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陈世华 邵满春
2011年10月发生在广东佛山的“小悦悦事件”在社会上引发了强烈反响。小悦悦事件经由中国传统媒体与网络媒体的传播后,广为人知,并转化为媒介事件,出现了种种媒介景观,引发了全国性的道德反思热潮。媒体都批评路人的道德不作为,并延伸至反思全体民众的道德状态,演变为一场声势浩大的媒体和全民道德审判。现在,小悦悦事件逐渐归于平静,但余波未了,经过沉淀后,我们有必要反思媒体在其中的表现和行为。
目前很多文献都在研究“媒介审判”的相关议题,关注媒介审判的机理,探讨媒介监督与司法独立的关系以及相关对策,而很少有人关注传媒的“道德审判”。本文对传媒道德审判进行新的概念界定,尝试探讨为人所忽视的传媒道德审判问题,并以“小悦悦事件”为案例,分析传媒道德审判的表现,并辅以实证研究资料,探析媒介道德审判形成的原因,阐述其正面及负面影响,并思考解决之道。
传媒道德审判的界定首先要辨析几个相近的概念。媒介审判又叫新闻审判、舆论审判,一般是指媒介司法审判,指新闻媒介利用其公开传播的新闻报道或评论,干预、影响司法独立和司法公正。[1]目前学界探讨“大众传媒的道德审判”是指当前社会及学界针对大众传播媒体的道德责难。[2]本文所说的传媒道德审判指的是媒体自行宣判一个人或者一部分人不道德,而并非是指公众对传媒提出的道德批评。传媒道德审判实际上是将媒介司法审判移植到道德领域,媒介在道德审判庭上宣布他人不道德。传媒道德审判的主体是传媒,而非公众,客体是新闻事件当事人,而非传媒,这与一般意义上的公众针对大众传媒的批判有着本质的差异。当社会上发生一些新闻事件引起了传媒关注,媒介报道中发现了涉及道德或者不符合常规和习惯的行为,并上升到道德高度,批评当事人或者某一类群体没有履行道德责任和义务,并在媒体上进行道德谴责,经由大众传媒传播,产生广泛影响,对当事人构成或多或少的伤害。
传媒道德审判有几个基本特征,权威性、影响性、导向性。传媒被誉为第四等级,在社会结构中扮演耳目喉舌的重要角色,传媒拥有强大的政治经济资源,长期运作积累着一定的公信力,掌握着强大的话语权,当传媒宣称他人不道德时,会被公众认为是真实可信的,具有权威性,很容易对他人产生影响。传媒具有庞大的受众群,传媒的道德审判借助各种传播渠道快速传播,产生广泛的影响。传媒具有一定的导向功能,传媒道德批评经过大众传媒渠道,会被公众认为主流和准确的声音,由于社会“沉默的螺旋”作用和从众心理的影响,持有不同观点的人不断沉默,而从众者日益增加,传媒的声音占据统治性地位,最终使传媒的道德审判成为社会压倒性的意见,出现舆论一律的局面。在媒体道德审判而引发的全民道德谴责的氛围中,很少有人敢为当事人辩护,也很少有人愿意接受他们的无辜自辩。当事人有苦难言,即使辩驳也无人理会。
在小悦悦事件中,媒体将18个路人推向前台,进行口诛笔伐式的道德拷问。大多数媒体将他们冠以“冷血、冷漠、麻木、见死不救、不闻不问、视若无睹、看客、罪恶滔天、人性泯灭、无情、行尸走肉”等字眼,假设他们是道德冷漠之人,是公德“罪犯”,应该受到惩罚,并认为见死不救是因为受到了南京彭宇案的影响。但是真相真的如媒体所说的那样吗?苏州大学教授张成敏运用证据学和逻辑学证明,亲眼所见未必为真,画面可能也会说谎。18个路人确有冷漠者,但可能不都是见死不救,司机也未必丧心病狂。[3]笔者在类似时间(星期四下午五点半左右)、类似地点(南昌洪城大市场五金城)做了一个偶遇调查,在有效的40个样本中,绝大部分人(90%)都表示没听说过彭宇案,65%的受访者表示遇到类似情况,不管有没有路人都会施救。
