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林飞,许志刚,廖生武
(1 南方医科大学南方医院医务处,广东 广州 510515,602057913@qq.com;2 南方医科大学南方医院纪委,广东 广州 510515; 3 南方医科大学南方医院门急诊片区党总支,广东 广州 510515)
高科技视角下公立大型综合医院构建和谐医患关系的研究*
郭林飞1,许志刚2,廖生武3**
(1 南方医科大学南方医院医务处,广东 广州 510515,602057913@qq.com;2 南方医科大学南方医院纪委,广东 广州 510515; 3 南方医科大学南方医院门急诊片区党总支,广东 广州 510515)
医疗高科技的发展,使人们能够更好地重获健康,但同时也带来了一系列的伦理问题,如部分医务人员过分依赖医疗设备、为追逐经济利益而滥用医疗技术、医患沟通缺乏、医患情感冷漠等。针对这些问题,医务人员要合理应用高新医疗技术;采取多种措施,减轻患者经济负担;坚持“以人为本”,加强医患沟通;保护患者隐私,尊重患者人格尊严。
医疗高科技;和谐医患关系;以人为本;医患沟通;患者隐私权
* 南方医科大学南方医院思想政治工作研究课题
** 通讯作者
随着医学科技的不断进步,各项诊断新技术的出现不仅使诊断的准确率大幅度提高,而且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对许多临床表现不明显的、早期的、潜在的疾病进行捕捉和判断,使患者受益。但是,这也造成越来越多的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过分依赖医疗设备,如在日常诊疗活动中频繁使用的螺旋CT、核磁共振或者彩超等先进的诊断技术设备,而忽视了基本的查体、问诊工作。即便是最先进的医疗技术仪器也不可能完全避免误诊、误治的现象发生。一方面,医疗仪器可能在诊断过程中向医务人员提供出不准确的诊断信息,例如因为设备的设计缺陷或者技术力量薄弱等原因,不能得出正确的诊断结果;另一方面,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过于依赖医学设备来进行疾病的检查并将其作为主要的诊断依据,从而使许多医生忽视了传统医学技术的作用,[1]很少进行早期的自主判断、经验用药,也逐渐摒弃了从事医疗行业所必需的质疑精神,导致小病大检查,大病多检查,造成医疗资源的浪费,增加了患者的负担,这样很容易引起医患之间的矛盾。[2]
从临床的客观需要来讲,医务人员需要采用一些辅助的检查来保证对疾病的正确诊断;但是从患者角度来看,其付出了经济代价,就必然会对治疗结果产生一种对等期盼,希望能将其所患疾病彻底治好,一旦这种期盼不能实现,对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的愤懑就可能产生。从医院管理的角度来看,受当前社会一些不良风气的影响,部分医疗机构的价值取向发生偏差,片面追逐经济利益。从医务人员的角度来看,个别医务人员无视医德修养和职业操守,一切向“钱”看,[3]滥开检查项目,随意升级检查级别,这不仅增加了患者经济负担,而且极易引发医患纠纷。
现阶段,医疗伦理道德教育的缺失,造成医务人员在医疗实践中普遍缺乏人文精神,具体表现在医疗实践中,如对工作缺乏责任心,不认真执行规章制度;对患者缺乏同情心,服务态度不佳,语言生硬等。[4]同时,一些医务工作者往往只重视以生物医学观点来认识和治疗疾病,而缺乏对医学伦理学和医学心理学相关知识的学习与掌握,在诊疗活动中只重视各种仪器、实验室检查及躯体检查所得到的诊断结果,把其看成被动的接受治疗的个体,而没有与患者进行深入交流,忽略了患者的个人情感和患病期间的心理需要。同时,在治疗过程中,患者往往会寻求在一定程度上实现其自主权利,医务人员的做法与患者自主选择医疗方案、建立平等医患关系的要求形成了一定程度的对立,从而可能引发医患矛盾,甚至演变成医疗纠纷。
首先,应当要求医务人员提高自身的医学素养,努力学习医学知识,积累治疗经验,争取实现实践经验与高新技术的兼容并蓄、融会贯通,从而准确、有效地对病情作出判断。其次,需要充分保障患者的知情权、积极履行告知义务,对有可能存在争议的检查项目,要主动和患者进行沟通,并在不影响诊疗的前提下给予其充分的考虑时间,然后结合诊疗实际需要以及患者的意见,作出最为适当的选择。
首先,应当建立统一、标准的药物及医疗服务价格体系,对于入院患者,根据其实际病情做出一个诊疗预算,在此基础上充分与患者及其家属进行沟通,根据其经济承受能力,在保证诊疗质量所允许的范围内,尽量选择性价比较高的药物;尽量减少不必要的重复检查,减少一次性支出费用的总额,从而减轻患者及其家属的负担。其次,根据我国现行社会医疗保障体系的相关规定,鼓励常见、轻微病症患者尽量选择县级以下医院或者居住地附近的社区医院进行治疗,这样既可以节省诊疗、交通等费用,节约时间,又能体现对患者及其家属的人文关怀。最后,提高基层医院医务人员医疗技术水平,统一配备检查设备及器材,减轻大型医院的负担,在保障患者看好病的同时,又能达到减轻患者经济负担的目的。
