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 洋 (北京市司法局 北京 100035) ■文
浅析中国传统文化对于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的积极作用
李 洋 (北京市司法局 北京 100035) ■文
法治文化是一个国家或民族,对于法律生活所持有的、以价值观为核心的思维方式和行为方式。从本质上看,法治文化是相对于人治文化而存在的一种进步文化形态,所以法治文化不同于人治文化。人治文化产生于专制政治和自然经济,体现着专制君主的意志,维护的是专制君主不受法律约束的特权,法律重在治民,是治民的“工具”和手段。法治文化产生于民主政治和商品经济。法治的根本精神,就是人民当家作主;法治的根本力量,在于人民的拥护和支持;法治的核心价值,在于民主制度①严励:《法治建设的基石——构建法治文化与提高公民素质》,《同济大学学报》,第18卷。。社会主义的民主,即人民民主。对于社会主义制度来说,民主与法治更不可分,法治应是社会主义民主的形式化、程序化、规范化表现,是民主普遍实践化、操作化的落实形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法治文化体系,是指以依法治国为原则、以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为目标的法治理念,在社会生活各个领域、各个层面得到充分贯彻的展开和体现,包括以法治为特征的物质文化、政治文化、精神文化的全面生成②李德顺:《法治文化论纲》,《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07年,第1期。。
中国改革开放以来,“法治”这个概念在中国经历了重大变革。“文革”时期“造反有理”的社会生活无序余毒逐步清除,我们党高度重视法制,注重培养法制的思想风尚;党的十五大改“法制”为“法治”,变“以法治国”为“依法治国”,正式确立了“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目标;党的十六大进一步提出了贯彻“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相统一”的原则;党的十七大提出“扩大社会主义民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理念。胡锦涛总书记曾指出:“法治是人类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③新华社2005年9月5日电:胡锦涛会见出席在北京召开的第22届世界法律大会各国代表时的讲话。。在当今中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成果也可以看作是中国文化进步的标志,法治文化成为中国先进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
中国传统文化源远流长,博大精深,是中华民族在几千年的文明发展历史中所创造的无价之宝。其历史之悠久,变迁之波澜,内涵之丰富不让与世界上任何一个国家或民族的文化。世代中国人传承并发展的传统文化,崇尚道德、珍视智慧、强调修养、注重品格,记录着民族的历史,也创造着国家的明天。
中国传统文化留给今天的中国人丰富的精神财富。例如,爱国奉献。历史上,从忧伤国事的屈原到“先天下之忧而优,后天下之乐而乐”的范仲淹,从文天祥的“人生自古谁无死,留取丹心照汗青”到徐锡麟的“只解沙场为国死,何须马革裹尸还”。先人后己的牺牲精神和自强爱国高尚情怀是中国文化中永远飘扬的旗帜,是“富贵不能淫,贫贱不能移,威武不能屈④《孟子·滕文公下》。”的精神境界,是“大丈夫宁可玉碎,不能瓦全⑤《北齐书·元景安传》。”的崇高气节。
