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张红良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侦查阶段律师介入机制的实践与完善
——兼论新刑诉法的相关条款
文◎张红良*
[案情简介]2010年7月27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陈某、刘某尾随被害人周某至沙坪坝区回龙坝中学宿舍楼下,将周某掀翻在地后,抢走装有2000元现金和价值490元手机等物品的挎包一只。次日,刘某被公安机关抓获。8月2日,陈某投案自首。陈某、刘某的父母向被害人赔偿了全部损失。
8月19日,该案尚在侦查阶段,公安机关就通过沙坪坝区法律援助中心为陈某、刘某指定了援助律师。8月20日,两位律师到看守所会见了陈某刘某,并赴两人所在的学校、村居进行社会调查。8月25日,公安机关向沙坪坝区检察院提请批捕,随案移送援助律师提交的社会调查报告。8月30日,刘某的援助律师向检察院提交《律师介入意见表》,提出刘某有管教条件,建议不批准逮捕的意见。8月31日陈某的援助律师向检察院提交《律师介入意见表》,提出陈某具有帮教条件,无逮捕必要的意见。沙坪坝区检察院审查后,采纳了律师的社会调查报告和意见,于8月31日以无逮捕必要对陈某、刘某不予批准逮捕。
该案是重庆市沙坪坝区检察院推行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侦查阶段律师介入机制(以下简称律师介入机制;如无特别注明,本文所谓律师介入皆指侦查阶段的介入)的一个典型案例。
(一)律师介入时间提前到公安机关第一次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或对其采取强制措施之日
关于侦查阶段律师的地位和权利,《律师法》第33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受委托的律师……,有权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并了解有关案件情况。”原《刑事诉讼法》第33条规定,“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因此,律师介入案件地位不够明确,权利相对狭窄。而司法机关出于提高诉讼效率、确保侦查效果、减轻执法压力的考虑,在实践中对于律师介入多持抵制态度,使得律师权利不能得到有效保障。
为此,重庆市沙坪坝区检察院在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侦查阶段推行律师介入机制,确保律师权利的充分行使。2009年12月22日,该院与区公安分局、司法局会签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侦查、审查逮捕环节法律援助实施办法(试行)》,规定在公安机关第一次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或者对其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就要保证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获得律师援助。援助律师在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之前有权利和义务对未成年人的各方面情况进行调查,收集逮捕必要性方面的证据,并填写《社会调查表》提交给公安机关附卷。2010年12月10日,在沙坪坝区检察院的推动下,沙坪坝区政法委下发了《沙坪坝区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法律援助实施办法》,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自侦查阶段开始获得律师帮助的权利,以及援助律师在侦查阶段的讯问在场权、社会调查权、会见权等做出了全面系统的规定。目前,律师介入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比例达到100%。
(二)律师提供法律帮助的范围扩展到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日常表现、成长环境等逮捕、起诉必要性证据的调查收集
原《刑事诉讼法》第35条规定,“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律师介入案件后,大多将工作重心放在收集犯罪嫌疑人无罪或罪轻的证据上,对未成年人案件也不外如是。为提高辩护成功率,律师严格依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围绕“法定情节”寻找辩护证据,这一方面造成诉讼活动机械呆板,形成“就事论罪”的诉讼对抗;另一方面限制了案件材料范围的全面性,不利于从整体考虑犯罪嫌疑人的社会危害性和改造可能性,不利于司法工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良好统一。尤其在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其社会情况的证据材料,对于司法机关从轻、减轻处罚,做出微罪不诉、附条件不起诉决定具有重要的参考意义。
为此,该院积极推动律师法律帮助范围扩展到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日常表现、成长环境等逮捕、起诉必要性证据的调查收集上。如前述陈某、胡某抢劫一案,严格依刑法规定,两人已达到抢劫罪入罪标准,可以提起公诉。但该案律师积极开展社会调查,收集两人无逮捕必要性的证据材料,提出两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一贯表现良好,抢劫源于一时冲动,已取得被害人谅解,家庭和学校帮教条件成熟,建议对两人从轻处理的意见。该院采纳了律师意见,对二名犯罪嫌疑人先后做出不批准逮捕和微罪不起诉处理决定。目前,陈某已上初中三年级,刘某在跟亲戚当学徒学开挖掘机。回访中,陈某表示争取考上高中,将来读大学,为国家做贡献。刘某也表示要早日出师,待18岁后考上驾照做个自食其力的人。该案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良好统一。
(三)律师权利的行使得到有效保障
如果律师权利得不到切实保障,律师介入制度只会形同虚设。为此该院从以下三个方面保障律师权益,确保律师介入制度的实效:
1.积极协调相关单位,确保律师实质性介入。沙坪坝区检察院加强与区政法委、区人民法院、区公安分局、区司法局等相关部门的联系沟通,争取区委、人大的大力支持,最终通过区政法委以规范性文件形式下发 《沙坪坝区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法律援助实施办法》,使律师介入机制在全区司法机关统一施行。同时,该院多次组织经验交流会和研讨活动,不断增强律师介入机制的实效。
