贪腐失自律 试法毁前程
—— 温某受贿案剖析
温某,男,1963年12月出生,辽宁省盖州市人,1995年1月入党,大学文化。案发前任国土资源部地籍管理司副司长兼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副主任。2006~2009年间,温某利用职务便利,接受北京世纪国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某、总经理李某的请托,在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过程中,为该公司承揽土地调查项目、减免行政处罚等事宜提供帮助。为此,温某先后三次收受董某给予的人民币共计70万元和北京世纪国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20%的干股(2007年1月价值人民币20万元)。后其将上述股份退回(2008年7月价值人民币100万元)。2011年2月,温某因犯受贿罪被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在案扣押的人民币70万元予以没收。温某受到开除党籍、开除公职的处分。
温某利用职务之便,收受贿赂,谋取私利,给国土资源部门造成不良影响,也断送了个人前程,并使其钟爱的家庭受到伤害。教训极为深刻。
1.党员领导干部要不断加强世界观改造,筑牢廉洁从政思想防线
温某在学生时代刻苦学习,勤劳简朴,品学兼优,立志要为社会主义祖国作贡献;走上工作岗位后,他曾经勤奋努力,对工作认真负责,精通业务,任劳任怨,出色地完成一系列工作任务,并被委以重任,43岁即担任国土资源部地籍管理司副司长兼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副主任等要职;他还曾获得部级科技成果一等奖、国家科技成果二等奖。在许多人眼里,他前程似锦。但是,一个原本在学习、思想、工作等方面表现不错,并长期勤奋努力的干部,却随着职位的升迁,尤其是掌握较大权力之后,放松世界观改造和自我修养,不能严格自律,导致私欲膨胀,经不起金钱的诱惑,走上贪腐犯罪道路。此案告诫我们,党员领导干部一定要不断加强世界观改造,重视思想道德修养和党性修养,筑牢廉洁从政思想防线,任何时候都不可贪占法外之私利,不可心存一线之侥幸。否则,必将付出沉重的代价,带来终生的悔恨。
2.党员领导干部要保持清醒的政治头脑,绷紧党纪国法这根弦
在温某与董某的交往与“交易”中,温某并非“法盲”。在董某先后几次要送温某干股时,温某一开始并没答允,是在董某等人反复劝说之下,他才动心的。他也曾担心用自己或家人的身份证直接持股影响不好,而借用他人的身份证办理了入股事宜。之后,他心里很不踏实,又翻看了一些相关规定,愈加认识到“入股一事不合适”,就自己提出要把股份撤出来。在这整个过程中,温某是在董某等人频频的“善意”说服面前,渐渐放松了警惕、放松了党纪国法这根弦,其心理防线和道德底线逐步被冲垮而当了金钱的俘虏。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国土资源管理干部作为土地、矿产等稀缺资源的管理者,往往成为形形色色不法老板、商人竞相拉拢的对象。国土资源管理人员,尤其是党员领导干部要从温某受贿案中吸取教训,在各种诱惑面前,一定要保持清醒,绷紧党纪国法这根弦,拒腐蚀永不沾,一定要在党纪国法允许的范围内活动,切实做到知法、守法、不违法。
3.党员领导干部要谨慎交友,正确运用手中权力
世上没有免费的午餐。很多情况下,一些老板、朋友“出手大方”是冲着某些党员干部手中掌握的公权力来的。该受贿案中,温某和董某是老乡、朋友,交往密切,温某提出贷款50万元,董某马上就送到,之后还多次向温某表示这50万元不用还了。然而,董某并非无所图,按其自己说法,他那样做,是为了得到温某越来越多的“关照”和“帮助”。事实正如此,温某运用职权及影响,先后帮董某“摆平”了地方上的麻烦,还取得了上千万元的项目合同等,使董某及其公司获得可观的经济利益。而温某则在上述“友情”交往中,越陷越深,最终换来牢狱之灾。温某交友不慎、放松警惕、丧失原则、滥用职权、酿成苦果的沉痛教训告诉人们,在社会生活中,虽然不能没有朋友,但交友要有原则,不能丧失理性、好坏不分,最基本的是不能越党纪国法的雷池。尤其是党员领导干部更要谨慎交友、从善交友、择廉交友;要时刻牢记自己的身份,把握好工作关系与私人关系的尺度;要警惕别有用心的“朋友”的“感情投资”和形形色色的“公关”行为;要树立正确的权力观,坚持为国家和人民掌好权、用好权,决不能把权力用于谋取个人私利。
4.各级党政组织要进一步加强对党员干部,尤其是党员领导干部的教育、管理与监督
温某走上犯罪道路说明,在对党员、干部的教育、管理与监督方面,还存在薄弱环节。各级组织要对党员干部进一步加强理想信念、政策法规、党纪政纪和职业道德、反腐倡廉方面的教育。要善于运用典型案例,以案说法,使教育真正入脑入心,使受教育者切实提高政治素质和抵御各种消极思想侵蚀的能力,增强遵纪守法的自觉性与政治免疫力、自我约束能力。同时,各级组织应进一步重视加强对党员干部的管理与监督,并关注干部八小时之外及其家庭方面的情况,发现异常,要及时谈心、提醒、打招呼,使党员干部始终处于组织的有效监督之下,始终保持健康向上的工作、生活态度,在错综复杂的社会环境中依法行政,廉洁自律。
(原载《国土资源系统警示教育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