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董建萍
改革开放30多年,中国的经济建设已经是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为基本制度框架的经济活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现阶段中国社会公正所赖以存在和发展的体制之一,它给中国社会公正的发展带来了诸多全新的积极因素,但同时也生发了一些不利于社会公正的机制和因素。推进当代中国的社会公正,重要环节之一是认识市场经济对于社会公正的利与弊,不断克服现行经济生活中的积弊所导致的社会不公。
市场经济是人类经济社会形态自然更替的必经阶段。从社会公正的角度而言,这一阶段也将人类对社会公平的追求推进到新的境界。马克思主义认为,迄今的任何社会公正,都是历史的、相对的和具体的。市场经济的公平性,当然也是从这个意义上讲的。
市场体制中的公平机制和要素主要有:
第一,允许人们自由参与经济活动的公平性。市场经济是开放的经济,其重要进步意义当属对束缚经济人自由身份的体制性障碍的解除,几乎所有类型的市场经济的发端都经历了这个过程,其社会进步意义很大程度上也体现在这一方面。西方国家市场经济发轫之初,经商、贸易、开工厂、办企业受到各种禁锢。封建社会的“自由民”只有得到王家政府的“特许”才能从事这些活动。从劳动者角度而言,广大农民们被束缚在土地上,不能自由流动。亚洲的封建社会有自己的特点,但是经济社会生活的自由度同样长期受到禁锢。所以当年资产阶级革命的第一诉求就是“自由”,要求经济社会生活的“准入平等”;革命的第一成果就是制定宪法保护人们的自由权、财产权,给人们(包括劳资双方)人身自由和选择经济活动方式的自由。这样生产力才能获得解放,经济才会迅猛发展。在近现代社会,自由、平等与其说是政治要求,不如说首先是经济要求。此后,在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保障经济生活的自由平等衍化为政府的责任,成为现代社会文明进步程度的标志之一。我国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之初,社会的一大诉求也是要求每个人自由平等参与经济生活,自主通过劳动创造自己的美好生活。
第二,交易方式——契约的公平性。市场经济又被称为“契约经济”,市场交易双方通过自主协商缔结大家共同接受的契约,然后按照约定的内容(数量、价格、时间、地点等)从事生产、交换、服务等经济活动,实现“双赢”。而契约的公平性,首先在于缔约双方权利与义务的对等性。契约的本质在于每个缔约方都自主自愿放弃自己的部分权益,承担约定的义务,然后才能获取相应的利益。由此,“契约”构成市场经济中最重要的交易形式。每个当事者都有义务确保自己的诚信,承担自身的人格性义务,政府以第三方身份对契约的执行提供强制力的保障。
第三,自由竞争和等价交换的公平性。市场经济的活力和创造力首先来自于竞争,竞争使资源配置的效率和合理性达到尽可能的理想水平。市场竞争之所以有如此的功能,是因为它崇尚的是自由竞争、公平竞争。自由竞争保证潜在的有能力的竞争者都可以参与竞争,确保竞争的效率;公平竞争保证竞争各方都在同等的条件下参与竞争,遵守同样的规则,确保竞争者的权利平等。另外,市场交换以等价为原则。马克思曾说“商品是天生的平等派”,即是说商品的市场流通遵循的是等价交换的原则。该“等价”尽管受到售卖双方的主观意志影响,但从根本上说,价格的确定受制于该商品的市场平均利润率,既不由出售者决定,也不由购买者决定,主要反映市场对它的接受价格。因此,这对于售卖各方而言也基本是公平的。在市场经济中,竞争越充分,市场效率就越高。所以各市场经济国家都要建立和完善保障自由竞争、公平竞争的法律。垄断是竞争的对立面,市场经济可能无法完全杜绝垄断,但是限制垄断、规范垄断还是可能的。等价交换也受到政府保护,在市场交换中掺杂其他因素(如权力因素、黑恶势力因素、欺诈因素、垄断因素等)都是不允许的。
第四,生产要素参与分配的公平性。市场分配①此处仅指“一次分配”。是一个复杂的问题。马克思认为所有权是分配的决定因素,生产资料的所有者掌控着分配的决定权,这在今天也大抵如此。现代经济理论也认为,各生产要素(生产资料、劳动、管理、技术、信息等)均有权利要求回报,各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成为市场分配的基本逻辑之一(受制于竞争规律)。如果资本是市场稀缺的,而且资本因其组织生产、调度生产的决定功能,在生产过程中处于主导性的地位,那资本所有权在分配过程中顺理成章控制着大部分决定权。资本的狭隘性、自私性是不言而喻的。不过通过各种改良和完善,现在私人资本越来越多地采取社会资本的形式存在,其活动受到强大的社会监督,其狭隘性受到一定约束。政府出于社会的整体性利益的考虑对市场分配也进行了多种规范;知识、技术、管理、劳动等要素在生产过程中的作用日益被认识,地位有不同程度的上升。在各种“要素”“产权”都寻求自己回报的博弈中,“按贡献”成为比较合理、各方接受度比较高的分配原则和发展趋势。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分配原则强调按劳分配和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
