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格局”理论的村级卫生人力资源配置策略研究——基于北京市M县的实地观察分析*

2012-01-26 16:53王晓燕吕兆丰彭迎春李恩昌
中国医学伦理学 2012年4期
关键词:村医卫生室执业

高 清,王晓燕**,吕兆丰**,彭迎春,李恩昌

(1首都医科大学卫生管理与教育学院/首都卫生管理与政策研究基地,北京 100069,bing_qing_2007@126.com;2西安交通大学医学院《中国医学伦理学》杂志编辑部,陕西 西安 710061)

农村卫生工作历来是我国卫生工作的重点。2009年《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提出要通过“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建设、完善农村三级医疗卫生服务网络、加强基层医疗卫生队伍建设”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而随着医改的纵深发展,又进一步提出要把“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作为医改工作的重心。北京市在本次医改中也提出了两个“率先”的目标,即到2020年,“率先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基本医疗卫生制度,率先实现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随着医改向纵深发展,无论国家层面,还是北京市,都针对农村医疗卫生机构以及乡村医生队伍的建设出台了一系列改革措施,我们在肯定改革成效的同时,也应注意到一些卫生政策因制定时未充分考虑农村地区的政策环境而难以推行或无法达到预期效果的问题。农村医疗卫生改革的推行面临着较城市医改更为复杂的乡土社会环境,因此,农村卫生政策及人力资源配置方案的制定应立足于我国农村社会的现实,充分考虑农村政治、经济改革所带来的国家基层政权以及卫生行政管理的变化和乡土社会的“差序格局”环境的影响。

1 “团体格局”的制度设计要从“差序格局”中需方的需求出发

卫生政策制定时应充分考虑身处“差序格局”中的村民对于医疗卫生服务的服务内容、服务方式、服务距离、服务时间等方面需求的特殊性,合理配置村级卫生资源,切实提高农村居民对于村级医疗卫生服务的空间、时间以及经济可及性,从而真正实现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公平性与可及性。

1.1 综合考虑村落特征,制定符合村落实际的卫生人力资源配置标准

关于村卫生室和村医的配置标准,近年来从国家到M县卫生局,先后都出台了一系列相关政策。对于村卫生室的设置,2011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指导意见》中规定,“原则上每个行政村设置1所村卫生室,人口较多或者居住分散的行政村可酌情增设”;M县卫生局在2008年12月颁发的《关于加强农村卫生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方案》中也规定,“一个行政村设置一所村卫生室。服务范围较大(超过三个自然村)或人口较多(超过1000人)的行政村可增设村卫生室。邻近行政村人口较少(两村人口之和不超过500人)的,可联合设置村卫生室”。但观察中发现,有些村庄卫生室的实际设置情况与这些规定并不相符,而且未充分考虑村落的地理环境以及人口的分散居住等因素。同时,对于村医的配置也主要是根据服务人口的数量而定,人口1000人以下的行政村配置乡村医生1名,服务人口每增加1000人,增加1名乡村医生。在观察中发现,有些行政村虽然人口并不多,但却包含多个自然村,而且各自然村的村民居住比较分散,即使按照相关规定依据村庄人口数配置了相应数量的村医,但由于这些村医多数都在同一所卫生室执业,也难以满足散居在较大范围内村民的实际就医需要。如X镇S村包含11个自然村,但村中仅有1所村卫生室和1名村医;另有一所社区卫生服务站,与卫生室同设在主村,即S自然村。在观察中,S村的村医Y表示,“以前,每150~200人就设一个卫生室,当初村里有6~7个卫生室,而且几乎每个自然村都有卫生员,大家看病比较方便。”因此,村卫生室以及村级卫生人力资源的配置应综合考虑服务人口的数量及居住分散程度、村庄面积、所含自然村的情况、地理条件及交通状况等因素,制定符合村落实际情况的人力资源配置标准并充分落实,从而更好地满足村民的就医需求。

1.2 强化政府职责,优化村级卫生人力资源分布

由于村卫生室处于政策设计框架之内同时又处于国家卫生体制之外,因此卫生行政管理在村一级出现了末端失灵,村医基于自身利益或其他原因对于是否行医以及行医地点的选择,使得村卫生室及村医的配置现状与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配置标准之间出现了一系列不相符的情况,卫生人力资源在不同地区间的分布不尽合理,这对卫生服务提供的效率以及农村居民医疗卫生服务需求的满足造成了不同程度的影响。

