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泉路军
发生在2010年5月佛山南海本田汽车零部件厂工人罢工事件被媒体和学者称为中国2010年劳动关系冲突的标志性事件(常凯,2010)。从工人罢工行动的爆发到平息罢工后的两次集体谈判以及工会重选一系列变化中,本田工人分别提出了重组工会、工资谈判和罢工行为免责的诉求,这些诉求在不同程度上得到了政府的包容和接受。从表面结果来看,工人通过“自下而上”的罢工行动在争取权益方面取得了成功,尤其是在一定程度上实现了集体劳权。学者认为该事件反映了80、90后新生代产业工人的抗争特点发生了改变(陈峰,2011)。
然而,上述劳工主体性视角下的解释并没有涵盖以下两个值得注意的现象:其一是在选举企业工会和第二次集体谈判过程中,广东省总工会扮演了重要的主导角色;其二,在本田案例中,地方政府并没有采用有些地方政府在处理所谓 “群体性事件”惯用的压制手段(Cai,2006),而是给予了抗争工人争取权利的政治空间。在劳工三权实现的解释机制中省总工会和地方政府发挥了怎样的影响?本田案例中三权的实现究竟是“自下而上”的工人抗争的结果还是“自上而下”的放权的结果,抑或受其他机制决定?笔者采用访谈和参与式观察的资料收集方法,通过对佛山本田工人罢工这一案例的研究,试图回答以上问题。
本田案例中所呈现的工人集体权利在不同程度上实现这一结果,可以被看作一种社会运动制度化的表现,即一种社会运动得以延续或获得合法性的政治空间的出现。McCathy和 McPhail(1998:1985)认为社会运动制度化体现了国家对社会运动合法性的确认,这个过程涉及政府对待社会运动的策略和措施的变化,以及相对应的运动者的组织策略和行动的变化。可见,制度化的过程中势必涉及政府和运动者双方的行为及策略的相互作用。就政府来讲,政府规制运动的法律环境的改变,以及政府镇压或容纳运动的规则的变化都会导致制度化的实现(McCathy&McPhail,1998);而国家在工人运动相关领域已经存在的政策也是非常重要的影响因素(Skocpol&Amenla,1985)。 但是,国家在行为变化的背后势必还有一定的行为准则,即国家功能结构的约束。因此,现代国家在调整劳动关系中的作用实际上就是基于在经济效率、社会稳定及政府合法性三个方面之间的平衡(Offe,1984)。就运动者来讲,Abercrombie等提出运动者意识形态(ideology)的变化也是影响制度化非常重要的因素。运动者意识形态受到国家影响,以及运动者“意识形态的重塑和转化”(Scott,1988)都会对制度化的结果造成不同程度的影响;McPhail和McCathy(2005)指出运动者的行动策略和过往行动的经验也是非常重要的因素。实际上,社会运动和国家之间的关系随环境不同而非常嬗变 (Burstein et.al,1995)。由此可见,对于本田这一案例来讲,工人罢工行为的免责、工会重选以及集体谈判不能单纯的作为工人抗争结果,应该放在国家与工人运动互动关系的这个视角中来解释。
基于对以上分析,本文认为可以将工人通过集体行动使集体权利得以实现这一现象看作一种政治空间的实现,即某种程度上工人运动制度化的表现。在实现这种政治空间的过程中,工人和国家(政府)成为互动的主体。之所以会有政治空间的产生,有赖于工人运动与国家反应的相互作用(Skocpol et.al,1990)。换言之,就是国家在多大程度上能够容忍工人的集体权利在已有的体制下获得合法性,从而规范工人运动。所以,本文将从这一角度入手分析佛山本田公司罢工的案例,来探究集体劳动权利得以实现的过程、空间以及真正决定其实现背后的社会机制。
在本田工人罢工到第一次集体谈判成功之后的过程中,广东省地方政府积极推进通过劳资集体谈判来解决此事,此种态度对于影响工人罢工的走势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由此,劳工三权实现的政治机会出现,而政治机会结构应包含稳定的政治机会结构因素和不稳定的政治机会结构因素(Gmason&Meyer,1996)。 地方政府对劳工运动的行为策略的转变,主要是基于这两个方面的政治机会结构因素:其一是国家在工人集体行动相关领域已经存在的政策(Skocpol&Amenla,1985),即集体劳权实现具备一定的法律基础,也是政府处理劳资矛盾行为合法性的基础;其二是地方政府在在经济和政治层面发展的原则。
1.稳定的政治机会:自上而下的法制化与国家的作用