以上是对市场本身公平性的理论分析,市场公平性的实现,大抵有赖于上述四个方面体制的不断完善。需要指出的是,市场经济特有的公平主要属于起点公平、规则公平和过程公平,它不能确保结果公平,而且市场经济的弊端之一恰恰就是趋向财富分化。如果任由此发展,市场经济和“市场公平”也是不可持续的。因此,在近现代,各国政府都对完善市场经济体制作了很大努力,通过社会政策体系对市场的两极分化趋向进行干预和弥补,取得了比较大的成果。实践证明这是推进市场经济条件下社会公正的关键环节。
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及其完善,不断在中国社会中注入与现行发展阶段相适应的诸种公正要素——机会均等、公平竞争、社会共济、付出与回报相适应等等,推动了中国社会公正的结构性进步。
(一)效率与公平关系的理论分析
“效率优先,兼顾公平”是改革开放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以来实行的重要方针。但发展至今,效率与公平的“冲突”及其与目前社会分配不公现象的联系,成为一个公共议题。应该说,效率与公平的关系不是中国或者发展中国家特定的问题,而是一个普遍的问题,是所有国家在市场经济发展中都会凸现的问题。在现代进程中,它也是一个充满变数的问题,是一个持续性的而非一劳永逸的问题,是一个世界性难题。
有观点认为,在一定意义上,效率与公平的关系是生产力与生产关系之间的关系,是经济发展与社会稳定之间的关系,是市场机制与政府调控之间的关系,是先富与共富的问题。①中央党校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研究中心:《正确认识和处理效率与公平的关系》(张伯里执笔),光明日报,2008年12月2日。
效率可分为微观经济层面(如单个企业内部的效率)、中观经济层面(如行业平均水平)和宏观经济层面(整个国民经济运行)。其基本含义是追求投入和产出的最佳比例,具体体现为资源配置使用效率、劳动生产率等,主要涉及生产力问题。效率概念与市场经济有着天然的联系。农耕社会、自然经济谈不上效率。稻麦瓜豆,各有定数,“天命”不可违。工业社会首先从技术上开始突破自然的限制,人类上天入地无所不为;市场体系又从交换上突破了自然(熟人社会)的限制,在日益广大的社会范围内寻求性价比最高的交易。市场经济、市场机制、市场竞争的主要优点就是促使资源配置和使用实现高效率;而公平,就其与效率的对应关系而言,应该主要指市场基础上的分配公平,属于生产关系范畴,也有微观、中观和宏观的不同层面。微观和中观主要涉及一次分配,宏观主要涉及二次分配。效率与公平的关系的确一定程度上体现为生产力与生产关系之间的关系。
效率与公平之间的关系,既有互相统一的一面,也有此消彼长的一面。
互相统一关系是指:从追求经济增长的角度,必然讲求效率(效益),必然视效率为经济增长的主要指标;有了经济效率(效益),才谈得上经济发展又好又快,也才谈得上分配的实现以及分配水平的提高。因此,效率(效益)是分配的基础应该是没有疑义的,效率与公平具有同一性。而公平对于效率也具有促进作用,它主要体现在,公平的分配在微观层面有利于维持稳定的各方都可以接受的劳动关系,调动和保护投资方、劳动者等方方面面的积极性;在宏观层面有利于形成保障和促进增长的社会环境,刺激消费,扩大市场,更好地实现企业和国家发展的长远效率。分配问题解决不好,分配不公长期存在,劳动者的权益受到损害,社会稳定埋下潜在风险,无论对于微观的企业发展,还是对于宏观的经济增长,都意味着发展环境的不确定性乃至恶劣,是一种促退因素。因此没有公平,长期稳定的效率就不可求。
此消彼长的关系是指:效率的高低取决于投入产出率,公平分配本身毕竟不直接产生效益,反而挤占利润,挤压投资回报率。分配对于经济增长而言无论在微观还是在宏观都主要体现为一种投入,是企业成本和社会成本。对一个经济组织而言,在市场条件下,利润不能不是它的主要追求,投资回报率不能不是投资者的主要经济目的。作为投资者和企业家,他对社会主要承担的也是经济功能,而不是公平功能。他在经济活动中本能的考虑必然是压缩成本(含压低工资),从而提高企业和商品的竞争优势,提高资本回报率。这种行为逻辑可以从一个企业类推到所有企业,是一种合理而普遍的倾向,这就必然导致社会整体的经济组织群体对效率的自然偏向。从根本上说,分配公平是市场经济规则所无法全部承载的,市场只能实现它所能够实现的公平选项。因此效率与公平的关系又是对立的、此消彼长的。对立性、矛盾性甚至是它们之间关系最直观的一面,同一性反而是间接的。
