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网络舆论与司法审判的关系

2012-01-28 07:01杜海春
政法学刊 2012年2期
关键词:审判网民舆论

刘 彬,杜海春

(江苏警官学院,江苏 南京,210031)

我们所处的时代是一个新闻舆论监督张扬威力的传媒时代,同时也是一个彰显司法权威的司法时代。司法机关与舆论监督越来越趋于频繁的交织在一起。司法如何直面舆论,舆论如何监督司法,这是一个无法回避的现实问题。

在本文中,舆论指的就是公众的意见或言论。舆论的形成,有两个相辅相成的过程。一是来源于群众自发,二是来源于有目的引导。社会舆论反映人心的向背,影响着人们的行动和局势的发展,在造成或转移社会风气方面具有不可估量的影响。司法,在《辞海》中解释为检察机关或法院依照法律对民事、刑事案件进行侦查、审判;而“审判”则简单的解释为审理和判决。因此,对于“司法审判”最贴切的释义就是:检察机关或法院依照法律对民事、刑事案件进行侦查、审理和判决。本文所讨论的司法审判也是此意。

一、网络舆论对司法审判的作用分析

(一)失衡的“三低化”网民结构,影响司法审判独立性

据CNNIC第26次互联网报告统计,从年龄上来看,30岁以上各年龄段网民占比均有所上升,整体从2009年底的38.6%攀升至2010年中的41%。这主要是由于互联网的门槛降低,网络渗透的重点从低龄群体逐步转向中高龄群体。网民学历结构呈低端化变动趋势。截至2010年6月,初中和小学以下学历网民分别占到整体网民的27.5%和9.2%,增速超过整体网民。大专及以上学历网民占比继续降低,下降至23.3%。学生群体在整体网民中的占比仍远远高于其他群体,接近1/3的网民为学生。互联网进一步向低收入者覆盖。与2009年底相比,个人月收入在500元以下的网民占比从18%上升到20.5%,月收入在1501-2000的网民群体占比也有所上升。无收入群体网民占比有所下降。截至2010年6月,农村网民规模达到11508万,占整体网民的27.4%,半年增幅为7.7%;城镇网民规模达到30492万,占比72.6%,半年增幅为10%。

从以上数据我们可以清晰而明确的认识到目前网民结构所呈现出来的“三低化”趋势,即低学历化、低年龄化,低收入化。而这三者由于自然原因、传统观点、经济力量的差距等原因往往被归入所谓“弱势群体”。很显然,这样一个群体由于其人生观、价值观等方面观念的不成熟,获取信息的渠道欠缺以及缺乏对社会正确认识的引导,更由于对社会现状和自身处境一定程度的不满,因此会出现较大程度的相对剥夺感。这些角色和原因的相互融合,加剧了该群体的复杂性,他们之间的很多共性使得群体成员之间的认同感和对事物的认知程度高度的统一,潜移默化中就形成具有高度向心力和凝聚力的网络群体心理。

“群体心理”指的是个体存于一定的群体中,会由于相互认同、模仿、暗示、顺从等心理因素的作用,个体的特性就会逐渐消失,而更多的体现出其所在群体的特性,表现出丧失理性和责任感的冲动和过激行为。同样,在网民群体中出现的网络群体心理也具备群体心理相同的特征。一些人不能够理性的对自己、对他人的各种境遇进行分析,只是很感性,并且极其情绪化的去对失误进行认知。所谓“以含情之眼视物,则物亦生情”,时时刻刻都带着一种对社会的不满来剖析身边的一切。因此,带着这种情绪,在面对“药家鑫案件”、 “李双江儿子打人事件”这类案子时,“仇官仇富仇不公”的心理就极易受到触发,而一旦这种情绪受到触发便难以控制,进而造成一些较为偏激的言辞和行为。这种对事物共同的认知感使得他们完全失去理性面对,使得这种扭曲的群体心理得以“升华”。当有关司法机关还在对事实进行调查、取证阶段,网络舆论就早已如火如荼的进行着“舆论审判”,使得司法机关顶着巨大的舆论压力。

虽然,我国宪法明文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但是,在历史社会的今天,在司法实践过程中,审判权的独立性受制于舆论的强压,使得独立审判并未实实在在的落实到每一个案件之中。很多时候,面对铺天盖地的舆论压力,在民意与独立司法权产生巨大撞击的情形之下,作为审判机关不得不考虑到方方面面因素,受制甚至妥协于这些群众声音。就算一再强掉司法审判的独立性,但作为案件的法官,还是会下意识的受到来自各方的压力,做出有失公正的判决。

