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合作社的社会保障功能分析

2012-01-29 08:00高新宇丁夏夏
合作经济与科技 2012年2期
关键词:社员社会保障救助

文/高新宇 丁夏夏

(安徽财经大学财政与公共管理学院 安徽·蚌埠)

农村合作社的社会保障功能分析

文/高新宇 丁夏夏

(安徽财经大学财政与公共管理学院 安徽·蚌埠)

本文以农村合作社为视角,研究农村社会保障问题,探讨农村合作社的社会保障功能,为农民养老和医疗、住房、社会救助等保障水平的提高设计一种新的思路:即以合作社为载体来实施农民的补充养老和医疗等保障,以提高农村社会保障水平。

农村合作社;社会保障;制度创新

本文为国家社科基金青年项目“新医改背景下完善农村三级卫生服务体系研究”阶段性成果(课题编号:11CJY053)

合作社是农村合作经济组织中最常见和最普遍的一种,在我国一般将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等同于农村合作社。1995年国际合作社联盟第31次社员大会对合作社作出如下定义:合作社是人们为了满足自身共同的经济、社会及文化方面的需要和愿望,而通过一个共同拥有、民主管理的企业,自愿组成的自治社团。农民因共同的利益而聚集在一起,互助、互利,共同承担风险。在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保障水平不高的情况下,以农村合作社为载体来实施农民的补充养老和医疗等保障具有明显的优势和作用。

一、合作社的社会保障功能有待于放大

目前,国内大多数学者注重对合作社的经济功能的研究,在一定程度上忽视了对合作社的社会功能,尤其是社会保障功能的研究。农村合作社具有以下社会保障功能:

(一)合作社的养老保障功能。经验表明,农民可以通过合作社组织起来,共同抵御老年风险。合作社每年应拿出资金收益的一部分作为社员公共养老金;此外,社员也应该根据自身经济状况缴纳一定比例的养老金。根据农村经济特点及农民自身情况,农村社员缴纳的养老金可以是货币,也可以是劳动产品或者是宅基地使用权或土地所有权等。通过这种创新的方式,可以弥补当前新农保缴费方式单一的缺陷,切实减轻农民的经济负担,更好地保障农民的养老权益。

(二)合作社的医疗保障功能。针对现行新农合制度覆盖面较窄、补偿率较低、报销手续繁琐等缺点,我们设想可以在农村合作社的经营收益中,设立一定比例的社员健康基金用于补偿社员的就医费用。此外,在农村合作社中可以设置卫生室,以方便农民社员小病的就诊。我们应该充分发挥农村合作社的医疗保障功能,配合新农合制度的运行,不断满足农民的医疗需求,保障农民的健康权益。

(三)合作社的社会救助功能。“一方有难,八方支援”是中华民族源远流长的传统美德,也是现代文明的重要组成部分。当前的农村社会救助体系存在着政府资金投入比例严重不足的现象。根据相关资料显示,财政支出中每年只有不到1%的资金用于农村社会救助,显然这笔救助资金只具有象征意义,无法真正解决农村贫困人口的救助问题。笔者认为,农村合作社应该承担一部分社会救助功能,对遭遇不幸事故、生活发生严重困难的社员,合作社酌情给予补助。表1中是东盟部分国家的社会救助项目的种类,从中可以看出,中国与东盟其他国家相比,在救助的项目种类上存在缺乏现象,我国可以根据合作社自身的生产经营情况,因地制宜的创新救助方式,可以采取实物救助与现金救助相结合的手段,切实保障农村贫困群体的基本生活。(表1)

表1 东盟部分国家社会救助项目的种类

(四)合作社的精神慰藉功能。根据马斯洛需求层次理论,人们的需求水平是不断提高的,随着经济的发展,农民在物质方面获得一定满足的情况下,势必希望得到身心的愉悦、精神上的满足。在农村合作社中,社员之间相互关心、照顾和帮助,年轻人照顾老人,老人帮助年轻人,互帮互助、互敬互爱,把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发扬光大。合作社倡导“互助、民主、平等、公平、团结”的价值观,强调民主,充分尊重农民意愿,不仅满足了农民的精神需要,而且有助于乡风文明建设。

二、国际经验

前已述及,合作社是一种互助、互惠性质的经济活动组织。自1844年世界上第一个成功的合作社诞生以来,其活动领域遍及农业、金融住房、保险等生产、流通、分配、消费等领域,并且在亚洲和拉丁美洲发展迅速。