由此,效率与公平的关系的确可以延伸为市场机制与政府调控之间的关系。效率是市场经济的的最大优点,是市场机制所能发挥的主要社会作用;而分配意义上的社会公平,则不是市场机制要管和能管的事情。既然分配意义上的社会公平,光靠市场本身难以保证,那就必须依靠政府的监管和调控。讲求公平、促进公平、维护公平,是政府既作为市场经济的宏观调控者,又作为社会、国家的管理者的重要职责和功能。就这个意义而言,市场管效率、政府管公平的说法,有它一定的合理性。
就整体而言,效率与公平都应当是人类社会珍视和追求的重要价值,效率不是万恶之源,公平也不是体现社会进步的唯一指标。发展经济、提高效率、增加物质财富,是我们追求的一个目标;同样,保障社会所有成员的基本权益、促进社会公平、维护政治平等,是我们追求的另一个目标。从根本上说,效率是公平得以实现的物质基础和源泉,公平应该是效率得以存在的理由和保证条件。人们不能为了公平目标而去随意抛弃效率,这个“政治正确”的实验我们在计划经济时代已经实践过了,人不能两次走入同一条河流,我们不能同样的错误再犯一遍;而经济增长、社会发展最终也不应当是见物不见人的单纯财富积累,要使人们能够合理分享经济增长的成果,社会财富最终为大多数人服务。总之效率和公平两大价值需要在社会和人的全面发展中逐步统一。
(二)“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政策背景及其历史作用
首先,“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原则的提出,历经中国共产党多次会议反复确认。1993年11月,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提出了“建立以按劳分配为主体、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收入分配制度,鼓励一部分地区和一部分人先富起来,走共同富裕的道路。”1997年10月党的十五大政治报告就效率、公平问题进一步展开论述,提出“把按劳分配和按生产要素分配结合起来,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有利于优化资源配置,促进经济发展,保持社会稳定。”2003年10月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继续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各种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诚然,2006年以后,中共中央在关于完善分配制度的要求中,开始强调“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更加注重社会公平”①《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议》,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初次分配和再分配都要处理好效率与公平的关系,再分配更加注重公平”②《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为夺取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新胜利而奋斗》,人民出版社2007年版。,但并不能因此否认“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原则的合理性。
“效率优先、兼顾公平”作为落实分配的指导思想,是有其背景的。第一,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主要矛盾是人民的物质文化需要同落后的社会生产之间的矛盾,尤其在改革开放之初,经济落后是主要矛盾的主要方面,所以经济发展的效率必然成为第一选项。这种选择在整个初级阶段(只要社会主要矛盾没有变化)都有它的合理性。胡锦涛在纪念中国共产党成立九十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仍然强调“以经济建设为中心”③全文见《人民日报》2011年7月2日。,就充分反映了这一点。第二,党的十四大明确提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改革目标,而市场经济就是以效率来配置资源的机制,选择了市场经济就意味着选择了效率优先。只要还实行市场经济,效率的主导地位就不应发生根本改变。第三,在经济改革的初始阶段,计划经济体制还占有主导地位,在相当一部分地区和行业中还盛行分配的平均主义。