自二十世纪九十年代以来,在工人为了自己的利益抗争的过程中,政府也积极地采用立法的手段缓解这种劳动关系冲突的压力。尽管在1994年1月1日出台了作为工人劳权法律基础的 《劳动法》和集体合同与集体协商制度 (Clarke et.al,2004),但是并没有遏制及缓解劳动关系冲突发展的势头。因此,在2007到2008年,政府又相继出台了《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和《就业促进法》。政府试图能够通过对个别劳动关系调整的法制化方法在一定程度上缓解工人抗争数量的上涨。尽管这些法律的出台与政府建设和谐社会的政治目标相吻合,并在一定程度上给予了工人实现合法诉求的渠道,然而以《劳动合同法》为例,在法律出台和执行的过程中,外商雇主组织的反对声音、诸多企业雇主的规避行为、经济危机对执行的影响等使该法律并没有非常有效地实现其保护工人权益的目的(Wang,2010)。再有,这种对个别权利的法制化行为并没有从根本上解决工人与雇主力量不平衡的问题,在工人集体权利,即结社自由、罢工权和集体谈判权利的保护上,国家的作用基本是一个空白(Chan et.al,2010)。
但是,从制度本身来看,罢工权、集体谈判权已经在中国的劳动法律体系中得以体现。例如,1992年修改后的《工会法》第27条也对罢工问题进行了相关的规定,虽然这个规定中用“停工”一词替代了“罢工”一词。常凯(2010)认为,该规定虽然没有明确规定工人享有罢工权,但处理罢工事件是以工人具有罢工的权利作为隐含的前提条件的;另外,解决罢工问题并实现复工,是以解决工人的“合理要求”作为前提条件的,这暗示了法律保护工人的罢工行为。
对于集体谈判权的相关法律规定,早在1994年出台《劳动法》和劳动部(现为人力资源及社会保障部)颁布的《集体合同条例》就已经有所体现。但是,《集体合同条例》也明确指出集体合同是通过集体协商的过程产生而非集体谈判 (Warner&Ng,1999)。在西方学者看来,这个集体合同制度并没有真正体现集体谈判的本质。从法律的条款上来看,其既缺乏能够体现劳资谈判的条款,也基本上没有纳入工会会员参与集体合同的起草和制定过程。在执行层面上,雇主不愿意在集体合同中引入任何实质性的细节,从而导致签订集体合同形式化、表面化、标准化的问题不断出现;该制度也未能推动工会为工人提供有效的途径来表达他们的诉求和不满(Clark,2003;Tsui,2006)。
由此可见,政府对于工人的集体权利已经在改革开放的过程中进行了一定程度的规制,但所谓已经实现法制化的罢工权和集体谈判权实际上都具备一个非常鲜明的特点,即政府选择了一条“自上而下”的法制化路径。在这个制度体系建立的过程中,尽管工人的行动依旧保持高发态势,但始终没有从根本上解决工人集体权利合法性的问题以及劳资力量平衡的问题。所以,工人集体抗争事件频发是必然的结果(Chan,2009)。 然而,这种“自上而下”的不完整的集体劳权法律规制却为工人集体劳权得以实现创造了合法性基础。本田工人之所以可以通过“自下而上”的罢工行动在一定程度上获得集体劳动权利,正是建构在这个基础之上。
2.不稳定的政治机会:地方政府的发展权宜
Gallagher(2005)认为中国的发展模式类似一种国家主导的资本主义,而在不同的地域、不同的发展阶段这种模式的表现形式会呈现多样化的特点。对于广东省来说,主要表现在广东省最高层领导对于全省的经济与政治发展制定的原则,即在2008年经济危机之后,开始实施产业升级的经济发展方向的转变以及中央一再强调的各地区政府必须履行的“维护稳定”的义务。恰恰是这种发展原则的转变,为工人罢工的成功创造了政治机会。换言之,工人集体行动取得成果的政治空间也就随着政治机会的出现显现出来。正如两名地方政府官员在访谈中所述:“他是非常理智和具有前瞻性的。他说:‘只要可控,不一定是坏事’。……他提到了三个原则:第一,停工是工人维权的传统方式,是转变传统经济的催化剂;第二,停工是调整分配格局的转折点;第三,停工是加强人文关怀的新契机。”
政治机会结构不稳定因素的变化,更有利于理解政治空间的作用和抗争者在社会运动中策略选择之间的互动关系(Gmason&Meyer,1996)。 而这种政治机会同时有不一定能够为抗争者所感知,并且对抗争者的行为具有一定的限制性作用。正如Meyer(2004)所强调,有必要对政治机会及其注定做出解释的那些结果对应起来。因此,本田案例中所凸显的政治机会结构包含了具有稳定性的过往与集体劳权有关的法律、政策,也包含了不稳定的经济和政治发展的原则。而通过分析劳工三权的实现过程,政治机会结构的作用也就可以更为明晰。
在政治机会明确的显现之后,政府借助了劳资问题专家的介入来解决工人罢工问题,而他们的使命基本上也就止于此处。在后续的企业工会重组和第二次集体谈判的推进过程中,广东省工会扮演了推进工会成功重组和第二次集体谈判顺利进行的重要角色。应该说,省工会在法律上具有绝对的合法性来介入这两个过程之中。然而,从现象表面来看,省工会既在本田厂组织工人进行工会重选工作,又能够在此基础之上,在第二次谈判当中为工人争取更多的利益。因此,可以说地方工会在实现工人结社权和集体谈判权的过程中,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其代表性也得以彰显。
