臧志军
从一个网络事件谈起
臧志军
最近,网络上有这样一个事件:一个自称姓马的男孩与济宁某职业技术学院的团委副书记曾是恋人关系,两人刚刚两人分了手。这个马姓男子因爱成仇,把两人激情时的照片上传到网络上,随即被警方拘留,但照片已在网上散播开来。这位团委副书记所在学校有一个官方回应:郑××并非网传的“济宁××学院团委副书记”,而是该校普通教师,不在团委工作。因感情纠纷,郑××前男友为打击报复,将照片传至网上,该事件纯属个人行为。事发后,郑××已被开除团籍,并已经离开学院。
我不准备对此事件发表任何评论,只想列举一虚一实两个案例说明这类事件的复杂性。
斯特拉克(Strike)在他的《教育行政伦理学》中虚拟了一个案例:某位校长在周末来到百多英里外的一个小镇的酒巴里喝酒,有个女郎在表演脱衣舞,他惊讶地发现这个脱衣舞女竟然是他所在学校的一个老师!不过好在,这是在外地,现场的都是当地人,好像不知道舞者是个老师,而且他也是学校里第一个知道这个情况的人。可他是个校长,必须要面临一个选择:是否应该开除这位老师?
这个问题显然不简单,至少会引发以下三个问题:这位老师的行为是否不道德?一个人是否应该因为不道德的行为被开除?这位老师的行为是否影响到了学生?
对于第一个问题,首先要说的是,跳脱衣舞是否就是道德败坏?在这个多元的世界好像是有多种答案的。其次,所谓的道德总是面向人与人之间关系的,她跳脱衣舞的行为即使是不道德的,但在她所工作的小镇她仍然是道德的,因为根本没人知道这件事,不过现在校长已经知道了,是不是说她的行为已经是一个道德问题了?至于第二个问题,教师的道德守则一般会要求教师“不得从事不道德行为”,可什么是不道德行为,哪些不道德行为可能会引发如开除这样严重的后果?对所谓的“不道德行为”的理解好像可以很宽泛、很随意的吧?学校是否有权利根据一句含义模糊的“不道德行为“来解雇教师?至于第三个问题,有人认为,她的行为到目前为止也没有对学生产生任何影响,她仍然是一位尽职的好老师,但还有一种观点认为纸是包不住火的,这种事迟早会被人知道,到时就会对学生产生影响,所以教师一旦被认定有影响学生的行为,就应该受到处分。
这类有关道德与伦理的讨论一般不会有什么结果的,人们只是通过讨论对一些问题,产生新的看法而已。斯特拉克最后也难以下一个明确的结论,但他重点介绍了一个观点:人们只有在自己的行为影响到他人时,才应该为他们的行为负责,同时如果人们的行为只影响自己的个人福利那么他们有权自己决定行为方式。不过他也问到:如果上面故事中的老师不是在跳脱衣舞,而是被发现是黑社会成员,这位校长该怎么办呢?
如果说以上还是一个学术讨论的话,下面的案例则切切实实影响到一个人的饭碗:1977年盖洛德诉塔克玛学区案(Gaylo r d v.Tacoma S choolD i s tri c t)。
盖洛德是塔克玛学区某中学的老师。1972年的某一天,一个毕业了的学生告诉学校的副校长,那位盖洛德老师可能是个同性恋。副校长当天就询问了盖洛德,被告知确实如此。学校一个月后做出决定:解雇盖洛德老师。经过听证,两个月后,盖洛德被正式解雇。盖洛德不服,认为自己是同性恋这一事实是由学校公开的,因此,他不应对公开同性恋状态一事负责。他将此案上诉到华盛顿最高法院,1977年,法官最终裁定盖洛德败诉。最高法院的判词中包括两个主要观点,一是盖洛德的同性恋状态被公开后已经影响到他的教学效果,因为这会影响到学生、家长、学校管理者和其他教师与盖洛德的关系;二是同性恋确实是不道德的,学校依据塔克玛学区的规定解雇盖洛德是合法的。至于盖洛德的辩解,最高法院认为,副校长向学校以及学区汇报此事是职务行为,学校委员会有责任保护学校和学生,不应为泄露个人隐私而承担责任。
以上两个案例有一些共通的问题:(1)教师的隐密的个人性行为是否会影响他(或她)的教育活动?1915年,美国西弗吉尼亚地方教育局曾规定:女教师在职期间不准结婚、晚八点与早六点之间必须在家、不准与男性同乘小型交通工具、裙子最短不能超过踝关节以上两寸等。现在,这些有性暗示的规定早已被抛弃了,甚至在有的国家同性恋已经合法,学校已经很少干预教师的私生活,那么,教师个人活动的边界在哪里?性生活被公开后,是否会一定影响到他(或她)的教育效果?(2)教师道德的评判标准由谁掌握?如果仅凭一些官员的喜好作为教师道德的评判标准,那么教师无疑是世界上最高危的职业之一,因为不知道什么时候他(或她)就不道德了。那么由公众来判断好不好?美国曾发生过一个社区的家长联名要求学校解雇校车司机的案例,理由是这个司机留了小胡子,不像好人,学校竟也支持了这一要求。看来,公众并不总是理性的。(3)对盖洛德的处理显然遵守了程序的规定,那么在中国该如何坚持起码的程序正义,又有几个中国的教师能把这个事情搞明白?
原来为本文准备了两个题目“教师的裸体与权利”和“教师的性权利与工作权”,都被认为太刺眼,甚至有人认为整篇文章都不合时宜。但我想,教师的个人隐私与工作权的问题,不会因为我们把头埋在沙子里而真的不存在,那就换个题目吧,让话题继续飞。
(作者系江苏理工学院职教研究院副研究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