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姚 远 陈龙乾
(中国矿业大学环境与测绘学院 江苏·徐州)
我国征地过程中失地农民补偿机制博弈分析
□文/姚 远 陈龙乾
(中国矿业大学环境与测绘学院 江苏·徐州)
本文选取徐州市为研究区域,通过实地走访调查失地农民在失地前后的生活水平变动情况,反映现行失地农民补偿机制所存在的问题。在此基础上,采用博弈方法对失地农民补偿机制进行分析,从而提出完善失地农民补偿机制的措施,以便对徐州市未来征地补偿提供理论参考。
失地农民;补偿机制;徐州
原标题:我国征地过程中失地农民补偿机制的博弈分析——以江苏省徐州市为例
收录日期:2011年11月16日
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加快,以征地搞开发建设为标志的城市扩张进入了高潮,耕地被大量征用,大量农民失去了他们赖以生存的土地。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课题组提供的数据表明,1987~2001年全国非农建设占用耕地226.3万hm2,其中70%以上是征地。土地是农民最重要的生产资料,是农民最稳定的收入来源,被征地后的农民断绝了收入来源。在现行征地补偿机制下,地产开发商通过招拍挂支付土地出让金于当地政府,当地政府再对失地农民进行补偿,这一过程仍存在种种问题。本文以徐州市失地农民在现有补偿机制下的现状为出发点,通过设计有针对性的调查问卷进行实地调查,借助博弈理论分析征地过程的补偿机制,以期为补偿机制的多赢博弈格局的构建提供科学参考。
根据研究需要,本文依据2008年笔者参与的《江苏省高等学校大学生实践创新训练计划项目》所做的调查,以失地农民的基本情况、被征地情况、补偿情况为基本出发点,结合补偿愿望等角度设计调查问卷,共发放调查问卷120份,完成有效调查问卷120份,调查范围涉及徐州市的沛县、铜山县、贾汪区、九里区等4个县、12个镇、71个行政村。
首先,失地农民面临新的压力。调查过程中,多数农民反映,土地被征用后,稳定的收入来源不复存在,另谋就业出路困难,同时面临父母养老、子女教育等问题,征地使得失地农民将面临新的压力。
其次,失地农民对现行补偿满意度不高。所调查的失地农民中,42.99%的农民对补偿很不满意,34.11%的农民对补偿不太满意,感觉补偿一般的农民占到16.82%,感觉比较满意的农民只占到6.07%,对征地补偿很满意的农民没有。表明失地农民对目前制定的征地补偿标准满意度很低。
博弈论是研究决策主体的行为在发生直接的相互作用时,人们如何进行决策以及这种决策的均衡问题。在博弈论分析中,一定场合中的每一个对弈者在决定采取何种行动时都要考虑到他的决策行为对其他人的可能影响,同时也要考虑其他人的行为对他可能的影响,通过选择最佳行为计划来实现自己的收益或效用的最大化。征地过程可看作是到政府、农民、开发商等主体对于利益冲突所进行的决策,最终达到均衡的博弈。
(一)博弈场域。把整个补偿事件看作一场博弈,这场博弈被划分成了两个博弈场域:一是开发企业与当地政府之间的博弈;二是失地农民与乡镇政府之间的博弈。在第一个博弈场域中,地方政府出让给开发企业的出让金中其实包含了征地补偿金,开发企业为得到收益的最大化,选择绕开农民,直接与地方政府谈判,减少成本与风险。于是本应该是开发企业与农民进行谈判、地方政府充当中间人的博弈变成了地方政府作为失地农民的全权代表与开发企业直接谈判,农民的博弈资格被取消。所以在这个博弈场域中,参与博弈的是开发企业、地方政府。在第二场博弈场域中,是政府分配补偿的过程,由于农民人多分散,村集体组织代表农民与政府站在了谈判桌上。当前的行政体制下,村集体组织多以村委会为表现形式,但无论在资源获取还是组织上,地方政府都占据优势。所以,在这个博弈场域中参与博弈的是失地农民、村委会和地方政府。
(二)博弈过程。为了便于博弈过程的量化分析,本文引入一个收益函数S,设定X、Y、Z分别为地方政府、失地农民和开发企业的收益。见式1:
我们假设政府决定征收一块农用地并进行商业开发:土地的原价值为R0,政府在第一博弈场域中将征收的土地通过拍卖或其他方式出让给开发企业的金额为R1,给予农民的补偿费为b,规费等其他费用为c,土地经过商业开发后的价值为R2。那么,此时收益函数为:
在这个过程中,政府和农民作为理性人会进行判断比较,R1-b-c>0即b
开发企业作为理性人,实际中会进行寻租等手段来降低R1。假设开发商寻租费用为d,那么地方政府官员获得d的灰色收入,同时R1减小。根据R00,就会进行寻租。寻租导致了R1的减少,进而最后这部分损失转到了失地农民身上。
(三)博弈结果。在现行补偿机制下,征地补偿的博弈在两个场域中进行,并且地方政府均参与了其中的博弈过程,在设定了开发商、地方政府、村集体均为理性人的前提下,三方都会试图使自己的利益最大化。然而,实际的博弈过程是在不完全市场信息的机制下进行的,此外加上制度的不完善、社会地位的差异,导致了我国一些地区地产开发商与当地政府私下交易,而失地农民法律意识薄弱,在权益受损后不仅没能通过合法途径进行维权,某些地区甚至出现了聚众斗殴、闹事等恶性事件。
可以看出,市场信息的不完全性和博弈过程的不公平性的后果往往是开发商、地方政府两方收益提高,同时失地农民一方收益下降,于是失地农民面临新的压力并且不满意所得补偿。一方面为了规范征地行为、增强征地过程的公平透明程度;另一方面为了维护失地农民合法权益、杜绝由征地而产生的违法违纪现象,我们有必要构建补偿机制的多赢博弈格局。
[1]洪朝辉.论中国农民土地财产的贫困[J].当代中国研究,2004.1.
[2]2007徐州统计年鉴[M].徐州:徐州市统计局,2008.
[3]丁忠义,姚远,李金亮等.江苏省高等学校大学生实践创新训练计划项目验收报告[R].徐州:中国矿业大学,2009.
F293.2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