在观察中发现,村级卫生人力资源的配置存在不足与冗余并存的现象。2011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指导意见》中规定,“乡镇卫生院所在地的行政村原则上不设村卫生室”。而我们本次观察的三个乡镇卫生院所在行政村均设有卫生室,X镇卫生院所在的X村甚至有6所卫生室并存;另外我们对M县进行兜底调查的数据也显示,M县17个乡镇卫生院所在村庄均存在不同程度的卫生室重复建设问题。另外,本次观察的3个乡镇中,G镇有1个行政村、X镇有3个行政村还存在社区卫生服务站与村卫生室重复设置的问题。而课题组对M县进行兜底调查的结果显示,M县目前有11个行政村存在社区站、卫生室并存的情况。在目前村级卫生人力资源并不十分充裕的现实下,人力资源分布的不合理无疑会降低资源利用的效率,造成资源的浪费。而与此同时,部分人口较少、位于山区交通不便的村庄因原有村医转行、外出行医或退休后无人接替而成为了“空白村”。本次观察的30个村中,有5个村为空白村,而M县的17个乡镇中共有41个空白村。这些“空白村”村中卫生人员的缺失给村民就医带来了诸多不便,成为农村卫生服务可及性的直接障碍,影响到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的完善和功能的发挥。

医疗卫生服务公益性的本质以及市场经济条件下村级卫生人力资源配置失衡的现状表明,村级卫生人力资源的合理配置离不开政府的调控和管理。因此,政府应积极承担其在农村卫生事业发展中的职责,充分发挥其在农村医疗资源配置中的主导作用,积极引导村级卫生人力资源合理分布。

一方面,应整合现有资源,将与卫生室重复设置的社区卫生服务站撤回卫生院,同时在村一级重点发展村卫生室。总体来看,在村一级发展村卫生室较社区卫生服务站更为适宜且具有现实可行性。首先,村卫生室相比社区卫生服务站,有其自身的优势。观察中多数村民和村医都表示卫生室较社区站更能方便村民就医。M县的社区卫生服务站实行8小时工作制,工作时间为8:00~16:00,而在夏天,村民一般会在傍晚到田地做农活,而劳作归来需要就医时,社区站的医务人员早已离开;而相比之下,村医基本能做到24小时随叫随到,而且可以提供出诊服务。村卫生室的这些优势极大地方便了村民就医,使其基本上可以做到小病不出村。此外,村医熟悉乡情民意,更能了解村民的健康状况和卫生需求,可以根据村民的经济状况采取相应的诊疗措施;同时,村医基于亲情乡情还会适当的对村民的就医费用进行减免,允许其赊欠。[1]其次,撤销重复设置的社区卫生服务站后,既能够更好地调动卫生室村医的工作积极性,也能避免乡镇卫生院因人员过于分散而导致整体医疗技术水平的下降,从而发挥好其枢纽作用,为农村居民提供优质的医疗卫生服务。

另一方面,由政府投入人、财、物力资源,在“空白村”建立社区卫生服务站。这些空白村由于人口较少、交通不便,原来的村卫生室受市场规律支配,因无利可图而几乎全部消失,目前仅靠村医个人的力量更是难以维持其生计,更无法保证卫生室的正常运转。如T镇E村村干部F反映,村委会曾经向镇政府和卫生院申请盖了3间房屋,并配备了血压计、体重秤等设备,但却一直没有合适的村医人选,“主要是村小人少,养不起”。因此,为实现医改提出的“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目标,必须由政府从体制内出发,积极寻求解决办法。2008年,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出台的《关于推进北京市农村基本医疗卫生制度建设工作的若干意见》中提出:对于因暂无村级卫生人员未设置村级卫生机构的“空白行政村”,由市政府采取统一配置“便民巡诊车”等措施,实现卫生服务的村级全覆盖。但实地观察中发现,巡诊模式在实行中存在很多困难,无法及时、有效地解决村内居民多样化的卫生服务需求。由于短期内无法培养新的村医,因此,建议乡镇卫生院在整合现有人、财、物资源的基础上,重点在这些“空白村”设立社区卫生服务站,由卫生院下派医务人员,给予其一定补助及优惠政策。如X镇D村村医X表示:“因为每个乡村医生都只能在自己村里行医,去别的村人家也不信任,所以可以由乡镇卫生院派人到那儿,首先,他属于公家派的,容易得到信任;其次,他是带着工资去的,个人生活也有保证。”在各级部门的引导下,通过以上措施可实现村级卫生人力资源的优化配置。

