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化视角中的中国契约理念

2012-01-28 01:45李淑杰
治理研究 2012年4期
关键词:契约理念文化

□李淑杰

论文化视角中的中国契约理念

□李淑杰

本文从文化视角出发,对古代中国社会契约发展中的“盟”与“约”的文化现象进行了梳理,从中国传统文化中主体意识、理性精神的匮乏及对个人利益的漠视分析了中国契约理念缺失的原因,并在此基础上提出建构社会主义契约文化,培育中国契约理念的设想。

文化;契约理念;社会主义契约文化

随着商品经济、民主政治的发展,中国社会对契约的认同度越来越高,蕴含着自由、平等、诚信等精神的契约理念不仅渗透于人们经济生活领域,而且在政治生活领域、公共生活领域的作用也越来越明显。但是,许多学者认为契约理念在西方社会作用彰显,形成了系统的契约理论,而在中国社会中却只见其形而不见其神,只存在于零散的理论碎片中,并试图从学理分析中寻求其缘由。本文从文化视角出发,对中国契约文化现象、中国契约理念缺乏的文化源头进行梳理和反思,以期对现实生活中契约理念的践行提出观点。

一、盟与约:中国契约发展中的文化现象

17世纪以来,社会契约概念已经成为西方社会政治思想的中心。契约理论被用来解释政治权威,说明国家的起源,为道德价值和正当社会的建构提供根据,被赋予自由、平等的价值,成为某种价值和信念的象征物,形成所谓的契约理念,并在西方社会的发展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作为交易方式的契约在中国同样具有悠久的历史和深厚的根源。“早在先秦就已有之,两汉期间,契约形式的协议更加被广泛运用。东汉郑玄说:‘大市人民马牛之属用长券;小市珍异之物,用短券’。券,指木牍、竹简制的券书,即契约。商品交易时,‘为券书以别之,各得其一,讼则案券以证之’。汉简证实,商品交易中订立契约,在当时很普遍。”①转引自杨解君:《中国行政法的变革之道——契约理念的确立及其展开》,清华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69页。“券”就是意即我们现代社会的合同文本,即经济生活的契约。随着“券”在经济生活中的应用范畴的扩大,其影响逐渐渗透到政治生活中,形成了中国契约发展中的“盟”与“约”的政治文化现象。

在中国,“盟”是一种历史悠久的政治习俗、文化习俗。南开大学向光忠教授指出:“约盟是一种社会俗尚,在个人间,在群体间,在国家间,由于共同的意向,结成协同的关系,为守信重义,不背信弃义,便相互约契,而昭示诚意,以约束行为。”②向光忠:《释古文字“盟”与古文化“盟”》,《河池师专学报》(社会科学版),1998年第3期。从民间的兄弟结拜和秘密结社到邦国的政治交往和军事结盟,“盟”成为一种礼仪和礼法。但是,盟誓在中国存在的时间并不长,始于周,盛行于夏秋,战国时期渐衰落。“盟”体现出来的主要是道德伦理中的忠义关系,但也包含着对立盟双方平等权利的肯定,类似于西方社会契约文化。

来自美国的法律文化专家宋格文对中国汉代的约进行了学理的解读,他认为汉代及以前的思想家在论述行为时经常使用的“约”字,指的是约束力,是指人们的行为受来自社会的礼仪义务的一般价值约束。“约”既可以在私人交易的领域,也可以在政治领域。汉代的政治性的“约”是指联结同盟的规范,“约”到了章程的作用,它标志着同盟的成立,同盟成员同意并接受“约”的拘束。“约”起到了笼络封国之君、军事将领和京城居民的功能,反映了一种互惠观念。虽然中国古代不乏重视立“约”之人的各种利益,但是强调的还是约束,即义务。“约”所确立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更着重于伦理义务和人伦秩序。①高道蕴等编:《美国学者论中国法律传统》,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192—203页。“约”发展到明清时期,形成民间契约,从类型上看,主要有三种“约”。第一种是根据对等者相互合意而产生的“约”,例如,政治盟约以及民众之间缔结的大量的“约”;第二种是由享有较高地位者作为规范单方面宣示的“约”,例如,含有命令和罚则的“军约”。第三种是乡村层次上的“约”,它们是命令与合意的混合体,即在乡村层次存在着“自上而下的命令(约束)”与“基于相互合意的合约”这两种契机混合的状态。从合意(自发)与强制角度看,这些“约”的性质是复杂的。“约”首先是一种“共有规范”,“约”有自发的合意之约,譬如,乡禁约中的“会众议约”;“约”也意指单方面的命令、禁止和拘束。“约”成为一种本土的、未能理论化和现代民主制度化的“社会契约”。