再如,追求和平。从大处讲,中华民族历史上从未进行过军事上大规模的扩张和远征。例如,明永乐时期,当时中国国力之强,纵观世界无出其右,此时郑和带领庞大的舰队七次下西洋,他们带给受访各国先进的技术、开明的政治、精致的商品,却没有留下丝毫战争的伤痛。用明末研究中国历史30年的意大利传教士利玛窦的话说:中华文化绝不会支持军人远征。从小处讲,中国传统文化以人的自我塑造为追求,突出人文休养和道德完善。儒学讲“内圣外王”之道,内圣,指人的内在修养,对理想人格的追求;外王,指在个人休养的基础上,将所学所得应用于国家和社会。
又如,注重秩序。中国人以中庸之道为人生哲学,这是儒家伦理思想中处事不偏不倚的态度,一直被认为是最高的道德标准。这种标准不但影响着个体的行为,也影响着中国历史进程的方方面面。在此基础之上,中国传统文化认为一个人道德修养的最终目的,应当是“与天地合其德”⑥《周易·文言》。,进而达到“天地与我并生,而万物与我为一⑦《庄子·齐物论》。”的最高境界,即“天人合一”。这种境界不但是道家所讲的:“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⑧老子:《道德经》。”这种朴素的人与自然之间的关系,也是人与人,人与社会之间“民吾同胞,物吾与也⑨张载:《西铭》。”的“和谐”思想内涵。
历史上,中国长期处于封建皇权统治之下,故此很多人将中国传统文化看作“人治”的产物,并与出现于近代西方世界的民主法治文化相对立。笔者认为我们之所以要建设法治文化,并不是为了使我们的法治环境更加趋向于西方世界的模式,而是为了通过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在实质上达到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的。小平同志曾说过:“我们搞的现代化不是西方的现代化,是中国式的现代化,就是小康社会的现代化。⑩1982年4月20日,邓小平会见几内亚比绍国家元首若奥·贝尔纳多·维埃拉时的谈话。”所以,只要是存在于中国传统文化当中,并可以帮助我们成就目标的内容,就应该被重视,并加以利用。这样,我们就可以跳出历史上中国传统文化与法治文化体系形式上的对立,着力研究中国传统文化对建设法治文化的积极作用。
中国传统文化中的爱国情怀是法治文化建设的强大动力。中国的历史上,虽然也短暂出现过“划江而治”、“诸侯割据”的局面,但是在大部分的时间里,还是处于“大一统”的国家格局之下,而且国民和政治精英始终以国家统一为己任。这种现象的出现,有其深刻的社会根源。在中国漫长的古代历史中,“国家”的概念形成于最小的社会单元:由同一血缘组成的家庭。在此基础之上形成宗族集体居住的村落,现在中国的地名中,以姓氏命名的仍占相当比重。以此为原型,逐渐演化为国家的概念,这种社会结构的组成是中国所特有的。所以,在中国传统文化之中,对于国家的“忠”,是由对于家族的“孝”延伸而来的,在这种模式下形成的爱国主义是非常牢固的。这不同于美国个性张扬的移民文化,美国人认为国家应服务于个人,个人的利益至上。而在中国传统文化和当今共识看来,国家的利益高于一切,无论在任何时期,国家统一与繁荣永远是全民族一致的目标。中国人最崇敬的英雄都是为达到这一目标而做出杰出贡献的人物。在“中国心”的意识深处,始终埋藏着精忠报国的种子,这几乎是世界上其他国家和民族无法复制的强大能量。我们现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的目的,在于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这本身就是国家统一与繁荣的重要内容,根本目标是一致的。所以,如果我们可善用这股强大的能量,必将为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提供源源不竭的推动力。