(二)网络舆论参与的匿名性和自由性给司法审判蒙上阴影

由于网络舆论的匿名性,网络舆论的参与者在很大程度上体现出的是参与的随意性和对言论的无责任意识。目前,在大部分的的网络平台,作为一个参与者都只需以匿名的形式注册进入:在论坛上发帖,在社区中灌水,在BBS上进行各种宣传……。这样一些舆论平台的出现,可以说是社会进步的需要。但是,在很多时候由于过度的话语权导致言论自由权被滥用,表现出过分的舆论监督,造成舆论监督机制的失真和失实,形成“网民声音一大片,群众声音听不见”的混乱局面,也促成了不良动机者目的的实现。

网络舆论的匿名性助长了整个网络世界的不良之风,许多谣言的发布者几乎丧失基本的社会道德和社会责任感,不受条件限制的进行各种虚假信息的传播与发布,无所顾忌,只求能够快速到达其非法目的。如杭州“5.7”交通肇事案中,在案件宣判的第二天就有一网名以“刘逸民”的身份在网上发布“飙车案主犯胡斌只是替身”的言论,声音一出,立刻引起强烈反响。这一被央视主持人白岩松称作是“行为和法律的碰撞”的典型案件,其主犯竟然是替身!大批网民觉得受到司法机关的欺骗难以接受,内心极度的不满,瞬间该帖的点击率和评论剧增,大家齐声讨伐司法机关。虽然经过有关机关的调查后真相大白,言论的捏造和发布者也受到应有的行政处罚,但是这样的闹剧还是给司法机关公平正义的形象蒙上了一层阴影,使得司法机关的公信力降低。可想而知,民众对司法机关的信任就在这种闹剧中一次次变得尖锐。

面对这样的事件,我们应该思考的是为何公众在网络平台上的言论竟是如此的肆无忌惮、无拘无束。网络舆论的匿名性与随意性已经淡化了其责任意识,甚至使得广大网民将“匿名”与“无责”相对等起来了。事后网民为“刘逸民”的熊忠俊也坦言:之所以敢利用互联网捏造、散布“胡斌替身”谣言,就是因其匿名性,觉得不用负法律后果而进行“恶作剧”。事实上也是,若不是这件事本来就是万众瞩目,正处在风口浪尖,他发布一个这样的言论,又有谁人问津呢?所以,公众之于司法审判的那层暗影也就在无声无息中变得日益浓重。

(三)网络舆论目地受挫加剧司法信赖危机

事实上,大多数网民之所以进行所谓的舆论审判,从而达到对司法审判进行干预的目的,原因是因为司法的审判并没有达到他们所期望的公平与公正,他们要通过这样一种方式来达到对于公平与公正的追求,不仅要结果公平公正,同时也追求过程的公平公正性。在很多的案件中他们甚至对于本应该满意的司法审判结果并不满意,是因为他们认为自己的知情权没有得到基本的满足,认为开庭审理只是走过场,一种形式,其结果早已内定。面对这种情况,他们无法通过其他的渠道对有关事件进行干涉,他们希望自己的想法能够在审判过程中体现出来,但是在现阶段在这样一种局势下,他们不相信那微弱的声音能够通过除网络舆论外的其他方式引起注意。所以,对于他们而言,网络舆论已经成了他们的最后一柄利器,直击要害。

可怕的“习惯性质疑”所带来的是巨大的司法信赖危机。这一信赖危机包括三个层面:第一个层面的危机是细节性危机,是由于具体案件所暴露的细节性问题而产生的对司法个案的不信服;我们经常可以从一些媒体上得知一些类似于“某法官庭审过程中接听电话”、“某书记员庭审过程中玩游戏”等消息,这些在司法工作和司法队伍中所出现的有损于司法公正及司法尊严的细节正在逐渐蚕食着司法审判之堤坝,殊不知“千里之堤毁于蚁穴”,这些细节也是致命的。第二层面的危机是第一层面的基础之上由细节所集中暴露的共性的体制和机制问题。例如,当前普遍存在的“人情案子”、“关系案子”,致使性质基本相似的案子只因当事人身份、层次不同,而在审判结果中体现出很大的差异。这在很大程度上是由于当前体制并不能有效的控制这类事件的发生,造成许多人对当前司法制度的不放心,这是属于结构性危机;而存在纷繁复杂的结构性危机深处,更隐蔽、更具破坏力的则是第三层面的认同性危机,即对司法精神和对司法形象的不信赖,这是在第一层面危机和第二层面危机的累计作用下所体现出的。“习惯性质疑”通过这三个方面体现出对于司法信赖的危机,是一种很可怕的现象。若是任由目前的状态发展下去,则会导致社会大众失去对于法律的和秩序的尊重,而这就意味着司法已经失去了其社会认同的基础,从而对社会造成极大地危害。

