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 赵云 吴艳
2010年罗罗公司起诉联合技术公司侵犯其专利权震惊了整个航空发动机制造界,2011年7月下旬,联合技术公司和罗罗公司解决了双方关于发动机技术的专利纠纷,并同意放弃所有的法律诉讼手段。持续一年多的罗罗和联合技术公司的专利侵权纠纷落下帷幕,整个事件持续时间不长,但是其发生、发展、结果、影响却值得回味。
罗罗公司于2010年5月,在美国弗吉尼亚地方法院起诉联合技术公司,控告其与GE公司合资生产的GP7200侵犯罗罗公司在美国的专利权,后又追加联合技术公司旗下普惠公司为被告,称普惠公司生产的PW1000G以及其他未命名的发动机侵犯其专利权。随后,罗罗公司对PW1000G系列发动机申请强制令,普惠公司则表示在没有损坏公司利益的前提下接受强制令。法院要求双方草拟一份强制令,防止普惠公司在PW1000G发动机上生产这种罗罗公司专利里“前掠-后掠-前掠”叶型剖面的叶片。普惠公司向法院解释,齿轮传动涡扇系列发动机并没有采用三段式的叶片,公司愿意接受强制令以避免和罗罗公司不必要的官司,但这种自愿接受强制令并不会影响齿轮传动涡扇(GTF)发动机项目。
2010年9月,联合技术公司针对罗罗公司发起的诉讼提起反诉,指出罗罗公司的专利“Swept fan blade”因在专利申请过程中的不正当行为(Inequitable Conduct)而无效且不具强制力。2010年11月5日,联合技术公司在美国和英国法院对罗罗公司提起诉讼,控告罗罗在Trent 900和Trent 1000发动机上采用的弯掠涡轮叶片技术侵犯其在1995年申请的一项再申请专利US RE38040E,并要求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禁止波音公司进口用于波音787的Trent 1000发动机。
经过审理,2011年5月,法院裁定普惠公司在GP7200发动机上采用的风扇叶片技术没有侵犯罗罗公司的专利,普惠公司在罗罗公司提起的专利侵权案第一轮中胜诉。尽管罗罗公司表示对法院的判决非常失望,将会考虑下一步的行动,但事实上,其在诉讼层面并没有采取进一步的动作,而是与普惠公司秘密谈判,
最后在2011年7月双方达成共识,一致同意放弃所有法律诉讼手段。罗罗公司发言人称,双方已经达成一个友好的秘密协议从而导致撤销所有的专利诉讼,普惠公司发言人Katy Padgett证实了和解协议,但拒绝透露更多细节,至此为时一年多的罗罗、联合技术公司专利诉讼纠纷尘埃落定。
罗罗公司和普惠公司同是I A E(International Aero Engines,国际发动机联盟,除普惠和罗罗之外还有德国MTU公司和日本航空发动机公司)的成员,罗罗公司负责生产V2500型发动机高压压气机,普惠生产燃烧室,所以罗罗公司和普惠公司在专利领域交恶实属罕见,有评论认为此次专利之争是由空客公司宣布A320将采取新引擎计划导致,而笔者以为,却有这方面的原因,但这并不是全部原因,也不是主要原因。
在窄体客机领域,目前主要还是波音和空客公司占主要地位,其发动机主要采用的是CFM56-5/7和IAE V2500,而且IAE V2500目前仅装配在空客A320系列客机以及波音公司的MD-90客机。下一代窄体客机市场充满了竞争,相应的也包括发动机。除波音、空客传统的生产商之外,还加入庞巴迪C系列飞机,三菱公司支线客机MRJ,伊尔库斯克公司的MS-21系列窄体客机,以及中国商飞的C919等新竞争者。尽管上述新竞争者产品还未面世,但是其已选定了发动机产品,除中国商飞选定CFM LEAP-X之外,其他都选择了普惠公司的PG1000,而且选择PG1000的还有声明要采取新引擎的空客A320。
从上述分析可以看出IAE V2500并没有入选下一代窄体客机,罗罗公司的V2500产品将受到限制,但是罗罗公司在窄体客机发动机市场目前没有可供选择的产品,所以其起诉联合技术公司的行为并不能从中获取多少利益,从这点来看,同属IAE成员,罗罗公司并没有足够理由对普惠公司的新发动机产品PG1000设置障碍。
相反,针对普惠公司与GE公司联合生产的GP7200,罗罗公司则有足够理由针对其设置障碍,因为GP7200和罗罗公司的Trent 900都为空客A380选用的发动机,但是在销售上,起初Trent 900占上风,后来GP7200成功追上,接近Trent 900的销量,这足以让罗罗公司坐立不安,所以,有理由相信罗罗公司是为了在超大型航空发动机上保持优势而采取的遏制竞争对手的措施,进一步的,主要是为了遏制其头号竞争对手——也是世界最大航空发动机公司——GE公司,因为GP7200采取了GE公司的GE90的内核及PW4090的涡轮风扇及低压压缩机,所以说,罗罗公司起诉联合技术公司的目的不是或不仅是在于普惠公司,而是敲山震虎,意在对GE公司施压。
双方和解撤诉留给我们无尽的想象,也许双方认识到其中“杀敌一千自伤八百”的厉害关系,也许由于波音、空客公司的斡旋,也许是出于双方政府干涉,但是不管怎样,双方的专利之争对我国的航空发动机产业影响是深刻的,我国的民用航空发动机产业还未成熟,可以预见的是,将来的发展中必定会遇到来自国际先进航空发动机势力的竞争甚至绞杀,如何在复杂、激烈的国际国内环境中获得一席之地,还有更多的工作要做,但是就罗罗、联合技术公司专利纠纷案例来看,加强对航空发动机知识产权的保护刻不容缓,尤其是在被动应诉的前提下,具有反制的能力。虽然在航空发动机领域专利法律纠纷很少,但是从本案例可以看出在以后的航空发动机领域还会有更多的摩擦与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