现有的中介结构为金融部门提供信用担保服务,降低投资者的资金使用风险,规范民间融资行为,为民间金融融资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获得更多的融资渠道打下坚实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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