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企业资产清查结果及处理分析

2012-02-26 16:30胡爱武
中国科技信息 2012年3期
关键词:待处理贷记借记

胡爱武

株洲联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412001

浅议企业资产清查结果及处理分析

胡爱武

株洲联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412001

资产清查是会计核算的一种专门方法,也是企业内部牵制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企业一项重要的日常性工作。为了保证资产清查的目的,应按科学合理的程序进行资产清查,并严格按企业会计准则、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会计账务处理和税务处理。

资产清查;原因;作用;方法;会计处理;税务处理

引言

企业的财产,通常包括其所拥有的货币资金、各项财产物资和债权债务等。资产清查工作是企业根据资产清查制度通过定期或不定期、全面或部分地对各项财产、物资进行实地盘点和核对,查明财产物资、货币资金和结算款项的实有数额,确定其账面结存数额和实际结存数额是否一致,确保账实相符,以正确掌握企业各项财产的真实情况、保证企业资产的安全。同时通过资产清查,可以查明各项财产物资的储备利用和保管情况以及各种责任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以便加强管理,建立健全有关内部牵制制度。

1 资产清查的原因和作用

1.1 造成财产物资的账存数与实存数不相符的原因主要有:

1.1.1 财产收发时,由于计量不准确而发生品种或数量上的差错;

1.1.2 财产保管过程中的自然损耗或自然升溢;

1.1.3 因管理不善而出现财产的腐烂变质及毁损;

1.1.4 贪污盗窃、营私舞弊等违法行为造成财产的短缺;

1.1.5 因未达账项而引起的数额不符。

1.2 资产清查的作用

资产清查既是会计核算的一种方法,又是单位内部实施会计控制和会计监督的一种活动。其作用主要表现在:

1.2.1 保证会计核算资料真实可靠。通过资产清查,可以查明财产物资有无短缺或盈余以及发生盈亏的原因,确定财产物资的实有数,并通过账项的调整达到账实相符,保证会计核算资料的真实性,为编制会计报表奠定基础;

1.2.2 充分挖掘财产物资的潜力。通过资产清查,可以查明财产物资的利用情况,发现其有无超储积压或储备不足以及不配套等现象,以便采取措施,对储备不足的设法补足,对呆滞积压和不配套的及时处理,充分挖掘财产物资潜力,提高资产使用效果。

1.2.3 强化财产管理的内部控制制度。通过资产清查,可以发现财产管理工作中存在的各种问题,诸如收发手续不健全、保管措施不得力、控制手续不严密等,以便采取对策加以改进,健全内部控制制度,保护资产的安全与完整;

1.2.4 完善财产管理的岗位责任制,促使保管人员总结经验,吸取教训,不断学习先进的管理技术,增强敬业精神,提高业务素质。

2 资产清查的方法

2.1 财产物资的盘存制度

2.1.1 永续盘存制,亦称“账面盘存制”,是指对于各种财产物资的增减变化,平时要根据会计凭证在账薄上予以连续登记,并随时结算出账面结存数额的一种方法。采用这种盘存制度,可以及时反映和掌握各种资产的收、发和结存的数量和金额,随时了解资产变动情况,有利于加强对资产的控制和管理,但登记账薄的工作量较大。可用公式表示如下:

账面期末余额=账面期初余额+本期增加额-本期减少额

采用永续盘存制计算的期末结存数与资产的实存数并不一定相符,因此,仍需定期对各种资产进行实地盘点,确定账实是否相符以及不符的原因。

2.1.2 实地盘存制,亦称“以存计销制”或“盘存计销”,是指对于各种财产物资的增减变化,平时在账薄上只登记其增加数,而不记其减少数,期末通过实地盘点确定财产物资的结存数后,倒算出本期减少数并登记入账的一种方法。可用公式表示如下:

本期资产减少金额=期初账面结存金额+本期增加金额-期末资产结存金额

采用实地盘存制度,核算工作较简便,但手续不够严密,容易造成工作上的弊端,诸如浪费、被盗、被挪用以及自然损耗等而引起的资产短缺,往往都视同为正常的减少入账,从而影响资产减少数额计算的正确性,难以通过会计记录对资产实施日常控制。

