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字图书馆信息服务视角下著作权立法的效率与公平*

2012-02-15 18:12:23杨晓秋
图书馆学刊 2012年9期
关键词:国情公平效率

杨晓秋

(哈尔滨师范大学图书馆,黑龙江 哈尔滨 150080)

效率与公平是我国数字图书馆信息服务视角下著作权立法的两个重要价值取向,在我国数字图书馆著作权立法中,存在着信息资源分配的效率与公平的价值选择问题,从公平与效率视角看,有公平就必须要有效率,只保护著作权人利益,而无视社会发展的效率,同样谈不上社会公平。因此,公平与效率应是相辅相成的统一体。公平是立法的重要价值取向,不要把平等与公平混淆,应在界定这两个概念的基础上,从经济学的角度来探讨公平与效率问题,以此作为立法的参考,从而使数字图书馆信息服务过程中的著作权问题,通过相关立法得到合理有效的解决。

1 效率与公平理论概述

1.1 公平的概念

公平的含义很广,平等应囿于其中。平等含有相等和公正之意。从这个意义上说,平等问题虽然属于价值判断,但它有数量化的可能性,而公平则是不可以数量化的变量。瓦瑞昂对公平所下的定义是:“如果某一分配既是平等的,又是有效率的,我们就说它是公平的。”[1]

公平是作为普遍的正义观念在不同特定领域的具体体现。综合“公平”在中西语言和理论背景中的情况,其概念可理解为:一是公平在字面上虽与正义、公正、平等有区别,但在很多情况下,常被替代和互用;二是公平有时被用以指称抽象的、没有具体内容的、只作为纯形式和纯伦理的理想追求而存在的正义,有时又被当作被填充了具体内容的正义以及平等来使用;三是公平既在理论层面被逻辑地加以运用,又被用以言说和阐发现实的政策;四是公平有时指关于整个社会所有领域事务的“社会公平”,有时只能针对存在于社会某一特定领域的事务而展开讨论的公正或平等。[2]笔者认为,在数字图书馆视角下的著作权立法过程中,公平价值体现在著作权人的公平价值与著作权使用者的公平价值的整合之中。

1.2 效率的概念

效率在西方经济学教科书中的定义是:资源的有效配置所实现的帕累托最优状态,即社会资源的配置已达到这样一种状态,一种资源的任何重新配置,都不可能使任何一个人收入增加而不使另一个人的收入减少。由此可见,效率价值体现一种资源的有效配置。

信息资源是信息社会的一种重要资源,而知识资源隶属于信息资源,是信息资源的核心内容,其配置问题对社会经济的发展起着重要的作用。著作权保护问题属于知识资源生产、传播和分配等过程中的利益分配问题,该问题的合理解决,有利于实现知识资源的有效配置。

1.3 效率与公平的关系

效率与公平的关系首先是相互联系的、而非互不相干的。在一定意义上,效率与公平的关系是生产力与生产关系之间的关系、经济发展与社会稳定的关系、市场机制与政府调控之间的关系等。

首先,效率与公平是相互促进、相互影响的。效率是公平的基础,没有效率就没有公平实现的物质条件和源泉。因此,在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都要讲效率,不讲效率就不能有公平。谁拥有效率,谁就可能拥有公平;谁损害了效率,谁就损害了公平得以产生的基础和源泉,谁就必然伤害了公平。这一观点在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过程中已得到证明,效率优先、兼顾公平是我国领导人在国家特殊现实情况下的英明决断。此外,公平是效率的本体,没有公平就没有效率存在的理由和保证。在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都要讲公平,不讲公平就不能有效率。谁拥有公平,谁就可能拥有效率,谁伤害了公平,谁就损害了效率赖以存在的理由和条件,谁就必然损害了效率。

其次,效率与公平存在着相互对立、相互矛盾的关系。例如,数字图书馆信息服务视角下的著作权立法即是通过国家调控手段平衡著作权人和著作权使用者的经济利益,在立法上对著作权使用者或著作权人过分强调公平,都可能会导致效率的降低。

然而,这种相互矛盾、相互对立的关系并非是“鱼和熊掌不可兼得”、“非此即彼”的关系。有时在必须牺牲一点儿效率才能维护公平的情况下,也不得不牺牲一点儿效率,但不能从根本上伤及效率;有时在必须牺牲一点儿公平才能提高效率的情况下,也不得不牺牲一点儿公平,但不能从根本上伤及公平。也就是说,效率与公平有时是此长彼消的。在效率与公平严重失衡的情况下,在短时期内以较小的效率牺牲为代价换得较大的公平增进,或者以较小的公平牺牲为代价换得较大的效率提高,都是必须的。关键在于把握尺度,把握好效率与公平两者此长彼消或此消彼长的度。在数字图书馆信息服务视角下的著作权立法中,就是要根据各国的国情,把握牺牲著作权人或著作权使用者公平价值的最佳尺度,以兼顾提高效率的目的。

