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卫华,邵卫星,孙映雪,魏 荣
(1.中国动物卫生与流行病学中心,山东 青岛 266032;2.青岛易邦生物工程有限公司,山东 青岛 266032)
动物防疫标准是动物防疫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动物疫病防控的重要手段。动物防疫标准经过30余年的不断发展,实现了与动物防疫法律、法规的有效衔接,为禽流感、口蹄疫等重大动物疫病的诊断、预防、控制和扑灭提供了重要的技术支持,为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和动物产品质量安全作出了巨大贡献。
畜牧业生产方式的转变以及动物/动物产品贸易的不断增加,又赋予了动物防疫标准工作许多新的责任。一是需要满足新的动物防疫工作需要;二是需要与国际先进标准尤其是世界动物卫生组织标准接轨;三是充当贸易盾牌,突破国际贸易技术壁垒并防止国外产品大量涌入我国。
动物防疫标委会是动物防疫标准化进程的重要平台,面对新形势下的压力和需求,推动动物防疫标准化工作,需要不断加强动物防疫标委会建设。
动物防疫标委会经过几十年的建设,取得了显著成绩。但达到新形势下动物防疫工作的需求,仍有一些工作需要加强和完善。
1.1 动物防疫标准体系亟须补充完善 标准体系是指导标准化工作的纲领,是衡量标委会工作效率的重要指标。完善的标准体系可体现标准的数量、发布年代、内容概要等,可以帮助了解标准内容是否存在冲突,是否与国际标准接轨,技术是否仍适应生产实际需要。可有效解决标准的科学性、一致性、协调性的问题,完善的标准体系可使标委会工作事半功倍。
目前的动物防疫标准体系表为多年前制定,由于没有及时制定新的标准体系,致使以下几个问题不能得到有效解决。一是标准陈旧,不能及时更新,许多标准尤其是诊断技术标准已不能与国际标准接轨,需要及时开展修订工作。二是已发布标准与新立项标准之间存在交叉重复,比如有些标准已经有国家标准但又立项了行业标准,有些标准的内容与其他标准内容重复等,对动物防疫标委会的工作尤其是立项审评时会造成很大的困难。三是标准覆盖面不全,尽管动物防疫标准已发布和立项的数量有200多项,但仍不是一个全面的标准体系,仍有许多标准需要吸纳进标准体系。
1.2 标准制修订管理制度不完善 动物防疫标委会经过多年的探索与实践,掌握了一定的标准制修订管理经验。但是目前还未将这些经验制度化、规范化,在实际管理工作中,标准的立项、审查过程不可避免的会出现一些问题。
关于标准立项问题。由于缺乏完善的动物防疫标准体系和动物防疫标准制修订计划,标准在立项的过程中存在一定盲目性,有时标准立项后发现与已发布、立项的标准内容有所重复。由于目前没有采取统一申报、统一评审、统一立项的工作制度,往往采取边申报边立项的做法,而且标委会专家分散在全国各地,有些项目征求意见面不够广泛,标准形成送审稿后在审查过程中发现标准存在严重的实质性问题(比如技术不成熟)而终止,造成了极大的人力、物力浪费。
关于标准审查管理。一是技术复核问题。技术复核是确保标准尤其是诊断标准质量的重要途径,技术复核工作应由标委会组织实施。目前由于标委会人员、设施方面的困难,不能正常开展技术复核工作,只能要求标准制修订项目承担单位自己开展技术验证工作。由于验证单位数量以及技术力量等问题,往往不能保证标准技术的稳定性和成熟性。二是审查程序管理问题。由于缺少统一要求,标准制修订承担单位报送的材料时常会出现材料不完整、格式不统一、语言不规范等问题,标委会秘书处需要付出大量的时间处理这些问题。标准审查通常会采取会审和函审两种方式。如果采取会议审查,标委会收到送审稿后应当提前一段时间发给相应专家预审,以便提高审查的效率。但是由于标委会秘书处人员数量限制,主要工作精力都放在了送审材料的完善方面,留给专家的预审时间过短,或者有时跳过预审环节,而直接采取会议审查。受审查会时间限制,委员没有充分的时间了解标准,有些问题不能及时发现。