2.2 清查财产物资的具体方法

2.2.1 实地盘点法,指通过点数、过磅、量尺等方式,确定财产物资的实有数量。该方法适用范围较广且易于操作,大部分实物资产均可采用。

2.2.2 技术推算法,指通过技术推算(如量方、计尺等)测定财产物资实有数量的方法。该方法适用于大堆存放、物体笨重,价值低廉、不便逐一盘点的实物资产。从本质上讲,它是实地盘点法的一种补充方法。

2.2.3 函证核对法。即通过证件同对方经济往来单位核对账目的方法。如核对应收账款的实存数就采用这种方法。

3 资产清查结果的会计、税务账务处理

一般企业经过周密的安排,完成资产清查的清点工作后,对存在的问题或账务处理不太重视,致使清查的目的无法实现,企业的资产仍然挂在账上,每年清查的结果大同小异,为此笔者认为企业每年清查后及时处理,并将产生的原因进行分析,杜绝同类问题重复发生尤为关键。制造企业尤其要关注货币资金、存货、固定资产、往来账款的清查和处理,下面重点对这几类资产处理进行分析探讨。

3.1 现金的处理

企业应当按规定进行现金清查,一般采用实地盘点法,对于清查的结果应当编制现金盘点报告单。现金清查的结果有两种:一是现金有短缺,二是现金有溢余。

3.1.1 会计账务处理:

对于现金清查中发现的账实不符,即现金溢缺情况,首先应通过“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进行核算。现金清查中发现短缺的现金,应按短缺的金额,借记“待处理财产损益”科目,贷记“库存现金”科目;在现金清查中发现溢余的现金,应按溢余的金额,借记“库存现金”科目,贷记“待处理财产损益”科目,待查明原因后按如下要求进行处理:

3.1.1.1 现金短缺,属于应由责任人赔偿的部分,借记“其他应收款——应收现金短缺款”或“库存现金”等科目,贷记“待处理财产损益”科目;属于应由保险公司赔偿的部分,借记“其他应收款——应收保险赔款”科目,贷记“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属于无法查明的其他原因,根据管理权限,经批准后处理,借记“管理费用——现金短缺”科目,贷记“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

3.1.1.2 现金溢余,属于应支付给有关人员或单位的,应借记“待处理财产损益”科目,贷记“其他应付款——应付现金溢余”科目;属于无法查明原因的现金溢余,经批准后,借记“待处理财产损益”科目,贷记“营业外收入——现金溢余”科目。

3.1.2 税务处理:

3.1.2.1 现金短缺:属于无法查明的现金短缺,根据管理权限,经批准后处理,借记“管理费用——现金短缺”科目,其损失处理应依据以下证据材料,才能在税前列支并予以抵扣。

(1)现金保管人确认的现金盘点表(包括倒推至基准日的记录);

(2)现金保管人对于短缺的说明及相关核准文件;

(3)对责任人由于管理责任造成损失的责任认定及赔偿情况的说明;

(4)涉及刑事犯罪的,应有司法机关出具的相关材料;

(5)金融机构出具的假币收缴证明。

3.1.2.2 现金溢余:属于无法查明原因的现金溢余,经批准后,贷记“营业外收入——现金溢余”科目,按规定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3.2 存款类资产的处理

企业应当按规定进行存款类资产的清查,一般采用银行对账单或函证法,对于清查的结果应当编制银行存款调节表等资料。清查的结果有两种:一是存款类资产有短缺,二是存款类资产有溢余。

3.2.1 会计账务处理:

3.2.1.1 存款类资产短缺,属于应由责任人赔偿的部分,借记“其他应收款——应收短缺款”或“银行存款、其他货币资金”等科目,贷记“待处理财产损益”科目;属于应由保险公司赔偿的部分,借记“其他应收款——应收保险赔款”科目,贷记“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属于无法查明的其他原因,根据管理权限,经批准后处理,借记“管理费用——短缺”科目,贷记“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

3.2.1.2 存款类资产溢余,属于应支付给有关人员或单位的,应借记“待处理财产损益”科目,贷记“其他应付款——应付溢余”科目;属于无法查明原因的存款类资产溢余,经批准后,借记“待处理财产损益”科目,贷记“营业外收入——溢余”科目。

