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3月23日,美国纽约南区法院的巡回法官Denny Chin否决了谷歌与美国作家协会、出版商协会达成的价值1.25亿美元的和解协议,认为这一和解协议不利于保护作者。Chin法官认为,这一协议使得谷歌能够在未经著作权人同意的情况下使用作品,仅仅给予了作者要求删除的权利,这会使得谷歌取得相对于竞争对手的重要竞争优势。法官认为,如果和解协议采用的是事先授权(opt-in)的模式,而不是事后维权(opt-out)的模式,那么将有更大的通过可能性。
谷歌数字图书馆项目可以追溯到2004年。最开始谷歌称之为“谷歌印刷”图书馆项目,计划扫描1,500万册图书,后来该项目更名为“谷歌图书”。很快,在2005年9月,树大招风的谷歌就被美国作家公会告上法庭,诉称没有许可,谷歌不可以扫描作者的图书作为商业用途。同年10月,美国出版商协会也起诉“谷歌图书”项目违反了版权法。2008年10月,谷歌称其1.25亿的和解协议应由联邦法院审理。2009年9月,美国司法部称“和解协议”有“严重的法律问题”,违反了“联邦反垄断法”。同年11月,谷歌和原告修改了“和解协议”。2010年2月,美国司法部另外一份文件称,谷歌修改后的协议赋予了它电子图书市场的垄断地位,并且有违反美国版权法之嫌。十多天之后,法院主持了针对“和解协议”的听证会。最后如文首提及的,2011年3月,Chin法官否决了“和解协议”。
Chin法官认为如果支持该和解协议,那么意味着赋予了谷歌可以继续无需作者许可,扫描图书并通过在线广告或收费浏览方式,获取商业利益。相对于竞争对手而言,这一个非常显著的竞争优势,也不符合版权法的规定。而这两点,尤其是垄断因素,也正是美国司法部所顾虑的。同时,Chin法官表示对于“和解协议”超出原起诉诉求部分,涉及对版权法进行修改的部分,需要由国会处理。所以,谷歌也正在积极游说国会,修改版权法。不过这种游说活动所需时间太长,短期内如Chin法官所建议的,谷歌所能采取的措施就是进行上诉或者与原告美国作家公会以及美国出版商协会商议,修改“和解协议”。
即便Chin法官否决“和解协议”,他也承认,“创立一个庞大的电子图书馆确实能使很多人收益”。但Chin的角色毕竟是法官,所以他必须在在现有的法律框架内做出裁决。经济学家Gregory Leonard认为Chin法官的裁决没有考虑到读者或者消费者的利益,给版权所有者支付报酬的障碍太多了,成本太高了。对于垄断问题,Gregory Leonard认为孤儿作品无人问津,现在谷歌站出来挽救这些作品,难道就因为有垄断的嫌疑而放弃这些作品的继续传播吗?不可否认,Gregory Leonard的观点反映了许多支持“谷歌图书馆”的声音,甚至包括那些“孤儿作品”的作者。
在版权方面,谷歌不仅面临着“数字图书馆”的诉讼,还因收购了YouTube而被Viacom公司诉求达10亿美元的版权侵权损害赔偿。在那个案件中,另外一个联邦法院的法官站在了谷歌这边,认为YouTube已经尽最大努力来符合版权法。现在Viacom公司希望在第二联邦上诉巡回法院推翻之前的判决。
谷歌公司的“年轻”使得它的几乎每一个举动都对现有的商业模式乃至法律制度提出挑战。现有的法律框架无法跟进快速发展变化的互联网行业。对于谷歌这种“年轻”公司,其发展必然需要突破传统的“篱笆和障碍”。谷歌强大的经济实力和所代表的“民意”是它突破“篱笆”的锋利剪刀。然而“篱笆”的设立也有其合理的一面,如何平衡“篱笆”内外各方的利益,也许需要时间,各方不断妥协,最终以立法的形式实现动态的平衡。(卢宝锋)
谷歌公司的“年轻”使得它的几乎每一个举动都对现有的商业模式乃至法律制度提出挑战。因而其发展必然需要突破传统的“篱笆和障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