但是,与西方社会对契约神圣的信奉,对契约自由的推崇,对自由权利义务的绝对遵从不同,中国社会契约思想一直与“家国一体,由家及国”的社会性质与关系结构相适应,依附于中国传统的身份文化,缺乏契约应有的自由、平等等内涵。

二、身份文化:中国契约理念缺乏的文化源头

西方契约理念源远流长,英国学者高夫认为,社会契约论的源头一方面是《圣经》,另一方面是斯多亚哲学、罗马法直到古代希腊思想。②何怀宏:《契约伦理与社会正义——罗尔斯正义论中的历史与理性》,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17页。西方人信仰契约,认为契约是人们生活中不可缺少的维护彼此关系和获得安全感的社会精神,是生活的一种理性法则。在其自身的不断发展和演进过程中,逐渐凝炼了具有平等、自由、人权、诚信、协作等人文精神的契约理念。而且,随着现代社会的发展,契约观念和契约手段实践于现代西方国家行政改革和政府治理,成为其一大特色。反观中国,同样具有悠久历史的契约为什么始终停留于形式,而没有提炼出独特的精神价值?对这一问题的回答,原因是多方面的,经济体制、政治制度、文化背景、社会风俗等都应该全面进行考量,在此我们仅从文化的视角作以简单的分析。

学者李仁玉、刘凯湘认为,中国传统文化自身的内在机制对契约精神有一种抑制和消解的功能,蕴含着种种不利于契约理念形成的因素:先秦诸家抑利轻商观念、传统文化中大同思想对契约的排斥,官商传统与契约观念的冲突及小农经济的制度障碍等制约了在中国传统社会中形成与西方社会相契的契约理念。笔者认为,以身份文化为核心的中国传统文化正是中国契约理念缺乏的文化源头。在几千年来“朕即国家”的专制等级制度中,我国从未形成“国王也必须守约”的传统。而传统文化中提倡尊官贵长、论资排辈、重义轻利等,存在严重的等级观念、尊卑心理和依附意识,限制了中国契约观念的形成。从文化层面上寻求中国契约精神缺失的原因可以归结为以下几方面:

第一,“尊卑有序”,主体意识的缺失使契约理念失去了生长的前提条件。“人的意志是生来自由的,而契约便是由当事人双方自由意志的合意而形成。由于是自由的,这种合意就既不是出于外界的强迫,也不是出于一方的一厢情愿,而是发自内心的自由的意思表示相一致。”③傅静坤:《二十世纪契约法》,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172页。契约的自由合意是以人的地位平等和人格独立的主体意识为前提的。西方哲学与自然法思想造就的西方悠久的个体独立意识传统,在促进西方契约理念的发展过程中起着重要的作用。而中国的传统文化在个人与社会的关系中,推崇社会,片面单一地强调个人必须适应社会,在认识和理解个人与国家关系问题时,推崇国家,以国家吞灭个人①万斌:《万斌文集·政治哲学》,杭州出版社,2004年版第59页。。“对于个体来说,生存的意义就在于必须由父母的身上去发现,生活的价值就表现在家庭伦常的践行上面。这种哲学(或说宗教)的要义就在于,自始至终不给个人以立足之地。”②胡适:《中国哲学史大纲》,河北教育出版社,2001年版第99页。所以说,主体意识无法中国传统文化的土壤中生长,也使得契约理念失去了生长的前提条件。