2.认真审查律师收集的证据,充分听取律师意见。该院内部制定了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审查逮捕环节讯问犯罪嫌疑人律师介入暂行办法》《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介入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审查逮捕程序暂行办法》,要求检察官在办案时认真审查律师提供的证据材料,充分听取律师意见,对于不采纳或不完全采纳的,给出审查意见,做出合理解释。
3.规范律师介入工作,提高律师介入的质量。一方面通过多种形式的交流、培训和理论研讨活动,提高律师业务水平;另一方面通过汇编《未成年人案件工作手册》送发公安机关、律师事务所,设计律师介入工作的相关表格,规范和提升了律师介入的效率和效果。
(四)律师介入机制成效明显
1.有效降低了未成年人案件的批捕率。律师介入机制实行以来,未成年人案件批捕率从74.83%降至47.66%,为全国最低。同时,律师在侦查阶段的介入也推动了公安机关执法水平的提高,逐步重视对逮捕必要性证据的收集,收集证据更加客观全面、案件定性更加合理准确。
2.有利于未成年人案件非犯罪化、非刑罚化。在推行律师介入机制后,随着逮捕率的下降,该院对法律规定可以不以犯罪论处、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处罚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审查起诉阶段以不构成犯罪不起诉或犯罪情节轻微不起诉,推动了未成年人案件非犯罪化、非刑罚化,有利于教育感化挽救未成年人。
3.有效提高了未成年人案件的帮教效果。通过对律师所收集证据的审查,检察机关能够全面把握未成年人当事人的日常表现和生活环境,能够依其具体情况制定有针对性的帮教措施,大大提高了帮教效果。该院帮教的不捕不诉未成年人,无一人重新犯罪。
(一)新刑诉法关于律师介入的具体规定
1.明确律师辩护地位。新刑诉法规定,“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同时增加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也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委托辩护人。”这既明确了律师介入时的身份,也明确了委托律师的主体,巩固了律师的法律地位。
2.明确律师权利内容。原刑诉法规定,“辩护人的责任是……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新刑诉法将其扩展为“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明确了诉讼权利也是律师保障的重要内容。同时增加规定,“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可以……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这明确了律师在侦查阶段的权利内容和提出意见权。
3.明确律师权利保障。在原刑诉法的基础上,新《刑事诉讼法》第37条新增看守所对律师会见应及时安排的规定,新增律师会见时不得监听的规定,第39条新增律师可以针对侦查阶段公安机关未提交的证据可以提请检察院、法院调取的规定,第47条新增,律师可以在其权利被妨碍行使时提出申诉控告的的权利。这进一步巩固了律师权利保障,要求相关部门积极配合律师权利行使,不得阻挠。
(二)新刑诉法关于律师介入规定的重要意义
1.保障人权原则的体现。新《刑事诉讼法》第1条就将“保障人权”作为刑诉法重要任务明确下来,这是刑诉法的一大进步。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会长王兆国在刑诉法修改草案说明上讲到,新刑诉法要“坚持统筹处理好惩治犯罪与保障人权的关系。”显然,确保律师在侦查阶段的实质性介入,能够更好地使犯罪嫌疑人利用“专业”力量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有助于“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利。 ”
2.强化诉讼对抗的措施。在刑事诉讼中,代表国家公权力的控诉方掌握丰富的司法资源,“力量巨大”;作为被诉一方的犯罪嫌疑人则以个体对抗国家,处于“弱势地位”。律师是被诉一方重要的力量补充,其独立性和专业性能够有效提升刑事诉讼对抗强度,而对抗加强既是程序公平的体现,也是实体正义的要求。新刑诉法明确了律师介入机制,加强对律师权利的保障,是刑事法律强化诉讼对抗的积极措施。
3.协调法律体系的需要。在新刑诉法出台之前,律师法和刑诉法关于律师在刑事诉讼中介入时间和权利范围的规定并不是完全一致,这为司法机关有意无意的抑制律师介入案件提供了法律“缺口”。新刑诉法不仅将律师法中律师介入的内容固定下来,而且规定更为具体,实现了律师法与刑诉法的统一,确保了法律体系的协调。
(三)律师介入制度实施中可能出现的问题及对策
结合沙坪坝区检察院在未成年人检察工作领域的实践,可以预见,新刑诉法律师介入机制在司法实践中的切实贯彻会面临一些问题,需要一定的过程。
1.侦查机关尊重律师观念的转变需要一定过程。沙坪坝区检察院律师介入机制的探索主要限于未成年人案件范围,但在探索初期依然受到公安机关的一定抵制。由于侦查阶段案件证据尚未收集完全和有效固定,公安机关“不太希望”律师介入,影响侦查工作。针对这一问题,沙坪坝区检察院积极加强律师与侦查机关的联系和互动,消除两者间的隔阂,摆正两者对抗方向,减少不必要的误解。一是日常工作中组织交流研讨会,加强双方沟通;二是具体案件中加强案件说理,坚持“依法合理”,理顺双方法律理念。目前,该区侦查机关对律师的抵触情绪大减,甚至开始主动要求律师介入。
2.律师权利的落实和保障需要一定过程。虽然新刑诉法对律师权利的内容和保障方式作了较为具体的保障,但在司法实践中作相应落实仍有一定难度。一是硬件保障不足。如看守所场所紧张,导致在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时无法及时安排房间会见。二是制度设计不够完善。如新刑诉法虽规定了律师的申诉和控告权,但没有明确申诉控告处理时间,而只是规定“有关机关应及时进行审查”,这给“有关机关”的敷衍推诿留下法律缺口。沙坪坝区检察院联合相关单位出台的律师援助文件就在制度完善方面做了较为积极的尝试,明确了包括公检法三家在内的为律师提供帮助的具体程序和措施。
3.律师自身业务水平的提高需要一定过程。在沙坪坝区检察院探索初期,律师在保障犯罪嫌疑人诉讼权利方面的力度不够。部分律师只注重对无罪或罪轻的与案件相关的直接事实证据的收集,而忽视对批捕必要性和影响量刑的证据材料的收集,诸如犯罪嫌疑人日常表现、道德品行、生活环境、帮教条件及再犯可能性等。对此,沙坪坝区检察院主动与律师沟通,帮助律师明确证据收集范围,提高介入水平和质量。
总之,侦查阶段的律师介入需要一定过程。重庆市沙坪坝区检察院在未成年人案件领域的先行先试为新刑诉法相关条款的落实和完善提供了有益参考。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4000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