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理土地使用权争议案件运用“尊重历史 面对现实 有利生产 方便生活”原则的重要性

2012-01-29 12:52袁俊杰
资源导刊 2012年2期
关键词:土地权属面对现实使用权

□袁俊杰

处理土地使用权争议案件运用“尊重历史 面对现实 有利生产 方便生活”原则的重要性

□袁俊杰

案 例

甲某和乙某南北隔路相邻,甲某居北,乙某居南,双方的中间是东西胡同(甲某宅基的唯一出路)。在东西胡同以南原系丙某(案外人)管理使用的宅基,多年来甲某与丙某未发生过土地使用权争议。2005年丙某将该处房宅转让给乙某管理使用。2007年乙某将原丙某的老堂屋扒掉,翻建成楼房八间。乙某在新建楼房后墙以北打有散水坡(宽度是0.90米)。乙某认为在其散水坡以北还有其一尺半(0.50米)滴水,欲在散水坡北0.50米处打围墙,甲某认为争议地是自己行走多年的出路,双方因此发生土地使用权争议。

国土部门调查后认为:甲某的宅基已形成且向东通行多年,其行走的出路是其唯一通道,争议地已作为出路通行多年,多年来甲某与丙某从未因此出路使用权发生过争议,甲某主张争议地是公共出路的一部分依法应予支持;乙某取得该宅基,将楼房建起后,在其房后已建成宽度为0.90米的散水坡,其宅基现状已经形成,即便散水坡以北还有其一部分“滴水”,但“滴水”也已作为公共出路通行多年,若乙某再主张散水坡以北0.50米土地(争议地)的使用权,必然导致该出路的通行不便,故乙某主张争议地是其宅基的一部分归其管理使用的理由不能成立,乙某在争议处打围墙的行为依法不予支持。因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16条、第9条的规定,本着“尊重历史、面对现实、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的原则,经研究决定:争议地为公共出路的一部分。

该决定为双方当事人送达的同时,我们又向双方释明这样处理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对双方依法进行了思想疏导,通过辩法析理,使双方心服口服。双方当事人对该决定均未提起行政复议,亦未提起行政诉讼。

分 析

此类纠纷产生的主要原因是:农村老宅基的确权发证工作还未全面完成,很多宅基边界不清;部分群众的法律意识淡薄,小农思想和私有制观念依然存在,总认为土地是自己的私有财产,导致土地使用权纠纷时有发生。

笔者认为,土地权属争议案件一般情况比较复杂,且有的年限很长,牵涉不同时期的政策及法律、法规。故在具体操作过程中,除严格依法处理外,还应本着“尊重历史、面对现实、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的原则,妥善处理。

首先,应本着“尊重历史,面对现实”的原则进行调处。一要认真审查双方当事人所提供的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的批准文件和确权证明。由于受操作规程、具体承办人员的素质等因素的影响,当事人所提供的权属批准手续和确权证明有时候并不一定能真实反映土地权属的实际使用状况。这在土地使用证方面尤为明显,由于历史原因和现实变化,会出现证载面积与实际使用面积不符、土地权属重叠、四至界线不清等情况。这就要求我们在实际操作中,认真审查当事人所提供的权属证明和批准文件,采信那些反映真实情况的证明文件作为处理案件的依据。二要参照实际使用状况进行调处。处理土地权属争议案件,在双方当事人都不能提供有效的权属证明文件时,或者虽有权属证明文件,但该文件不能正确反映真实情况,土地权属出现交叉、重叠等现象时,作为办案人员,在认真审查权属证明的同时,应当认真调查争议土地权属的历史及来源和实际使用状况,按照实际使用状况进行调解和处理。

其次,要本着“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的原则进行处理。在土地权属争议案件的过程中,仅仅按照“实际使用状况”进行确权还是不够的,有时更需本着“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的原则进行调处,特别是一宗土地出现交叉使用或共同使用的情况下,例如在本案的处理中,更应本着此原则进行调处。

本案的处理,就是遵循了“尊重历史、面对现实、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的原则,使得双方当事人心服口服,服从处理意见。

(作者单位:睢县国土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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