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财政投入科研项目监管问题的报告

2012-01-28 10:25驻科技部纪检组监察局调研小组
中国软科学 2012年2期
关键词:科研项目监管监督

驻科技部纪检组监察局调研小组

作为一种战略性投资,党和国家历来高度重视科技投资,并积极采取多种途径持续加大财政科技经费投入力度,努力保持科技投入持续快速增长。伴随着经费规模的日益扩大,经费主管部门、经费申请使用者和社会公众对财政科技经费的分配和使用状况也日渐重视。温家宝总理早在2006年全国科学技术大会上的重要讲话中,就提出“要切实加强科技经费监管,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国务院针对《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实施的若干配套政策中,也专门要求各地方、各部门“要创新财政科技投入管理机制,建立严格规范的监管制度”。为此,在中纪委的统一领导和组织协调下,监察部、审计署、财政部、科技部等相关部委各司其职、积极探索,进一步加强了财政科技投入的监管,取得了明显的成效,并形成了诸多值得借鉴和推广的经验。同时,鉴于财政科技投入的监管工作在我国开展的时间并不长,但仍然面临一些制度性和非制度性的问题,有待于在今后的探索实践中切实给予解决。

为进一步完善有中国特色的财政科技投入监管制度,形成多元化的高效监管体系,有必要对我国现有的财政科技投入监管工作所取得的成就和经验以及存在的问题和不足进行全面深入的分析,并在借鉴国外成功经验和国际发展新趋势的基础上,提出有针对性的改进措施与建议。当前,我国财政科技投入主要是以项目的形式进行,在实践中最容易出问题和争议的也是这类,故而后文的讨论将聚焦于财政投入科研项目的监管方面。

一、我国初步形成较完整的财政投入科研项目监管体系

财政投入科研项目监管涉及财政资金使用监察、科技项目行政监督效能和行政机构自律等3个方面,要保证这些工作得以实现,就必须要有相应的监督主体、监督法律和监督制度作保障。为此,经过多年的持续努力,我国初步形成了较为完整的财政投入科研项目监管体系,有力地推动了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的科学化、民主化、法制化进程。

1.发展出多元化的项目监管主体

经过多年的实践探索,通过构建“分级管理、权责明确、规范透明、相互制衡、运转高效”的监管机制,我国基本形成了外部监管和内部监管相结合的财政科研项目监管体系。外部监督包括人大监督、审计监察监督、司法监督、政党监督和社会监督等类型,涉及各级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国家审计机关和监察机关、法院和检察院、中国纪委和各民主党派、社会公众和各类媒体。内部监督包括上级行政监督、各级科技行政主管机关监督、项目承担单位监督等,涉及各级科技行政主管机关的上级主管部门,科技行政主管机关内部的计划、财务、审计、纪检监察等职能机构,项目承担单位内部的财务、科研等。这些监管主体在法律法规或部门规章的授权下积极履行其职能或权力(利),推动我国财政科研投入项目监管工作逐步走上正轨。

2.初步构建了层次分明的监管法律法规体系

我国已经建立了以《科技进步法》为核心,以《国家科技计划管理暂行规定》和《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为基础,以科技部和相关部门其他规范性文件为主体、以项目类别为中心的财政投入科研项目管理法律法规体系。这些法律法规不仅涉及立项、评审评估到结题乃至知识产权管理的各个环节,还对经费监管、973计划、863计划、支撑计划等重要科技计划以及项目实施过程中的违法行为等,都制定了专门的规定或规范,从而在财政投入科研项目监管各个领域基本做到了有章可循,有制可遵。同时,在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基础上,各地方也根据自身实际,制定了大量配合法律法规具体落实的实施细则和地方规章,进一步丰富了多层次的科研项目监督管理法律法规体系的内容。