中国传统文化中先人后己的传统是法治文化的基本前提。温家宝总理说: “如果说真理是思想体系的首要价值,那么公平正义就是社会主义国家制度的首要价值。⑪国务院总理温家宝2008年3月18日与中外记者见面并回答记者提问时强调的观点。”因此,我们可以将实现公平正义看作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的重要任务。胡锦涛主席讲:“公平正义就是社会各方面的利益关系得到妥善协调,人民内部矛盾和其他社会矛盾得到正确处理,社会公平和正义得到切实维护和实现。⑫胡锦涛总书记2005年2月19日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提高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能力研讨班上的讲话。”妥善协调社会各方利益也好,正确处理各种矛盾也好,一个基本的前提就是人们之间先人后己、推己及人的思维共识,这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的基本前提。中国传统文化对于这种共识的创造力有着深厚的基础,“仁”是儒家理论体系的重要范畴,“仁”即“爱人”,以“仁”为出发点,要做到由近及远,由己及人,正所谓“己所不欲勿施于人”⑬《论语·卫灵公》。。将这种思想推广开来,以达到“爱人”的境界。甚至做到“志士仁人,无求生以害人,有杀身以成仁”⑭《论语·卫灵公》。,能以舍弃生命而成就“仁”,成就其他人,正是先人后己最高的精神表现。
中国传统文化中追求和平的天性是建设法治文化的历史基础。畅销书《狼图腾》中有这样一种观点,中国历史上几次中原地区被北方少数民族占领统治,表面上看是草原文化对农耕文化的入侵,但是实质上是前者被后者以一种和平的方式所消化吸收,以此达到了中华民族的融合。应该说中国传统文化中这种追求和平的天性,很好地保卫了中国文化的边界。从形式上看,中国人不喜欢远征,但是修筑了万里长城,保卫国土边疆。从内涵上看,这既是对地域边缘的保护,也是对文化边界的划分,使得中国文化始终可以把握自身定位,保持了中国“大一统”的国家格局和地方文化的稳定。两千多年前,中国人就认为人类社会的最终目标是大同社会,“大道之行也,天下为公”⑮《礼记·礼运》。。近代的李大钊、陈独秀等引进马克思主义,建立了中国共产党,80多年来中国共产党一直努力,把马克思主义追求的共产主义理想与中华文化对大同世界的追求融合到一起,形成了中国人的世界观。马克思主义认为人类所追求的应当是全面发展的人,这样的人应该与他人、社会、自然友好相处,亲密无间⑯许嘉璐:《什么是文化?一个不能不思考的问题》,《中国社会报》,2006年6月2日,第2版。。综上所述,从大处讲,没有和平无从谈起法治,和平带来融合后的稳定;从小处讲,“和平”不单指国与国之间,而且是人与人之间交往的准则,准则创造和维系着稳定。中国传统文化中追求和平的天性流淌于中国人的血液当中,这是全民族的一种基本共识,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的过程中能有如此的历史基础,我们是多么的幸运。
中国传统文化中注重秩序的特点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提供了理性思维。党领导下的人民民主,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政治前提和政治保障。以人民民主为内涵的法治文化,在价值观念上,体现主体平等观、诚实信用观和法律至上观⑰严励:《法治建设的基石——构建法治文化与提高公民素质》,《同济大学学报》,第18卷,第2期。。也就是说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的任务之一,就是要让人们在价值观念上形成对“法”认知和运用的自觉性,在此基础之上法治的实行就不单纯依赖于国家的强制力,还来源于主体与法有关的理性思维。由此继续深入思考,则发现“依法治国”包含了两个方面的内容:其一,建立一套反映社会政治经济文化关系及其变化发展要求的法律规范体系;其二,形成对作为法律规范体系思想文化基础的伦理价值观念的普遍认同⑱李瑜青:《传统文化与法治:法治中国特色的思考》,《社会科学期刊》,2011年第1期。。对于中国人来说,形成“普遍认同”最直接的方式就是对已经存在和正在形成的传统的认同,也就是传统文化当中注重秩序的观念。每个中国人在成长过程中都会自发地受到中国传统文化的影响,这也是传统文化对当今中国影响最为广泛的内容之一。群体形成的共识会营造出人们面对同一事物的理性思维环境,这正是我们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过程中所需要的。如果我们同样可以善用共识,并保护由此营造的理性思维环境,则会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的路上事半而功倍。
