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阳市汤阴县院实行“一二三四”工作法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效果好

2012-01-28 01:26魏雷恩
中国检察官 2012年17期
关键词:一二三四构筑犯罪案件

文◎魏雷恩

河南省安阳市汤阴县院实行“一二三四”工作法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效果好

文◎魏雷恩*

一、成立“一个机构”,创新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办理模式

在侦查监督和公诉部门成立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办案小组,专门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按照法律规定探索创新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办理模式,寓教、寓法,将跟踪回访、亲情感化等帮教措施贯穿从受理案件到判决执行的全过程;专门制定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出席法庭公诉规则,规定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和涉及到未成年人的案件一般不适用简易程序,而是充分利用庭审活动,教育广大未成年被告人,提醒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加强和改善对未成年人的教育方式。同时充分发挥刑事诉讼监督职能,监督公安机关、人民法院依法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2010年以来办案小组共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35件,无一重新犯罪。

二、推行“二项机制”,探索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办理方式

一是推行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分案起诉机制。我院与法院共同研究,逐步尝试对未成年被告人实行分案起诉,即在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共同犯罪的案件中,在不妨碍案件审理的前提下,将未成年被告人与成年被告人分别起诉、分别审理的制度,以有效避免在共同审查过程中容易造成的对未成年被告人所应有的司法保护程序的忽视,也有利于更加有针对性地开展对未成年犯罪人的教育、感化、挽救工作。2010年以来我院共对近10余名未成年被告人实行了分案起诉,运行和效果良好。

二是推行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快速办理机制。对于一些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可能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如果其不符合取保候审条件,联合公安、法院启动办案流程提速,尽量缩短未成年人的羁押期间,切实维护其合法权益。2010年以来我院对符合条件的16起未成年人轻微刑事犯罪案件依法实行快速办理机制,办理周期平均缩短20日。

三、实行“三项制度”,规范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办理方法

一是实行圆桌审判制度。如我院办理的谷某、关某二人寻衅滋事案,庭审中,公诉人分析了被告人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犯罪的根源并阐述了如何对其进行挽救的措施,两名被告人痛哭流涕、主动悔罪,家长们泪流满面,反思自己对孩子教育上的失误,整个法庭气氛洋溢着对失足少年的关爱、教育、感化之情,效果明显。

二是规范量刑建议制度。在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庭审中,公诉人通过宣读起诉书、发表公诉意见,在对案件事实、情节以及被告人的品行、一贯表现、认罪态度等综合分析后,向法庭提出适宜本案未成年人的量刑建议,较好地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2010年以来我院共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提出量刑建议35件,法院全部予以采纳。

三是健全回访帮教制度。2010年以来我院通过谈话教育、跟踪帮教等方式,对不起诉的未成年人、在押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服刑人员进行帮教35人次,帮助其认罪服法,杜绝重新犯罪。

四、构筑“四个网络”,增强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办理效果

一是构筑内部维权网络。做到专人负责,不论案件到哪个部门,都相互配合,一切都以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为中心。

二是构筑司法维权网络。使涉及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自侦查到判决均在检察机关的监督之下,较好地维护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三是构筑学校维权网络。2010年以来我院共到各类学校上法制教育课8次;组织师生观摩庭审8次;到校园开展模拟庭审5次。

四是构筑社会维权网络。通过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发动全社会来关心未成年人,保护未成年人,教育未成年人。采取制作未成年人维权联系卡,开通未成年人维权热线,制作未成年人维权联系手册等形式,与共青团、妇联等共同建立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及青少年维权岗进社区网络,及时受理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控告、举报,教育未成年人树立自我防范、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利意识,教育和发动全社会各方面的力量,共同给未成年人创造一个良好的生活和学习环境。

*河南省安阳市汤阴县人民检察院[456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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