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大学 章文芳 尚柏宇 张 珊
在经济一体化席卷全球的21世纪,市场的竞争是联盟之间的竞争,即供应链之间的竞争。企业是生产成本和交易成本的统一,一切经济活动都存在以生产为代表的技术成本和以制度为载体的交易成本。在供应链系统中,交易成本存在于供应链相邻两个节点企业之间。
信号博弈理论是斯宾塞在1974年首先发展起来的。它是一种不完全信息动态博弈。主要用于解决博弈一方(只有一个类型)在不能准确知道另一个类型(有多个类型)的情况下,可以通过对方发出的信号来修正自己对其类型的判断问题。鉴于供应链系统中相邻两节点企业之间的交易过程与信号博弈理论中的信号传递过程十分相近,因此为简化研究对象,本文选取一个简单供应链模型,即供应链中的两个节点企业:供应商和制造商为研究对象,并对它们之间的交易成本进行分析。
从供应商与制造商交易的整个过程来看,获取交易信息、交易合同的确定、履行以及监督等一系列活动都需要耗费资源。为了保证交易的顺利进行需要将原本用于生产产品的资源拿来用于交易,以满足交易的用途。供应商与制造商之间的交易过程便是一个基于双方各自的利益出发,为获得一个双方满意的成交价格而进行讨价还价的博弈过程。在这个讨价还价过程中,制造商所选择到的供应商的议价能力决定着这两个企业之间产生的交易成本的大小,即企业选择到议价能力高的供应商往往会付出较高的成本,选择到议价能力低的供应商会付出较低的成本。然而在制造商选择供应商时,并不能明确判断出供应商所属的类型,只能根据供应商所传递的信号来进行判断,进而作出相应的决策。所以,确定供应链节点间企业的交易成本的过程就是制造商同供应商在各自利益最大化的条件下的动态博弈过程,即不完全信息状态下的信号博弈问题。博弈参与各方分别为制造商和供应商,二者间交易成本确定的精确程度主要取决于双方,其他外部因素暂不作考虑。本文讨论单一的供应商和执照上之间的信号博弈问题,根据信号博弈模型的表示方法,该博弈过程可以描述为:
一是假设供应商有两种类型:议价能力高的供应商和议价能力低的供应商,分别记为t1和t2,其存在的概率分别为P(t1)和P(t2),即制造商任意选取一个供应商:选择到议价能力高的供应商的概率为P(t1),选择到议价能力低的供应商的概率为:P(t2)。
其中P(t1)+P(t2)=1。
二是供应商的议价能力是供应商一种内在的素质,把了解自己真实素质的类型记为ti。只有供应商清楚自身议价能力的高低,制造商很难准确地判断供应商议价能力的强弱,只能根据供应商所传递的价格信号进行判断,此时把供应商传递的信息类型记为tj,tj和ti相同表示供应商传递的是真实的信息,tj与ti不相同意味着供应商的信息是虚假的。供应商可以选择的信息传递策略为制定高价格和低价格来与制造商进行谈判,制定的高价格记为PH,低价格记为PL(PH>PL),其中议价能力高的供应商和议价能力低的供应商有两种策略可以选择。但是,对于议价能力低的供应商来说,选择高定价和制造商进行谈判需要付出额外的成本,记为Ce,该成本可以理解为供应商的一种损失,该损失源于高定价与自身议价能力的差异。
三是制造商可以参考的、已知的与供应商议价所产生的成本分为两种:高谈判成本与低谈判成本,分别记为CH和CL(CH>CL),其中CH、CL是制造商在市场环境中对于议价能力高的供应商和议价能力低的供应商进行讨价还价过程分别承担的谈判成本的平均值,是供应商的谈判能力、议价能力及制造商企业自身谈判能力等的函数,可以通过建立相关函数计算得到CH和CL的数值。
四是从长久来看,供应商同企业的结合最终都会给双方带来利益,否则这种结合是不可能发生的,但是这种结合所产生的收益的大小却具有一定的不确定性。假定制造商与议价能力高的供应商合作产生的收益为V1,与议价能力低的供应商合作产生的收益为V2,此时V1<V2。
五是供应商和制造商的决策是相辅相成、相互依赖的,供应商与制造商之间所产生的交易成本的最终确定也是这种决策的结果,它取决于供应商议价能力的高低,并且与供应商传递的信息有关,设为T C(tj)。
供应链节点企业交易成本的确定主要取决于市场环境、不同议价能力的供应商、制造企业自身谈判能力和供应商议价能力高低比例间的关系,二者间的不同比例会导致交易成本的类型和均衡时效率的差异。
一是分开均衡下的交易成本。当PH-Ce<PL时,该博弈可以实现分开均衡。分开均衡指议价能力不同的供应商传递不同的价格信号:议价能力强的供应商会选择高定价,议价能力弱的供应商选择低定价,这样一来,供应商所提供的价格就能够反映其自身的真实类型。制造商企业的理性判断是P(t1|t1)=1,P(t2|t1)=0,P(t1|t2)=0,P(t2|t2)=1,即企业根据供应商提供的价格信息得出的判断同供应商的真实议价能力相同。结合企业自身的情况,在综合考虑供应商策略以及自己的判断后就能够得出企业自身的交易成本,该交易成本的大小为:
也就是说,当供应商所传递出的信息为议价能力高的供应商时,企业的交易成本为CH;当供应商传递信息为议价能力低的供应商时,企业的交易成本为CL。当给定企业的判断和策略的情形下,从供应商的角度来看,如果供应商的议价能力强,由于PH>PL,此时选择高定价;如果供应商议价能力弱,由于PH-Ce>PL,此时选择低定价。这一过程可以描述为:供应商自身议价能力高时,会选择高定价;供应商议价能力低时会选择低定价,这一策略是符合自身利益的理性决策。