3.探索出一系列各具特色的监管模式和制度

国家和地方积极探索财政科技投入科研项目监管,形成了诸多富有特色的监管模式和制度。在监管模式方面,包括实行分类监管,目标管理与过程监督相结合,项目决策、执行、监督等关键职能适度分离,项目行政监管、专家小组监管和专业管理机构监管多元推进等。在监管制度方面,包括项目负责人负责制、信息公开制度、中介参与制度、专家咨询制度、过程管理监控机制等。各地方结合自身实际,相继创造了财务监理、技术监理和内部采购三大制度相结合的“重庆探索与经验”,广东省以中介组织促进廉政监督的政府购买科技中介服务模式和生产力促进中心模式,江苏省融立体监管、数字化监管和第三方监管于一身的系统监管模式,北京市以全方位奖惩体系建设为核心的综合监管模式等,进一步丰富了我国监管制度的内容。

4.制定了多样化的经费监管专门措施

我国高度重视经费管理在科研项目监管的重点地位,并采取了一系列有效措施。制定各类科技计划的经费管理办法,规范支出科目和相关标准、经费拨付、财务审计和验收等。加强项目经费全过程监管,强化预算评估评审,全面推行年度决算报告制度和财务验收制度,规范结余资金管理。为各重大专项项目承担单位设立“特设账户”,实行专户管理。推进公告公示等信息公开制度。优化项目预算管理,加强预算评审评估和立项评审工工作。推行节点控制机制,提前组织项目立项论证,细化下一年度预算。进一步建立健全经费预算评审评估机制,组织财务和技术专家对相关经费预算进行评审评估,形成公平、公正、公开的预算决策程序。建立经费绩效绩效评价制度和国家重点实验室专项经费预算安排与绩效评估结果挂钩的机制。

二、我国的财政投入科研项目监管工作仍然问题不少

目前,我国在财政投入科研项目的监督方面,虽已初步形成了内外结合、上下配套、纵横交错的复合型监督网络,但仍有许多突出问题,远未形成良性的监督生态。而且,随着国内外形势的不断变化,许多新的情况接连不断,对现有的监管体系构成了更大挑战。正视并深入分析这些问题,有利于更好地发挥监管体系的作用。当前,我国财政投入科研项目监管体系存在的薄弱环节主要体现为:

1.监督主体多元无序,监督缺乏合力

我国虽已形成多元化的行政权监督体系,监督主体众多,监督方式丰富,但总体而言,整个监督系统仍属群龙无首的局面,尚未形成一个严整有序、分工合理、协调互动、运转高效的有机整体。各监督主体或多或少都存在监督范围与权限不明的情况,相互间职能配置交叉重复。管理机构与评价、监督组织混合,管理职能与评价功能不分,缺乏独立的科技评估与监督机制和独立、权威的科技评估机构。各监督主体之间又缺乏沟通与联系,实际的监督工作存在不少“监督重叠区”和“监督真空区”。监督主体独立性与权威性不够,所开展的工作因为各种原因受到一定的限制和制约。各类监督主体的法律责任不明,相关规定较为粗略,缺乏足够的可操作性,导致监督主体缺乏有效履行责任的积极性。

2.监督法律体系仍不够健全,可操作性较差

我国虽然已经制定了若干监督方面的法律法规,但仍不够健全,可操作性较差。现有财政投入科研项目的监督管理法律位阶相对较低,除《科技进步法》做出原则性规定外,缺少财政投入科研计划管理的专门法律,而代之以一些行政规章甚至部门规范性文件。现有法律规定过于原则笼统,缺乏清晰明确的标准和可供具体操作的细则,各类国家科技计划的项目管理仍各自为政,许多行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科学性、严谨性不足,甚至相互矛盾。各类规定的灵活性不足、部分规定滞后,没有充分考虑到不同计划的特点和最新的发展变化。有些重要监督规范如《举报法》等尚未出台,致使监督活动缺乏法律依据,导致监督难以开展。信息公开和程序公开相关法律执行不力,监督主体难以获悉被监督方的真实情报资料和信息,监督无的放矢。