我们面临的主要问题是如何激发各要素主体创造财富的积极性,主要的政策倾向是调动他们的积极性,维护他们的合理收益,为他们自主平等参与经济生活扫除障碍。同时通过微观经济效率的提高促进整体经济效率的提高,加快发展速度。如此,在分配中效率优先也是必然选择。第四,当时人们贫富差距、地区差距、城乡差距等问题还不突出,发展水平低、收入结构单一、偏少是主要矛盾。在这样的背景下确立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不仅有助于打破平均主义对提高经济效率的束缚,而且使针对传统体制弊端的改革有了现实切入点,从而启动了由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体制转轨的进程。可以说,“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抓住了当时经济社会发展的主要问题,有助于激发全社会的活力。第五,我们在上个世纪80年代初期的“大政策”之一,是允许一部分人和一部分地区先富起来。邓小平同志1992年“南方谈话”又明确提出两个大局的战略构想——鼓励沿海先富起来,这是一个大局;在世纪之交,沿海帮助内地,这是另一个大局;两个大局客观上有先后次序。“效率优先,兼顾公平”也是以上战略思想的必然体现。
需要强调的是,在注重效率的同时,党和政府也一贯注重通过扩大就业、健全最低工资制度、完善工资正常增长机制、建立农民增收减负长效机制、建立多层次的社会保障体系等举措,来不断促进社会公平。兼顾公平绝不是不顾公平。在当今的历史条件下,快速发展经济确实是中国社会主义的主要历史任务,也是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所在。实践已经证明,中国改革开放以来的成功,经济效率的提高,经济的持续高速增长,“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原则是具有不可抹杀的功劳。
我们认为,处理效率与公平的关系,在当今中国应该主要是一个实践问题而不是理论问题,是一个阶段性的政策重心问题而不是一个价值观问题,不能无限放大其意识形态含义。应该是有什么问题解决什么问题。把收入差距控制在多大程度既有利于保持经济效率,又不损害社会公平和影响社会稳定,需要根据实际进行评估和处理,也需要根据各国的历史文化传统进行相关舆论引导。正确合理的做法只能是通过改革逐步调节收入水平的过分悬殊,理顺分配秩序。关注公平不能错向效率开刀。现在收入差距过大的呼声越来越高。这里既有“绝对贫困化”的矛盾,也有“相对贫困化”的矛盾。我们不讳言矛盾,但问题在于,首先要搞准造成我国收入差距过大的主要原因是什么,以便制定解决这一问题的政策举措。如果认为现在收入差距过大主要是“效率优先”造成的,那就得降低效率了。试想一下:我国的效率是否真的很高了?决不是。因为迄今为止,我国的劳动生产率和资金产出率还远低于美国、日本和其他发达国家,而单位GDP增长的资源消耗率也大大高于美国、日本和其他发达国家。关注公平不能错向效率开刀。如果认为构建贫富和谐就应把矛头指向实行了多年的“效率优先,兼顾公平”,那就大错特错了。中国作为一个正在发展中崛起的文明古国,永远不能忽视公平,但一天也不能没有效率。
十七大报告对“发展”的内涵和功能作出了这样的强调:增加物质财富,改善人民生活;保障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这在党的文献中是第一次,它体现了对人类社会现代化规律的尊重,说明我们党在发展问题上充分意识到效率和公平双轮驱动的重要性,并且遵循这种规律努力进行战略调整。科学发展观标志着党对发展以及效率、公平问题的更高层次的认识,追求效率与公平的平衡成为中国新一轮改革、发展的重要内涵和价值标准。
(一)关于资本剥削需要有新认识
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依托“市场”发展经济和社会是一个基本的现实,我们有必要对“剥削”这个概念拓展新的理念和思维。
剥削是马克思在一百多年前论证剩余价值理论时提出的一个“核心概念”。剥削的文本含义,是指资本家依据资本的个人所有权,无偿占有雇佣工人所创造的超过劳动力价值的那部分价值,亦即剩余价值。资本剥削劳动是马克思揭示的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秘密,是资本主义体制下劳资两大阶级对立的经济根源,是资本主义社会不公的根本体现。它导致的劳资矛盾运动是“两个必然”趋势的重要动因。剥削之概念,包含着鲜明的政治立场(工人阶级立场)和道德倾向(否定资本剥削的合理性)。马克思揭示剥削,抨击剥削,重在批判资本对劳动的野蛮占有,论证资本主义制度的内在矛盾,说明推翻这个社会制度的必然性。在160年来的社会主义、共产主义运动中,“消灭剥削”是工人阶级和广大劳动人民的信仰,是社会主义的最终目标,它曾经是、现在仍然是一个极具感召力的口号,具有巨大的功用,不能丢掉。