1.3 围绕村民的卫生服务需求,提高村级医疗卫生服务质量

本次观察中,村民对于村医的评价总体较好,但这种较好的评价当中对于村医品行以及信誉的肯定多于对其医疗技术水平的认可,许多村民虽然主观上首选的医疗机构为村卫生室,但实际上却只能舍近求远,到县医院就诊。当问及经济因素、距离因素、关系因素、技术因素对于村民就医选择的影响时,技术因素被排到了第一位,由此可见,除去一些客观因素,村医本身的技术水平对于村民医疗卫生服务需求的满足程度,直接影响到村卫生室作为三级医疗卫生服务网网底功能的发挥。因此,围绕农村居民的卫生服务需求,在对村级卫生技术人员的服务内容和服务方式进行合理定位的基础上,提高其医疗卫生服务质量具有重要意义。

观察中发现,村民对于村卫生室服务内容的需求主要是简单常见病的诊疗,高血压、糖尿病、冠心病、脑卒中等慢性病的预防及保健,测量血压、小外伤包扎、突发急症的应急处理等较为基本的服务;而在诊疗方式上相对偏好于使用中药、针灸、拔罐等中医传统诊疗方式。在本次观察的27名村医,有12人在日常的执业活动中主要采用西医方式进行诊疗,15人主要采用中西医结合的方式,这些兼具中西医诊疗特色的卫生室更受村民欢迎,业务量相对较大;而本次观察中业务量最大的两所卫生室的村医都是子承父业,具有中医诊疗特长,不仅较好地满足了本村村民的就医需要,还吸引了邻近乡镇甚至河北省的一些村民慕名前来。

相较西医而言,中医特色诊疗技术因其对仪器设备要求低、村医容易掌握且便于开展,同时成本较低、村民经济上易于接受等优势而更适宜在农村大力推广。因此,考虑到农村居民对于医疗卫生服务内容和方式的需求特点以及其经济承受能力,应通过多种途径使乡村医生掌握切实有效的中医适宜技术,促进村级卫生人员整体医疗水平的提高。一方面,在今后的乡村医生常规培训中应进一步加强对于农村常见病种诊疗技术的培训,可以定期举办中医技能培训班,培养中医人才。如M县卫生局曾开设过中医药临床知识与技能培训班,在15名采用中西医结合诊疗方式的村医中,有11人参加过该培训班并获得了相应的结业证书,取得了较好的效果。同时,卫生行政部门应对本区县内具有一技之长、口碑较好的优秀中医进行登记,并出台相关政策,积极引导其以师带徒的形式指导村医学习常见病、多发病的中医诊疗技术,为农村培养优秀的中医人才。此外,还应强化乡村医生急救理论知识及操作技能的培训,以提高农村高危急重症病人存活率,从而使乡村医生更好地为村民的健康保驾护航。

2 农村卫生人力资源配置政策要考虑在“差序格局”中的现实可行性

任何“团体格局”中制定的农村卫生政策,最终都要在乡土社会“差序格局”的环境中运行,因此政策制定时只有从“差序格局”的现实出发,充分考虑各项政策在农村实际运行中的可行性,才能真正实现对农村卫生人力资源进行合理配置和综合利用,完善农村卫生服务体系的目标,进而满足广大农村居民的卫生服务需求。

2.1 立足乡村实际,培养“村来村去”的适宜卫生人才

在今后村医的来源方面,本次观察的27位村医中,有多数人表示相较于毕业分配的医学生、卫生院下派的医务人员,更希望村医为定向培养的本村人。一方面,本村人除了做村医的收入外,在村里还可以种地或者有其他营生来维持生计,而分配来的外地学生在今后生活等方面都会有诸多不便。另一方面,外来人员很难融入当地“差序格局”的环境中,这对其执业环境以及行医过程中从村委会获得的支持力度都有较大影响。而本村人了解当地风土人情和伦理,与村民彼此熟悉信任,而且具有工作时间灵活、可以随时出诊等优势,更能尽心尽责地为村民提供医疗卫生服务。