3.监督对象接受监管的意识和能力均需加强

当前,由于我国相关法制不健全、体制机制不完善、道德观念和行为规范教育不够,以及个人自律不严等因素的影响,违反科学道德的行为时有发生,科研诚信环境亟待改善。监督对象在类型、能力、领域与行业等方面的情况千差万别,其目标诉求同国家建立科技计划项目的初衷也不完全重合,不良的科研诚信环境为其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了操作空间,包括承担者采取不正当方式获得项目、利用不合理预算套取科研经费、不安规定使用经费、不兑现项目申请时所承诺的配套条件等,外部参与者对项目评审评估敷衍了事、影响过程公正性或越权越范围参与等,组织者介入项目立项与实施过程等。在科研诚信环境不佳的情况下,主动接受监管的意识和能力仍不强,对于现有的监管体系已经构成了严重的挑战。

4.监督机制不健全,监督体系不完整

科学、有效的监督机制应当贯穿于财政投入科研项目管理的全过程,但我国目前的监督重点仍放在“纠偏于既遂”的事后监督,而轻视“防患于未然”的事前监督和事中监督,导致事前监督和事中监督相对薄弱,从而产生了项目指南制定过程不透明、专家评审不够独立、部分大项目立项过程竞争性不足、项目协调监管机制不完善等问题。即使是事中监督和事后监督,也因许多重大科技计划从立项到实施、验收,都是各部门独自完成,缺乏科学的绩效评价。另一方面,监督中自上而下的下行监督一般可以做到有力、有效,而自下而上的上行监督往往成为有名无实的“虚监”和疏而有漏的“失监”。监督单向运行使财政投入科研项目管理中一些本应避免或查究的违法失职行为得不到及时的预防与查处,常常酿成大错。

三、国外在财政投入科研项目监管的主要做法与经验

(一)国外在财政投入科研项目监管方面的主要做法

发达国家开展财政投入科研项目监管的历史已有上百年,其中基本形成比较系统的监管体系的时间也超过了半个世纪。科技发达国家在财政投入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实践中已经形成了规范的程序、制度和机制,其中的做法和经验非常值得我国充分借鉴。

1.完善的科技项目监管立法

国家通过宏观立法支持来保障各项科技计划的实施,也就是在科技计划确立前,首先要制定或补充相适应的法律法规,明确计划目标、优先发展领域和对象、资助方式、管理运作程序与条例,并向公众公布,接受监督。依法对科技项目进行管理,同时通过法律明确项目管理者和承担人的权利和责任。

2.科学、严密的项目评价机制

采用严格标准选取评议专家,实施评议匿名制,评议标准、程序和过程公开透明。每个项目的评议小组往往由多方参与,各方之间没有隶属关系,相对独立。同时,项目评价的重点在事前评价和始终评价,既注重评价项目本身的可行性、选题质量、资源的可获得情况,还强调对项目可能带来的机遇与风险进行全方位考察。

3.全生命周期的项目过程管理模式

针对不同科技计划项目实行有差别的全生命周期管理,不仅有立项评审和结题验收,且在项目过程中按照计划的具体特点、要求实行阶段性、节点性或里程碑式的中期检查和评审,从质量、进度、财务支出等方面跟踪控制。同时,建立明确的科技计划项目问责机制,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项目合同对违规行为进行严肃处理,不留余地。

4.完善的信息化管理手段

项目管理采用先进的信息化手段,对信息公布、立项申请、评审、签约、中期评估、报告提交、财务管理等进行多方互动式的沟通、公示、公布。

5.高效的科技计划协同管理

发达国家在管理过程中,从时间上更加注重对计划内容的更新、调整,从范围上更加注重多元参与和国内外的广泛科技合作,从专业领域上注重计划间的协同、联动和资源整合,争取更多的技术外溢。

(二)国外在财政投入科研项目监管方面的成功经验

总结美、日、英、德、法等发达国家科技项目监管的做法,有许多值得借鉴的经验,主要体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1.监管部门的合理化、专业化分工

大部分国家都设有专门从事科技管理、具有相关职能的部门和机构,通过开展合理的分工,实现科技项目监管的专业化。专业化的监管保证了科技项目执行过程中的公平、公正、公开,基本避免了寻租行为和道德风险的产生。即使在美国这样一个没有“科技主管部门”,而是多部门分散管理的国家,建立于权力分散基础上的共同参与,也并未造成主管部门增多和多头管理,反而通过将权力范围分割,分而治之,相互协调,同样实现了共同管理。财政投入科研项目监管上的合理分工,可以避免职能重叠,多头管理与都不管等现象。而建立于合理分工基础上的专业化管理,使监督检查工作更加贴近科学研究的实际,符合科学研究的客观规律。