但是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实践中,对剥削概念和“剥削”现象确实需要有新的处理思路。应该根据现代社会发展了的事实,来现实地考察和理解“什么是剥削”、“怎样消灭剥削”的问题。
首先,应当承认资本所有者们的投资决策和管理活动也是劳动,也参与价值的创造。十五大将企业家等若干新社会阶层定义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建设者”。建设者就是广义上的劳动者。也就是说,他们是依托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经济制度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而存在的特定劳动者群体。现代的劳动观不仅认可体力劳动,也认可智力(脑力)劳动和管理劳动,而且认为这是复杂程度比较高的劳动。从趋势上看,随着科学技术和生产力的发展,智力劳动将日益成为劳动的主流形式。此外,在资本的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的状况下,职业企业家、职业经理人阶层本身就是雇佣劳动者,他们有权获得较高报酬;在资本所有权和经营权合一的状况下,投资者和企业家、管理者身份合一,他应该也有权根据付出的管理决策劳动的量和复杂程度,获取产品价值中的一部分,这部分价值不能算“无偿占有剩余价值”。
其次,资本作为稀缺性的经济资源,在促成价值创造过程中发挥了不可或缺的作用,应当承认它们获取回报的合理性。正是投资这一行为启动了整个生产过程,在价值创造中具有独特贡献,同时投资者本人随时在承受着风险,所以他获得投资回报(部分剩余价值)是合理的。我们肯定的各种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就肯定了资本要素参与分配的合理性。因此,资本按贡献(包括承受的风险度)获取合理的投资回报,不能算剥削。即便属于马克思所说的剥削也是当下允许存在的剥削。在现实中,投资行为和投资回报尽管主要与大额出资者(资本家)、企业家结合在一起,但也要看到大量“社会资本”(如普通股民、合伙人的投资)来自中等阶层、一般职工、普通公民的工资(劳动)积累,或技术贡献(技术干股),他们也在自己承担着投资失败的风险。因此在现代,资本的毛孔里难免还有鲜血和肮脏的东西,但确实也有很多汗水。
再次,“产权”制度是市场经济的基本制度和基本逻辑,资本的产权(回报)与其他财产的产权(回报)具有同样的性质。完善的产权制度是现代市场经济包括公平竞争的基础,如果否定资本索取投资回报的权利,现代市场经济就无法存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也无法存在。所以,我们认为,所有的物品或劳务,包括资本,只要是按“贡献”参与分配,原则上就是公平合理的,不应视为剥削而予以道义谴责。
那么在当下中国是否存在剥削?回答是肯定的。最关键的一点,就是很多人只讲资本的权利,忽视劳动的权利;资本一权独大,资本的权利成为强权,劳动的权利被漠视——工资被压到尽可能地低,劳动者权益被恶意侵犯,工作环境不仅脏乱,且毫无安全性。简言之,就象早期资本主义普遍存在、现在在不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大量存在的那种血汗工厂、血汗工资、血汗产品,就存在剥削,而且是严重的剥削。在此种情况下,资本的所有者无耻地掠夺和挤压了劳动者创造的大部分剩余价值,剥削成为社会不公、社会对立的主要根源。
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中国,我们要遏制和首先消灭的,是这种剥削。
(二)平衡劳资权利,努力构建和谐劳资关系
第一,我们应借鉴发达市场经济国家在遏制剥削方面的经验和成果。
早期资本主义严重的经济社会问题,促使资产阶级认识到,那种样式的资本主义发展是不可持续的,因此渐进性地进行了若干重要的体制改良,其中最重要内容就是规范和协调劳资关系,建立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等。
当代资本主义国家协调劳资关系的主要手段大致有:
(1)给予工会以法律地位,推行集体谈判制度,平衡劳资力量。将工会活动纳入体制内是当代资本主义国家社会改良和进步的重要内容之一。这一举措有利于改变市场体制中雇佣劳动者阶层的弱势地位,使得劳方在与资方就工资等问题的讨论中获得“法定”话语权,从而遏制资本贪欲,提高劳方报酬,促进社会公平。现行西方民主体制的发展也有利于壮大劳方的力量。像美国,劳联-产联甚至已经成为社会强势集团之一,哪个党执政都需要他们的选票。上个世纪中后叶在发达资本主义国家推行的“共决制”,使得集体谈判的内容扩展到企业或行业的任何重大决策事项。