首先,在日常诊疗工作过程中,要教育医务人员时刻坚持“以人为本”的服务理念,[5]做到以患者的需求为根本出发点,从维护患者的各项正当合法的权益出发,把满足患者合理医疗保健的需要作为医院各项工作的中心。[4]其次,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还要把满足患者的各项心理需求作为基本要求。对于患者而言,在患病过程中其心理承受能力十分脆弱,需要获得关心和爱护;对于患者家属而言,他们所承受到的心理上的痛苦往往远甚于患者。医务人员在其工作过程当中应坚持患者利益至上,加强医患沟通,促使医患双方的情感顺利的实现传递,增进双方的理解和交流。
由于患者权利意识的不断增强,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在尊重患者人格尊严的基础上,更应该对患者的隐私加以保护。保密是医生对患者的一种义务和责任,也是建立良好医患关系的前提和基础。特别是在高科技背景下,医院一方面要建立完善的医院管理制度,使患者隐私权在医疗制度管理层面得以保护;另一方面要提高医务人员的保密意识和相关法律意识,要求医务人员严格执行各项操作规程和日常行为规范。如有些疾病暂时不能让患者知道,只能让其亲属或监护人知道;有些疾病仅可以让患者和医生知道,其他人不能知道;有些疾病需要向有关部门及时汇报。
[1]王力军,刘彩霞.医学高科技条件下医患关系中存在的问题[J].医学理论与实践,2005,18 (7):867.
[2]杜书伟,郑大喜.和谐医患关系的经济伦理基础[J].中国医学伦理学,2008,21(6):82-84.
[3]龚鹏,江岩.“无伤害”——“以人为本”在医学上的核心体现[J].中国医学伦理学,2010,23 (2):84-85.
[4]高桂云,李永红.医院管理伦理面临的挑战及对策[J].卫生职业教育,2009,24(15):121-122.
[5]黄成华,黄钢.关于限制使用医疗技术管理的道德建设思考[J].中国医学伦理学,2009,22(3): 20-23.
〔编 辑 王 耀〕
Constructing Harmonious Doctor-patient Relationship in Public Large General Hospital under the Perspective of High Technology
GUO Lin-fei1,XU Zhi-gang2,LIAO Sheng-wu3
(1 Department of Medical Affairs,South Hospital Affiliated to Southern Medical University,Guangzhou 510515,China;2 Discipline Inspection Committee of South Hospital Affiliated to Southern Medical University,Guangzhou 510515,China;3 General Party Branch of Outpatient and Emergency District,South Hospital Affiliated to Southern Medical University,Guangzhou 510515,China)
The development of medical high-tech makes people able to regain health,but also brings a series of ethic problems,such as some medical staff's undue dependence on medical equipment,hunting for economic interests and misuse the medical technology,lacking of doctor-patient communication,doctor-patient emotional indifference,etc.Aiming at these problems,this paper proposed that medical personnel should reasonable use high and new medical technology;should take various measures to mitigate patients economic burden;should adhere to the"people-oriented"principle,strengthen the doctor-patient communication;should protect the patient's privacy,respect for human dignity of patients.
Medical High Technology;Harmonious Doctor-patient Relationship;People-oriented;Doctor-patient Communication;Patient's Right of Privacy
R197.32
A
1001-8565(2012)06-0744-02
2012-08-28〕
2012-09-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