小悦悦事件中的18个路人是否应该被聚焦、被人肉,接受道德审判?大多数媒体都是以自我为中心,从自己的视角和体验来看待新闻事件,很多说法也站不住脚,而没有设身处地地进行角色转换。小悦悦事件引发的道德审判,不仅伤害了路人,也在伤害媒体自身。我们要反思媒体的表现和行为,深思媒体为什么会众口一词,为什么会进行道德审判而缺乏异见声音。
“传媒道德审判”有复杂的社会根源,其产生原因可以归结为语言的多义性、文化传统的影响、媒体的越位、媒体商业利益的驱动、法制观念淡薄以及制度建设空白等多重因素。
汉字意义本身具有模糊性,汉字组合而成的陈述也就具有非客观性。金岳霖的事实论认为,事实看似客观存在,实际上是言说者的主观描述,带有主观判断和感受。新闻报道是一种叙事,而任何叙事都带有善恶美丑的判断。新闻报道往往是记者从自己的视角,而非读者或者报道对象的视角来看待新闻事件,这样就难免偏颇。报道小悦悦事件,记者的写作不可能完全不带有感情色彩,不可能具有完全意义上的道德中立性。比如小悦悦事件中用到的“矢口”意为一口咬定,实际上记者所表达的意思是,路人是看到的,而是不承认看到的事实。因此,对新闻事件的道德评判将是媒体信息传播不可避免的副产品。
“传媒道德审判”主要是由媒体角色越位或错位造成的。中国的新闻媒体大多具有官方或半官方的性质,依托强大的政治权威,传媒或多或少都有评判是非、解决纠纷的能力。[1]长期以来,媒体主要作为宣传工具和喉舌,其传播方式基本以“说教”和“灌输”为主,消弭了媒体传播信息的本位功能。在“小悦悦”这类争议事件发生后,媒体不是客观冷静地进行报道,揭示真相,而表现出义愤填膺,不吐不快。在进行批评性报道中,媒体常常以舆论监督的名义,以审判者自居,给他人定下罪状,扮演了非媒介的角色,出现道德审判现象。
类似小悦悦事件的新闻事件更容易成为舆论焦点和热点,引起公众关注。随着媒体竞争加剧,为追求轰动效应,一些媒体竞相追逐热点,生产各种过激言论,吸引受众的眼球,实现经济效益,这种恶性竞争也是传媒道德审判的部分原因。
此外,媒体没有严格区分报道和评论,使得新闻报道常常明显夹带记者的主观判断,表现媒体的倾向性意见,导致一些过激、煽情的话语出现在评论中,转化为传媒道德审判。
公众对媒体具有一定的道德期待,受众将传媒视为社会道德的引导者,理应成为社会与公众的耳目喉舌,传媒迎合受众的这种期待,自然就对社会事务进行激烈的道德批判,导致传媒道德审判。
传媒道德审判既有正面的影响,也具有一定的负面效应。
在积极层面,传媒道德审判能够监督民众,维护和促进社会道德发展,坚守社会正义。媒体本身肩负着一定的道德责任,是社会进行自我批判和反思的工具。传媒具有环境监测功能,能够及时监测、预警、调适和守卫社会道德,警戒外来威胁。传媒通过对社会发生的事物做出美丑善恶的判断,进行道德批评,塑造、引导主流价值观,为社会提供道德规范,协调社会的道德生活。不道德的事情在媒体上曝光,瞬间就可能受到成千上万受众的道德审判,想隐身并继续逍遥已不再可能。民主社会的良好治理必须倚赖公众对信息的占有和对社会现状的知情,媒体揭露社会的阴暗面,让公众了解真正的社会现实,从而更好地实现社会治理。媒体提供一定的公共教育职能——评估公共政策、监督政府行为并且批判公共道德。小悦悦事件中的媒体反思“彭宇案”的判决,要求政府重新评估现有的政策,并且猛烈抨击冷漠的社会,就是媒体道德责任的体现。
传媒道德审判在某种意义上可以理解为社会诚信与道德的回归。媒体开展维护正义良知的道德审判,发挥着凝聚人心、倡导正义、揭露丑恶的作用,营造一种公共空间的理性,或者公共理性,引导公众运用人类的理智而不是偏见、宗教或私利来审视和反思公共事件,维护公共道德。