我们延续着分析中国传统文化对于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积极作用的步伐继续深入,进而探讨中国传统法文化。
所谓法律文化是指在一定社会物质生活条件的作用下,掌握国家政权的统治阶级,利用其所掌握的权力创制的法律规范、法律制度或者人们关于法律现象的态度、价值、信念、感情、习惯以及学说理论的复合有机体。任何一种法律文化的形成,必然会受到社会历史传统的制约,进而形成一定的规范或制度,影响着人们的意识、心理、行为等,从而在很大程度上制约着一个国家当今和未来的法律发展走向以及社会秩序⑲刘军舰:《中国传统法津文化的现代价值分析》,《法制与社会》,2009年,3月,中。。
中国传统法文化也是法律文化的一部分,指的是“中华民族数千年来一脉相承的法律实践活动及其成果的统称”⑳武树臣等:《中国传统法文化》,北京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63页。。我们在前文已经分析过在同一地域内作用于相同人群的各种文化之间是存在关联的。而且传统法文化本身就是文化的重要部分,普遍存在于“人”的心理、习惯和行为当中,而且深刻作用于历史上各个时期的政治、经济、社会各领域。那么站在中国传统文化的基础上,探讨中国传统法文化,对于建设中国社会主义法治文化的积极作用则更为具体和直接。我们应该看到,在“依法治国”的时代背景之下,对中国法律文化传统的研究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因为理解中国传统法文化是对现实的法治建设进行规划和作出评价的一个基本前提。庞德曾就中国法律传统说过这样一句话:中国在寻求“现代的”法律制度时不必放遗自己的遗产㉑高道蕴等:《美国学者论中国法律传统》,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4页。。的确,中国未来的法治建设只能在传统的架构中才能实现㉒吕世伦、张小平:《论中国法律文化传统中的国家主义》,《金陵法律评论》,2001年春季卷。。
我们应该认识到,中国传统法文化是随着中国历史进程发展而不断变迁的,从春秋时期诸子百家争鸣的时代开始,法的观念和盛衰始终根据当时国家生产生活环境和政治统治的需要而变化,随着岁月长河的洗礼,很多宝贵的精髓被继承下来,并且形成了中国人的固有共识,在历史和当代有着深远的影响。而且“法律制度、法律规范及法律操作,能够在短时间内彻底更新,而凝聚着长期历史积淀的法律心态、法律认同、法律行为都不会轻易改变。㉓蒋迅:《中国法律文化的现代化》,《法学》,1987年第7期。”所以,我们不妨从中国传统法文化当中提炼精华,应用于中国社会主义法治文化的建设。
中国传统法文化形成于西周至秦汉时期,以儒家为主,法家、道家相辅,形成“儒主德治,法主刑杀,儒主阳刚,道主阴柔㉔吕世伦、张小平:《论中国法律文化传统中的国家主义》,《金陵法律评论》,2001年春季卷。”的基本脉络。伴随着国家“大一统”格局的出现和社会结构的变化而逐渐成熟,并被以后的封建王朝继承和发展,日趋完善,在隋唐时期发展至顶峰,成为当时世界上最先进的法文化,此后的传承过程并未中断,直至晚清。
在中国漫长的历史岁月中,传统法文化形成了很多经得起推敲的固有特点,例如:一贯强调德治精神、明显的集体主义观念、植根于世俗生活等等。我们强调,中国的法治只能是中国式的法治,而中国式的法治,就是根植于中国特有的民族传统法文化沃土之上的,承受传统与现代法治嫁接的,体现中华民族对法治独特心理、气质、观念、价值的理解和诠释的法治㉕万光侠:《论中国法律文化现代化的建设》,《长白学刊》,2001年1月。。因此,我们用今天的视角来看待中国传统法文化的诸多特点,会发现很多对于今天建设中国社会主义法治文化有益的闪光点。