2.完善的中介参与和同行评价制度

发达国家主要借助中介组织和同行专家来进行项目的立项和结题评估以及其他一些过程管理活动,尽量减少政府的直接参与。同时,由于中介机构与项目申请人和参与人没有利益上的瓜葛或冲突,能够独立地进行评估,最大程度上杜绝了暗箱操作的可能。对科技计划的评估,政府一般聘请独立的中介机构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决定科技项目的经费投入。有些国家或地区同时非常重视借助同行专家评议的方式来确定重大项目的决策和经费投入等,同行专家评议在其中扮演类似于中介评价的类似角色,所产生的积极效果非常突出。

3.制度约束与科学共同体伦理自治并重

发达国家深刻认识到,科学研究、科技开发从根本上讲依赖于科技专家的智慧和首创精神。在财政科技投入项目监管中心偏向于绩效后,独立的评估专家在前期的立项、中期的检查监察和后期的绩效评估中所扮演的角色越来越重要。这些专家秉持自主、高效、透明的科学精神进行评估评审,其独立性得到充分尊重,其职业操守也被充分信任。同时,制度约束特别是法律监管也发挥着不可或缺的外部威慑作用,这就要求被资助者必须时刻遵守有关的制度,一旦被资助者或外部参与专家违反职业伦理操守甚至是违法乱纪,都将面临严重的法律后果。完善的制度监管与科学共同体伦理自治的有机结合,让制度和道德在不同层面充分发挥着其应有的价值。

4.有利于集中监管的科研力量的合理布局

针对各类科研机构的特点,合理开展其科研分工布局,使的各领域的优势科研资源能够更加集中,以便于集中管理和监督。新技术开发和应用研究往往需要跟随最新技术的发展步伐,以此为目标的科研课题需要高强度而持续的经费投入,具有资金优势和研发动力的企业,可更好地推动产学研结合和实现科技成果转化。政府所属科研机构有政府的持续投入,稳定的资金流使他们能够广泛从事应用研究和新技术开发。对于赢利能力相对较低的高校而言,选择启动资金和所需经费相对较少、研究周期相对较长的基础研究项目,比较符合其学术氛围和科研经费需求。总之,发达国家针对各类研究机构的特点,开展有针对性的监管工作,达到了事半功倍之效。

5.较完善的科研项目绩效考评制度

发达国家非常强调通过绩效考评,来履行政府在项目监管中的职能。例如,美国的《政府绩效与结果法案》是美国科技计划项目及政府部门绩效评价的重要法律依据,同年建立的国家绩效评价考评模式和方法,被认为是美国科技计划项目绩效考评的典范。根据该法案,国家科学基金会(NSF)定期提交绩效报告,其内容不是对单个资助项目结果进行考评,而是对项目中一类项目乃至对实现本机构某一方面特定任务诸多项目开展综合考评,以展示其整体绩效水平。NSF将项目绩效考评指标分为资助结果、内助结果和投资过程等三类,对反映资助结果的绩效考评多采用定性指标,对反映内部管理和投资过程的绩效目标考评则尽可能采用定量指标。

四、国际上财政投入科研项目监管制度的发展趋势

近年来,随着科学技术的迅猛发展,财政科研项目的规模不断扩大,相应的监管体制面临许多新挑战和问题,各国政府也在不断探索完善现有的项目监管机制体制,以求能更好地适应并促进科技发展。总体而言,各国在以下几方面表现出一些共同的发展趋势:

1.同步推进法律监管与伦理自治,更加突出独立专家的作用

独立评估专家在立项、中期审查和最后的绩效评估中所扮演的角色愈发重要。例如在德国,政府部门在项目评审和管理中的影响力很小,项目评审和监管放手让中介组织和独立专家负责。欧盟实行科研项目同行专家评估制度,所有重大科技项目均以严格而全面的同行评估作为科技项目征集与遴选以及项目评审的基础。各国科技界相应地都建立了自己的评估团体,制定或形成了自己的评价标准。与此同时,法律监管的作用同样重要,但其重心逐步转向防止伦理自治失效进行补救方面。例如欧盟第七框架计划序言中就明确指出,一旦发现挪用或诈骗,将按照欧盟法律进行追究。

2.减少直接的行政监管,更加重视考核科研合同

从欧盟、德国以及美国等的相关法律法规来看,对财政投入科研项目的监管将进一步减少行政机关直接介入的环节,简化手续和相关流程,对经费的使用情况将以相关审计部门或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为准。整个监管中心和重心都放在了对合同书设定的目标或预计成果的绩效考评上。美国《政府绩效与结果法案》和欧盟《第七框架计划》都要求被资助人对项目的成果与合同书设定的预期目标的吻合程度或偏离程度进行说明。

3.进一步简化经费监管制度

以欧盟为例,目前正在执行的第七框架计划相对于已实施完成的第六框架计划,明确提出要简化相关流程,免除繁琐的财务手续及不必要的报告。而且中期评估也本着简单化原则,提交的进展报告重在阐述研究新发现。正在研拟中的第八框架计划还将进一步针对繁琐的财务程序进行改革,实行“一次拨款、单一审计”。

五、未来推动我国财政投入科研项目监管的思路

完善我国财政投入科研项目监管系统的工作任务仍十分艰巨,不仅需要加强顶层设计和宏观统筹,更需要有新观念和大手笔,开拓新的思路,为具体的监管改革提供科学指导。在保持“决策、执行、监督和咨询相分离”和“有权必有责、权责相对应”原则基本保持不变的前提下,今后应重点在改革思路上进行如下三个方面的调整:

1.确立财政投入科研项目监管的“大科技观”

我国的财政投入科研计划项目具有量大面广、管理主体广泛多样、管理规范和操作规范复杂以及管理能力和水平参差不一的特点。在此条件下,要推动财政投入科研项目监管制度建设,就应当建立一种“大科技观”,即凡运用国家和地方政府公共经费设立的科技计划项目,都应当遵守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接受国家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全过程监管为主、财政主管部门事前审批和事后验收管理与审计部门最终审核为辅的财政投入科技项目监管制度。在这样一种“大科技观”下,可将所有的财政投入科研项目都纳入监管范围。“大科技观”的确立,将有助于改变目前多头管理、多重检查、缺乏明确有效的监管主体的现象,为今后的制度建设和规范运行提供积极的条件。

2.确立财政投入科研项目监管的“双重对象”观念

对实施主体承担的财政投入科研项目的监管,不仅涉及项目承担主体项目经费监管的问题,也是对项目行政监管主体工作作风监管的重要工作形式,可将这一特点概括为财政投入科研项目监管的“双重性”或“双重对象”的观念。对项目承担主体的监管,主要是要强化承担主体对财政经费安排和项目目标完成的责任,重点考察其相关管理机制和项目实施能力。同时,行政监管主体还要根据情况,对项目承担主体的科技研发活动,适度地给予相应的监督,并在此过程中自觉接受外部的监督,以保持良好的行政监督工作作风。

3.注重发挥中央和地方的双重优势

理顺中央和地方监管主体之间的关系,既要加强中央机关的统一领导,又要充分发挥地方机关的积极性、自主性。中央机关对全国范围的本系统工作负有领导责任,包括加强对地方机关工作的指导,加强中央层面各部门、各领域之间的机制协调与沟通联系,从中央层面为地方机关创造良好的体制环境,给予地方机关相应的责任和权利,还可将自己职权范围内的相关事务委托地方机关代为行使。同时,地方机关也要发挥积极性和主动性,根据自己所在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条件,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创新机制,创造经验,最后由中央机关根据本系统的工作进展与工作重点在全国范围内有所选择地进行推广。