由此可见,效率与公平存在着对立统一性,具有相互冲突又相互促进的辩证关系。在数字图书馆信息服务视角下的著作权立法过程中,既要看到效率与公平相互矛盾的两个方面,即坚持两点论,又要看到其矛盾的主要方面和次要方面,把握事物发展的量变与质变规律,从而在动态发展变化的过程中,依据我国国情的具体变化,合理有效地控制数字图书馆信息服务视角下著作权立法中的效率与公平的最佳平衡尺度。

2 著作权立法的效率与公平问题分析

2.1 文献研究现状

针对数字图书馆信息服务视角下的著作权立法问题,研究者运用效率与公平理论进行探讨的文献较少。陈琳在《图书情报工作》2010年第4期发表《公共图书馆制度的公平与效率问题研究》一文,主要针对图书馆制度制定中的效率与公平问题进行阐述,虽然并未涉及著作权问题,但由于数字图书馆信息服务过程中的著作权问题的解决,也属于制度研究的范畴之内,因此,该文对数字图书馆信息服务视角下著作权立法的效率与公平问题的研究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3]薛青林在《经济视角下著作权合理使用的效率分析》一文中,认为知识产权立法中的合理使用体现一种公平属性制度,并运用经济数学设置模型,分析信息资源知识产权中合理使用的效率,同时指出从经济角度准确界定合理使用范围的意义,以及如何利于知识资源的有效配置。该文是唯一运用经济学的定量研究方法分析界定著作权“合理使用”本身的效率问题,其实质也是在公平与效率的关系上寻求一种最佳的平衡机制,以实现帕累托最优状态。虽然该文并未得出切实有效的结论,但为数字图书馆信息服务视角下著作权立法的效率与公平问题提供了全新的经济学研究视角。[4]

2.2 著作权立法中“公平”价值取向的度

数字图书馆信息服务视角下著作权立法主体包括著作权拥有者与著作权使用者,那么数字图书馆信息服务视角下著作权立法的“公平”体现为著作权拥有者的“公平”和著作权使用者的“公平”,如果用F代表著作权立法的“公平”价值,F1代表著作权拥有者的“公平”价值,F2代表著作权使用者的“公平”价值,那么即有:F=F1+F2。

基于以上论述,效率与公平这种关系的“度”的问题与各国的具体国情有着重要联系。由F=F1+F2可见,F是由F1和F2决定,对于F1来说,如果信息拥有者的公平价值无限增加,那么著作权使用者的公平将无限减少,反之亦然。但对于效率来说,F1或F2的无限增加或减少,效率也一定会不断减少,F也将不断减少,并且体现出整体上的不公平。因此,笔者认为,把握好著作权立法中“公平”价值的“度”的问题,即是把握好F1与F2的“度”的问题。如果F1=F2,那么F将处于最佳的“公平”状态,可将之看作是帕累托最优曲线中的“公平”的最大值,但此时效率未必处于最佳状态。因此,笔者认为,要根据不同国家的具体国情来选择F1与F2的比例关系,从而确定F的“度”值,使立法决策达到或更接近帕累托最优状态。

2.3 著作权立法中“公平”与“效率”的价值选择

“公平”与“效率”的价值选择是以各国国情为基础的,由于各国经济发展速度与水平始终处于不断发展变化之中,各国国情也在发生不断变化,这种变化存在质变与量变的差异,如果国情发生质变,其立法就需要修改和完善,以跟上国情发展变化的实际需要;如果国情发生量变,其立法还将处于相对的稳定状态。《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于2001年修订,已走过10年的发展历程,在这10年中,我国网络普及速度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可以说,10年间,我国的国情发生了质变,图书馆的信息服务也发生了质变,其标志是数字图书馆应运而生,且迅速得到普及和应用。因此,著作权立法要顺应时代发展的步伐,对“公平”与“效率”两个重要价值取向进行重新的考量,只有这样,才能使著作权立法跟上时代的发展步伐,才能对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起到应有的促进作用。

