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海勇 吴 兵* 王 磊 黄 松 贾小娟
随着我国经济实力的不断增强,“科教兴国”战略的进一步实施,高校的办学规模不断扩大,国家对教育事业的投入逐年增加。进口仪器设备是教学、科研的重要硬件条件,同时也是高校教学、科研水平高低的重要标志之一。高校进口科教用品所涉及的种类繁多, 功能多样化,在减免税审批日趋规范、严格的情况下,提高对政策的理解和执行的水平以及申报质量和效率,已经成为对高校进口科教用品管理者的基本要求;加强对进口免税科教用品使用的监管也成为管理工作的新重点[1-2]。因此,进口减免税工作规范化建设成为一项必然的重要课题。
为了促进科学研究和教育事业的发展,海关总署于2007年正式颁布第45号令《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税收规定》[3],同年3月海关总署颁布2007年第13号公告[4],对45号令中的内容进行了详细的解释和进一步说明。2008年12月海关总署颁布了海关总署令第179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减免税管理办法》并于2009年2月1日起施行[5]。179号令明确了进出口货物减免税管理的具体工作程序[1]。
《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税收规定》实施的目的就是为了促进科学研究和教育事业的发展,推动科教兴国战略的实施,规范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的免税进口行为,医学院校作为国家承认学历的高等学校有着一般高等学校的共性,又有着自身的特殊性。
(1)医学院校和附属医院相辅相成,密不可分。医学院校学生的培养包括基础和临床两个阶段,决定了医学院校的完整教学和科研教育涵盖了学校本部和附属医院两部分。医学院校学生需要依托附属医院的临床资源进行学习、实习和科研;附属医院需要依靠医学院校的基础资源提高自身科研水平,完成科研任务,因此两者相辅相成,密不可分。
(2)医学院校和附属医院法人各异,各自独立[2]。医学院校与附属医院都是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独立法人,分别拥有各自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虽然医学院校与附属医院具有行政隶属关系,承担着教学、科研任务,但是根据法律相关规定,行政隶属关系并不影响双方的民事主体的法人独立资格。因此,医学院校与附属医院双方都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是各自独立的法人单位。
2.2.1 免税范围的界定
进口科教用品免税是一项特例减免税收优惠,但在高校进口科教用品减免税工作实践中,由于对政策理解不到位,往往有“凡是用于教学或科研工作的用品都能免税”的错误观点,对进口科教用品减免税存在误区。高校作为《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税收规定》所规定的科学研究机构和学校的范畴,享有进口科教用品减免税的资格,但并不代表高校所有的进口科教用品均可以享受免税,免税进口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的具体范围,按照规定所附《免税进口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清单》执行。
2.2.2 涉及医学院校特殊免税政策
《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税收规定》的免税进口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清单第十项规定: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用的医疗检测、分析仪器及其附件(限于医药类院校、专业和医药类科学研究机构。经海关核准,上述进口单位以科学研究或教学为目的,在每5年每种1台的范围内,可将免税医疗检测、分析仪器用于其附属医院的临床活动)[3-4]。
关于实施《科教用品免税规定》和《科技用品免税暂行规定》有关办法(海关总署公告2007年第13号)第三部分第六项规定:“免税进口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清单”第十项和“免税进口科技开发用品清单”第九项所列的医疗检测、分析仪器及其附件是指医药类院校、专业和医药类科学研究机构及科技开发机构为科学研究、科学试验、教学和科技开发进口的医疗检测、分析仪器,而不包括用于手术、治疗的仪器设备,例如呼吸机、监护仪、心脏起搏器、牙科椅等;上述第七部分规定:医药类院校、专业和医药类科学研究机构为从事科学研究、教学活动,需将免税进口的医疗检测、分析仪器放置于其经省级或省级以上的教育或卫生主管部门批准的附属医院临床使用的,进口放置在附属医院使用的大中型医疗检测、分析仪器,按照主要功能和用途,限每所附属医院每种每5年1台;放置在附属医院使用的其他小型医疗检测、分析仪器应限制在合理数量内。