二是合并均衡下的交易成本。当PH-Ce>PL,且V2<PH,P(t2)足够大时,该博弈可以实现合并均衡。合并均衡是指两种类型的供应商均选择高定价。这样一来,供应商所提供的价格信息实际上已经失去了信号传递的意义。此时,制造商作出的判断是:
P(t1|t1)=P(t1),P(t2|t1)=P(t2)。
该等式表明如果供应商选择高定价,企业判断其真实类型的概率和在供应商市场中选择到低议价能力的供应商的情形相同,即,企业只按照选择到议价能力高或者低的概略对供应商的议价能力进行判断。综合供应商的策略与自身判断的情况下,企业所确定的交易成本为:
即当供应商传递信息为议价能力高的供应商时,企业的交易成本为P(t1)CH+P(t2)CL;当供应商传递信息为议价能力低的供应商时,企业的交易成本为CL。对供应方而言,如果V2<PH且P(t2)足够大,则意味着议价能力低的供应商大量存在,同时,又因为PH-Ce>PL,使得议价能力低的供应商选择定高价,也就是说无论供应商议价能力高低,他们选定高价是其唯一合理的选择。
三是混同均衡下的交易成本。当PH-Ce=PL时,该博弈可以实现混同均衡。混同均衡是指如果供应商的真实类型是t1时,供应商选择高价;如果供应商的真实类型是t2时,概率为μ的供应商定高价,概率为1-μ的供应商选择定低价,即P(t1|t1)=1,P(t1|t2)=μ,P(t2|t2)=1-μ,μ缀[0,1]。μ含义是供应商提供虚假信息出现的概率。这种情况下,一个理性的制造商所作出的判断应该是:
该判断表明企业误将议价能力强的供应商确定为议价能力弱的概率。综合供应商的策略和判断,企业确定的交易成本为:
即当供应商传递信息为议价能力高的供应商时,企业的交易成本为:
当供应商传递信息为议价能力低的供应商时,企业的交易成本为CL。
从供应商的角度来看,如果企业采用上述策略,当议价能力强的供应商选择高定价时,因为PH-Ce=PL,假如该供应商的议价能力弱,那么该供应商会在高价和低价中随机选取一个报价,此时供应商的均衡策略和企业作出的判断相一致。
供应链节点企业之间交易成本确定的信号博弈分析表明,供应链节点间企业的交易成本的大小取决于制造商和供应商,该成本的确定过程就是在各方利益最大化的前提下通过各方不断博弈的过程。由于信息不对称现象的存在、市场效率的不同,直接导致了不同均衡状态下确定的交易成本的准确性和效率的差异。
一是在分开均衡中,对供应商而言只要满足PH-Ce<PL,供应商会自发地传递真实的价格信息,制造商只需要按照供应商的报价就可以正确判断其真实类型,相应地制定出准确的交易成本,无需花费时间和精力来确定供应商的信息是否真实可靠。所以,这种状态下的均衡是效率最高的均衡。这种情形下各节点企业间发生的交易成本也最小。此时可以有效地降低供应商的机会主义行为对制造商企业利益损害的概率,能够保证制造商与供应商的利益最大化。
二是在混同均衡中,由于PH-Ce=PL,对于那些议价能力低的供应商来说,他们的价格会在最高价和最低价之间随机地确定:可能是最高定价也可能是最低定价。此时所确定的供应链节点间企业的交易成本的精确程度和效率均低于分开均衡状态下确定的交易成本。为了提高交易成本的精确度,企业就需要花费一定的精力对供应商传递的信息进行判断,同时对供应商自身的情况进行详细的调查,因此,此时供应链节点企业之间产生的交易成本要大于分开均衡时的交易成本。在这种情况下,应注重减小议价能力低的供应商提供虚假信息的概率μ,以提高企业做判断的准确性,从而降低企业之间的交易成本。
三是在合并均衡中,由于PH-Ce>PL,使得供应商选择较高的定价,此时企业所接受到的都是高定价的信息,但是这时的价格信息已经不具有任何定价功能,因此供应链节点企业间交易成本的准确性以及效率都是最差的,并且各个企业间的交易成本远远高于前两种均衡中的交易成本。企业从自身利益最大化的角度考虑,只有尽可能地降低交易成本才能够有效降低企业的交易风险并最大限度地拨正企业的利益。此时,企业可以通过降低PH或提高PL使得PH-Ce≤PL,以减小议价能力低的供应商传递虚假信息的概率,提高交易成本确定的准确性,从而降低企业之间的交易成本。
由于市场环境中信息的不对称,在供应链节点企业间交易成本确定的过程中,形成了不同的均衡状态,不同的均衡下交易成本不同,也会导致效率和准确性的差异。所以,在确定供应链节点间企业的交易成本时应该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根据不同的均衡状态采取不同的应对措施,尽可能提高所确定的交易成本的精确度,以达到有效降低交易成本的目的。再者,对于供应商来说应该建立一套完善的信息披露机制,保证提供的信息更加真实可信;对于企业来讲应该提高自身对于这些信息的识别力,最大限度地降低信息不对称的程度。这样将有助于提高企业确定的交易成本的精确程度,同时对于降低企业交易风险也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1]方春英:《从交易成本的角度分析供应链管理》,《现代管理科学》2005年第1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