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继群 金 鑫
南水北调东线一期工程跨苏、鲁两省,主要利用现有河道、湖泊进行调水,供水范围为山东和江苏两省,所涉及到的省界段(际)工程有骆马湖水资源控制工程、骆马湖~南四湖段工程、南四湖段工程。其中,骆马湖~南四湖区段工程位于苏、鲁两省边界,该区段是沂沭泗河洪水下泄的重要通道,又是南水北调东线工程的主要输水线路,工程情况复杂,省际之间洪水排泄和水资源管理方面矛盾突出。特别是位于苏鲁两省交界的大型湖泊南四湖,是南水北调工程东线工程的重要调节水库,在南水北调东线工程中具有十分重要的战略意义,其现状水资源由苏鲁两省共用,由于该地区水系复杂,水资源短缺,水污染现象比较突出,历史上两省群众争水纠纷不断发生。南水北调东线一期工程建成后,省界(际)段工程建立合理的管理模式,对统筹处理好省际水事矛盾与利益,协调好防汛调度与北上调水等关系,保证南水北调东线一期高效运行是十分重要的。
理论上讲,苏鲁交水是在苏鲁省界地区进行,交水地点应该以两省省界为基础,但是到目前为止,苏鲁省界尚未最终勘定,南四湖周边地区的两省插花地有16处之多,以省界为基础交接北调水缺乏必要的前提条件。如果不以省界而以水利工程为基础交接水,将面临如何选择交水地点问题。
同时,南四湖是东线一期工程的重要调节水库,入湖河流众多,南四湖的自然条件和现状决定了水源界定难度很大。东线一期工程调水后,在南四湖沿线供水区形成引江水、当地地表水、当地地下水、污水回用等多水联合调度,涉及城建、水利、环保等多个部门的利益关系,利益相关者更加复杂,加之用水缺乏有效的控制措施,不同水源(当地水、北调水)的分配、计量和监控将面临极大困难。
省界(际)调水工程是在现有防洪、除涝、灌溉为主的水利工程的基础上兴建的,在功能发挥上互为依托、相互配合,在运行管理上相互交织、协同工作。但两者项目性质不同,目标任务和服务对象均存在差异,在运行管理上必然带来不同管理理念,形成不同管理风格和管理模式。要使两者在调度运行方面密切配合、协调一致,必须使两种管理机制有机结合,建立统一的管理机构,既满足防洪工程运行管理的需要,又要满足调水工程运行管理的需要;既充分体现公益部分职能的发挥,又要适应调水工程市场机制的运作,从而保证防洪、除涝、灌溉与调水等功能的充分发挥。
南四湖是南水北调东线工程的重要调节水库,该地区水资源开发利用无序、水资源浪费、水污染严重、水事纠纷频繁的现象,究其根源是水资源管理在不同部门和机构之间分割,各部门之间的开发利用缺乏统一协调,地表水与地下水、供水与排水、水量与水质、水资源管理政出多门,分而管之,政策法规、技术标准、定额体系和统计数据等方面也各自为政。体制已经成为该地区水资源管理的一大障碍,成为水资源可持续利用和经济可持续发展的严重制约因素。加强水资源统一调度管理,综合运用行政、经济、法律、技术等一系列手段,建立起适合特点的水资源需求管理的体制机制,统一调度管理,是该地区水资源可持续发展利用的必然需求。
通过上面分析可知,统一管理、协同运作是省际调水与现有工程科学管理的内在要求,也是缓解苏鲁省际水资源管理矛盾的重要途径。
按照“强化统一管理,充分发挥流域机构职能;包容历史、着眼长远、互利多赢;依法管理,加强制度建设;科学管理,综合发挥效益”的原则,提出了三种工程运行管理模式,并进行分析研究。
这是一种平等协商性的、基于合同管理的模式。流域机构负责省际调水行政协调,组建省际调水工程管理机构,为企业性质,两省联合委托其负责省际调水工程的运行管理。两省是委托人,省际调水工程管理机构是受托人,双方之间是一种委托代理性质的民事责任关系,由合同界定省际调水工程管理机构的权责。工程验收后,工程及形成的资产产权人是项目法人;运行管理经费由两省全额支付。
(1)优点
不需要中央批机构、人员编制,也不需要中央投入运行管理经费,两省委托合同签订后,就可组建工程管理机构;运行管理经费可全部计入水费,供水成本核算简单。
(2)缺点
该模式缺乏现实可行性,在实际运行中该模式可能存在以下三大难以克服的缺点:
①苏鲁省际历史遗留问题未彻底解决,合同签订与执行难度大。
②省际调水与防洪工程存在两种不同的管理体制,统一调度与协同运作难度大。
③运行管理经费全部来源于水费,落实难度大,不利于保障工程良性运行。
这是一种主要基于行政命令的垂直化管理模式。流域管理机构经国家授权负责省际调水工程管理,并成立省际调水工程管理机构,该机构属流域机构的下属单位,只对流域机构负责,调水指令由流域机构下达。工程验收后,工程及形成的资产移交流域机构,由流域机构管理;运行管理经费由水利部纳入财政预算全额拨款。
(1)优点
①流域管理机构经国家授权负责省际调水工程运行管理,与省际现有防洪工程实现统一调度运行管理,有利于省际水资源合理配置、水量统一调度、调水目标任务的完成。
②可由流域机构授予省界调水工程管理机构充分的管理权,使其具有水行政管理职能,有效参与协调两省省际调水、防洪、除涝、航运和水质保护工作,也有利于流域机构协调处理省际水事纠纷。
③运行管理经费来源于中央财政,有可靠保证,有利于省界调水工程安全运行、职工队伍的稳定,可确保省际调水公平、公正。
④运行管理经费不计入调水成本,全部由中央承担,有利于降低地方用水费用,提高用水积极性。
(2)缺点
①机构成立需要履行报批手续,组建、人员招聘周期长。
②不符合国务院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南水北调工程项目法人组建方案〉的通知》的要求,需要积极向上级有关部门汇报争取。
该模式将上述两种模式结合在一起,流域机构负责省际调水行政协调,成立省际调水工程管理机构,并受两省委托,负责省际调水工程运行管理。
工程验收后,工程及形成的资产移交两省,工程维修养护与生产运行经费由苏鲁两省承担。省际调水工程管理机构管理经费(人员经费、日常公用经费等)由水利部纳入中央财政预算全额拨款。省际调水工程管理机构不但对流域机构负责,而且就委托管理的工程对两公司负责。
(1)优点
除具有中央直接管理模式①②优点外,还具有以下优点:
管理经费主要来源于中央,保障性强,有利于省际调水工程正常运行与职工队伍的稳定;基本符合国务院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南水北调工程项目法人组建方案〉的通知》的要求。
(2)缺点
①生产运行和维修养护经费来自两省,保障性不强,可能影响工程的维修养护工作。
②需要履行机构、人员编制等报批手续,机构组建、人员招聘周期长。
根据以上运行管理方案的设计比较,中央直接管理模式与综合管理模式都有利于强化流域管理,有利于流域机构协调处理省际水事矛盾、组织和监管省际公平交水,可充分发挥现有防洪工程与调水工程综合效益,确保调水任务的完成与调水目标的实现。综合考虑国家有关政策,建议省际调水工程管理采用综合管理模式;中央直接管理模式具有明显优势,但实现的难度较大,可积极争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