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展农产品流通的瓶颈与思考

2012-01-28 13:06张长厚
中国流通经济 2012年4期
关键词:批发市场流通农产品

张长厚

(厦门大学经济研究所,福建 厦门 361005)

责任编辑:陈静

农产品流通是连接农业生产与消费的桥梁。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农产品流通体系建设滞后已经成为制约我国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民收入增长的瓶颈。因此,培育多元化的农产品市场主体,健全多层次的农产品市场体系,发展农产品现代流通方式,提高农产品流通效率,成为发展现代农业与农村经济的必然要求。

一、现阶段我国农产品流通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农产品流通基础设施薄弱,流通成本高

我国农产品流通基础设施总量不足,布局不合理,各类设施不配套,设备陈旧落后。

大多数农产品市场的建筑仍然很简陋,大棚式市场、露天市场也不少,检测、储存设备少。农产品流通现代化所需要的冷链仓储与物流设施严重缺乏,导致农产品流通不畅,物流损耗大,流通成本高。据估计,我国物流成本一般占总成本的30%~40%左右,鲜活农产品甚至高达60%左右,而发达国家的物流成本则在10%左右。[1]流通基础设施落后导致农产品在储运过程中大量腐烂和损耗。

2.农产品市场主体规模小,组织化程度低

分散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民作为市场主体,处于农产品流通的起点,为流通提供商品源,很少与购买方建立稳定的供销关系,能够真正形成利益共同体的更是少之又少。而且,农民不可能充分掌握整个农产品市场的信息,往往只能被动地接受价格,使得农民在农产品流通中处于弱势地位。由于农村普遍缺乏具有独立产权的能够真正代表农民利益的经济组织,农民的组织化程度非常低,进出市场呈现无组织的分散状态,缺乏市场竞争力与自我保护力。

3.农产品流通环节多,流通效率低下

目前,我国最常见的农产品流通模式为:农产品生产者—采购商—产地批发市场—销地批发市场—农贸市场或超市—消费者。显而易见,这样的流通模式环节过多,流通链条过长。在流通过程中,农产品每经过一个环节都要被加一次价,这样必然会导致农产品零售价格大幅度提高,增加销售地居民的生活成本。而且,受储存保鲜设施和运输条件的限制,农产品腐烂变质与耗损严重,容易导致不必要的浪费和效率损失。据统计,目前我国水果蔬菜等农副产品在采摘、运输、储存等物流环节的损失率高达25%~30%,而在发达国家这一比率是5%以下。[2]每个流通环节的利润要求挤压了农产品生产者的利润空间,从而降低了农民的收入。

4.农产品流通信息服务滞后

一方面,由于农产品市场发育程度低,信息化硬件建设落后,一些市场仍然采用传统的板报、广播等方式发布少量的有关交易品种和价格的信息,甚至有的市场根本没有信息服务,导致市场信息情报功能未能得到充分发挥;另一方面,由于农产品市场规模小而分散,市场信息网络不健全,致使价格集中形成机制尚未形成。现有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所生成的价格信号资源十分有限,使得农户未能及时获取有效的市场信息,缺乏对市场的适应能力,往往会导致农产品生产出现“价高时一哄而上,价低时一哄而散”的大起大落现象。[3]

5.农产品流通领域的法律法规不完善

虽然经过多年的努力,我国已经制定并实施了一些农产品流通方面的法律法规,但总体来看,我国农产品市场的法制化与规范化程度还比较低,与农产品大流通相适应的法律法规体系尚未形成。这突出表现为,主体法律制度不完善,规范农产品市场交易的法律法规不健全,农业宏观调控法律不完善。[4]法律法规不完善影响着农产品流通的发展。