3.2.2 税务处理:

3.2.2.1 存款类资产短缺:属于无法查明的存款类资产短缺,根据管理权限,经批准后处理,借记“管理费用——短缺”科目,其损失处理应依据以下证据材料,才能在税前列支并予以抵扣。

(1)企业存款类资产的原始凭据;

(2)金融机构破产、清算的法律文件;

(3)金融机构清算后剩余资产分配情况资料。金融机构应清算而未清算超过三年的,企业可将该款项确认为资产损失,但应有法院或破产清算管理人出具的未完成清算证明。

3.2.2.2 存款类资产溢余:属于无法查明原因的存款类资产溢余,经批准后,贷记“营业外收入——溢余”科目,按规定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3.3 存货的处理

企业应当按规定进行存货清查,可分为定期租点和不定期盘点两种,定期盘点一般在月末、季末、年终进行;不定期盘点是指临时性的盘点以及发生事故损失、会计交接、存货调价等而进行的盘点清查。可采用实地盘点法和技术推算法,对于清查的结果应当编制存货盘点报告单。一般存货清查后,除了盘盈外,还存在以下三种损失:存货盘亏损失;存货报废、毁损和变质损失;存货被盗损失。我们根据其不同分类作不同的处理分析:

3.3.1 会计账务处理:

3.3.1.1 存货的盘盈:企业在财产清查中盘盈的存货,根据“存货盘存报告单”所列金额,报经批准前,先分别记入“原材料”、“库存商品”、“低值易耗品”等有关账户借方,同时还应记入“待处理财产损益—待处理流动资产损益”账户的贷方。经批准转销后,记入“待处理财产损益—待处理流动资产损益”账户的借方,同时记入“管理费用”等账户的贷方。

3.3.1.2 存货的盘亏:发生盘亏和毁损的存货,报经批准前,先记入“待处理财产损益—待处理流动资产损益”账户的借方,同时相应记入“原材料”、“库存商品”、“低值易耗品”等有关账户的贷方。对于购进的货物、在产品、产成品发生非正常损失引起盘亏存货应负担的增值税,应一并转入“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借记“待处理财产损益──待处理流动资产损益”,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批准后的存货的盘亏,应区分不同情况进行转销账务处理。属于定额内损耗以及存货日常收发计量上的差错,经批准后转作管理费用 。借记“管理费用”,贷记“待处理财产损益──待处理流动资产损益”;对于应由过失人赔偿的损失,应借记“其他应收款”,贷记“待处理财产损益──待处理流动资产损益”;对于自然灾害等不可抗拒的原因而发生的存货损失,应借记“营业外支出──非常损失”,贷记“待处理财产损益──待处理流动资产损益”;对于无法收回的其他损失,经批准后借记“管理费用科目”,贷记“待处理财产损益──待处理流动资产损益”。

3.3.2 税务处理:

存货盘盈的税务处理原则同上现金盘盈一致,存货盘亏形成损失的税务处理,要依据以下证据材料,才能在税前列支并予以抵扣。

3.3.2.1 存货盘亏损失,为其盘亏金额扣除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应依据以下证据材料确认:

(1)存货计税成本确定依据;

(2)企业内部有关责任认定、责任人赔偿说明和内部核批文件;

(3)存货盘点表;

(4)存货保管人对于盘亏的情况说明。

3.3.2 .2 存货报废、毁损或变质损失,为其计税成本扣除残值及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应依据以下证据材料确认:

(1)存货计税成本的确定依据;

(2)企业内部关于存货报废、毁损、变质、残值情况说明及核销资料;

(3)涉及责任人赔偿的,应当有赔偿情况说明;

(4)该项损失数额较大的(指占企业该类资产计税成本10%以上,或减少当年应纳税所得、增加亏损10%以上,下同),应有专业技术鉴定意见或法定资质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等。

3.3.2.3 存货被盗损失,为其计税成本扣除保险理赔以及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应依据以下证据材料确认:

(1)存货计税成本的确定依据;

(2)向公安机关的报案记录;

(3)涉及责任人和保险公司赔偿的,应有赔偿情况说明等。

3.4 固定资产的处理:

一般来说,企业会定期或者至少于每年年末对固定资产进行清查盘点,以保证固定资产核算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如果清查中发现固定资产的损益应及时查明原因,在期末结账前处理完毕。一般固定资产清查后,除了盘盈外,还存在以下三种损失:固定资产盘亏丢失损失;固定资产报废、毁损和;固定资产被盗损失。企业盘盈盘亏的固定资产,应查明原因,填制“固定资产盘盈盘亏报告表”并写出书面报告,报经批准后才能处理。

3.4.1 会计账务处理

3.4.1.1 固定资产的盘盈:对于盘盈固定资产,作为前期差错处理。首先应确定盘盈固定资产的原值、累计折旧和固定资产净值。根据确定的固定资产原值借记“固定资产”,贷记“累计折旧”,将两者的差额贷记“以前年度损益调整”;其次再计算应纳的所得税费用,借记“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接着补提盈余公积,借记“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贷记“盈余公积”;最后调整利润分配,借记“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贷记“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3.4.1.2 固定资产的盘亏:对于盘亏固定资产,应按净值借记“待处理财产损益—待处理固定资产损益”账户,按已提折旧额借记“累计折旧”账户,按原值贷记“固定资产”账户,按规定程序批准后,按净值借记“营业外支出”账户,贷记“待处理财产损益—待处理固定资产损益”账户。

3.4.1.3 固定资产的处置:一般清查后,应对固定资产的状况企业出售、转让、报废固定资产或发生固定资产毁损,应当将处置收入扣除账面价值和相关税费后的金额计入当期损益。固定资产处置一般通过“固定资产清理”科目进行核算。 企业因出售、报废或毁损、对外投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等处置固定资产,其会计处理一般经过以下几个步骤:第一,固定资产转入清理。固定资产转入清理时,按固定资产账面价值,借记“固定资产清理”科目,按已计提的累计折旧,借记“累计折旧”科目,按已计提的减值准备,借记“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科目,按固定资产账面余额,贷记“固定资产”科目。 第二,发生的清理费用。固定资产清理过程中发生的有关费用以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借记“固定资产清理”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应交税费”等科目。 第三,出售收入和残料等的处理。企业收回出售固定资产的价款、残料价值和变价收入等,应冲减清理支出。按实际收到的出售价款以及残料变价收入等,借记“银行存款”、“原材料”等科目,贷记“固定资产清理”科目。第四,保险赔偿的处理。企业计算或收到的应由保险公司或过失人赔偿的损失,应冲减清理支出,借记“其他应收款”、“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固定资产清理”科目。第五,清理净损益的处理。固定资产清理完成后的净损失,属于生产经营期间正常的处理损失,借记“营业外支出——处置非流动资产损失”科目,贷记“固定资产清理”科目;属于生产经营期间由于自然灾害等非正常原因造成的,借记“营业外支出——非常损失”科目,贷记“固定资产清理”科目。固定资产清理完成后的净收益,借记“固定资产清理”科目,贷记“营业外收入”科目。

3.4.2 税务处理:

固定资产盘盈的税务处理产生损益补交税款。固定资产盘亏、报废、丢失损失等形成损失,要依据以下证据材料,才能在税前列支并予以抵扣。

3.4.2.1 固定资产盘亏、丢失损失,为其账面净值扣除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应依据以下证据材料确认:

(1)企业内部有关责任认定和核销资料;

(2)固定资产盘点表;

(3)固定资产的计税基础相关资料;

(4)固定资产盘亏、丢失情况说明;

(5)损失金额较大的,应有专业技术鉴定报告或法定资质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等。

3.4.2.2 固定资产报废、毁损损失,为其账面净值扣除残值和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应依据以下证据材料确认:

(1)固定资产的计税基础相关资料;

(2)企业内部有关责任认定和核销资料;

(3)企业内部有关部门出具的鉴定材料;

(4)涉及责任赔偿的,应当有赔偿情况的说明;

(5)损失金额较大的或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原因造成固定资产毁损、报废的,应有专业技术鉴定意见或法定资质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等。

3.4.2.3 固定资产被盗损失,为其账面净值扣除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应依据以下证据材料确认:

(1)固定资产计税基础相关资料;

(2)公安机关的报案记录,公安机关立案、破案和结案的证明材料;

(3)涉及责任赔偿的,应有赔偿责任的认定及赔偿情况的说明等。

3.5 应收及预付款项的处理

3.5.1 会计账务处理:在资产清查中查明的应收及预付款项可能形成损失,经批准后,直接进行转销,不需要通过“待处理财产损益”账户核算。

3.5.2 税务处理:企业应收及预付款项等形成损失,要依据以下证据材料,才能在税前列支并予以抵扣。

3.5.2.1 企业应收及预付款项坏账损失应依据以下相关证据材料确认:

(1)相关事项合同、协议或说明;

(2)属于债务人破产清算的,应有人民法院的破产、清算公告;

(3)属于诉讼案件的,应出具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或裁决书或仲裁机构的仲裁书,或者被法院裁定终(中止执行的法律文书;

(4)属于债务人停止营业的,应有工商部门注销、吊销营业执照证明;

(5)属于债务人死亡、失踪的,应有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对债务人个人的死亡、失踪证明;

(6)属于债务重组的,应有债务重组协议及其债务人重组收益纳税情况说明;

(7)属于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而无法收回的,应有债务人受灾情况说明以及放弃债权申明。

3.5.2.2 企业逾期三年以上的应收款项在会计上已作为损失处理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但应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

3.5.2.3 企业逾期一年以上,单笔数额不超过五万或者不超过企业年度收入总额万分之一的应收款项,会计上已经作为损失处理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但应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

4 资产清查的注意事项

企业在资产清查过程中,为了使清查的结果真实、全面,到达清查的预期效果,特别要注意以下关键要点:

4.1 严格执行清查截止时点。资产清查的时间点非常重要,各部门和人员一定要严格恪守制定的截止时间点,否则在清查中时间不一,会造成统计口径不一,资产重复计算或漏项的可能。

4.2 各种报表账册必须按要求备好。资产清查前,要准备好有关资产清查时使用的登记报表、账册。会计人员应将总账和明细分类账等有关账户登记齐全;出纳对银行存款、借款和结算款项,需要取得对账单;库管人员对所保管的各种财产物资要整理入库,并将截止资产清查盘点前的各种财产物资的收入、发出办好手续,全部登记入账。

4.3 严格执行清单申报和专项申报的界限和内容。企业发生的损失,应严格按税务机关的要求,采取清单申报和专项申报的方式,及时申报并收集相关证明材料,未经申报的损失,不得在税前扣除。

4.4日常工作中注意搜集证据。企业一旦发生财产损失,要按照税收政策规定及时注意收集相关证据,并分项登记、分类归档。

4.5 受理时间要求。税务机关受理企业当年的资产损失审批申请的截止日为本年度终了后第45日。企业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申请审批的,经负责审批的税务机关同意后可适当延期申请。当然,纳税人出现资产损失,在取得相关证据的基础上,在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就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税前扣除,而无需等到年度终了后统一报批,以节约资金的时间价值。

4.6 不能伪造、变造相关证明

纳税人不得弄虚作假多报多列、虚报虚抵资产损失,应该报批的不得自行计算扣除。国税发[2011]25号文件明确,税务机关对企业自行申报扣除和经审批扣除的资产损失进行纳税检查时,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对有关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合理性进行审查,对有确凿证据证明由于不真实、不合法或不合理的证据或估计而造成的税前扣除,依法进行纳税调整,并区分情况分清责任,按规定对纳税人和有关责任人依法进行处罚。企业采用伪造、变造有关资料证明等手段多列多报资产损失,或需要审批而未审批直接税前扣除资产损失造成少缴税款的,将按《税收征管法》处理。

结语

为保障企业财产的安全完整,检验会计信息的可靠性,必须建立资产清查制度,采用专门方法进行资产清查,使会计核算的账面资料与实际相符合。通过对各项财产的清查,确定账实是否相符,保证会计核算资料真实和准确,为企业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和进行经营决策奠定基础,并有效的保护企业财产的安全与完整。

10.3969/j.issn.1001-8972.2012.03.0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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