(2)完善经济社会立法,强化公平竞争。当代资本主义国家普遍用法律规定最低工资、法定工时、强制性社会保险(雇佣双方共同承担)、生产安全保障、禁止用工歧视、规范财务制度等,建立起企业的社会准入制度,并辅之于司法监督。它通过规范企业的经营行为和用工行为,来创造和维护公平竞争,这客观上也有利于劳方。值得指出的是,随着股份制企业成为现代企业的主要形式,企业的“社会性”日益突出,单个资本家控制企业的比例逐渐缩小,企业行为(含分配)越来越社会化、公开化。这也有利于企业日益摆脱私人资本的狭隘控制,由此奠定了相对公平合理的分配关系的微观组织基础。
(3)完善二次分配,加强国家干预。即通过国家税收,建立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制度,调节收入差距。发达国家近几年税收改革比较频繁,有倾向资方的趋势。但总体而言,累进所得税、遗产税等针对高收入阶层的税收框架依然存在。这实际上使本来被资方占有的一部分剩余价值转移到国家,再通过国家的转移支付回归社会。从剥削的角度而言,不能不承认这一种遏制。
(4)强调企业的社会责任。进入我国不久的SA8000认证(社会责任认证),是美国的非政府组织“社会责任国际”(SAl)研究制定,并于1997年公布的关于企业劳工状况和环境状况的评估标准体系。它的依据主要来源于国际劳工组织公约、世界人权宣言和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等。它的主旨是要求企业承担社会责任。它强调一个企业,不仅仅要发挥经济功能,而且要承担社会责任。这个社会责任不仅包括对员工负责,而且要对一切利益攸关者负责。对一个企业而言,公平竞争主要牵涉到同行关系,公平分配主要牵涉到合伙人和劳资双方,而社会责任则牵涉到企业与整个社会的关系。
综合而言,发达资本主义国家的社会改良,主观上是为了资本主义安全运行和可持续发展,但是客观上在遏制剥削方面形成了必要的法制环境。社会运动和社会的不断文明进步又一定程度上营造了不利于残酷剥削的社会文化氛围。在文明国家,决没有什么剥削越多越光荣之事,剥削就是可耻的,财富最终的归宿是社会。
第二,中国在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过程中,必须着力解决劳资不平衡问题,遏制剥削,构建和谐劳资关系。
如前所述,资本不合理不合法地强行占有过多的“剩余价值”就是剥削,那么怎样才算合理的、公平的利润分享?应该说,现实中没有也不可能有统一的分割标准,宏观经济环境、生产成本、消费指数、生活方式、价值观等都会对此产生影响。但是有两点是必备的基础条件:一是劳资双方至少要有对等谈判的可能,以便协商出双方可以接受的、相对合理的分配分享方案。二是要有符合人文底线的基本法律规定及其执行环境。劳动力虽然也是商品,但是是一种特殊的商品,对它的使用关乎人的基本权利和尊严。所以现代政府必须制定一定的规范,比如法定劳动时间、劳动安全、最低工资、禁止童工、反歧视、反垄断、公平竞争等等。而上述两个条件都要通过加强立法、强化执法等政府行为来完成。对于中国而言,不能认为搞了市场经济、允许资本获取回报,残酷剥削就是合理的了,大趋势还是要消灭剥削。从这个意义而言,当今国家在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完善经济社会立法(尤其是社会立法)方面,当务之急之一,就是平衡倾斜的劳资关系,保障所有务工人员的平等权利。
第三,对于马克思主义的剥削理论,我们应采取与时俱进的态度。
态度之一:我们应坚持马克思论述剥削的基本立场和基本道德倾向,即站在被剥削者一边,反对资本权利的超过合理限度的扩张;坚持社会主义、共产主义最终要消灭剥削。
态度之二:我们要根据变化了的时代和社会条件,深化对剥削的认识,承认和借鉴现代市场经济国家遏制剥削的手段和成果。同时也要清醒地看到,资本主义充其量只能做到遏制剥削,而且是极其有限的。资本在分割剩余价值中的主导地位并没有改变。真正消灭剥削的历史条件,还是老祖宗讲的“消灭私有制”,实现生产资料的社会占有。此外,作为执政党,我们应适当区分理论观点与现实政策的区别。理论的正确清醒才能促进政策的合乎时宜。我们认为将正常的资本收益从剥削的阴影下解脱出来,有利于生产力的发展;将“血汗工厂”、“血汗工资”的情况归因于剥削,有利于我们经济社会环境的优化。应该把遏制剥削作为我们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政治任务来看待。在发展经济过程中,倡导资方和劳方都合理主张自己的权利,争取资本、物品和劳务的所有者、提供者都能够“各得其所“。
态度之三:厘清剥削问题,决不是重新要搞阶级斗争,而是为了在目前更清醒地放弃阶级斗争的解决方式,坚持通过法律、制度、舆论、协商来遏制剥削,减少剥削,争取在现有条件下可能实现的“多方共赢”,促进社会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