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真贯彻实施修改后的 《刑事诉讼法》 依法规范诚信履行律师刑事辩护职责

2012-01-28 04:19赵大程司法部副部长北京100020
中国司法 2012年8期
关键词:辩护律师刑事诉讼法执业

赵大程 (司法部副部长 北京 100020) ■文

认真贯彻实施修改后的 《刑事诉讼法》 依法规范诚信履行律师刑事辩护职责

赵大程 (司法部副部长 北京 100020) ■文

今年3月,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将于明年1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进程中的一件大事。

中央高度重视修改后《刑事诉讼法》的贯彻实施工作。5月25日,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政法委书记周永康同志主持召开了实施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座谈会,并作了重要讲话。周永康同志强调,各级政法机关要认真学习贯彻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抓紧做好实施前的各项准备工作,进一步端正执法理念、提高执法能力,更好地依法惩罚犯罪、维护人民权益,不断提高人民群众的安全感、满意度,维护良好社会秩序。我们要认真学习贯彻落实周永康同志的重要讲话精神,切实做好律师刑事辩护工作。

全国人大审议通过修改《刑事诉讼法》的决定后,吴爱英部长主持会议,专题研究了贯彻落实意见,对包括律师工作在内的各项司法行政工作提出了要求。这次《刑事诉讼法》修改的一项重要内容是完善了律师刑事辩护制度,进一步明确了律师刑事辩护职责、赋予了律师更多的执业权利,对律师刑事辩护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律师刑事辩护业务是律师最基本的业务,也是律师制度最基础的组成部分。律师刑事辩护制度是刑事诉讼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确保刑事诉讼顺利进行,实现刑事司法公正的重要保障。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各地律师协会和广大律师要认真学习好、领会好、贯彻好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切实加强律师刑事辩护工作,履行好律师刑事辩护职责。

全国律协举办这次培训班,邀请立法机关、司法机关的有关负责同志、刑事诉讼领域的专家学者和律师授课,介绍刑事诉讼法修改的情况,讲解立法修法精神,研究法律实施的相关问题,是有意义的。希望大家认真学习,实现三个目的:一是系统学习《刑事诉讼法》修改的主要内容,认真领会《刑事诉讼法》修改的立法精神、立法目的和重大意义;二是全面掌握律师刑事辩护制度修改完善的各项内容,深刻理解进一步完善刑事辩护制度对律师工作的重要意义;三是进一步明确做好刑事辩护工作若干基本问题,统一思想,凝聚共识,为提高律师刑事辩护工作水平,全面贯彻实施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做好准备。

下面,我就做好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的贯彻实施工作讲几点意见。

一、充分认识《刑事诉讼法》修改完善刑事辩护制度的重要意义

《刑事诉讼法》是国家的基本法律,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此次《刑事诉讼法》修改,全面总结了1996年以来我国刑事诉讼实践经验,坚持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坚持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坚持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将“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总则,进一步完善了证据制度、辩护制度、强制措施、侦查措施、审判程序、执行程序,增加规定了特别程序,使我国刑事诉讼制度更加科学、严谨、规范,法律实施的操作性进一步增强,有利于更好地发挥《刑事诉讼法》在惩罚犯罪、保护人民、保障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维护社会秩序等方面的重要作用。刑事辩护制度是刑事诉讼程序中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行使辩护权的重要制度。刑事辩护制度完善与否,是衡量一个国家法治化程度的重要尺度,直接关系到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形象。在111条的《刑事诉讼法》修改决定中,共有26条涉及辩护制度的修改完善,占到了此次修改条文的五分之一,贯穿了刑事诉讼活动的各个阶段、各个环节。修改完善具体体现在以下七个方面:一是进一步界定了辩护人的职责,明确规定辩护人的职责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体现了实体辩护与程序辩护并重的精神,完善了辩护人的职责。二是明确了律师在侦查阶段的辩护人身份和地位作用,规定犯罪嫌疑人在侦查期间可以委托律师且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强化了在侦查阶段对犯罪嫌疑人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的保护。三是进一步完善了辩护律师会见、阅卷、调查取证的相关规定,实现了《刑事诉讼法》与《律师法》的有效衔接,从制度层面基本解决了辩护工作中存在的“三难”问题,为律师参与刑事诉讼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四是进一步完善了律师辩护权利救济机制,增加了关于辩护人执业权利救济的申诉、控告以及处理机制的规定,强化了对办案机关的监督和对律师辩护权利的保护。五是增加了追究辩护律师伪证罪的特别程序,规定辩护人涉嫌伪证罪的,应当由办理辩护人所承办案件的侦查机关以外的侦查机关办理,加大了对律师行使执业权利的保护力度。六是进一步完善了在刑事诉讼各阶段听取律师意见的规定,为辩护律师充分发挥职能作用提供了制度保障。七是进一步扩大了法律援助的适用范围,将审判阶段提供法律援助修改为在侦查、起诉、审判阶段均应提供法律援助,增强了法律援助工作力度和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诉讼权利的保护。总之,这次《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对律师刑事辩护制度作出了重要补充完善,对于进一步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推动我国人权保障事业发展,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律师制度,具有重要意义。

