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陈 速* 吴 敏*
减刑假释开庭审理中检察监督意见书的制作
文◎陈 速* 吴 敏*
减刑、假释是我国刑罚执行中重要的变更措施。刑罚执行是刑事诉讼最后阶段,也是实现刑法目的,惩罚犯罪,维护法律权威的最终阶段。刑罚执行正确与否,特别是刑罚执行中减刑、假释等刑罚变更环节是否体现司法公正,直接影响刑法的权威性和社会对公平正义的渴望。刑罚价值的最终实现依靠刑罚的具体执行以及刑罚执行过程中强有力的监督。由于对我国刑事诉讼法对刑罚变更环节程序设定较为简单、检察机关又为事后监督的形式,长期以来在司法实践中一些问题逐渐暴露,例如减刑、假释的法定条件缺乏客观全面具体的评价标准,假释审理结果的不可逆转性、案件审理程序不透明、监督机制不健全,“重罪多减、轻罪少减”的规定不符合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等。为规范减刑、假释工作机制,提高减刑、假释工作的透明度,维护司法权威和公正,2010年2月,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其中第43条规定:"对减刑、假释案件,要采取开庭审理与书面审理相结合的方式”。之后,各地法院相继开展减刑假释开庭审理试点工作。检察机关作为刑罚执行过程中的监督机关,亦积极探索以多种形式介入减刑假释开庭审理司法活动中。其中提出书面检察监督意见成为重要检察监督形式。2012年2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不仅规定了六类减刑、假释案件需要开庭审理,其中还明确要求:“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假释案件提出的检察意见,应当一并移送受理减刑、假释案件的人民法院”。根据这一规定,检察机关正式介入减刑、假释案件开庭审理成为必然。检察机关在庭审中使用的检察监督意见书亦成为记录检察机关监督活动过程,阐述检察监督意见,承载检察监督职能的重要司法文书。
根据相关资料显示,目前各地检察机关在庭审中所使用的检察监督意见书五花八门各不相同。一是名称不统一。有叫检察监督意见书,有叫减刑假释监督意见书。二是正文内容不统一。正文部分有详细阐述监督方式方法和过程的,也有简单阐述监督方式方法的;有的明确监督依据的法律条文、款项,有的只笼统说明监督的法律依据为监狱法、行诉法;有就针对监管单位减刑、假释活动是否合法发表意见的,也有就人民法院开庭活动程序是否合法发表意见的;有只明确监督意见并不阐述理由的,也有就减刑、假释的社会意义进行法治宣讲的。三是制作水准和存在差异。有的检察监督意见书行文不规范,用词不严谨,存在语法问题。
司法文书 “是司法机关办理诉讼案件和非诉事件的依据和凭证,是诉讼活动过程的记录,也是反映社会情况衡量法制建设水平的重要历史档案。”[1]检察监督意见书作为司法文书的一种,它也要依据司法文书的特性加以制作。笔者认为:一、它能充分体现检察监督活动的整个过程。检察监督意见书是检察机关参与减刑假释开庭审理活动中公开发表监督意见的方式。通过该文书的撰写,可以充分展示检察机关在减刑假释司法活动中检察监督的科学性、全面性、合法性,记载检察机关对该项减刑假释执法活动进行法律监督的全过程。二、它能充分阐述检察监督意见的理由和依据。通过检察官利用法律规定和证据情况进行逻辑思维和推理,可以充分阐述检察监督意见的理由和依据,完整表达检察机关的态度和立场。三、它是检察监督权能的重要载体。通过检察监督意见书,可以把检察监督意见形成文字材料保留下来,同时作为司法文书,它又具有代表检察机关监督权的强制性和严肃性。
检察监督意见书与其他司法文书一样,具有以下特点:
检察监督意见书是检察机关针对监管执法单位在减刑、假释刑罚变更执行活动依法进行监督活动反映和记载。检察机关监督活动的方式与过程要符合法律规范。从宏观上来讲,检察机关在履行刑罚执行监督职能时,必须严格依照法律的有关规定进行。我国《宪法》、《检察院组织法》、《刑事诉讼法》等明确规定了检察机关的监督内容、对象、原则、方式、程序等。检察机关应当依照这些法律规范履行刑罚执行的监督职责。从具体监督内容方面来讲,目前检察机关对监管场所执法活动进行监督主要是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2012版)第二百六十五条“人民检察院对执行机关执行刑罚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之规定,以及《监狱法》第六条“人民检察院对监狱执行刑罚的活动是否合法,依法实行监督”之规定。检察机关参与减刑假释开庭审理活动,制作检察监督意见书是司法行为,因此具有法律属性。