然而,正如陈峰(2010)所指出的,地方工会作为政府体系的一部分,其目标、策略和行为都被限制在了政府既定的界限之内。因此,工会选举的结果是在地方工会的积极干预之下产生的。一方面,工会主席的人选并没有变动;另一方面,地方工会虽然也允许参与过罢工的工人或有参选积极性的工人参加选举,而最终成为工会委员选举的一线员工所占比例不多。
建立在工资集体协商制度之上的第二次集体谈判过程中,广东省工会也会指导企业工会收集员工的诉求,并积极为员工争取更多的经济利益。与罢工后的第一次谈判相比,第二次谈判中的普通员工参与度已经降低,并且只有工资方面的诉求得以进入集体谈判的程序。“对,基本上就是工资。因为公司和工会都提出来只谈工资,而且是说基本工资。其他我们也提过别的意见,但是就是我们自己提。没有在谈判的时候说。其实,平时就有反映很多意见。”
由此可见,地方工会介入的目的更加体现了工会选举和集体谈判需要从政治上是稳定并可控的。同时,工人的罢工行为得以通过工资集体谈判方式而避免;企业工会的重组也不会让一线员工成为影响企业工会行为的决定性力量;省工会在工资集体谈判中充当监督者的角色。这也就意味着工会维权的行为并未超越广东省经济、政治发展的原则,也就是既可以让企业继续稳定运行,也可以在政治层面实现对工会重组及集体谈判的稳定性与可控性。
尽管本田工人在罢工过程中策略的选择、动员资源的能力都有其鲜明的特点,并对其抗争效果产生了直接的影响。然而,本田工人们最重视的问题仍旧是工资的增长与否。罢工的初衷始于工资过低,在第一次谈判中他们集中讨论的问题就是工资的增幅,并且在基本工资增长多少的问题上各抒己见。“其实我们就一直等着加工资。一开始要是长一百块钱,那个时候我们都很高兴。”
在之后的工会选举过程中,大多数工人也并不是非常积极。“大家(对工会选举程序混乱)不提出来吗?他们也不知道的,而且他们也不是很关心。大家也觉得很烦,也不是很信任这个真的能做什么事。虽然觉得能代表自己真的好一些,但是事情多了也会很烦。”
再有,第二次集体谈判中,虽然本田工人只有在工资方面的诉求得以进入谈判议程中,但是他们中的大部分仍旧对谈判的结果表示非常满意,并且对地方工会主席为他们争取更多工资增幅的行为表示赞许和认可。
这说明一旦工人的经济诉求被满足,他们之前对重新民主选举工会的诉求便不再坚持。不可否认,还是有一些比较有思想的罢工积极分子,已经具备了萌芽中的政治意识,如希望积极参与工会选举等诉求。但是,大多数工人只是停留在经济层面的诉求。也就是说,如果能够满足提高工资的诉求,他们对于是否能够更多地参与工会选举或参与集体谈判的决策过程并不是特别在乎。这种以经济性的劳工意识为主导的抗争行为也必然不会超越广东省经济、政治发展的原则。通过集体谈判化解劳资冲突可以为经济的稳定发展创造和谐、稳定的环境,而且这样的集体谈判是不会影响国家政治、社会稳定,并在国家可控范围之内的。
毋庸置疑,本田案例的独特性就在于劳工三权在一定程度上都得以实现。如果没有工人的罢工行动,这个结果也同样不会出现。因此,劳工三权不同程度的实现体现出了工人抗争行动的有效性。通过上述分析可以看出,工人的抗争与政府和工会介入劳资冲突调解、集体谈判和工会重组过程互动形成了劳工三权得以实现的政治空间。这个空间的出现得益于两个变量的相互作用,一个是政治机会的出现,另一个是劳工意识的水平。
一方面,广东省政府的经济和政治发展的原则,及其产业升级和维护稳定的政策导向,为工人提出的诉求得以满足提供了政治机会;而已有的与工人集体权利相关的立法又为政府满足工人在集体权利方面的诉求提供了合法性的基础。另一方面,本田工人劳工意识停留在经济性诉求的水平,一旦经济性的诉求得以满足,则对政治上的诉求的热情就会衰退。因此,笔者认为,本田工人提出的所谓政治上的诉求如工会重组,不过是一种工具性的诉求,即为了保障其经济性诉求得以实现所提出的附加条件。其在罢工中形成的团结意识具有短期性的特点,在一定程度上受到其经济意识的影响之下,延续性不足。因此,总体上,本田工人劳工意识仍然是经济意识。
综上所述,在劳工经济性意识与地方政府发展中所产生的政治机会的作用下,双方的行为恰巧形成了一种默契,即工人集体行动和政府的应对行动之间产生了默契的交互作用,催生了劳工三权的实现。因此,通过本田案例可以看出,工人抗争的经历在多大程度上能够成为其继续争取权利的基础,从而影响其未来的抗争行为的发展,还要从政治机会和工人意识这两个变量互动的视角,进行更长时间的观察和考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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