(一)对全面贯彻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具有重要意义。党的十七大提出了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战略任务,对进一步加强包括刑事辩护工作在内的法制建设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此次《刑事诉讼法》修改,站在国际国内大局的高度,着眼于刑事辩护制度理论和实践的发展趋势,立足于解决当前司法实践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进一步完善了我国的刑事辩护制度,适应了新形势下惩罚犯罪和保护人民的需要,顺应了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和人民群众的期待,符合我国国情,符合刑事诉讼规律,符合中央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精神,充分展示了近年来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和司法体制机制改革取得的重要成就,必将有力推动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进程。

(二)对进一步贯彻落实宪法原则,充分尊重和保障人权具有重要意义。尊重和保障人权是我国宪法确立的一项重要原则,充分体现了社会主义制度的本质要求。坚持以人为本,尊重和保障人权,既是我们国家立法的一条重要原则,也是司法活动应当遵循的重要原则。随着刑事诉讼的日益专业化、技术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权利的有效行使越来越依赖律师,律师辩护在保障司法人权中占据重要地位。这次《刑事诉讼法》修改,坚持统筹处理好惩治犯罪和保障人权的关系,完善辩护制度,既有利于正确适用法律,惩罚犯罪,又有利于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这是宪法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的具体体现,必将进一步推动我国人权保障事业的发展。

(三)对进一步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律师制度,充分发挥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重要作用具有重要意义。我国刑事辩护制度既是刑事诉讼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律师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近年来,特别是党的十七大以来,广大律师认真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严格执行《刑法》、《刑事诉讼法》和《律师法》等法律法规和刑事政策,履行法定职责,行使执业权利,发挥专业优势,恪守职业道德,开展刑事辩护业务,提高辩护工作水平,办理了大量刑事辩护案件。“十一五”期间,全国律师共办理刑事辩护案件245万件,年均办理49万件。2011年,全国律师办理刑事辩护案件57万件,在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促进司法公正、维护公平正义和社会和谐稳定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为推进法治建设作出了积极贡献。同时,应当看到,律师刑事辩护工作中还存在着一些不适应发展需要的问题和困难,如刑事辩护率较低,辩护质量有待进一步提高,执业权利保障需要进一步加强,执业环境有待进一步改善,极个别律师执业思想出现偏差等。这次《刑事诉讼法》的修改,认真总结这些年律师刑事辩护工作的实践经验,针对律师刑事辩护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修改完善了相关规定,进一步完善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律师制度,为充分发挥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重要作用提供了有力的制度保障。

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各地律师协会和广大律师,要深刻认识《刑事诉讼法》修改完善刑事辩护制度的重要意义,进一步统一思想认识,牢固树立使命感和责任感,切实履行刑事辩护职责,促进刑事辩护事业取得更大发展。

二、正确理解律师刑事辩护重要作用,准确把握刑事辩护工作指导思想和工作原则

党和国家历来高度重视律师刑事辩护工作。2007年全国人大常委会修订了《律师法》,进一步完善和强化了律师刑事辩护权利。2008年,中央司法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关于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意见》提出改革和完善律师制度的任务,中央政法机关制定了一系列完善刑事辩护制度的司法解释和政策文件。2010年,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律师工作的意见》,明确要求认真落实法律赋予的律师在刑事辩护工作中的各项执业权利,完善诉讼中听取律师意见的制度。司法部和全国律协高度重视律师刑事辩护工作和辩护业务建设,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的决策部署和相关法律规定,积极与有关部门协调,推动解决律师执业面临的困难和问题,努力保障律师执业权利,不断改善辩护律师的执业环境,取得了积极的成效。但是,由于我国律师制度恢复建立时间不长,相对于侦查、起诉、审判等其他制度,社会对律师辩护制度以及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职能作用的认知和熟悉程度有待进一步加深。律师在刑事诉讼活动中具有重要作用,主要体现在:

(一)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辩护权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一项基本诉讼权利。在刑事诉讼中,公诉人、法官和辩护律师在参与诉讼的目的上有共性的一面,即都肩负着维护司法公正的重要使命。同时,公诉人、法官和辩护律师又有各自不同的责任和作用。公诉人的责任是行使控诉权和检察权,实施法律监督和查明犯罪事实;法官的责任是在全面把握案件事实和相关法律基础上,作出公正的裁判;而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辩护律师所维护的不是犯罪本身,而是维护公民的诉讼权利,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这既是辩护律师的职责,也是辩护律师的义务。明确辩护律师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诉讼权利的作用,有利于保障和促进辩护律师依法履行职责,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维护法律正确实施。刑事诉讼法律的正确实施,一方面需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运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另一方面,需要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律师是专门的法律工作者,具有比较丰富的法律知识和辩护工作经验,可以通过行使法律赋予的执业权利,运用法定手段和方法进行辩护,有条件充分、全面地了解案情并进行必需的调查核实,能够提供更加充分有力的材料和有理、有据的意见,帮助司法机关全面、准确查明犯罪事实,正确适用刑事法律。从这个意义上讲,辩护律师的作用就是通过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来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与维护法律正确实施是辩证统一的关系,不能割裂开来,对立起来。

(三)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如果说司法公正是一座大厦,那么侦查、起诉、辩护和审判就是撑起和维系这座大厦的四个重要支柱。纵观刑事诉讼程序,辩护律师在维护司法公正中起着重要作用,一方面,律师通过辩护,揭示案件真相,保障实体正义;另一方面,通过维护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在实现程序公正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既是律师辩护的职责所在,也是刑事辩护工作的价值追求。同时,刑事辩护过程就是一个以案释法的过程,律师刑事辩护工作的开展,可以有效加强法制宣传教育,预防和减少犯罪,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根据新的形势和任务,结合律师刑事辩护工作实际,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律师刑事辩护工作总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牢固树立和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全面贯彻实施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和《律师法》,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部署,围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的定位,大力加强工作建设、制度建设和队伍建设,着力提高律师队伍的整体素质和执业能力,着力提高刑事辩护率和刑事辩护工作质量,着力提高律师队伍依法、规范、诚信履行辩护职责的工作水平,着力提高律师刑事辩护执业权利的保障水平,为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促进司法公正,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社会和谐稳定作出新的贡献。

根据这一指导思想,进一步做好律师刑事辩护工作必须把握好以下三项原则:

一是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是刑事司法活动的基本原则,也是律师从事刑事辩护工作所应遵循的准则。律师在刑事辩护工作中要时时、事事、处处全面贯彻执行这一工作原则。以事实为根据,就是要对相关案件事实进行认真、细致、客观的调查,严格把好事实关、证据关。以法律为准绳,就是根据案件事实和证据,准确运用法律。只有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律师刑事辩护工作才能经得起法律的检验,经得起历史的检验。

二是坚持法律效果与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有机统一的原则。律师的刑事辩护工作,既是一项专业活动,又往往涉及到复杂的经济、政治、社会和文化背景。从事刑事辩护工作,要严格遵守和运用法律规定,坚持法律效果与政治效果、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维护法治的尊严和权威,维护社会和谐稳定。要注重承担律师社会责任,切实加强刑事法律援助工作,办好每一起法律援助案件,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三是坚持依法、规范、诚信辩护的原则。依法就是要崇尚法律、遵守法律,严格按照刑事实体法、程序法和律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行业规范履行辩护职责。规范就是要端正执业思想,严格工作标准,遵守执业纪律。诚信就是要恪守职业操守,遵守职业道德,诚信于当事人、诚信于司法机关、诚信于社会,树立律师良好社会形象。依法、规范、诚信辩护是一个有机的整体,要全面落实,不可偏废。

三、切实增强律师刑事辩护工作能力,不断提高刑事辩护工作质量

当前,我国正处于重要战略机遇期,同时也是社会矛盾凸显期,刑事犯罪高发的问题还比较突出,正确适用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依法准确及时惩罚犯罪的任务十分繁重。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在赋予律师更多执业权利的同时,也对加强和规范律师刑事辩护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面对这一形势和要求,迫切需要进一步重视和加强刑事辩护工作。广大律师要从服务经济社会科学发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高度,认真贯彻执行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更加自觉地投身于刑事辩护实践,切实增强执业能力,不断提高工作水平。

(一)要树立正确的执业理念。我国律师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从事刑事辩护工作,要牢固树立并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把刑事辩护工作作为忠实履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职责的重要途径,增强工作的使命感和责任感,自觉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要坚持正确的刑事辩护立场,既要对当事人负责,依法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又要对法律负责,促进司法机关正确适用法律;既要引导当事人在法律范围内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又要引导当事人接受法律的规范和约束,维护法制的统一和尊严。