由此可见,“效率”与“公平”两方面价值取向具有动态发展变化的特征。这一点从不同发展水平国家的著作权立法上也有所体现。例如美国等发达国家,在著作权立法上,对数字图书馆信息服务,尤其是馆际互借与文献传递服务均有相关的法律认可和规定,且在具体条款上给予比较严格的权力限定,在公平价值上体现出F1>F2。从效率与公平的关系及发达国家的具体国情上来看:发达国家由于其经济发展水平较高,其国内外数字化文献信息资源丰富,数字图书馆所拥有的数字资源基本上能够满足用户的大部分信息需求,并且,由于其国家私有制的性质等复杂因素的影响,比较注重保护著作者的财产权。因此,在数字图书馆信息服务视角下的著作权立法过程中,对于“公平”价值的选择上具有偏向著作权人的态势。如果把发达国家在著作权立法中所体现的公平现状视为第二阶段,F1

中国是发展中国家,图书馆普遍存在经费不足、数字资源匮乏等问题,使得我国数字图书馆的数字化信息资源无法满足用户的需求,因此,在著作权立法中,应采用F1F2的状态,且与发达国家相比,在保护著作权人利益方面有过之而无不及,数字图书馆信息服务视角下的著作权问题并没有得到我国著作权立法部门的重视和认可。

2.4 相关建议

目前,我国著作权立法的“公平”价值明显偏向于著作权人,不利于数字图书馆信息服务的持续、健康和有序发展,可以说缺乏对公平与效率两个价值取向的双重关注,已不适于网络社会及我国国情的现实需求。

相关研究表明,进入21世纪以来,从认识和指导思想来看,我国已由20世纪90年代初至21世纪初的“效率优先、兼顾公平”,转变为“注重效率、维护公平和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更加注重社会公平’”。[5]因此,我国数字图书馆信息服务视角下的著作权立法,应根据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的现实情况,科学把握立法中的公平与效率价值选择尺度,不应照搬国外相关的法律、法规,采用统一的立法理念。应看到我国信息资源的不足、经费的短缺、经济和科技落后于发达国家等现实情况。作为一个发展中国家,要求在知识产权方面与发达国家保持一致,不仅妨碍了发展中国家的科技水平的提高,同时也是对发展中国家公众利益的一种侵害。

笔者认为,我国著作权法的修订应在借鉴国外立法经验的基础上,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给予适当的调整和细化。一是在著作权立法上,针对数字图书馆信息服务过程中存在的著作权侵权问题,给予较明确的规定,并在复制的数量上进行限定,其限定的尺度应略优于发达国家的立法标准;二是由国家图书馆牵头,组建著作权保护小组,行使著作权保护的监督、培训、调查和研究等职责,在增强行业自律的基础上,为我国数字图书馆信息服务视角下著作权立法的修订工作提供重要的参考依据,使著作权立法的修订能够适应我国国情的发展与变化;三是著作权立法应对数字图书馆信息服务过程中的著作权问题给予专门的规定,而不应模糊隐含在其他条款中,以增强立法的可操作性;四是著作权立法应更多关注著作权使用者的“公平”问题,在对著作权使用者的“公平”价值给予适当倾斜的基础上,兼顾著作权人的利益,以期达到立法的帕累托最优状态,使立法能够更加适合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

3 结语

奥肯认为,效率与公平临界在不同国家体制之上,是一个永恒的主题。[6]数字图书馆信息服务视角下的著作权立法,其效率与公平的价值选择问题,始终是处于动态发展变化之中,要根据不同国家体制、国家发展的特点与阶段等具体情况做出合理的价值选择,使其在各阶段接近或达到帕累托最优状态。

笔者认为,当前我国数字图书馆信息服务视角下的著作权立法缺乏公平,公平是在平等与效率的基础上体现出来的,从世界范围来看,对于发展中国家的立法采用整体划一的立法理念本身就存在着立法上的不平等性,而且从我国国情来看,这种不平等的立法理念对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来说是低效率的。因此,应重新审视我国著作权立法的效率与公平问题,效率与公平的价值选择尺度只有建立在各国具体国情的基础上,才能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1] 朱荣科.平等与效率[M].哈尔滨:黑龙江教育出版社,1992:56-63.

[2] 张伯里.新的发展阶段中的效率与公平问题研究[M].北京: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2008:9-12.

[3] 陈琳.公共图书馆制度的公平与效率问题研究[J].图书情报工作,2010(4):28-29.

[4] 薛青林.经济视角下著作权合理使用的效率分析[J].图书馆,2009(4):60.

[5] 曾志琼.科学发展观价值选择的未来性和整体性[J].西昌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9):42

[6][美]阿瑟·奥肯.平等与效率——重大的抉择[M].北京:华夏出版社,1987:77-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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