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于2011年9月向社会发布,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在编排体例上未做大的变动,但修改覆盖面很大,新增条款11条,修改条文18条,删除1条。
《商标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于2011年9月向社会发布,公开征求意见。2001年《商标法》完成第二次修改,时隔两年,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再次启动《商标法》的修改,启动时间距离上次修改时间不长,但这次修改草案的产生却是十分艰难,历经六年才形成此次送审稿,经144家单位的审核与修改,形成今日公布之征求意见稿。
历经波折的征求意见稿亮点必然不少,当然指摘也仍然存在。此次《商标法》修订的目标是解决“商标确权程序复杂,导致商标注册周期延长;打击恶意申请、异议的操作性亟须提高;对商标侵权行为的处罚力度与社会经济发展已不相适应;商标注册程序与国际惯例尚有差别”等问题。但随着修改战线的不断拉长,新问题也在不断出现,如服务商标问题、商标权客体范围问题、地理标志保护问题以及驰名商标保护问题等等。对比征求意见稿与原《商标法》看来,在这些方面,修订草案着实做了不少变化。征求意见稿在编排体例上未做大的变动,但修改覆盖面很大,新增条款11条,修改条文18条,删除1条。
商标权客体范围的修改是征求意见稿的重大变动之一,首次将“声音”列为商标权保护对象。这一修改是与国际接轨的必然,但我们清楚,在保护对象中加入“声音”两字并不难,难就难在如何进行具体操作上,这一问题,可能只能等待实施细则的修订了。
地理标志在我国的监管一直处于混乱状态,表面看来是三管齐下,但实际的管理过程中三个管理部门却多有混乱、不一致甚至分歧冲突的情形发生,征求意见稿此次明确“地理标志可以作为证明商标或者集体商标申请注册,取得商标专用权”,确有一统这一混乱局面的气势。
在驰名商标和著名商标的保护问题上,征求意见稿似乎有棋差一招之嫌。征求意见稿增加了一个条款,即“著名商标的认定和保护按照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办理”。这就意味着将之前遍地开花的地方著名商标正式通过了《商标法》的授权和认可。而在过去的这些年中,著名商标的保护问题一直是行政管理和司法实践中令人头痛的难题。著名商标一直在我国处于一种类似“亚驰名商标”的地位,其地域范围可以仅限于某个行政区域,且其产生往往是由行政机构认定,并非在市场竞争中自然产生,对于驰名商标制度而言,这种延伸似乎并没有起到多少积极而正面的作用,反倒使得本已乱象纷生的驰名商标制度更加雪上加霜。
未注册商标的保护问题一直也是商标制度的基本问题。商标权本就有“依申请而获得”和“依使用而获得”的区分,我国一直以“依申请而获得”制度为主,辅以“依使用而获得”,而这一制度的体现就是未注册商标的保护这一条上。此次征求意见稿在这一条上尚未达成一致意见,目前仍有两种方案存在。方案一与原条文无异,方案二则进行了细化规定,其中第一款是对原《商标法》的继承,而第2、3款区分规定了在中国在先使用的商标和具有一定影响的注册商标。当然,也有学者建议仅做概括性规定,而不进行如此细化的区分,但均不同程度上倾向于方案二。对这一问题的规制当然也需要谨慎,否则如果过分强调未注册商标的保护,抑或他人不合理地运用此条款进行商标异议,对商标制度而言同样极为不利。也基于这一点,征求意见稿对商标异议人和异议理由进行了限定,规定只有“在先权利人”和“利害关系人”才可以提出异议,且异议理由仅限于违反《商标法》关于驰名商标保护、代理人或代表人注册、地理标志保护、涉及相同或相似商标的争议、在先申请与在先权利保护的相关条款。这些限制将在一定程度上起到遏制恶意异议的作用。
程序问题是此次《商标法》修订的第一大要务,现行《商标法》在商标注册申请、审查与商标争议裁定等程序上效率比较低的问题已被诟病良久,而此番修改在这些方面也是大有作为。在商标注册申请方面,单类申请制转变为多类申请制,顺应国际商标注册发展趋势。而对于一直饱受争议的“两级行政、两级司法”的诉讼程序,此次征求意见稿并没有修改,而这一点也是其所受各界指摘之处,毕竟诉讼程序的繁琐,不仅会增加诉讼成本,对于权利保护亦极为不利。
目前征求意见阶段已经结束,褒奖声与批评声仍不绝于耳,对商标制度的探讨至今仍热度不减。此番修改是否可以顺利进行,还是如同上次征求意见稿一样重新来过,目前仍不得而知。我们当然希望最终见到一部完善且适合于现阶段社会现实的《商标法》诞生,当然,也不得不提醒大家注意的是,随着时间的推移,新的问题又接踵而至,整个版本或许又将推翻重来,如何把握其中平衡,还需立法者谨慎对待。(左玉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