为解决农村医学人才匮乏、农村医疗机构缺乏吸引力等问题,首都医科大学在北京市教委和北京市卫生局的支持下,曾于2008年在燕京医学院推出了京郊山区半山区农疗卫生人才定向培养的教育举措,培养“两层”(即五年制定向本科和三年制定向专科)、“三类”(即在两层的基础上,专科层次又分为面向平原地区乡镇和面向山区、半山区乡镇三类)的农村卫生人才。定向班学生入学时与卫生局、学校签订就业协议,毕业后到相应的岗位工作,山区半山区定向班学生的学费由市财政支持,同时学校还为学生提供各类奖学金。2011年7月,首批定向培养毕业生进入京郊怀柔、房山等6个远郊区县乡镇医疗机构工作,[2]提高了乡镇一级卫生人员的技术水平。鉴于这一举措所取得的效果,卫生行政部门也应联合医学院校,积极建立针对村一级的卫生人员定向培养制度。2010年,教育部公布的《中等职业学校专业目录(2010年修订)》中新增加了定位于村卫生室及边远贫困地区乡镇卫生院的“农村医学”专业,而针对该专业的规划教材也在由第四军医大学出版社与中国公卫学会职教分会联合编写,于2012年5月正式出版。基于以上条件,卫生行政部门应加快出台相应政策,指导北京卫生学校、北京市中医学校、昌平卫生学校等几所北京市医学中等职业学校制定较为完善的“农村医学”专业培养方案及各项配套制度,在此基础上开设农村医学专业。各地区从本村选拔适宜的人员,与县卫生局签订定向培养协议后,免费送其到医学中等学校的“农村医学”专业学习,为京郊各区县培养村一级的卫生技术人员。在村级定向医学生的培养中,除应使其掌握农村适宜医学专业知识技能外,还应加强职业道德教育,帮助其形成正确的价值观。观察中我们发现,许多村医之所以在目前较为恶劣的执业环境下依然坚守岗位,关键是靠一种源于乡情亲情的责任感和对于职业的深厚感情。因此,在对这些年轻的“村医接班人”的教育中强化其对乡亲的情感和道德感、引导其树立服务乡里群众健康的意识,对于稳定乡村医生队伍,提高村级卫生服务水平具有深远意义。而在这方面,应着手编写符合乡村医生实际的医学伦理与医学人文读本。

2.2 降低准入门槛,建立适合于乡村医生的准入制度

农村卫生服务质量的提高离不开一批高素质的卫生人才,政府本着提高农村居民所能享受医疗卫生服务的水平、实现卫生服务均等化的目的,自2004年起严格乡村医生的准入以期促进基层卫生技术人员整体素质的提高这一初衷是无可厚非的,然而该准入制度在实际推行中却存在着较大的难度。过高的准入门槛加剧了村医来源不足、后继无人的状况,进而难以配置适宜数量的村级卫生人员。本次观察的村医中有超过半数的人认为要求乡村医生具有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这一准入标准比较高或非常高。一方面,乡村医生的素质相对较低,而目前全国统一的执业资格考试内容主要针对正规医学院校毕业生在各级医院的执业内容而设置,与村医从事的实际工作不相适宜,因此多数人难以通过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另一方面,由于乡村医生的待遇未与执业资质挂钩,现有村医缺乏提高资质水平的主动性,这也使得部分取得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村医外出开设诊所,并未能真正惠及本村村民。

为解决现行准入制度“一刀切”所带来的一系列不适宜性问题,国家已针对乡镇卫生院一级出台了解决措施。2010年,卫生部《关于开展乡镇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试点工作的通知》中决定于2010年在江西、贵州、云南和甘肃4省开展乡镇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试点工作,在现行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中增设的针对乡镇卫生院在岗行医但无执业助理医师资格人员的单独考试,该考试与国家医师资格考试统一组织,单独命题,单独划定合格线,考试合格发给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证书,限定在乡镇卫生院执业。另外,在2010年的全国卫生工作会议上,卫生部部长陈竺指出“为保障基层卫生网底的稳固,今年将鼓励地方在卫生部指导下开展农村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试点,争取用3~5年时间解决乡村医生执业资格问题”。因此,建议参照乡镇执业助理医师考试,建立针对乡村医生的“农村执业助理医师”准入制度或恢复乡村医生执业资格准入考试,降低村医准入门槛、将其执业地点限定在村一级,通过制定符合农村实际的准入制度来解决村级卫生人力资源匮乏、村医后继无人的问题。新建立的乡村医生准入制度应与培养制度相衔接,在乡村医生准入考试的报考条件、考试内容、执业地点等方面与“农村医学专业”的招生要求、培养方案保持一致。同时,可以通过将待遇水平与执业资质挂钩等激励措施,鼓励乡村医生不断学习新的知识和技能,以取得更高的资质,逐步提高乡村医生综合素质和为村民服务的能力。