第二,“重德轻智”,理性精神的匮乏使契约理念失去了生长的精神动力。西方人一向有爱智的传统,相信知识就是力量,但中国人一向就缺乏“知识就是力量”的爱智传统,而偏好有品德就是力量的爱德传统。“重德轻智”导致了人们理性精神的缺乏。“就人的意志说,导致人去缔结契约的是一般需要,表示好感、有利可图等等。”③黑格尔:《法哲学原理》,范扬、张企泰译,商务印书馆,1982年版第80页。这就说明了人们在缔结契约活动的过程中,是以一定的目标为指向的,是人的理性活动的结果,契约理念蕴含着丰富的理性精神。在西方社会中,人是理性的动物,人们可以通过契约来充分表达其对人性、对利益和自由的追求,在理性精神的旗帜下,人性、人权将会得到社会的广泛认可和保障。中国传统文化思想更加注重从情感的角度来建立人生哲学,虽没有否认理性的功用,却将理性置于次要的地位,局限于伦理道德层面,始终只为情感服务,理性选择的目的是为了施以仁心。中国的理性不仅不具有反封建的自由平等之精神,相反却是用来压抑人的个性,用来论证封建伦理纲常合理性的工具。

第三,“重义轻利”,个人利益思想的漠视使契约理念失去了生长的前进基础。“由于社会合作,存在着一种利益的一致,它使所有人有可能过一种比他们仅靠自己的努力独自生存所过的生活更加美好的生活;另一方面,由于这些人对由他们协力产生的较大利益怎样分配并不是无动于衷的(因为为了追求他们的目的,他们每个人都更喜欢较大的份额而非较小的份额),这样就产生了一种利益的冲突,就需要一系列的原则来指导在各种不同的决定利益分配的社会安排之间进行选择,达到一种恰当的分配份额的契约”。④约翰.罗尔斯:《正义论》,何怀宏等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2页。简言之,契约意味着利益的交换,尽管双方的利益不同,却存在着可以取得一致、统一与和谐互惠的或能性,双方可通过契约来求得自己利益的实现。与西方文化对个人利益的尊重不同,中国传统文化“重义轻利”,要求人们“存天理灭人欲”。个人不是利益追求的主体,也就不存在趋利的必要和冲动;社会认为“君子喻于义,小人喻于利”,把道德要求凌驾于利益追求之上;国家重农抑商,在体制上窒息了利益交换的生存空间。人们趋利的本能是促进契约发展的原动力,对个人利益思想的漠视,就失去了契约理念生长的动力源。

三、社会主义契约文化:中国契约理念发展的文化载体

胡锦涛总书记指出:“文化是民族凝聚力和创造力的重要源泉,是综合国力竞争的重要因素,是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支撑。”⑤胡锦涛在中共中央关于深化文化体制改革研究问题的第二十二次集中学习上的讲话,《人民日报》,2011年7月23日。马克思主义认为,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中国传统文化是与封建的自然小农经济相依存,是中国“特殊的自然生态结构、特殊的社会经济结构、特殊的社会政治结构”的产物,在其发展的过程中,自有许多与在商品经济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契约理念相悖,但也有其独特的历史传统与优势,如中国传统的政治文化,立足于现实社会和人生,充满着积极入世的精神,培养了人们明确的社会责任感、深沉的忧患意识和强烈的社会整体意识,这对现时期中国社会的发展依然有着巨大的推动作用。我们在积极进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设与完善的过程中,迫切地需要对中国传统文化进行扬弃与超越,在借鉴人类一切文明成果的基础上形成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社会主义契约文化,使其成为中国契约理念发展的文化载体。鉴于中国特殊的国情,培育社会主义契约文化,发展中国契约理念,笔者提出培养路径以下几点思考意见:

其一,从身份社会向契约社会的转化,实现经济关系契约化,提供社会主义契约文化发展的经济基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典型的商品经济,体现着以“物的依赖性”的契约关系,它的运行同样需要以契约文化为内核心的社会主义文化的支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同样要以经济主体人格的独立平等和经济行为的自主交易为基本条件。契约理念需要在抛弃血缘、门弟、身份、等级等观念,让个人有独立的人格及与之相适应的主体意识,实现“身份向契约”的转变,实现经济关系契约化。“契约关系是一种反映了社会进步的社会关系,它的出现标志着一种新的社会文明。”①蒋先福:《契约文明:法治文明的源与流》,上海人民出版社,1998年版第22页。契约与商品经济发展相依存,是现代市场经济社会建立、维系与发展的基本条件,是现代社会多元主体相互交往互动的条件保障。中国经济长期经历封建社会的小农自然经济和计划经济,囿于血缘、家庭、宗法、权威的传统文化“既不能培育出以平等、自由、民主和人格独立为价值基础的现代人道主义精神,也难以真正树立健康的全民性集体主义价值观。”②万俊人:《伦理学新论——走向现代伦理》,中国青年出版社,1944年版第115页。现时期,中国正在不断地健全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正在经历着“由身份向契约”的转变,与之对应的是社会主义文化的发展。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党中央决定推进社会主义文化的大繁荣、大发展,强调文化自觉、文化判断力,正是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营造自由平等、宽松和谐的经济环境。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深化发展,则为社会主义契约文化的形成、中国契约意识的培育提供坚实的经济基础。

其二,健全和完善民主政治,实现政府与人民的良性合作,提供社会主义契约文化发展的政治机制。契约理念与民主政治具有相通性,平等观念、权责对等观念、自由意志观念、法律约束观念等,是现实民主政治制度的观念反映。民主政治是现代契约在现实社会中立足于的基础。民主,既是制度,又是观念;既是现实、经验,又是理想、目标;既是结果,更是过程。它既可表现为人的主体性的内在规定之“自然民主”,也表现为连结人的社会关系的“社会民主”,它还是使人的自主权力在政治上得以表现的“政治民主”。③万斌:《万斌文集.政治哲学》,杭州出版社,2004年版第155—164页。健全和完善民主政治,就是要运用契约理念中的自由意识和平等意识将中国传统的“权力—服从”提升为“权力—合作”理念,保证人民享有充分自由与平等的参与权,为政府与人民的良性合作提供精神向导。实现政府与人民的良性合作关键在于政府的行为价值选择与政府责任的正确履行。政府是由于人们的合意性让渡自己的一部分权利而形成的社会公共管理部门,政府在获得公民的政治和经济支持的同时,必须按照契约的要求提供公共服务,其行为价值选择必须是以维护和保障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的健康发展为基础的行政公政精神,而不是“经济人”概念中追求政府利益最大化。在行政公正精神的指引下,政府要实现与人民的良性合作还要正确的履行自己的责任,即政府及其官员因其享有和行使公共权力而承担的维护社会制度,维护宪法法律精神和国家法律制度,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维护公民生命和财产不受侵犯,促进社会发展,提高人民生活水平。

其三,建立和规范社会契约秩序,实现社会的有序运行,提供社会主义契约文化发展的社会环境。契约秩序是指人们在社会交往过程中,普遍地按照契约精神、规则、原则、制度从事社会活动和调节社会关系,从而使社会呈现出一种和谐、稳定、有序的运行状态。契约秩序是一种平等的秩序、自由的秩序、理性的秩序。④万斌、张涛:《论和谐社会中契约秩序的实现》,《社会科学战线》,2005年第4期。胡锦涛指出:“根据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和我国社会主义建设的实践经验,根据新世纪新阶段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新要求和我国社会出现的新趋势新特点,我们要建设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该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⑤胡锦涛在中共中央举办的省部级干部提高构建和谐社会能力专题研讨班的开班式上的讲话,《人民日报》,2005年2月20日。而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都与契约秩序的内涵相契。因此,建立和规范社会契约秩序可以与当前和谐社会的构建相联系,通过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提供社会主义契约文化发展的社会环境。□

(责任编辑:熊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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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淑杰,杭州师范大学政治经济学院讲师,浙江大学思想政治理论教学科研部博士,主要研究方向为思想政治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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