中国传统法文化强调“德治”精神,自汉武帝“罢黜百家,独尊儒术”后,儒家思想便成为统治者治理国家的指导思想。与此同时“德主刑辅”的立法、司法原则也随之确立。应该说“德主刑辅”的德治精神,是以儒家文化为主导的中国传统法文化对于“礼”的弘扬。“礼”是中国传统文化中制度化的体现,有学者认为西方传统的“法律”翻译成中文最妙的就是“礼”,而不是“法”, “法治”应翻译成“礼治”或“德礼之治”㉖单纯:《宗教信仰与法治精神》,“中华文化与现代法治”对话录。。可见,由“礼”延伸而来的“德治”对中国社会历史影响之深刻。
“人”永远是历史和文化的创造者,离开了人,历史无从谈起,本文所分析的文化,也是就中国地域内特定的人群而言。在中国传统文化中道德对人具有很强的规范作用,在人们对道德广泛共识的前提下,道德成为维持社会稳定的主要手段。相形之下,法则成为次要手段,是道德的辅助手段。同样,刑罚也是实现道德教化,纠正道德行为的工具。而且,对于固定的人群而言,道德可以控制的“域”,永远比“法”更为宽泛。所以,在中国人的历史上,虽然人的身份不同,但是都是社会人,必须和其他人一样遵循相同的道德准则。在人们追求达到“内圣外王”境界的路上,道德修炼成为重要内容。而且,身份越高者,就更要实现以德服人。
在这样的社会共识基础之上,便催生了以道德为基准的平等观念。道德面前人人平等,进而发展成为通过“德治”精神而形成的,于“法”面前人人平等的观念,其影响是广泛而深远的。其一,历史上的清官们无一例外地将“王子犯法,庶民同罪”㉗夏敬渠:《野叟曝言》。,作为一句格言挂在嘴边,形成政治精英们的观念共识;其二,统治阶级将“以德服人”作为政治行为是否得当的准绳,约束了当权者的行为,所谓“其身正,不令而行,其身不正,虽令不从”㉘《论语·子路》。;其三,形成“君臣上下贵贱皆从法,此谓为大治㉙《管子·任法》。”的思想,强调法律适用于每个人,将法律凌驾于所有人之上,因此形成“刑过不避大臣,赏善不遗匹夫㉚《韩非子·有度》。”的司法实质。我们应该清醒地认识到,中国传统文化中一直认为“不战而屈人之兵”,“化干戈为玉帛”方为上策,如果没有了道德前提,那么法就等于是诉讼双方厮杀时手中的武器。所以,中国传统法文化一贯强调的德治精神,和由此形成的观念共识,正是我们在建设中国社会主义法治文化过程中所应该发扬的。
在中国漫长的历史中,“国家”的概念形成于最小的社会单元:由同一血缘组成的家庭。所以,在中国传统文化之中,对于国家的“忠”,是由对于家族的“孝”延伸而来的。这种“孝”的第一步延伸就是宗族,中国传统法文化当中独特的集体主义便由此而来。宗族在中国传统法文化中扮演了重要角色,宗族成员之间若发生纠纷,调解便成为首选的解纷手段。虽然,类似调解情况仅限于户、婚、田、土、钱、债方面的争讼,发生严重破坏宗族稳定,如子女谋杀父母的恶性案件调解就爱莫能助了。即便如此,调解对维护宗族的稳定发挥了重要的作用,许多交恶的亲属经过调解都能够冰释前嫌㉛郭武轲:《中国传统法文化与宪政》,《河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9年8月,第4期。。用现在的话讲,这是中国历史发展过程中,“宗族”这个社会单元对于中国基层社会的公共管理职能。
这种情况在古代中国社会普遍存在,并且形成了中国传统法文化中的“无讼”现象。对古代中国人来说,诉讼是道德败坏的表现。在审判中,司法官员也极力运用调解手段来达到审判目的。“无讼”成为司法的最高境界,成为理想的社会目标㉜董鲁杰、熊姝丹:《浅析中国传统法文化下的公权力和私权利》,《法制天地》,2011年8月,第31期。。在现代人眼中,一方面,无讼与我们提倡的和谐社会有异曲同工之妙,就是为了实现社会的大和谐,实现人人相敬人人和睦的、没有冲突的社会,体现了国人爱和平求稳定的思想意识。另一方面,无讼不等于说没有诉讼,而是说有诉讼不可怕,关键是双方最好不要诉诸于法律,双方尽量能协商妥协相互谅解,从而达成协议,使得问题得到解决㉝古春燕、杨立国:《儒家法律思想对当代中国法治的积极影响》,《社科纵横》,2010年6月。。这种调解的方式,及无讼的思维方式,可以在一种相对温和的状态下,使当时双方达成谅解,纠纷得到解决。不但避免了败诉一方心理上的窘境,也节省了大量的国家司法资源。