3 农村卫生人力政策的制定要从“团体格局”变化的实际出发

农村卫生改革是本次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中的重要方面,国家在推进农村卫生改革进程中出台各项卫生政策时,都应从“团体格局”变化即我国农村政治、经济改革带来的体制悬置使得国家对于包括卫生领域在内的乡村社会各方面出现末端管理失灵这一实际出发,综合考虑政策的可行性,联合卫生、人力资源和劳动保障以及财政等相关部门对各级政府、各部门应承担的职责进行科学、合理的设计,避免因制度设计本身的自相矛盾而给农村卫生人力资源管理、运行过程带来不便。

3.1 建立多渠道的补偿机制、完善激励机制,为村医履行职责提供保障

为保障广大农村居民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的公平可及性,国家出台了一系列农村卫生改革的文件,重新明确了村卫生室的公益性质,并对其作为农村三级医疗卫生服务网网底的医疗卫生职责作出了明确的规定。然而制度设计方在赋予村医职责、推行一系列医改政策的同时,未采取配套的保障措施。收入补偿机制的不完善使得部分村医通过兼做他业或滥用药品、过渡医疗等趋利性行为来增加医疗服务收费,影响了村卫生室医疗卫生职能的发挥及其公益性原则的体现。因此,政府应增加财政投入,进一步加强对村卫生室建设的支持力度,切实保证村医收入和村卫生室的正常运转,为村级医疗卫生机构公益性的发挥提供保障。

一方面,各级政府应加大财政投入力度,建立多渠道补偿机制,结合经济发展状况以及物价水平,提高补偿标准,保障村医的基本收入。本次所观察的大部分村医认为,村医的收入相较于从事其他行业的村民较低或非常低,付出与收入不相称,这大大制约了村医队伍的发展。虽然政府也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对村卫生室进行标准化建设,但目前仍有个别村卫生室的条件简陋,缺乏必要的仪器设备。2011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指导意见》中提出,要健全多渠道补偿政策,根据乡村医生提供服务的数量、质量多渠道予以补偿。国务院印发的《“十二五”期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划暨实施方案》中指出要“逐步提高人均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标准,2015年达到40元以上”。因此,今后应配合公共卫生经费的增加,按照村医承担的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及实际工作量,提高政府购买乡村医生公共卫生服务的补助水平。同时,增加专项补助,以避免因卫生室实行基本药物制度而导致村医的合理收入减少,补助水平与对当地村干部的补助水平相衔接。另外,应充分发挥村委会在农村医疗卫生事业发展中的支持作用。2007年9月,北京市卫生局等部门《关于建立健全乡村医生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与基本待遇保障机制的意见》中提出“鼓励区县、乡镇政府和村集体经济结合实际情况,增加对乡村医生的补助”。因此,应鼓励村委会根据本村的经济情况和村医开展工作的情况对村卫生室的水、电、暖等公共费用给予补助,为村医提供良好的执业环境,从而更好地维护村民健康。

另一方面,完善激励机制,充分发挥绩效工资制度在提高村医工作积极性中的作用。目前村医补助在发放时存在“一刀切”的问题,并未充分考虑其服务量、技术水平等因素的差异,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村医的工作热情。按照2008年12月M县卫生局颁发的《M县乡村医生考核办法》中的相关规定,各乡镇卫生院和村委会联合负责乡村医生的日常管理和绩效考核工作,每年从村医参加学习培训、履行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职能、群众满意度等方面对村卫生室进行两次考核。从乡村医生每月800元补助中拿出100元作为绩效考核奖金,绩效考核奖金根据考核结果每半年发放一次。但观察中发现,在乡土社会的环境中,绩效考核往往容易流于形式,激励机制不能有效地调动村医更好地为村民提供基本医疗、公共卫生服务的积极性。另外,多名村医表示目前绩效考核结果与收入挂钩程度较低,考核优秀与否差别并不大,对于考核结果优秀的村卫生室也无相应的奖励措施,只是考核合格后补发每月扣除的100元绩效考核奖金,因而实际的激励效果一般。今后应进一步完善激励机制,严格执行对村医的绩效考核,以免流于形式,提高绩效工资比重,通过绩效工资拉开档次,以充分激发村医工作积极性。