(二)要正确处理三个关系。律师刑事辩护工作涉及面广,法律性、政策性强,这就要求律师在刑事辩护工作中必须处理好三个关系。一是要处理好与当事人的关系。律师的辩护权来源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或法律援助机构的指派。律师要依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但是,辩护律师与当事人的关系不是“收人钱财,替人消灾”的关系,不能认为只是被告人的代言人或成为简单的传声筒,而是要保持应有的法律地位,依法履行职责,不能为当事人的意志所左右,不能向当事人承诺“包赢官司”,更不能指使、教唆或帮助当事人从事法律禁止的活动。二是要处理好与司法机关的关系。律师与公检法等机关要形成互相尊重、互相支持、互相监督、平等交流的良好关系,共同完成惩罚犯罪、保护人民的刑事诉讼任务;既要充分行使辩护权利,维护司法公正,又要尊重司法机关和司法工作人员,遵守法庭秩序。同时,律师在执业中要保持廉洁自律,严格规范与司法工作人员的交往关系,绝不允许办人情案、金钱案和关系案,要干干净净地干事,清清白白地做人。三是要处理好与公众及媒体的关系。律师执业的专业性和严谨性,决定了律师在公众和媒体面前必须保持公正、客观的立场。在刑事辩护工作中,律师要谨慎司法评论,不能通过网络、新闻媒体或在公开场合发布误导公众、干扰案件依法办理、损害司法公正的信息和言论。

(三)要着力提高三大素质。刑事辩护工作是一项政策性、专业性和实践性很强的工作,涉及领域广泛,工作程序复杂,要求辩护律师必须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素质。广大律师要不断学习掌握新知识,全面提高自身综合素质。一是提高思想政治素质。要认真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时了解时事政治,切实提高政治理论水平;要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武装自己;要善于观察社会发展大势,正确把握时代发展需求,把个人的发展同律师事业的发展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发展紧密结合起来。二是提高业务素质。刑事辩护工作是律师的一项基本职责,也是律师的看家本领。要切实加强业务学习,不仅要认真学习掌握宪法、刑事实体法和程序法,熟悉了解现行的刑事政策、证据制度,还要努力学习经济、金融、科技等方面的知识,增加知识储备,拓宽工作视野,提高执业本领。三是提高职业道德素质。律师职业道德水准如何,直接关系到办案质量和办案效果的优劣。遵守律师职业道德,是开展律师刑事辩护工作的最基础性要求。广大律师要热爱律师事业、珍惜律师荣誉,恪守职业道德、严守执业纪律,勤勉尽责、廉洁自律,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和维护法律正确实施高度负责的精神开展刑事辩护工作,塑造刑事辩护律师良好的职业形象。

(四)要注重培养四个能力。律师刑事辩护工作是对律师综合业务能力的全面检验,要注重培养四个能力。一是庭前准备能力。会见、阅卷、调查取证工作大都是在庭审前完成的,辩护质量的高低与庭前准备工作能力密切相关,只有高度重视庭前准备工作,才能提供高质量的刑事辩护意见。二是庭审辩论能力。庭审辩论能力是一个律师综合能力的重要体现,既要有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和广博的知识,又要有较高的辩论智慧和经验。实践中,许多刑事案件会进入庭审程序,准确把握庭审质证规律,掌握充分的法庭辩论技巧,切实提高庭审辩论能力,对做好刑事辩护工作非常重要。三是逻辑思维和表达能力。刑事辩护工作是一门科学和艺术,对律师的逻辑思维能力要求很高,辩护工作做到观点鲜明、条理清楚、逻辑严密、论证有力,才会收到良好的效果。四是表达沟通能力。实践表明,很多案件之所以辩护质量高,很重要的一个因素就是辩护律师善于与当事人、法官和公诉人就案情进行必要的沟通,以理性平和的心态做好辩护工作,保证了辩护律师作用的发挥和庭审的顺利进行。

四、大力加强律师刑事辩护工作的指导监督,积极推动修改后《刑事诉讼法》的贯彻实施

《刑事诉讼法》的修改翻开了我国刑事诉讼制度的新篇章,也开启了律师刑事辩护工作的新阶段。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各地律师协会要从全面贯彻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推动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的高度,把修改后《刑事诉讼法》的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工作摆上重要日程,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完善工作制度,加强刑事辩护律师的教育指导,加大律师刑事辩护执业权利保障工作力度,进一步发挥律师刑事辩护工作在惩罚犯罪、保障人权、维护司法公正方面的职能作用,不断开创律师刑事辩护工作的新局面。

