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工政治参与的主要类型分析

2012-02-18 05:29邓秀华
江西社会科学 2012年1期
关键词:农民工政治

■邓秀华

农民工政治参与的主要类型分析

■邓秀华

社会转型期;农民工政治参与;主要类型

政治参与是普通公民通过各种合法方式参加政治生活,并影响政治体系的构成、运行方式、运行规则和政策过程的行为。[1](P166)农民工政治参与是指以农民工为主体的政治参与活动。当前,农民工的户籍地在农村,但他们却是工作生活在城市,工作地与户籍地的长期分离,导致了农民工既不能及时地进行农村的政治参与,又被隔离在城市居民的政治参与大门之外。而从我国的政治制度建设上来看,当前农民工利益表达渠道的缺失也严重制约了他们政治参与的热情、信心和效果。同时,又由于农民工主观能动性的存在以及个体之间对于政治参与态度和认知的差异,我们在研究中发现农民工群体的政治参与主要表现为以下三种不同的类型。

一、农民工消极抵制型政治参与

消极抵制型政治参与,是指政治参与主体对政治活动冷漠不关心,在社会生活中面对困难消极对待,不愿或不会用正当的政治和法律途径来解决问题,从而做出消极反应的一种政治参与类型。目前,我国的农民工已达到1.4亿人,而其中有不少农民工以消极抵制的态度来对待政治参与问题。这一局面的出现,既受当前农民工进行政治参与所处制度环境的影响,也与他们自身的能力素养水平密切相关。

农民工消极抵制型政治参与,首先表现为对农村选举和村民自治事务缺乏关心,不积极参与。在农村,村民自治和村委会选举是农民最重要的政治参与形式。[2]村民自治,简而言之就是广大农民群众直接行使民主权利,依法办理自己的事情,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一项基本社会政治制度。村民自治的核心内容是“四个民主”,即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因此,全面推进村民自治,也就是全面推进村级民主选举、村级民主决策、村级民主管理和村级民主监督。从户籍上来说,农民工的身份归属仍属于农民,《村组法》明确赋予农民平等的政治参与权利,对农民工而言,参与农村政治事务既是他们的权力也是他们的义务。但从实际情况来看,流动农民在村里的政治权益已难以实现,因为工作地与户籍地的差异而引发的种种不便,他们更多地将回乡参与村民自治和村委会选举等农村政治事务视为一种负担,并且对这些事务表现出一种冷漠的态度。

(一)对农村政治事务少有关心

在对1256名农民工进行的政治参与状况调查中,只有268人表示参加了家乡最近一次的村委会选举,占总人数的21.3%,而没有参加选举的有988人,占总人数的78.7%,这一数据说明农民工对村民选举不是很积极。村委会选举是村民自治的前提和基础,是农民政治参与的重要形式。[3]单纯从农民工参与村委会选举的情况来分析,大体上就可以了解他们对于农村政治参与的态度了。

当然,农民工要回乡参加选举确实存在着诸多的困难。当问及参与家乡村委会选举最大的困难是什么时,选择“工作忙”和“回家辛苦,太远”两项的人占了大多数,分别有36.9% 和31.6% ,另外还有15.1% 的人因为回乡花费大不合算而放弃了自己在农村中的选举权利。除了村委会选举,在其他的村民自治活动中,农民工的政治参与也不太积极。或许对他们而言,由于长年在外,对农村事务的政治参与已不如自己身边的事情那样能够引起自己的关注。许多农民工一年当中只有春节才回去一趟,平时根本就没有时间和精力去管这些事情。让他们牺牲经济收入来参与农村政治事务,显然是一件不合算的事情,也是很不现实的。

尽管农民工的户籍地仍然在农村,但长期在城市中工作和生活,使得他们开始用实用性的思维方式去看待农村中的政治参与。福山认为,现代市场经济的全部理论都是建立在一个相对简单的人性模式上的——“人类就是理性地追求功利最大化的个人”[4]。对大部分在外打工的农民工而言,与政治权利相比,他们更加看重的是自己的工作与经济利益。当选举的权益与自己的工作发生冲突时,农民工往往牺牲自己的政治权利。