(一)养老合作社。农民享有合作性质的社会保障是起源于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根据《贝弗里奇报告》,英国及大多数欧洲国家农村地区普遍建立了具有各自特色的农民合作养老金制度。笔者查阅相关资料,发现从20世纪七十年代开始,世界各国的农民合作年金制度发展迅速,日本、丹麦、美国、加拿大分别于1971年、1977年、1990年和1991年先后建立了专业性的农民合作年金制度。农民合作年金制度以土地农民个人所有制为基础,建立养老合作社,保障农民的老年生活。

(二)医疗合作社。为了提高农村卫生水平,保障农民的身体健康,世界上多数国家都建立农村医疗合作社或在医疗保健方面与合作社建立伙伴关系。在北美,美国和加拿大的医疗合作社为将近200万的家庭提供医疗服务。在亚洲,日本和马来西亚的医疗合作社较为发达。日本的医疗社隶属于农业协会,在农村卫生服务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马来西亚的医疗合作社受合作社银行资助,由合作保险会管理,为社员提供医疗健康服务。在欧洲,随着福利国家的建立,为农村医疗合作社建立提供了理论基础和制度保证。在南美,巴西、智利等国的医疗合作社的发展也较为迅速。巴西在上世纪末,医疗合作社的社员就有800万之多。

(三)住房合作社。住房合作社是按照合作经济的原则,由民众集资兴办,以住房资金融通、储蓄、建设和管理一体化为特征,不以营利为目的住房合作互助组织。住房合作社首先产生于英国、丹麦等北欧国家,二战后迅速发展,在解决贫困居民的住房问题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表2是欧盟部分国家住房中各种方式所有权所占的比例,可以看出,合作社建房在欧洲国家住房中占有一定比例,值得我国借鉴,用来缓解住房问题。虽然说该合作社设立的目的是通过组织集体集资建房、合作建房等多种途径来解决和改善城市居民的住房福利的,但在农村,我们也可借鉴其发展经验,使广大农民实现“居者有其屋”的目标。(表2)

三、启示

(一)重视农民的土地所有制问题。前已述及,根据国外经验,如果不实行土地个人所有制,农民的养老合作社是建立不起来的。在我国实行的是土地公有制,农民对土地只有承包经营权,而无所有权。这种资产属性模糊化的土地所有制不利于在农村中推行合作养老制度。根据《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示,按照依法、自愿、有偿原则,允许农民以转包、出租、互换、转让、股份合作等形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从中可以看出,党和国家重视农村土地问题,在处理土地经营问题上给予农民更大的自主权。但我国要彻底解决农民的养老问题必须进行根本性的制度改革,即实行土地农民个人所有制,鼓励引导农民建立养老保障型合作社和合作基金。

表2 Occupied dwel ling stock by tenure(%)

(二)建立合作社银行,为社员的健康花费进行资助。建立以专门为农民合作社筹资融资服务,不以盈利为目的的合作社银行,可以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对农民社员的就医费用进行资助,对社员的看病费用按一定的比例给予报销,减轻社员就医的经济负担。

(三)在农村建立住房合作社,解决贫困农民的住所问题。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农民的住房条件虽然得到了改善,但是在广大贫困地区,仍然有许多农民没有经济条件建房或住房陈旧,年久失修,严重影响了农民的生活质量和新农村建设的步伐。因此,我们可以借鉴城市中住房合作社的发展经验,由国家补贴,集体集资的方式,由集体规划出一片宅基地,来构建农村保障型住房,这样建房的土地就无须村民花费资金,可以大大降低建房成本。

综上所述,我国应该借鉴国外农村合作社社会保障功能发挥的先进经验,结合中国国情,在农村探索出以合作社为载体,实施农民补充养老、医疗等保障的农村社会保障创新之路,切实减轻政府财政负担,提高农民保障水平,不断完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真正发挥农民合作社的互助、互济、互惠功能。

[1]王洪春等著.中外合作制度比较研究[M].安徽:合肥工业大学出版社,2007.

[2]齐力.农村新型合作经济组织的理论与实践[M].广州:暨南大学出版社,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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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谭禹,辛章平.住房合作社在住房保障中的作用[J].北京:城市发展研究,2010.6.

F323.89

A

收录日期:2011年1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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