即使放眼外域,此类基层社会单元在政府之外发挥公共管理职能的例子也不少见。例如在自称民主法治建设完备的美国,植根于基层社会单元的社区教会,就在政府之外承担了大量类似“调解”的公共职能。宗教慈善机构在消除贫困、社区发展与改造、预防犯罪、帮助移民与难民、帮助少数族裔、提供医疗与卫生援助、反对酗酒、毒品与艾滋病、发展文化与教育、保护妇女与儿童权益、老年人服务、环保、解决无家可归者等方面,都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是美国各种社会力量中战斗在解决社会问题第一线的主力军㉞刘澎:《美国宗教团体的社会资本》,《美国研究》,2005年第1期。。
在笔者看来,“文化”也好,“法”也好,无论如何变化,最后其最终目的还是要回归于“治”的目标。所以,由于中国传统法文化当中明显的集体主义观念而形成的,这种通过调解而形成的无讼共识,是低成本实现司法目的手段。因此我们可以将中国传统法文化中明显的集体主义观念,视为今天建设中国社会主义法治文化的重要辅助条件,加以善用。
我们讲到中国传统法文化强调德治的精神和明显的集体主义观念,谈及道德作用和无讼现象,这些内容并不是由某一位先哲凭空创造的,而是有着深刻的社会根源,这正是中国法文化另外一个明显特征:植根于世俗社会。人是社会动物,人永远无法脱离世俗社会,历史上和当今的中国人都不例外。正因为如此,作用于“中国人”的传统法文化也必然植根于世俗社会当中。法国著名的比较法学家勒内·达维德指出:“中国人民一般是在不用法的情况下生活的,他们对于法律制定些什么规定,不感兴趣,也不愿站到法官的面前去。他们处理与别人的关系以是否合乎情理为准则。㉟勒内·达维德:《当代主要法律体系》,上海译文出版社1984年版。”这是为什么呢?
稍加考究便不难发现,中国社会人、情、理、法并重,一方面表现为不单独地谈论法律,而是将法律纳入人情事理中进行说明和解释,不单纯就法论法;另一方面不单独地倚重法律,重视情、理对法律的过滤和检验。这构成了中国人理解、解释法律问题时的情理精神㊱霍存福:《中国传统法文化精神论纲》,《吉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9年第5期。。这是很浅显的道理,人首先应该是感情动物,之后才是经济动物。笔者一直认为,法律是道德的底线,不违“法”,不一定不违“德”。在中国这样的人情社会中,大家默认的共识是:处理问题最好的方式是“不撕破脸”。这和中国传统文化中重视的“中庸”思想有一定的关系,不偏不倚,勿走极端。所以,到案打官司被很多人视为“没有办法的办法”,这也从另一个角度解释了中国历史当中普遍存在无讼的现象。其实用“法”来打官司,可以决定利益纠纷的胜负取舍,但是无论判决如何,诉讼双方都要彻底撕裂人情的面纱,而情感上的落差并没有解除。毕竟,只有将物质带来的变化反应于人的感官,转化为人的感受,才会使物质的价值真正作用于人。我们不止一次提到,我们要建设的是中国社会主义法治文化,所以,就必须从中国的实际出发,适应中国的国情,必须重视中国世俗社会的特点,并且做深入的思考。
世俗社会中人类的感情首先表现为血缘之爱、亲情之爱,这种出于天性的感情超过了其他因为利害关系形成的感情,是人类不能逾越的最后一道防线。并且,因为共同生活而形成的亲密感情和重大信任,家庭成员之间几乎是不设防的㊲古春燕、杨立国:《儒家法律思想对当代中国法治的积极影响》,《社科纵横》,2010年6月。。延伸开来,宗族邻里,亲朋同学,社区同事之间也存在天然的信任关系。这些天然的、千丝万缕的信任关系是中国基层社会赖以维系的重要脉络之一,其对于社会的价值往往大于胜诉对于个人的价值。只有这种信任关系被很好地保护,人们方能安居乐业,社会才能长治久安。所以,在建设中国社会主义法治文化的今天,我们必须重视中国传统法文化植根于世俗社会这一特点,加以借鉴和利用。
(责任编辑 张文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