(二)在城市参政议政的积极性不高

在调查中发现,由于户籍制度的限制,只有4.9%的被调查农民工表示参加过所在城市社区居委会的选举。而对于城市中政府的一些献计献策活动,明确表示“坚决去”的只有27.3%的人,11.6%的人表示“不去”,20.2%的人表示“无所谓”,40.9%的人在犹豫,选择“考虑一下”。

农民工本身在城市中就处于弱势地位,政治影响力不强,要提高其社会地位,积极参加城市社会的参政议政活动是一条有效的途径。但现有的调查说明,尽管他们已经认识到政治参与对农民工群体的重要性,如64.8%的农民工认为各级人大应该有农民工代表,80.8%的农民工认为城市社区的居委会应该有农民工代表,但他们自己选择时却不像他们所认识的那样,其强烈的政治需求并没有自觉地转化为积极的参与行为。或者说,他们希望有农民工参政议政代表自己表达利益要求,但自己却不愿意参与其中,毕竟做这样的事情会让自己对工作分心,影响自己的经济收入。或者说,是因为他们缺乏相应的政治素质和能力,不能合理利用相关的政治途径,来提升自己的政治地位,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二、农民工动员卷入型政治参与

农民工的动员卷入型政治参与,是指农民工群体在外界的影响下卷入政治事务的一种政治参与类型,它主要是由于受他人命令、动员或暗示等而形成的一种被动型政治参与方式。在这一类型的政治参与中,农民工往往扮演的是响应者(而非倡导者)的角色。农民工群体比较松散,但同质性强,在外界动员下很容易产生规模上的效应,因此对农民工动员卷入型这一类政治参与模式进行研究具有很强的现实意义。动员卷入政治参与的主要表现:

(一)拉选型参与

即以拉选票的方式强烈要求农民工投票参选。在村委会或乡镇人大代表选举中,一些候选人为了自己顺利当选,便使出浑身解数,或利用自己平时良好的人际关系,或利用自己的家族势力,在农民工中游说、拉票,他们或承诺,或好言相劝,或委托、授意中间人出面说情,以及通过举办同学、同乡、同事、战友等联谊活动等方式进行拉票,请求那些农民工在推荐过程中给予自己关照。对于在外地打工不回村、乡参加选举的农民工,他们(那些候选人)则采取打电话、发短信的形式进行拉票,想从在外地打工不回本地参加选举的农民工那里争取委托选票。这种以拉选票的方式强行要求农民工投票参选的形式在乡村一级比较多,但这种形式影响了选人用人的公信度。

(二)贿选型参与

即以物质贿赂的手段促使农民工投票参选。从农民工的投票选举来看,由于农民工户籍在农村,他们拥有参加村委会直选的政治权利。但在中国许多尚未脱贫的乡村,农民正处于为生存奋斗的第一需求层次,当有人以金钱、物质利诱手段拉选票时,他们往往屈从于现实的物质利益,出卖自己的民主权利,将神圣的选票作价出卖。只有发展农村经济,使农民收入不断提高,解决他们的生存问题,才能提高他们的需求层次,当富裕了的农民工需求层次相应上升之后,会更珍惜自己的民主权利,即使不能根除贿选,至少也能提高贿选的成本,从而也就不会再出现部分选民为一条香烟、一袋洗衣粉出卖自己选票的情形。[5]

(三)委托服从型参与

当前,农民工亲自回乡参加村委选举比例较低,农民工表达自己对村委会或乡镇人大代表的选举意愿时,一般采取委托投票或寄票回乡的形式参加民主选举。课题组调查显示,参加过老家最近一次的村委会选举的农民工仅占21.3%。在参加的农民工中,有42.2%是通过请人代投的方式参与的,仅有34.7%的人是亲自回村投票的,9.8%的农民工是村里寄来选票,填好后再寄回去的,13.3%为其他方式。虽然委托投票是法律所允许的,但是委托投票意味着委托人将选择权交给了被委托人,委托人就会受受托人的命令、动员、游说或暗示等形成的影响而服从了被委托人的选举意愿。这就使得委托人的初始投票意愿发生偏离,不能真实地、独立地享受自己在乡村参与政治、参加选举的权利,呈现出服从性政治参与的特点。农民工服从性参与乡村的投票选举,减少了其参与的独立自主性,这种被动的参与造成了其对政治参与的冷漠和对选举后的乡村政权缺乏监督热情的消极后果。

