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 洁
1989年,安阳市文峰区A村村民王某取得宅基地一处,并建房五间。1991年,王某与妻子搬到市区居住,并将户口迁至市区,仅留一子王甲在老家。1995年,县政府核发宅基地证时,因为王某户口已移出,便由王某出具证明,将该处宅基地登记在其子王甲名下。此后,王甲一直在该房居住,并娶同村村民李某为妻,生子王小甲。2010年5月,王甲因车祸去世,李某与王小甲仍在该处房屋内居住。2011年,王某退休后与妻子一起搬回A村家中,但户籍仍在市区。2012年3月,李某与邻村村民张某结婚,张某入赘A村。王某遂要求李某搬出老房,并要求确认宅基地的使用权归其所有。
国土部门在研究该案时,出现三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王某现在不是A村村民,不符合宅基地审批条件,不予受理。
第二种意见认为,这宗宅基地是王某申请的,虽然王某将户口迁出,但地仍应归王某使用。
第三种意见认为,1995年宅基地证是发给王甲的,并且村委会也提供了王某出具的同意将宅基地证办给王甲的证明,因此该处宅基地的使用权人是王甲。王甲去世后,按照《继承法》有关规定,房屋由王某、李某和王小甲继承,因此三人都可享有使用权。
笔者认同第三种意见。虽然1989年该宗地由王某办理的申请手续,但1995年进行的土地登记是总登记。经王某出具证明,县政府颁证确认后,王甲已合法取得该宗宅基地的使用权。王某死后,其父母、妻子、子女依法继承宅基地上房屋,并因此获得该宅基地的使用权。故不宜将该宗宅基地确认给王某一人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