“传媒道德审判”虽然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负面效应不可低估。
首先,背离新闻职业主义。新闻职业主义理念强调新闻报道的客观、公正、平衡,但在小悦悦事件中,媒体的报道用词激烈失当,带有强烈的个人感情色彩。媒体的主要职能是报道新闻、提供信息、引导舆论,如果超越此职能,转而担当“民间审判”的角色,将自身权力无限放大,是一种职能错位。[4]传媒在道德审判中将某些“细节”无限放大容易使引导舆论变成了激化舆论,对当事人“口诛笔伐”,对事实真相却语焉不详,一笔带过,虽然不一定违法,却与传媒的职能格格不入。当真相大白后,必须伤害媒体的公信力。小悦悦事件中18个路人被毫无怀疑地送上道德审判庭。媒体异口同声地发出了路人“冷血”的评论,并对路人和中国社会开出了种种道德处方,被裹挟的民意掩盖了事实真相和正常的理性分析。
其次,导致媒介司法审判。媒介道德审判与媒介司法审判紧密相连,在“道德审判”中,媒体往往占据着道德制高点,利用舆论影响人们心理、态度和行为,在社会上形成一种强势的审判预设,违反了无罪推定、罪刑法定、罪罚相适应等原则。“传媒道德审判”以道德评判取代司法审判,破坏了法治原则,妨碍司法公正,不利于公众树立正确的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有媒体将小悦悦事件与“彭宇案”相联系,将无人施救看做是南京“彭宇案”的后遗症。将小悦悦案盲目地与彭宇案相联系,则会影响到以后相关案件的审判。将“想救不敢救”的社会局面归咎于当初审理“彭宇案”,试图改变“彭宇案”的判决思维,“立法告慰小悦悦”等就是道德审判干扰司法审判的明证。
再次,误导受众。媒体拥有选择和解释信息的权力,具有话语权的绝对优势,容易造成信息不对称。如果媒体传播的信息不是完整、全面、客观的,就有可能误导受众。道德审判制造和引导一种群情激愤的舆论氛围,用偏激的意见淹没理性的声音,使得舆论更偏于非理性,使受众形成对事件的错误认知。媒体在未弄清事实真相的情况下,发出攻击性、煽动性和侮辱性的失实言论,会导致“群体极化”现象,人们朝偏向的方向移动,最后形成极端的观点。媒介道德审判由于言辞的煽惑性很容易“错杀无辜”,使人们丧失理性,形成一种扭曲的广场式狂欢。[5]
最后,对报道对象造成伤害。在义愤填膺护卫道德准则的旗号下,传媒道德审判的语言暴力剥夺当事人正当表达的权利和机会,会伤害报道对象的隐私权和名誉权。媒体快速不节制地表达观点,最终不可避免地出现极端言论和行为,当非理性的观点占据主流,将导致“多数人的暴虐”,给社会公众带来实质性伤害。小悦悦事件中的路人陆续被媒体“揪”到公众视线中,接受媒体和公众的道德审判。媒体人肉搜索式的报道,咄咄逼人的质问,导致部分路人不得不出面澄清,甚至向小悦悦的父母赔罪。有路人事后被认出,生活大受影响,甚至受到死亡威胁。
传媒的道德审判不可回避,但必须控制在一定范围内,即道德批评。为了避免道德审判的负面效应,媒体应该坚持新闻职业主义理念,坚守媒体责任,独立思考,积极开展调查研究,寻求真相,做到新闻报道和评论的客观、公正、全面、平衡。
传媒要明确角色定位,正确认识自己在社会系统中的责任和义务。传媒是监督社会的重要力量,但不能滥用监督职能,而应规范监督行为,调节传媒道德批评的角度、强度和尺度,敢于更要善于道德批评,避免大规模的、单向度的炒作,全面客观地报道事实,公正平衡地做好评论,避免越轨和越位,防止媒介话语权的滥用,防止“传媒道德审判”的形成。