(四)社会公益型参与

相对于其他参与形式来说,社会公益型参与一般难度较大,成本较高。因为,“这种行为与公民的自身利益没有直接关系,完全是公民出于自身的责任感,在不考虑自身利益的前提下,主动维护党和政府倡导的政治原则或道德原则,维护社会生活和政治生活的正常秩序”[6](P81)。在我们的调查中,有74.8%的农民工表示自己关心我国政治生活中的国家大事。对此,我们特意结合在冰灾、地震和奥运中广大农民工的表现来对政治动员下农民工的政治参与情况进行了分析,调查表明,在2008年发生的“南方冰灾、四川地震、北京奥运会”中,农民工群体表现出了高度的社会责任意识。一个国家的政治动员能力也能反映出这个国家的综合国力,在一些社会突发事件(如2008年的地震)中,我国所表现出来的政治动员能力赢得了全世界的广泛赞扬和钦佩。从数量上来说,农民工已成为我国社会不可忽视的一支力量。事实证明,在这些政治动员中,农民工群体都发挥了不容忽视的作用,并且他们的积极参与为构建良性的社会具有重大的意义。

(五)情绪发泄型参与

长期以来,由于我国二元户籍制度的限制,农民工缺乏社会政策的关心,农民工流入地的社会政策不能覆盖这个群体。现有的体制主要是管理他们,缺乏为他们提供相关的公共服务的职能。[7]农民工在城市,有自己的利益要求,而他们属于弱势群体的角色定位则决定了其利益很容易受到他人的侵害。而在现有体制下,农民工要维护自己的权益,必须通过一定的政治参与手段来解决面对的问题。在这一条件下,当利益表达渠道不畅致使问题迟迟得不到解决时,农民工的长期心理压力极容易产生反社会的情绪甚至反社会的行动,最后导致他们采取极端手段,比如围攻政府、暴力冲击国家机关、在公共场所跳楼或自焚等,这些行为扰乱了社会秩序的正常运行,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也因此酿成了一些比较严重的群体性事件。

这类群体性事件即“社会泄愤事件”,它的特征表现在:第一,这些事件主要是因偶然事件引起,一般都没有个人上访、行政诉讼等过程,突发性极强,从意外事件升级到一定规模的冲突过程非常短;第二,没有明确的组织者,找不到磋商对象,绝大多数参与者与最初引发的事件并没有直接利益关系,主要是路见不平或借题发挥,表达对社会不公的不满,以发泄为主。这种所谓的“无直接利益冲突”或“泄愤性冲突”是社会泄愤事件区别维权事件和其他事件的最主要特点;第三,在事件发生和发展过程当中,信息的传播有新的特点,其中,短信和网络传播的各种信息,对事件发生和发展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第四,有打、砸、抢、烧等违法犯罪的行为,不仅给国家、集体和个人造成财产方面的损失,而且会产生较大的社会影响。在一定意义上,社会不满是一种社会心理,这种社会心理具有一定的传染性,它通过一定的载体传播而与相同社会处境者产生共鸣。如果民众的社会不满长期得不到消解,就会产生国家政治合法性危机这一非常严重的后果。

三、农民工权利主张型政治参与

农民工权利主张型政治参与,是指农民工以权利为导向,为实现自己或其群体的某种权利或者维护其利益的一类政治参与活动。事实表明,权利主张型政治参与的出现是公民政治文化生长的结果。公民政治文化的生长意味着农民工在流动中政治知识扩展,政治参与意识和效能感增强,“公民意识”逐渐形成并得到强化。随着我国工业化、城市化进程加快,广大农民工的权利意识、民主意识也随着经济状况的改善而增强。从目前的情况来看,这一类型的政治参与在农民工中尚属少数,但随着公民权利意识的成长,权利主张型政治参与在农民工群体中兴起和发展又是一个必然的现象。

(一)农民工通过组织化平台的政治权利主张

恩格斯认为,“在社会主义社会,一切人,或至少是一切国家的一切公民,或一切社会的一切成员,都应当享有平等的政治地位和社会地位”[8](P444)。但是,在当代中国,农民工在城市还受到种种歧视,而且是一种体制性歧视,也就是由我国长期以来的城乡二元体制所形成的诸多社会经济政治制度所致。从整体上来说,这些制度使农民工不能同市民享受到同等的国民待遇,所以,有人称这是一种体制性遗忘与制度性歧视。