3.2 完善村医岗位培训及继续教育制度,满足村医自我发展的需要

在为村医提供必要的物质层面保障之外,还应重视其精神层面自我发展的需要,积极为乡村医生接受岗位培训、继续教育创造条件,增加进修学习机会等途径,帮助其不断巩固、更新、完善知识和技能。观察中发现,乡村医生的培训主要由乡镇卫生院在每月召开的村医例会上按照《2006-2010年北京市乡村医生岗位培训规划》中培训大纲的内容进行专题培训,培训方式主要为电教录像结合教材授课,有时由卫生院医生对村医进行培训。所观察的27位村医多数表示目前的培训有一定或较好的效果,对于完善、巩固自身知识结构、更新治疗理念、规范治疗技术具有较大帮助。岗位培训一方面有助于村医巩固和提高自身知识技能;另一方面有助于规范村医的执业行为,从而督促村医更好地为村民提供医疗卫生服务。因此,今后应进一步加大对乡村医生各项培训的支持力度,制定符合村医实际的培训模式,突出培训内容的实用性及针对性、培训方式的多样化以及培训师资的高层次化,为村医提供更多接受医院专家面授培训、与专家进行交流的机会。在组织培训实施中,尽可能为村医提供便利,给予其必要的交通、食宿补助,以提高村医的培训参与度。除岗位培训外,还应鼓励村医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提高乡村医生的整体学历水平;同时,要为其创造更多到上级医院进修学习的机会,通过以上途径,帮助村医满足其自我提高、自我发展的需要。

3.3 重视村医伦理、法律素养的提高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落实2012年医改任务做好农村卫生服务有关工作的通知中提出了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人员建设和培训的措施。《通知》指出,有条件的地方要制定优惠政策,吸引城市退休医生、执业(助理)医师和医学院校毕业生到村卫生室工作,确保每个村卫生室都有乡村医生。[3]《通知》还对农村卫生机构如何深入开展“三好一满意”活动作了安排。这些措施如果能落实,必将大大提高乡村医生的业务水平。

在这方面,特别应该指出的是,由于“差序格局”与“团体格局”的存在,乡村医生的伦理、法律素养的培育显得十分重要。因为,由于上述原因,再加上农民世代聚居、人口很少流动等农村特有矛盾的积累,使得乡村医生面对的是与城市医生不同的熟人社会,而在这个社会中的患者中有与自己有亲戚、朋友关系的友好者,也会面对与自己有家族、亲戚矛盾的不友好者。而这种情况处理不好,往往会发生乡医对自己的友好者与不友好者在诊治时可能会出现态度上的冷热有别、诊治上的粗细不同的情况,直接影响了农民的就医效果,影响农村卫生的质量水平。一些乡村医生会时常遇到一些因效果不佳而发生的法律纠纷。所以,乡村医生的伦理、法律素养的培养和提高就显得十分重要。而除了主管部门首先要认识到其重要性,并在相关培训计划中作出安排外,还应编写适合广大乡村医生的医学伦理学、卫生法律教材。这类教材要充分考虑广大乡村医生劳动、诊疗忙,无太多精力读书的实际,教材要简明扼要,通俗易懂,以为人民健康服务的社会主义医德为核心原则,“八荣八耻”的荣辱观及白求恩精神应该是医学伦理学的核心内容之一。[4]而《执业医师法》、《传染病防治法》、《药品管理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等应该是卫生法律教材的主要内容。

[1]王晓燕,吕兆丰,彭迎春,等.对农村医疗卫生服务网底的伦理现状研究——基于北京市H区的实地观察分析[J].中国医学伦理学,2010,23(5):64-65.

[2]王超群.造就一批留得住的京郊医生——首都医科大学培养农村医疗卫生人才纪实[N].中国教育报,2011-07-07.

[3]王乐民.巩固扩大深化医改成果:卫生部部署今年农村卫生工作[N].健康报,2012-06-26(01-02).

[4]李恩昌,徐玉梅.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与医学伦理学——中国医学伦理学与生命伦理学发展研究之三[J].中国医学伦理学,2012,25(3):289-2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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