(一)认真学习、深刻领会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现在距离实施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还有半年左右的时间,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各地律师协会要认真组织开展学习培训活动,使广大律师全面、深刻、准确地理解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做到四个深刻理解:一是深刻理解《刑事诉讼法》修改的立法背景和立法精神,切实增强贯彻实施《刑事诉讼法》的自觉性和坚定性;二是深刻理解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赋予刑事辩护工作的重要使命,切实增强进一步做好刑事辩护工作的主动性和积极性;三是深刻理解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完善律师执业权利的重要意义,切实增强正确行使权利,有效发挥作用的使命感和责任感;四是深刻理解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对律师刑事辩护工作提出的更高要求,切实增强依法执业、规范执业、诚信执业的观念和意识。通过学习,把广大律师的执业理念和执业行为统一到《刑事诉讼法》的要求上来,真正做到内化于心,外践于行。

(二)积极组织、深入开展修改后《刑事诉讼法》的教育培训。各地律师协会要以此次全国律协培训班为示范,组织刑事辩护业务专项培训,对从事刑事辩护工作的律师进行一次系统、全面的轮训,进一步提高刑事辩护执业水平。要进一步统一思想认识,明确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以及主要工作要求。要加强对刑诉法修改条款的培训,熟练掌握和正确运用刑事辩护的相关规定。要加强对刑事辩护执业技能、执业规范的培训,提高刑事辩护工作执业素养和执业能力。要健全完善律师刑事辩护业务培训长效机制,把刑事辩护专业知识和执业技能培训作为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培训和律师继续教育培训的重要内容,有针对性地面向新执业律师、青年律师和骨干律师开展刑事辩护业务培训。要着力培养一批在刑辩业务领域有专长、有优势的律师事务所和律师,促进刑事辩护业务专业化。

(三)加快步伐、健全完善律师刑事辩护的配套制度规范。按照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和要求,健全完善律师刑事辩护的管理规章和工作机制,是当前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面临的一项重要工作。司法行政机关将尽快从规章的层面对相关的工作规定进行修改和完善。律师协会要抓紧研究制定规范律师会见行为的行业规则,指导和规范律师会见行为,保障依法会见。要修订律师办理刑事案件的相关规范和刑事辩护格式文书以及其他业务指引,进一步规范律师刑事辩护执业行为。要修订完善评优奖励相关规则,研究设立刑事辩护业务专项评比制度,表彰优秀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要完善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制度,建立健全投诉查处督办制度、评查制度、不良执业信息披露制度、典型案件通报制度、管理责任追究和违规行为惩戒制度,加强对律师刑事辩护执业活动的刚性约束,严肃执业纪律。

(四)认真总结、注重推广律师刑事辩护的实践经验。贯彻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提高刑事辩护工作水平,我们还面临许多新情况、新问题,要切实加强对刑事辩护工作的理论研究和实务研究,形成一批高质量的刑事辩护业务研究成果,为做好刑事辩护工作提供理论支持。要注意交流、总结、推广刑事辩护工作中的好做法、好经验,充分发挥典型在做好刑事辩护工作中的示范和带动作用。

(五)积极协调、切实加强律师刑事辩护工作保障。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在律师刑事辩护执业权利保障方面实现了与《律师法》的有效衔接,并作了进一步补充完善,为切实改善律师执业环境创造了条件。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要深刻领会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的新精神,认真开展调研论证,尽快与其他政法部门共同制定保障律师在刑事诉讼活动中的执业权利的规章制度和政策措施,进一步细化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使其更具指导性、操作性,为保障律师依法履责,更好地发挥律师在刑事诉讼活动中的职能作用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和政策支持。要切实维护律师的合法权益,加强与公检法等机关的沟通协调,及时反映和推动解决律师在刑事辩护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切实防止阻碍律师依法履行刑事辩护职责、侵害律师合法权益行为的发生。要进一步加大对律师刑事辩护工作的支持力度,对开展刑事辩护业务的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给予必要的政策倾斜,关心刑事辩护律师的成长进步。要进一步加大先进典型的宣传力度,为律师开展刑事辩护工作创造良好社会环境。

当前,律师工作贯彻实施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的责任重大、使命光荣。让我们紧密团结在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周围,努力践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的职责使命,全面贯彻实施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全面提高律师依法、规范、诚信履行刑事辩护工作责任的质量和水平,开创律师刑事辩护工作新局面,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作出新的贡献。

(责任编辑 张文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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