二、发展我国农产品流通的政策建议

1.加快农产品流通基础设施建设

完善的农产品流通基础设施是农产品流通体系高效运行的有力保障,决定着流通的质量。因此,首先迫切需要加快农村道路建设,尽快形成连接居民点、生产地和市场的道路网络;其次,应特别加强蔬菜、水果等鲜活农产品的仓储、冷藏、保鲜、运销设施建设,尽量减少鲜活农产品在储运过程中的腐烂和损耗;其三,加强农产品产地批发市场建设,特别是加快名优特农产品主产区批发市场建设,在产地建设批发市场,可以降低农民的信息搜寻成本,增加农民收入;最后,完善农产品检验检测设施建设,确保农产品流通质量与食品安全。

2.大力培育和发展农产品市场主体

(1)积极培育和发展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是实现农户小生产与大市场有效衔接的制度安排,而我国农户组织化程度低,不利于发展现代农产品流通。为此,首先要加快传统供销合作社的市场化改造,充分发挥其在长期经营过程中所形成的人才、设备与遍布全国范围的销售网络优势,提高经营活力与市场竞争力,促进当地的农产品流通。其次,大力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据统计,截至2011年6月底,我国在工商部门登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达44.6万个,入社农户达3000万户,约占全国农户总数的12%。[5]与美国、德国等几乎全部农民都参加了合作社相比,我国农民的组织化程度仍然很低。因此,要大力培育并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以提高农产品流通的组织化程度,使农产品能够批量销售以实现规模效益。

(2)加快培育、壮大农产品经纪人队伍。农产品经纪人一手连着市场,一手连着农民,在搞活流通、促进农业产业结构调整等方面的作用不可低估。但目前就整体而言,农产品经纪人队伍的整体规模仍然偏小,实力较弱 ,从业人员素质不高,文化程度普遍较低,因此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促进农产品经纪人队伍的成长壮大。例如,应举办农产品经纪人培训班,加强法制纪律教育,加强商品流通理论、市场营销等知识的培训,提高经纪人的经营素质与开拓市场的能力。同时,还要引导农民经纪人走联合之路,提高其组织化程度。

(3)发展壮大贸工农一体化组织。贸工农一体化组织一般由农产品加工销售企业与农民合作组织联合而成,实行一体化经营。通过联合,不仅能保证农产品加工企业可靠的原料来源,而且能保证农民所生产的农产品有稳定的销路,可增加农民收入,推动农村经济发展。因此,政府应通过采取信贷支持、财政税收支持等政策措施,重点扶持农产品加工销售企业特别是龙头企业的发展。

3.加强农产品市场信息化建设

首先,要加强农产品市场信息工程建设,加快建立具有权威性、快速、准确、高效的农副产品信息网络,建立健全信息收集发布制度,通过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每天向社会发布农产品供求信息、价格信息等;其次,建立信息中介组织,从事农副产品短期、中期、长期市场信息分析预测工作,适时向农民发布准确、实用的信息,以便指导生产,促进流通;[6]再次,发展农产品电子商务等现代交易方式,不断扩大农产品的网上销售,积极推动种植养殖大户与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充分利用网络,将自己生产的农副产品供应信息上网发布,寻求消费者或经销商联系销售签约,以拓宽农产品销售渠道,节约流通成本,探索信用交易、委托交易、电话交易等农产品流通新方式,逐步推动农产品市场由以即期交易为主向以远期交易为主转变,以降低交易成本。

4.健全农产品市场体系

健全我国农产品市场体系就是要不断培育和发展包括初级形态的农贸市场、较高级形态的批发市场、高级形态的期货市场等在内的“三位一体”、相互配套的农产品市场体系,形成以初级农贸市场为基础、以批发市场为中心、以期货市场为方向的结构完整、功能互补的市场网络。[7]