司法文书要有其明确的法定内容。检察监督意见书是司法文书的一种,检察机关对减刑、假释刑罚变更司法活动的监督意见,也是检察职能活动的体现,因此其主要内容要围绕减刑假释这一执法活动来撰写。
形式规范是指导检察人员提高文书质量的重要保障,也是检察机关保证监督行为统一、规范的保障。由于减刑假释开庭审理工作正在试点,目前还没有进行统一规范,各地检察机关检察监督意见书也大相径庭,文书质量参差不齐,影响了监督职能的发挥。检察监督意见书要符合司法文书撰写要求。1、要符合相应的法律规定。检察监督意见书是检察机关依据刑诉法和监狱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因此不能出现与我国法律规定相悖的观点、提法。2、要一切从实际出发,事实求是,真实可信。3、要结构合理,文风严谨。详细要求可参见司法文书撰写有关书目,在此不做过多赘述。
检察监督意见书的具体格式:
(一)首部
行文机关,即制作检察监督意见书的人民检察院,注意要用全称。文号由制作检察监督意见书的人民检察院的简称、案件性质、监督年度、案件顺序号组成。其中年度需用四位数字表述;文号写在该行的最右端,上下各空一行。
(二)正文
1.被减刑、假释罪犯基本情况。主要包括:姓名,性别,年龄,籍贯,服刑监狱。入狱时间、所因罪名,现服刑时间等。必须注明入监原因、刑罚种类、批准或决定的机关和时间、执行机关和入监时间,以及执行机关变动情况及时间等。
2.检察监督情况。首先是检察监督依据的法律条款,笔者认为引用我国《刑事诉讼法》(2012版)第二百六十五条“人民检察院对执行机关执行刑罚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之规定,以及《监狱法》第六条“人民检察院对监狱执行刑罚的活动是否合法,依法实行监督”之规定即可。其次,检察监督的时间及监督手段。主要阐述在接到执行机关提请减刑、假释后,检察机关在什么时间,采取何种方式进行的监督工作,以及检察监督获取的证据材料与执行机关提请材料中证据情况是否一致,不一致的,要说明自行取证的证据情况。在这里,要强调的是对法律条文的引用,要准确、完整、具体,写明条、款、项。
3.阐述检察监督最终意见,并论述法律依据和理由。在这一部分笔者认为,无论是否同意执行机关提请减刑、假释的意见,都要进一步阐述该犯减刑、假释的合法性、公平性。所谓减刑、假释的合法性是指执行机关对减刑假释罪犯提请减刑的依据、程序是否符合监狱法的有关规定。减刑假释的公平性是指结合具体案件情况,论述减刑假释罪犯的减刑、假释幅度是否合理、合法,罪犯认罪悔改态度是否真诚,对其减刑假释结果社会公众心理是否能够予以接受等等。有人说“法律文书中事实是基础,理由是灵魂”,因此,论证减刑假释的公正性应是该篇检察监督意见书的亮点和精华所在。这就要求进行监督工作的检察官要对减刑假释的各项因素全面掌握,并深刻理解,对有关法律规定、政策精神了如指掌,并紧紧围绕此次减刑假释各项证据情况,通过分析判断、逻辑推理、理论运用,充分阐述监督观点,做到令人信服,展示出良好的检察监督工作水平。此外对执行机关提请减刑假释提出监督意见,对于法院的庭审活动是否符合法律程序,在法庭上不宜直接提出意见。《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394条明确规定:“对违反程序的庭审活动提出纠正意见,应当由人民检察院在庭审后提出”。虽然减刑假释开庭审理是在刑罚执行后,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主要规定适用于刑罚执行前的诉讼程序,但其原则性不容质疑,应当比照进行。
(三)尾部
1、检察监督意见书具体承办人员的法律职务和姓名。2、签发法律监督意见书的年月日。
注释:
[1]熊先觉:《论司法文书规范化》、载《法学杂志》1985年第6期。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一分院监所检察处[1000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