兼听则明的《中国标准导报》陪伴、支持、引导我走过20年

2012-01-28 04:05雷时奋
中国质量与标准导报 2012年6期
关键词:中毒事件导报娃哈哈

雷时奋

兼听则明的《中国标准导报》陪伴、支持、引导我走过20年

雷时奋

今年《中国标准导报》(以下简称《导报》)迎来她20年华诞。1992年一个偶然的机会,让我认识刚创刊的《导报》,不知不觉地在她的陪伴与指导下走过了20年。20年经历了很多事,就写感触最深的两件事。

1 “娃哈哈果奶风波”→大头娃娃事件→毒奶粉事件

1.1 “娃哈哈果奶风波”与一场精彩的“兼听则明”的讨论

1992年夏天,火炉南京因发生“娃哈哈果奶风波”热极全国。在全国最重要的新闻媒体(报纸、电台、电视台)一致认定南京市卫生防疫站判娃哈哈果奶不合格是误判,是“用老标准硬套新产品”之时,《导报》组织了三篇文章,开展了“兼听则明”的讨论。编者语写:诚请各路专家提出高见,畅所欲言,以利最终的协调统一,以求划出一个圆满而公正的句号。三篇文章的观点基本相同:《南京市卫生防疫站对“娃哈哈果奶”的处理是正确的》。这也是其中一篇文章的标题,该文具体分析了“娃哈哈果奶”不足之处:添加了果汁,但维生素C含量很低;奶的主要营养成分蛋白质低于国际要求;是配制型乳饮料,营养价值和保健功能明显不如发酵型和活菌型产品。结论是“娃哈哈果奶”是既不具有新颖性,又不具有先进性的不合格产品。另一篇文章提出“再改革开放,企业自主权再大,也不能越法律的范畴”,《不能因为一个企业毁了一部法》(文章的标题)。观点鲜明,言简意赅。与之相比,笔者的文章认为“卫生部卫生监督司的意见写得‘含蓄’:‘娃哈哈果奶系含乳量较少的配制型饮料,产品以‘果奶’命名不妥,鉴于市场上同类产品较多,目前,同意‘娃哈哈果奶’这类产品暂时继续生产、销售,但应在产品标签、说明书上标明主要成分的含量。’这种处理很高明,既坚持原则,又避免造成巨大经济损失,富有开创性。”显然有回避问题之嫌。

只经一个回合的讨论,“娃哈哈食品集团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便败下阵来,不合格的“第一代娃哈哈果奶”退出市场,推出第二代娃哈哈果奶。但是公司未因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而受到处罚。

《导报》组织三篇不同风格,不同内容的文章开展讨论,独具匠心,一个回合就解决了问题。这次讨论让笔者深受教育,要善于独立思考,不能含混不清。

1.2 大头娃娃事件的发生早有先兆

2004年全国大头娃娃事件的发生早有先兆。1998年前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抽查了47个调制奶粉产品,仅5个合格,42个不合格。在不合格产品中,23个蛋白质不合格,其中13个不含奶。大约也是“鉴于市场上同类产品(不合格产品)较多”,未认真查处,致使这些含奶量极少,甚至不含奶的劣质奶粉到处泛滥,导致2004年全国“大头娃娃”事件的发生。安徽阜阳查出171名婴儿致病,其中13人死亡时,才引起关注。

1.3 毒奶粉事件的发生,绝非偶然

2008年毒奶粉事件的发生绝非偶然。在毒奶粉事件的发生前,三聚氰胺已在饲料生产中使用多年,添加的目的就是虚高蛋白质含量。因而给它取了一个很迷惑人的好听名称:蛋白粉、蛋白精。其实,不仅三聚氰胺畅销,连生产三聚氰胺留下的母液,也由过去花钱处理的废液变成能卖钱的抢手货,掺加三聚氰胺的饲料已泛滥成灾。最后才由给动物饲料添加三聚氰胺发展到给人吃的奶粉添加三聚氰胺。

1.4 食品安全的警钟要常敲

有感于从“果奶风波”——大头娃娃事件——毒奶粉事件这一段历史,笔者写了一文,《导报》编辑部作了精心修改,取了一个好标题:《食品安全的警钟要常敲》和好结尾:“回顾乳制品的质量安全问题,我们感到食品安全任重道远,食品安全的警钟要常敲。”

2 一段难忘的历史——甲醇中毒事件连续发生20年

没有亲身经历甲醇中毒事件历史的人,很难理解、很难想象甲醇中毒事件怎样会连续不断发生20年。即使亲身经历者也难以理解,更难回答为什么甲醇中毒事件连续发生20年。笔者是亲身经历者,20多年来一直在进行研究、分析、思考、寻求答案。