新时期,我国农民工已是产业工人的主体,他们为城市发展作出了巨大的贡献,然而,我国的二元户籍制度并没有适应农民工群体的发展需求,旧制度已成为阻碍农民工公民权利实现的关键所在。在对广州、湖南两省农民工的调查中发现,由于在城市工作生活中权益遭受侵害的情况经常发生,农民工迫切需要有代表自己利益的组织,希望建立各种组织或机构来代表和维护外来人员的利益。因此,在调查中,绝大部分的农民工认为“需要成立工会等维护其权益的组织”,这部分比例占83.0%。然而,只有24.4%的农民工表示参加了打工地的组织,可见农民工组织化程度之低。在少部分参加了相关组织的农民工中,主要加入的组织是团组织、工会、党组织、民间组织等。我国宪法赋予了公民结社的自由,农民工来到城市,一些城市政府却出于社会稳定的考虑,对老乡会、农民工协会等农民工自己的组织严加控制。因此,城市政府应转变思想观念,积极鼓励和支持农民工成立代表自己利益的组织,为他们的权利主张表达提供一个便捷的通道。

(二)农民工在权利主张上寻求制度性突破

在课题组调查中,当我们问及农民工“期望用什么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时,37.34%的农民工选择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问题,31.75%的农民工选择通过政府的制度来保护自己的权益,13.18%的选择通过组织不断向政府反映问题。由此可见,农民工已开始认识到法律法规对维护其自身权益的作用,意识到利益表达组织化的重要意义,也表明了他们对政府制度性保护的期盼。

在对农民工的访谈中,我们了解到农民工迫切希望能够通过多途径、多渠道、多种方式来保障他们的基本权利,希望城市政府能废除一些歧视性政策,在基本权利保障上能实现制度性突破。如:希望推选出能代表农民工心声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来维护自己的基本权利;希望能让他们参加单位的职工代表大会,发表自己的看法,表达自己的意见,参加单位的民主管理;希望有机会参加城市社区活动,享受社区公共服务。

四、结论

如今农民工已是我国产业工人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我国城市建设的中坚力量,但他们却还没能成长为公民政治参与中的有声话筒。只有彻底改革户籍制度等一系列歧视性制度和政策,加速农民工市民化,推进农民工的城市融入,建立和完善农民工政治参与的相关法律制度和法规,才能将农民工从土地的羁绊中解脱出来,让农民工享有与城里人平等的政治民主权利,真正拥有当家做主的政治地位,才能让农民工站在国家政治舞台上,发出自己阶层的声音,在不断的制度突破中实现他们的平等国民待遇,从而进一步完善我国公民的政治参与实践,丰富我国新时期的民主法治建设理论。

[1]王蒲劬.政治学基础[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

[2]叶礼群.对农民工政治参与渠道缺失的分析与对策思考[J].内蒙古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1).

[3]邓秀华.自治背景下流动农民的政治参与[J].湖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5,(1).

[4]陈成文.社会公平感对公民纳税行为影响的实证研究[J].管理世界,2006,(4).

[5]陈冬生.村委会选举中的贿选问题及其对策[J].山东工商学院学报,2003,(5).

[6]张明澍.中国“政治人”[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4.

[7]邓秀华.湖南农民工政治参与权益保障问题研究[J].湖湘论坛,2005,(6).

[8]中共中央编译局.马克思恩格斯选集 (第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本文通过对社会转型期中国农民工政治参与类型的系统梳理,将其区分为消极抵制型政治参与、动员卷入型政治参与、权利主张型政治参与三种主要类型,并深刻揭示其形成原因、表现形式和行为特征。最后,提出只有彻底改革我国的二元体制,才能最终完善我国公民的政治参与实践。

C912.82

A

1004-518X(2012)01-0192-04

邓秀华(1969—),女,湖南省社会科学院人才研究所研究员,主要研究方向为政治社会学。(湖南长沙410003)

本文系湖南省哲学社会科学基金资助项目(项目编号:09YBB250);湖南省软科学研究计划资助项目(项目编号:2008ZK3064)的阶段性成果。

【责任编辑:陈保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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