4.注重采用现代项目管理的系统方法

现代项目管理的系统方法是目前科研项目管理中一个新的趋势与动态,它可以较好地实现科研项目管理各方的要求并考虑到诸多因素。在项目的全生命周期内,囊括了立项、实施、验收、绩效评价等环节,对所有环节从系统的角度进行顶层设计,突出当前需要重点关注的节点,形成全面和重点相结合的监管架构。在基础上,结合科研项目的特点,全面引入现代项目管理中常用的目标管理、沟通管理、风险管理、财务管理等手段,推动科研项目监督管理进一步现代化。

六、完善我国财政投入科研项目监管的建议

为进一步推进财政投入科技项目监管工作,充分发挥监督机制的应有功能,在借鉴中外相关制度的既有经验,并充分考虑到国际上有关财政投入科研项目监管的发展趋势的基础上,着眼于解决我国当前财政投入科研项目监管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推动监管工作取得新的更大成效,可考虑在如下几个方面加以健全与完善。

1.建立行政监督综合协调机制,强化相互监督与制衡

建立综合协调机制,协调各级监督主体的监督对象、范围、监督职责与权限,监理和督促落实协调监督过程的有关制度,如互通情报和案件移送制度、相互协助制度等,建立与维护本级统一的监督信息网,及时、准确地掌握有关情况。大力改进监察监督和审计监督,充分行使监督权,使监督监察部门和审计部门不受被监督者的直接制约和干扰。进一步理顺责权关系,强化课题承担单位法人责任。完善公共财政投入的制衡机制,科技主管部门、财政主管部门依据职能分工,大力加强监管服务,管好用好科研经费,对财政投入科研项目的管理进行相互监督,审计部门要依法全面履行职责,进一步加强对财政投入科研项目的审计监督。

2.建立健全监督法律,深入推行监督法治化

建立健全与监督相关的法律制度,修改、制定综合性的法律法规,加快制定专门的监督法律制度。总结提炼各规范性文件中的基本原则,将实践检验有效、合理的基本原则法制化,同时在设计相应的具体监管规则时,尽可能地实现原则性与灵活性的结合,提高监管规则的可操作性。完善法律责任体系,建立监督的自我约束,强化监督效果的评价,落实监督主体的行政法律责任、民事法律责任和刑事法律责任。转变国家科技计划项目合同的认识观念,明确国家科技计划项目合同的民事属性,确定项目合同在我国财政科技投入项目的确立和监督管理中“准据法”的地位,并适用《合同法》予以规范和救济,赋予科技计划项目合同具有民事可诉性。

3.完善全过程监督的运行机制,强化事前监督和事中监督

建立全面化的科学的监督机制,实现事前监督、事中监督和事后监督的有机统一。强化事前监督机制,充分发挥政府科技领导小组在科技项目决策中的作用,建立对发展战略规划、重大科技政策制定、重大科技制度调整和财政科技经费预算安排等机制;建立科技项目监管预警系统和全面的风险管理制度,完善风险识别、评估、应对与处置机制;充分咨询行业部门、领域专家等各方面人士意见。建立健全事中监督机制,发挥科技活动管理层和各创新主体组成的执行机构作用,对科技计划项目的实施开展定期与不定期相结合的监督活动。完善事后监督机制,建立政府与社会相结合的项目验收和评估机构体系,进一步探索推进绩效评价工作,促进管理、监督与绩效评价更加紧密结合。建立国家科技项目监督评估委员会,对项目的全过程进行跟踪独立的监督;探索与完善科技计划项目第三方托管和监理制度,强调以专家和专业机构为依托,开展多层次的全过程监督。

4.创新社会监督机制,激活第三方监督功能

完善人民群众监督机制,以法律形式明确群众监督的地位、权限、程序及群众监督中所涉部门的责任,并建立举报反馈、奖励以及保密和保护等机制。改善传媒监督,规定建立传媒曝光案件立案等级和追查制度,加强网络监督与传统传媒监督的互动,形成监督合力。建立科技项目管理特邀观察员制度,从政府部门、民主党派、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中聘请特邀观察员,参与科技项目管理相关工作和活动,积极配合对科技项目的立项、中期检查、验收等环节的工作进行监督,提出意见建议。加大对各种形式举报的处理力度,建立健全包括网络、电话、邮件、通信等方式的举报系统和制度,完善相关的社会监督、奖励和保护的制度。