北京市重点高级医学人才培养基地,在北京市政府的支持下,投入大量专款用于学校教学和科研仪器设备的配置,其中进口仪器设备在学校配置的仪器设备中所占比重尤为重要,因此,高效、快捷、规范地做好免税办理工作成为一项重要的课题。
为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和效用,从资金预算管理入手,项目立项之初,要求项目负责人对所拟采购仪器设备提供有充分理由的项目书,经项目组专家论证通过后方可立项申报;项目批复后项目负责人提供仪器设备的技术需求,设备管理部门组织校外专家对参数进行论证,以确认仪器设备的技术需求是否合理,是否需要进口;经校外专家论证确认后,拟进口仪器设备明细上报北京市财政审批后方可进口。设备采购招标前,由减免税工作负责人对进口设备进行筛选把关,根据《免税进口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清单》确认进口设备是否可以办理免税;针对通过学校申请财政资金支持的附属医院项目中的进口设备,严格区分教学科研专用设备与临床诊断治疗专用设备,确保教学科研用设备申报不遗漏,临床诊断治疗用设备不越轨申报。通过设备采购前的层层把关,从而提高资金使用的针对性及进口设备采购的有效性。
3.2.1 工作流程
根据海关科教用品减免税的相关规定,结合实际工作需求制定出进口仪器设备免税工作管理办法,确立工作原则,梳理工作流程,明确减免税工作中学校、外贸代理公司和中标商之间的权责关系:即三方协议签署后外贸代理公司负责外贸合同签署。中标商负责提供产品相关支撑资料,主要包括:①产品减免税进口仪器设备说明表(电子版);②产品对外宣传彩页(纸质版),要求正式中文印刷版;③提供需要办理减免税证明中产品的税号,具体参见每年度最新版《中国海关报关实用手册》,特别对于保税库进关的产品,保税库的税号与减免税进口仪器设备说明表中的税号必须一致等。学校免税办理人员根据外贸合同、支撑材料准备海关报关材料以及报送海关审批,外贸代理公司持减免税凭证办理相关出关手续,并负责将货物运输到学校指定地点。
3.2.2 申报材料的规范填写
在目前办理减免税申请的材料中需要规范填写的主要有3项:①进出口货物征免税申请表;②减免税进口仪器、设备说明;③减免税手续办理委托书。其中以前2项尤为重要。
针对高校科教用品减免税申报,在填写“进出口货物征免税申请表”时其规范填写为:①企业名称:填写货主单位的规范名称;②审批依据:填总署公告[2007]第13号;③征免性质代码:填科教用品/401;④项目统一编号:填已在海关备案项目的具体编号;⑤合同号:填进出口货物合同的全部字头和号码;⑥经营单位/代码:对外签约经营单位的规范名称及海关登记的代码;⑦进(出)口岸:进出口货物在国内办理报关手续的口岸海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商品规范申报目录》对“进出口货物征免税申请表”中“商品名称”一栏所需填写的内容项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即申报要素。科教用品申报要素一般为:原理、功能、用途、品牌、型号、技术参数等。一般设备在正确填写“原理、功能、用途”后基本可以确定该设备的“商品编码”。而对于某些设备,在上述3个必要条件还不能明确该设备的“商品编码”时则需要填写“品牌、型号、技术参数”三项做为补充说明要素来进一步明确该设备的“商品编码”。法定数量、法定计量单位严格按规定的计量单位填写;申报数量、申报计量单位以实际计量单位申报[6]。
根据海关总署要求,减免税申请人向海关申请办理减免税审批手续时,应提供“减免税进口仪器、设备说明”。海关免税审批工作人员在认定某一科教用品是享受免税,还是照章征税时主要依据该进口仪器的商品编码以及该仪器在海关总署公告[2007]第13号文件中的出处。因此,《减免税进口仪器、设备说明》成为海关审核的重要支撑材料之一。说明中应针对所进口商品的属性进行详细描述,应包括:商品名称、组成部分、工作原理、主要功能、用途、商品归属、资金来源以及在科教用品政策中的出处等[7]。
(1)商品名称是减免税设备商品编码归类的决定性指标,一个恰当的商品名称可以有助于商品编码的归类,否则会起到截然相反的作用。
(2)组成部分应详细地描述进口仪器设备的组成,有利于海关免税审批工作人员结合减免税申请人所提供的商品图片,对该仪器有更为系统且直观的了解,有利于审查工作的进行。
(3)工作原理是进口仪器的商品编码分类的主要依据,工作原理的阐述应详细、具体,既专业又通俗易懂,便于海关审批工作人员充分了解。在此,工作原理的填报一般应用两段式写法,第一段文字用来描述此类仪器的基本工作原理,必要时可以提供工作原理的结构示意图以方便海关免税审批工作人员进行该进口仪器商品编码的确定;第二段文字结合仪器的组成部分详细地描述各部分在该仪器中的工作运行状况,以帮助审批工作人员进一步地了解该仪器、设备。
(4)主要功能部分其实质应包括仪器的主要功能和主要技术指标2部分,用于对该进口仪器做进一步的阐述和说明,其中主要技术指标部分应对该仪器的关键参数进行说明。