(1)继续发展多种形式的农贸市场。农贸市场在农产品市场体系中处于基础地位,当前要加快实施县乡农贸市场的标准化建设与改造,完善交易设施,改善交易环境。

(2)建设功能齐全的农产品批发市场。批发市场是农产品流通的主要集散地,是形成和引导市场价格的中心,必须将之作为市场体系建设的重点。因此,一要根据农业生产专业化分工和区域化布局,建立并不断完善各类农产品批发市场,注重提高其市场影响力和辐射力;二要提高农产品批发市场的经营管理水平,稳妥推进市场的企业化经营与集团化发展;三要提高农产品批发市场的国际竞争力,依托大型农产品批发市场,积极开展对外贸易,把更多名优特农副产品推向国际市场。山东寿光蔬菜批发市场始建于1984年,现占地面积600亩,累计投资总额2亿元,年交易蔬菜15亿公斤,成交额28亿元。该市场设施完善,配套机构健全,辐射范围广,带动能力强,其信息系统与全国二十多个城市联网,常年上市蔬菜有120多个品种,辐射全国二十多个省、市、自治区,并出口日、韩、俄等十多个国家和地区,是全国最大的蔬菜集散中心。[8]

(3)加快发展农产品期货市场。期货交易具有价格发现和规避价格波动风险两大功能。近年来,我国大豆、小麦、绿豆、玉米、棉花等农产品期货品种较好地发挥了经济功能,今后应逐步推出新的交易品种,同时充分发挥期货市场在引导生产、规避风险方面的积极作用。

5.加快发展“农超对接”流通模式

“农超对接”是指农户和商家签订意向性协议书,由农户向超市直接供应农产品的流通方式。“农超对接”的优势在于,将鲜活、优质的农产品由田间直接供应超市,农产品借助超市遍布各地的经营网点和发达的配送体系,以最快的速度进入千家万户。这种流通方式构建了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产销一体化链条,能最大限度地减少农产品流通环节,降低交易成本,最大限度地保持农产品的新鲜度,实现商家、农民、消费者共赢。[9]在我国,随着大型连锁超市与产地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快速发展,部分地区已经具备了发展“农超对接”流通方式的基本条件。

为打造青州优质农产品品牌,解决农产品卖难问题,山东省青州市供销社积极探索“农超对接”模式,从2008年起就开始与北京物美商业集团签订合作协议,联合成立了“山东蔬果联合采购中心”。从此,青州农民的蔬菜大棚搭上了“农超对接”的快车,头天下午采摘的蔬菜,第二天一早就能摆上北京的超市。目前,青州市供销社已经建立各类农产品生产基地五十多个,成立各类农产品专业合作社二十多家,16个基层供销社积极发挥作用,形成了便捷的农产品供销网络。[10]

6.加强和完善对农产品流通的宏观调控

发展农产品流通,离不开政府的公共服务与宏观调控。政府为农产品流通提供的公共服务和宏观调控主要包括:一是加强法制建设。要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逐步建立健全农产品流通方面的法律法规,调整规范流通环节各主体的经济行为。政府应运用法律手段实施对农产品流通系统的监管,为发展农产品流通提供良好的法律环境,以达到促进农产品流通与农村经济发展的目的。二是加强农产品质量监管。要加快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体系和检验检测体系。三是建立并完善对农产品流通的调控制度,特别是建立市场运行监测制度、重要农产品储备制度等,以保障农产品流通顺利运行。

[1]张贵友.我国农产品流通基础设施建设:问题与对策[J].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学报,2009(1):12-16.

[2]洪涛.转变流通业发展方式势在必行——从十七大报告的九种新提法看我国流通[J].今日中国论坛,2007(12):89-91.

[3]焦必方.农村和农业经济学[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9:201.

[4]陈璐,孙璐.我国农产品流通的法律研究[J].商业研究,2008(2):170-174.

[5]全国实有农民专业合作社44.6万个[N].农民日报,2011-08-10(1).

[6]张黔珍.农产品流通体系建设的国际经验及其启示[J].中国集体经济,2011(5):193-194.

[7]郭丽华,张明玉.我国农产品流通制度创新的总体思路[J].物流技术,2007(2):36-39.

[8]山东寿光蔬菜批发市场[EB/OL].http://www.vegnet.com.cn/Price/Market_50.Aspx,2012-02-26.

[9]张跃,毋俊芝.农民专业合作社在农产品流通中的作用[J].中国国情国力,2010(6):23-25.

[10]青州:农超对接 城乡共赢[EB/OL].http://www.smesd.gov.cn,2010-0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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