5.完善违规行为处理和信用规范机制,加大奖惩力度

建立科技项目分类监督指标体系、评价标准、操作规范和责任机制,形成科学规范、客观公正、形式多样、监管有力、运行良好的科技项目监管责任体系。增强科技界廉洁自律意识,努力营造良好的科研诚信环境。建立和完善问责制度,以责任来约束政府项目决策部门、项目管理部门、项目承担单位等,对不遵守法律法规造成的重大损失,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和法律责任。坚持和完善专家评审监督制度,建立项目评审信息反馈制度,完善专家责任追究制度。建立健全信用管理体系,进一步完善项目负责人资格、评估评审资料、项目任务合同和接受评估评审行为的信用规范,建立信用评价体系和信用数据采集系统,加强失信行为惩戒机制。加大对当前项目监管中比较突出的违规行为的处置力度,坚决从严处置一批典型的违规案件,持续保持对有侥幸心理者的高压震慑。

6.创新财政投入科技项目经费专项监管制度

科学设计财政科技经费管理制度,根据各行业部门或系统承担的年度工作任务、经济社会发展对科技的需要等分配使用。增强项目指南制定的公开性,促进专家评审电子化、评审意见档案化,探索设立独立的“监察专员办公室”制度。建立科研经费预算调整审核机制,增加科研经费使用自主权,允许根据科研活动需要适当调整经费用途,重在加强科研经费的过程监管和绩效评估。充分适应科研活动规律,完善间接成本补偿机制,明确补偿渠道,提高补偿水平,增加绩效支出。改革结余经费的处理制度,合理分配结余经费。改进内部项目经费使用机制,优化财政投入科技经费分类管理模式,借鉴企业财务管理模式,实现项目经费使用的全过程监督,建立有利于自主创新的科技评价体系。

7.完善企业实施科技计划项目的廉政监管

完善法人项目负责人责任制,使项目负责人拥有责任范围内的充分自主权,同时严格遵守项目经费预算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根据项目实施的需要,打破单位、所有制界限对项目责任进行优化组合。实施配套质量监控人,负责对项目的关键研究环节进行质量控制。健全完善企业科技项目经费管理机制,企业应当结合有关科研经费管理办法及企业自身的实际情况,制定规范统一的科研经费管理办法。完善企业科研项目预算、决算的财务核算体系,改进企业研发经费核算方式,财务部门进行科研经费独立核算。完善企业参与一般科技计划的绩效评估,探索加强对参与后补助企业的资格审查、项目实施过程监管、项目验收和评估、补助资金核算和管理及补助后的效果评估。

8.建立健全科技项目监管网络服务平台

在经费监管中心门户网站的基础上,建立全国统一并贯穿项目决策、实施全过程的项目监管网络平台及相应的监管制度,包括档案资料、项目管理平台、信息分析研究系统等。切实加大政务公开力度,完善项目课题立项、绩效、违规行为等信息的公开或公示制度,加强科技信息网络管理服务平台建设,推行行政权力网上公开透明运行,实现行政权的行使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个人隐私等情况除法律规定不得公开的以外,一律对社会公开。加强热点问题监管执行情况的网上披露力度,推动监管工作的网络互动,及时化解各方疑问。

做好财政投入科研项目的监管工作是一个长期的战略任务,也是社会各界尤其是科技界、产业界、高教界持续关注的一个焦点,更是纪检监察部门持之以恒的努力方向。要从根本上改变现有局面,让党和国家更加放心,让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更加满意,需要继续坚持党和国家关于科技领域纪检监察的战略方针和指导原则,在中央纪委的统一领导和部署安排下,进一步发挥各级监察监督部门的积极性和智慧,努力动员全社会的强大监督力量,不断完善相关法律和制度,积极开展方式、方法、手段创新,大力营造科研诚信环境,最终从道德层面、制度层面和机制层面消除不利于监管的各种障碍,从而使我国的财政投入科研项目监管工作真正走上良性循环的轨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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