传媒是社会结构的重要组成部分,占据一定的社会地位,比普通人享有更多的话语权,理应承担监测环境和舆论引导的重要职能。在媒介事件中,传媒应该时刻保持理智和警醒,努力去发掘真相,基于事实进行符合逻辑的判断,打破人云亦云和舆论一律的局面,传播正确的价值观,把握正确舆论导向,引导公众树立积极向上的价值观和人生观,培育理性的社会舆论,帮助媒介事件的妥善解决。
新闻报道用语要符合法律规范,避免无理性的谩骂和人身攻击。媒介应该谴责不道德行为,但一切都要限制在守法的前提下,媒体的任何动机都不能构成其逾越法律底线的理由。[6]新闻传媒在社会系统中运行,必须首先遵循社会规范和社会道德,否则其道德批评就缺乏合法性。媒介的道德批评要保护隐私,尊重人格,“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7]根据严谨的程序认定事实,尊重多方当事人的权利,保证司法的独立性与公正性。
传媒应该客观地陈述和记录事实,在信息传播中做好把关,注重报道的切入点、分寸和措词。评论要坚持公正性,主观上应无恶意,以事实为基础,对事不对人,不能想当然地做出联想,随意地将自己的价值好恶掺杂其中。媒体要加强调查研究,开出道德“处方”之前先进行“望闻问切”,充分全面地占有材料,避免信息不全或失真,不能完全依赖其他媒体报道的点滴表象,轻率做出结论。进行道德批评时,从诉诸感情到诉诸理性,避免个人感情色彩和说教意味,运用理性或逻辑的力量摆事实、讲道理。坚持报道的平衡性原则,改“一面提示”为“两面提示”,给冲突对立的各方当事人提供平等发言和申辩的机会。加强媒介自律是有效防范“媒介道德审判”,应对媒体权力过分膨胀的有效措施,[8]要提高新闻工作者素养,在媒体行业内部形成自控自律的氛围,在评论和报道中克制和冷静,遵守道德规范与伦理原则。
传媒代表公众开展舆论监督,如果传媒出现越轨行为,公众就有必要对传媒进行“再监督”,监督其监督行为,促使其回归正常轨道,避免传媒的道德批评发生异化,转化为道德审判。
传媒的理性化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9]媒体要信守新闻职业主义信条,做好调查研究,报道事实真相,更加理性、专业、规范,努力避免道德审判的负面效应,推进社会道德发展,为构建和谐社会贡献一份力量。
[1]慕明春.“媒介审判”的机理与对策[J].现代传播,2005,(1)
[2]郑根成.对大众传媒道德审判的伦理反思[J].浙江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9,(6)
[3]张成敏.路人们真的都见死不救吗?[N].南方周末,2011-10-27
[4]冯宇飞.从法理学的视角看“媒介审判”的负面效应[J].新闻战线,2002,(11)
[5]戴颖洁.道德审判止于公民隐私权之始[J].浙江传媒学院学报,2011,(2)
[6]邓晓东.人肉搜索的法律规制研究[J].武夷学院学报,2009,(2)
[7]陈硕.网络时代的媒介审判[J].江淮论坛,2010,(5)
[8]刘力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下的媒体职业道德规范[J].南昌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0,(6)
[9]王勇.媒介审判与和谐社会建设[J].黑河学刊,200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