1.3 标委会委员数量不足 委员是保证标准质量、标委会有效完成工作的重要基础。目前动物防疫标委会委员数量偏少,且主要是畜禽疫病防控方面的委员,缺少水生动物、昆虫(如蜜蜂)、动物福利、风险分析等方面的专家委员,审查这方面的标准时,需要邀请委员以外的专家参与标委会相关工作。
加强动物防疫标委会建设是推进动物防疫标准化的重要途径,在今后的工作中以下几个方面需要进一步完善。
2.1 完善动物防疫标准体系 针对今后一段时期以内动物防疫工作需要,组织标委会委员以及其他专家在现有标准体系基础上,参照世界动物卫生组织标准,制定新的动物防疫标准体系。并保证体系条理清晰、涵盖面全,能满足当前及今后动物防疫标准化工作的需要。
制定出新的标准体系后,一是组织标委会专家开展标准复审、清理工作,并作出废止、合并、修订等结论。二是制定出今后一段时期内(3年或5年)的标准制修订计划,并面向全国各相关单位公布。
2.2 完善动物防疫标准制修订管理制度 在现有良好工作机制基础上,动物防疫标委会召集相关专家成立工作组,起草关于立项、审查、资金管理等方面的规章制度,由全体委员通过后实施。
关于立项。根据标准制修订计划,由动物防疫标委会统一发布通知。各申报单位应当填写国家标准管理机构或动物防疫标委会制定的项目申报书,并将相关资料作为附件说明起草单位的条件和工作基础。标委会组织专家对申报的项目进行评审,申报单位应参加答辩。在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下确定项目起草单位,由动物防疫标委会统一报送动物防疫标准管理机构。
关于审查。标准制修订过程中,各项目起草单位应定期向动物防疫标委会汇报项目完成进度,并按时完成任务。形成完整材料后报请标委会审查,如果是诊断技术性标准,标委会组织专家对其进行技术复核。各项要求均满足后,动物防疫标委会组织会审或函审,如果采取会审方式,标委会秘书处应提前一段时间将材料发送给委员预审。审查合格形成报批稿后,由秘书处统一组织报批。
技术复核。对于诊断技术标准,为验证方法的稳定性、成熟性和适用性,标委会应当对报送的标准开展技术复核工作,技术复核合格后,由标委会出具证明后方可审查。
其他管理制度。动物防疫标委会根据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或农业部相关规定要求,制定标委会的资金管理、报批等方面的制度。
2.3 加强人员队伍建设 加强人员队伍建设,一是要加强标委会委员队伍建设,在增加畜禽疫病防控专家数量基础上,积极吸引水生动物、昆虫(如蜜蜂)、动物福利等方面的专家到标委会专家队伍中,争取将全国优秀的动物防疫专家都吸纳到标委会中。通过积极开展年会、研讨会等各种形式的研讨交流工作,使委员充分参与标委会工作。二是要加强标委会秘书处工作人员素质建设,通过各种形式的培训和学习,使之能够了解国外动物防疫标准制修订动态,国外标准与国内标准的差异,国内相关标准的采标情况。充分掌握相关的法律法规以及标委会的各种规章制度,能有效与国家标准管理机构以及各项目承担单位之间的交流和沟通。
2.4 加强标准宣贯工作 宣贯是实现动物防疫标准为生产实际服务的有效手段。标准培训是很好的宣贯形式,每一项新标准发布后,标准起草单位应当协助标委会组织开展全国范围的培训工作,并负责相关的授课、实践操作等工作,确保全国各相关单位能充分掌握标准的使用。根据实际需要和各地方的差异,也可以采用集中培训和分片重点培训的形式。
网络宣传也是很重要的形式。通过对动物防疫标准网不断补充和完善,及时更新网站内容,使各委员和相关单位第一时间了解标委会的工作动态。努力把动物防疫标准网建设成一个良好的交流平台,既能充分宣传动物防疫标准工作,又能了解到生产实际需要和对标委会工作的建议。
2.5 积极吸收企业参与制标 生产实践是衡量标准质量的一个重要途径,企业扮演了很重要的角色,企业可以提供标准需求信息,也可反映标准应用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因此,动物防疫标委会应当鼓励企业参与标准的制修订,并积极吸收企业人员到标委会专家队伍中,使动物防疫标准更符合生产实际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