二、正确把握舆论规律,主动加强司法建设

司法公正和言论自由,皆为社会所共同追求的价值,必须保持二者的协调并进。所以,当二者发生碰撞,相互矛盾时,我们必须找到一个能够使二者良性互动的对策,就必须在对二者有充分认识和了解的基础之上做出决策突破。所谓“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司法机关要摆脱这种舆论对司法权威的无端超越,就必须通过对舆论的一系列全面而彻底的解剖和分析,把握舆论的发展及其传播规律,发现问题的根源,从源头上进行应对,积极正面的回应,及时有效地进行疏导和沟通。并且加强自身的各方面建设,努力打造出一支更加“公平、公正、独立、权威”的司法队伍,强化法律的威严,孕育出全民厚德崇法的情怀。

(一)正确把握舆论导向,增强司法审判的独立性

相关部门应首先从自身的角度出发,采取相关的有力措施来改善目前的窘迫现状。

第一,必须做到尽早发现、提前准备、主动传递、快速处理。网络信息的不可预知性和迅速扩散性,决定着相关司法部门必须时刻关注网络动态,在第一时间发现网络异常情况并且及时做出反应。尽全力在司法个案可能引起网络舆论之前,主动及时的通过正式的渠道发布相关信息,传递第一手真实、客观的事实给民众,不给虚假、失真信息留有发展的余地。许多案子刚开始时,法院还没有进入公众视野,尚未处在舆论的焦点之中,这时相关的司法机构就应该提前开始对舆论进行监控和收集相关资料、信息,做好充分的应对准备。对于已经万众瞩目、全民聚焦的案子,应该尽快与事件的有关部门和相关负责人取得联系,与特定群体进行正面交流、沟通,在遵循事件客观事实的基础上,严肃而谨慎地做出处理,防止事态进一步恶化。

第二,打造主流媒体,传递权威信息。“利用主流媒体,形成主流民意”。主流媒体对于倾向性舆论优势的塑造是很有帮助的。在出现舆论一边倒现象的时候,主流媒体的力量就显得至关重要。首先,主流媒体的信息来源于具有相对较高的知识背景、社会地位或相关技能的资深法官、精英律师、专业法律媒体人等,他们的意见融合在一起,往往比较容易形成“领袖意见”。而“领袖意见”能在很大程度上被公众所接纳、认可,只要公众能够在“领袖意见”的引导下,理性且公正的看待事件,那么对特定事件做出稍显公正客观的评价就不是难事了。而这种“领袖意见”一旦在全社会行成“共识”,就将极大地打击和压制那些歪曲事实、传播违背客观规律信息的行为。但是,这些必须以主流媒体的公信力为基础。近年来,国家注重对主流媒体的塑造,各类具有鲜明特色的法律专栏节目也增设不少,如“道德观察”、“法律讲堂”、“法治视界”“经济与法”等一系列节目的上映,都说明我国已经在着力构建各种不同形式的法律平台。从不同的法律角度为切入点,让公众参与或是加入到相关的司法活动中来,以这类通俗易懂、并且具有趣味性的形式来加大对法官和司法的宣传,利用这种公关活动,普及公民的基本法律常识,增强公民的法律意识,有效地指引客观公正的社会评价,营造出良好的社会法律氛围,进而实现对社会负面情绪的弱化。

第三,利用客观事实,消除舆论心理。在诸多“舆论审判”的案件中,事情的起因是一些平淡无奇的小事,但在网络舆论从众、发泄、逆反、好表现的心理的巨大推动力下,迅速膨胀、爆发。更有许多图谋不轨者利用这些心理,对事实进行夸张、扭曲、精致、置顶,加入一系列能够引发强烈关注的名人要素、戏剧性要素,使得事件全方位、多渠道的进行非正常传播,形成恶性循环,呈现出“滚雪球”的趋势。当案件已经被“妖魔化”、几乎面目全非的情况下,我们还是得铭记“事实胜于雄辩”、“谣言止于真相”之真理。司法机关必须牢牢把握事情真相,摸清整个案件的发展路劲,遵照事实,从根本出发。在网民情绪难以控制的情况下,司法机关百口莫辩,唯有用事实说话才能从根源上占据主导,从心理上强硬态度,而稳固驾驭整个案件。