2.1 甲醇中毒事件是怎样发生与发展的

甲醇中毒事件是怎样发生的,以广西轻工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简称广西轻工站)亲身经历为例作说明。

1986年6~7月(广西尚未发生甲醇中毒事件)广西轻工站检出市场上有不少甲醇假冒酒精,极为重视,调查了甲醇的来源及销售情况,发现是不法分子为了谋取暴利,用甲醇假冒酒精销售。于是给有关部门写报告,说明甲醇有毒,人体吸收30g就会中毒死亡。希望有关部门加强对工业酒精管理,查处假冒酒精。不久之后的8~9月,广西横县、柳州甲醇中毒事件相续发生,广西轻工站又多次向有关部门提出要采取强力措施,广泛宣传严厉打击假冒酒精,防止中毒事件再发生。与此同时,9~10月,贵阳、江苏甲醇中毒事件接连发生。之后,“1987年5月17~31日,都安县江南乡发生一起罕见的甲醇中毒事故,15天中1 641人中毒,229人住院治疗,33人死亡,波及面之广,影响之大,是前所未有的。”(摘自1987年6月16日南宁市联合调查组的汇报)。1987年6月24日广西轻工站出了一期标题为《酒精质量与假冒酒精情况汇报》的轻工产品检测简报,简报中写道:“引起这5起(横县、柳州、贵阳、江苏、都安)毒酒事件的掺有大量甲醇的假冒酒精,据悉,均由南宁卖出。去年6~12月区(自治区)内外21个单位(不包括糖厂)送检(不是监督抽检)41个样品中,27个大量掺假,18个是纯甲醇假冒酒精,假冒现象非常严重。今年3月以来,临桂、灵川、桂林部分厂,将甲醇含量70%以上的所谓‘合成酒精’,打着‘工业酒精’甚至‘酒精’之名出售,仅灵川县四个厂,几个月来已出售此类酒精400t,流毒区内外。采取措施防止都安悲剧重演,刻不容缓。”

2.2 预防甲醇中毒事件的决策的产生

2.2.1 南宁市吸取了教训,使甲醇中毒预防工作有效地全面开展

都安中毒事件发生后,南宁市政府、人大及有关部门非常重视。市人大常委会组织联合调查组对中毒事件进行了认真调查,写出了详尽的调查汇报,汇报明确指出,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是对制售假冒的不法分子查处打击不力,建议公开审判甲醇中毒事件的不法分子,处理从严从重,以扩大影响,教育群众。这个建议很快就得到实施,制售假酒者有2人判死刑,1人判死缓;制售假工业酒精者,有2人被“以甲醇冒充酒精类产品进行倒卖的危险方法致人死亡罪”,判处死刑。使南宁市甲醇中毒预防工作得到有效的全面开展。此后,做酒精生意的公司,大多数能主动送样到广西轻工站检验。当检出假冒酒精,广西轻工站一个电话,有关部门立即派人查处。1987年10月就查处了一起牵涉上海、肇庆、柳州、衡阳、南宁五市,6个国营、集体单位购销甲醇、工业甲醇酒精,酒精总数相加达2 400t,总金额相加达373.5万元。单价从甲醇出厂价750元/t上涨到“工业酒精”1 830元/t的案件。这次查处再次说明不法分子为了谋取暴利,胆大妄为,顶风作案。其中的肇庆市,2年后就发生甲醇中毒事件,这是后话。

2.2.2 (87)卫防字第34号文件《关于非法配制酒类造成甲醇严重中毒死亡事故的通报》

1986年8~10月相继发生了横县等4起重大甲醇中毒事件,共计3千多人中毒,死亡超过50人。1987年5月发生了更为惨重的都安甲醇中毒事件后,卫生部等8个部(局)于1987年9月8日联合发布了(87)卫防字第34号文件。文件中把假冒工业酒精称之为“含甲醇浓度很高的工业用酒精”,此提法有待商榷。

有感于这一系列事件,笔者在1995年4月的《中国标准导报》上发表了《甲醇中毒事故不是工业酒精造成的——学习(工业酒精)国家标准有感》。

2.2.3 《关于加强甲醇及非食用酒精产品管理的通知》[技监局监发(1996)268号]