(5)用途是用以描述该进口仪器在本单位教学科研中的应用范围。由于医学院校附属医院的特殊性,以学校名义申请的财政资金所购置的进口免税设备的商品归属中所有权为学校,使用地点为附属医院。在科教用品政策中的出处是指科教用品在国家海关总署公告[2007]第13号和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令第45号《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税收规定》中的出处,是决定进口设备是否可以获批免税的依据之一。
3.2.3 资料归档、统计
将免税办理过程中形成的“进出口货物征免税申请表”、“减免税进口仪器、设备说明”以及电子版设备支撑资料按外贸合同号进行整理归档,以备再查,同时为以后同类产品免税办理提供资料支持。编制进口仪器设备免税办理统计汇总表,主要包含外贸合同号、商品编码、商品名称、型号、使用地点、数量、金额、免税申请单提交日期、批复日期和免税证明编号等主要字段。通过编制进口仪器设备免税办理统计汇总表,可以了解免税办理概况,设备使用地点分布、批复情况、免税证明期限监控等,同时为海关年报工作提供了一手的备案资料。
外贸代理公司货物清关后,通知学校设备验收人员,货物达到学校后进入学校大件库房。由供货商、最终用户和学校设备验收人员共同组成验收小组,三方同时在场拆箱验收。从而避免了免税设备中夹带问题的发生,确保到货设备及附件与申报免税设备清单一致。同时做好商检工作, 确保设备质量[8]。设备验收的同时,做好设备账务管理,凡是以学校名义申请财政资金所购置的设备,无论是用于校本部还是附属医院,都必须在学校建立财务帐和固定资产账,所有权为学校,使用地点为校本部或者附属医院。
根据规定海关总署对减免税进口货物有权实施监管,监管年限规定为:船舶、飞机及建筑材料为八年,机动车辆和家用电器为六年,机器设备和其他设备、材料为五年。高等学校所用的科教用品的监管年限一般为五年。明确规定经批准免税的科教用品只能限于本单位直接用于教学与科研,在监管期内不得擅自移作他用、转让、出售[9-10]。
对将免税进口的科教用品擅自转让、移作他用或者进行其他处置的,按照处罚规定,有关单位1年内不得享受科教税收优惠政策;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有关单位3年内不得享受科教税收优惠政策。在海关监管期及其后3年内海关对减免税申请人进口和使用减免税货物情况实施稽查[11]。
为了加强设备管理,加大进口免税设备自我监管力度,资产管理采用学校、学院、学系三级管理,逐级设置资产管理员,定期进行学校固定资产大清查,每年进行固定资产抽查,尤其是进口免税设备,确保做到账账相符、帐物相符;利用资产管理软件,实现固定资产管理的实时动态。同时做好监管年限内减免税货物使用情况的年报工作,确保进口仪器设备高效率的使用,同时又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
科教用品减免税政策的实施有力地促进了高校教学和科研的快速发展,在实际工作中只有不断理解、把握政策要求,规范减免税工作流程、规范申报资料填报、加强监管力度,才能不断提高减免税申报效率,提高进口仪器设备的使用效益,从而更好地为高校的科教事业服务。
[1]王慧,管志远,李家强.高校进口科教用品免税工作研究与实践[J].实验技术与管理,2010,27(9):216-218.
[2]贾延江,林明河.仪器设备进口免税工作的探讨[J].实验室研究与探索,2007,26(5):103-105.
[3]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5号.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税收规定[S].2007-01-31.
[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第13号.关于海关实施《科教用品免税规定》和《科技用品免税暂行规定》有关办法和相关事宜的公告[S].2007-03-30.
[5]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第179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减免税管理办法[S].2008-12-29.
[6]张宇波.科教用品减免税规范申报的几点认识及其意义[J].实验技术与管理,2009,26(12):160-162.
[7]曹海勇,宋菲,陈一星,等.《减免税进口仪器、设备说明》规范填报的探讨[J].中国医学装备,2010,7(9):42-44.
[8]赵志强,吴兵.医学院校进口科教设备免税工作研究与实践[J].实验技术与管理,2009,26(9):173-174.
[9]张宇波,石铄,张洁.新形势下高校免税设备管理工作探讨[J].实验室研究与探索,2010,29(11):160-161,185.
[10]范家才,龚彦华.高校进口免税管理工作的探讨[J].实验技术与管理,2011,28(12):197-199.
[11]叶君飞,温光浩,刘慧兵.高校进口科教用品免税政策新变化及申报和后续管理[J].实验室研究与探索,2009,28(6):322-3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