(二)加强网络舆论管理,净化网络舆论环境

第一,强化科技手段、建立高效监防体系。随着计算机信息技术的发展,“网络警察”应运而生,他们在针对网络舆论方面主要是采取监测、删除、扮演角色等手段进行。但是目前的一些不法分子的手段日益高明,他们洞悉网络的缺陷与漏洞,运用丰富的电脑及网络技术,借助四通八达的网络,对网络系统及各种数据、资料等信息进行加工,并通过各种途径来传播,这些信息具有广泛性、交互性和隐蔽性等特点,并且由于其突出的匿名性和自由性,使得信息在传播的过程中极易被扭曲而失去真实性,这就给网络警察的工作带来极大的困难。就我国目前的情况而言,网络舆论所带来的一系列影响已经是日益严重、突出,在基尼系数已经超过0.5的今天,些许的不良舆论都有可能导致轩然大波从而引起社会的不安。政府部门应该充分发挥现代科技优势,运用各种高科技手段来建立起一个有针对性的完善的高效监防体系。

第二,健全相关法律规范、加大宣传力度。就目前情况而言,现有的具体涉及到该方面的有关法律规范较少,而且在仅有的依据当中几乎都是针对已经出现的问题所制定的决定或暂行办法,不具有前瞻性,在很大程度上满足不了目前所需要的规范和依据。因此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从源头上保障网络舆论管理的可靠性与完备性迫在眉睫,通过有关法律法规的完善和健全给网络舆论管理一个法治的支撑点,将有力的推动网络舆论管理。最高法院出台的《关于人民法院接受新闻媒体舆论监督的若干规定》,将进一步规范人民法院接受新闻媒体监督工作,特别强调媒体恶意倾向性报道将追责。不仅如此,还应注重该方面的普法力度,这方面的法律法规并非其它法律那样容易引起公众的普遍关注,所以必须着力于对于这方面法律的宣传力度,依靠整个网络体系的脉络逐步深入落实各项规定,提升公众的知晓度。能够使大部分的舆论参与者受其约束,在潜移默化之中减少言论的随意性和无责任意识,对于部分的不法造谣者和具有非法目的者的责任追查到底,从而来有效净化网络舆论的环境。

(三)加强司法建设,提升司法公信力

第一,提高司法人员职业素养。司法人员作为国家法律的执行者和公平正义的维护者,肩负着神圣的使命,是一个十分特殊的职业。作为一名司法人员,就应该秉承法治理念,恪守职业规范,具有专业的法律知识和娴熟的专业技能,才能够在遵循法律规范的基础之上对案件做出公正的判决,才能够避免“手铐门事件”等类似案件的发生,进一步维护司法人员及其司法机关的尊严。随着社会的发展,不断有新的法律法规出台,这就要求法官不断的学习,与时俱进,不断探寻新的方法,提高自己的审判技巧,才能够适性新的形势发展。另外,虽然审判工作是严肃的,但是审判工作同样有其艺术性。同样的一个案子,由不同的人去处理,其结果也不尽相同。有的不需多代价就处理好了,有的却只能无功而返,甚至越弄越遭、适得其反。究其原因,就是由于方法的差异,工作艺术性的差异。所以,对于司法人员而言,所要做的并不仅仅是灵活应用那些冷冰冰的法条,更需要注意的一言一行,这些可能都会直接对案件产生影响。

第二,加强司法人员道德品质。所谓厚德载物,同样只有“厚德”才能“载法”,司法人员不仅是法律的守护者,更是道德的守护者和实践者,提升司法人员整体道德素质,是司法队伍建设必不可少的。对于司法人员而言,最重要的道德品质就是忠诚,对人民忠诚、对法律忠诚,对自己的职业忠诚,所以必须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的思想,从思想上进行内化,才能使法官在内心深处筑成一道坚固的防腐壁垒,做到金钱美色不动心,糖衣炮弹击不倒,淡泊名利,无私奉献,尽职尽责,不辱使命,全面树立人民法官的崭新形象。第三,培养司法人员崇尚法律的情怀。这是作为一名法律人的信仰问题,一名优秀的司法工作者就必须具备这样的精神和信念。王文静曾在《司法应当承受舆论之重》一文中指出:“法官按其使命来说是要献身于法律正义的,作为正义的守护神,他随时要和各种公然藐视法律的不法行为抗争”。法律是否体现出其该有的公平与正义,在很大的程度上取决于法官是否有崇高的法律精神,在很多关键的时候靠的就是这样一种对法律的崇敬与景仰,真正让已经内化在其内心深处的尚法情怀起到作用,表现出对法律强烈的敬畏之情,才能够做出与法律精神相吻合、相匹配的公正审判,才能够排除一切干扰、理性面对。

[1]关影.浅论加强法官的职业道德建设[J].法制与社会 ,2010:(23).

[2]中国互联网发展状况统计报告 [EB/OL].(2010-07-31) (2012-02-20)http://wenku.baidu.com/view/cbd0cf0590c69ec3d5bb7568.html.

[3]郭卫华.网络舆论与法院审判[C].北京:法律出版社,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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