1996年6~7月,云南省会泽县发生重大甲醇中毒事件,死亡36人,又一次震惊全国,前国家技术监督局等7个部(局)联合发布了《关于加强甲醇及非食用酒精产品管理的通知》。但通知中“用非食用酒精(包括工业酒精和食用酒精)勾兑食用酒出售造成中毒事件”,此说法也是应该探讨的。1987年我国尚未单独制定工业酒精国家标准,到1996年分别制定了食用酒精与工业酒精国家标准。工业酒精国家标准并不允许含高浓度甲醇,要求甲醇≤0.20g/100mL,比食用酒精国家标准要求甲醇≤0.06g/100mL高。合成酒精国家标准对甲醇的要求更加严格,甲醇≤0.03g/100mL。用这样的酒精来兑酒怎可能会发生甲醇中毒事件?由于一般群众不懂什么叫合成酒精,更不懂得有合成酒精国家标准,于是不法分子就把合成酒精解释为用甲醇和乙醇混合而成的酒精,宣称国家文件允许生产销售。

2.2.4 山西发生严重的甲醇中毒事件

1998年春节前后,山西朔州、大同市灵丘县等地连续发生多起甲醇中毒事件,最少造成27人死亡,296人住院治疗,又一次震惊全国。正因为缺乏监督,山西省朔州、大同市灵丘县才会连续发生多起甲醇中毒事件,这是严重工作失职造成的责任事故,《中国青年报》1998年2月7日《朔州毒酒案毒源掐断》一文中写道:“根据交待,毒酒确系工业酒精与当地自制白酒勾兑而成,所用工业酒精是从太原市南郊区宇誉溶剂加工部程广义处购得的。”这次事故又是用假冒工业酒精勾兑的“散装白酒”。山西事件发生后,笔者感概万千,写下了《甲醇中毒预防工作十年历程——记广西轻工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甲醇中毒预防工作》,发表在《中国标准导报》1998年第2期。

2.2.5 2004年卫生部发出的食品安全预警公告

2004年我国广东、湖南、湖北又发生多起甲醇中毒事件,卫生部发布了2004年第3次食品安全预警公告。公告说“造成中毒的原因多是饮用了含有甲醇的工业酒精的或用其勾兑成的‘散装白酒’”,值得思考。为此,笔者写下了《伪科学与甲醇中毒事故》,发表在《中国标准导报》2005年第2期。

2.2.6 甲醇检验结果有巨大误差

(87)卫防字第34号文件中甲醇检验结果出现如“酒中甲醇含量最高达91g/100mL”,“经检验所出售的‘白酒’中甲醇含量达89.9g/100mL”。100%纯甲醇,20℃时100mL才79g,加水兑成“白酒”后,怎样可能甲醇含量变得更高?这些检验巨大误差说明,许多地方没有甲醇分析条件,不能准确地检出假酒、假酒精中的甲醇含量。

2.3 为了食品安全该说的话要大胆、及时、理直气壮地说出来

有人可能会提出,从1999年开始,白酒产品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提高了办酒厂的门槛,要求企业必须具备化验条件才能申请办证,这样就大大减少了假酒中毒事件的发生。近6年来,再未见到假酒甲醇中毒事故的报导。因此过去的陈年旧事不必再提。这样的人根本不知道,假如继续让“含高浓度甲醇的工业酒精”合法销售,泛滥于市,那么像:某宝石厂一清洗工人,偷了一盅清洗宝石用的酒精,兑水喝后死亡;几个买名牌小轿车车主,开车几个月后,因慢性中毒造成脑部神经、视觉神经受损而入院治疗,最后查出是用假冒工业酒精配制的挡风玻璃清洗液泄漏车中而造成;某化工厂买回用于生产的“工业酒精”,因甲醇含量高达80%而造成停厂,如此等等的类似事件还会不断发生。

3 《导报》陪伴、支持和引导我走过令人难忘的20年

20年来,《导报》提供了一个兼听则明的学术讨论环境和平台,让标准化工作者,质量监督管理、质检科技人员能在这个平台上畅所欲言进行交流讨论,也让笔者有机会一次又一次地说出心里想说的话,在《导报》上发表了《不能再让“潜规则”继续成为制假犯罪的保护伞——评广州毒酒案开审》(2005年第4期),《检验方法要多样与实用》(1997年第3期)、《对加强食品标签管理的建议》(2005年第6期)、《对规范做好食品卫生检验方法标准制修订工作的讨论》(2011年第10期)、《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研究分析及建议》(2012年第1期)第20多篇文章。为此,感谢《导报》陪伴、支持和引导我走过令人难忘的20年,使我能跟随《导报》一起成长,走向成熟。正因为这20年令人难忘的经历增强了自信,才能写出本文。希望决策部门有《导报》那种兼听的心胸,即使尖锐的批评也能听得进去,认真总结过去的工作,从中吸取教训。前事不忘,后事之师,只有这样才能做好当前的食品安全工作,防止类似毒酒事件,大头娃娃事件、毒奶粉事件这样重大食品安全事件的再发生。

广西轻工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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