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海祥 郭玉江 沈 东 王 迈 刘 涛
(石家庄市动物卫生监督所,石家庄 050000)
动物诊疗监管是动物卫生监督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强动物诊疗机构的管理是保障养殖业持续健康发展的需要;是控制动物疫病和药物残留,提升动物产品质量的需要;是防止人畜共患病的传播,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的需要。当前,动物诊疗监管机构在队伍建设、服务水平、规范管理等方面存在一些与动物诊疗行业发展不相适应的问题,难以保障公共卫生安全。加强动物诊疗机构监管,进一步规范动物诊疗活动显得十分必要。笔者认为,对动物诊疗机构监管应重点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是否妥当,请广大同行及专家们指教。
随着社会经济的改革和发展,养殖业为人民生活的提高生产了大量的肉、蛋、奶等副食品。近年来,经济动物、观赏动物、演艺动物、宠用动物的饲养日益增加,动物和人类的关系日益密切,动物疾病形势日益复杂化,均对动物诊疗质量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而在这种背景下,动物治疗活动急需进行规范化监管。
动物诊疗机构的名称五花八门,有的叫动物医院,有的叫宠物门诊,有的叫兽医站,有的叫兽医技术服务中心等等。有的是以省级机构冠名,字号很大,实际开展的业务范围有限,名不副实。还有的实行连锁经营,一店多点,冠名是某某动物医院分店。混乱的名称让消费者无所适从,扰乱了动物诊疗的正常秩序。
这些违法行为主要的体现形式也比较复杂,没有《动物诊疗许可证》、没有《营业执照》、没有《执业兽医资格证》,甚至什么证件也没有的黑诊所也在开展对外诊疗活动;有的具有相关证照,但是没有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审验,已经过期作废。还有的租借他人的相关证照开展诊疗经营活动。还有的使用涂改、变造、伪造相关证照开展诊疗活动。
从学历看,从业人员学历层次多样,有大学本科、大学专科毕业,有中等专业,有职业学校毕业,还有许多人的学历是小学、初中毕业,没有经过系统正规的兽医专业教育。从职称看高级、中级、初级兽医职称的都有,没有职称的也在开展诊疗业务。从执业资格情况看,80%以上从业人员没有取得执业资格,近一半人员没有进行注册登记。从诊疗水平看有的理论知识比较缺乏,知识面比较狭窄,主要依靠口头传承和经验积累;有的是理论水平较高,但是诊疗技术较低,处理疑难病历的能力较差。各种因素导致了诊疗人员的素质参差不齐。
动物诊疗活动是一项技术性非常强的技术行为,需要各种技术规程来规范指导各项技术操作行为,需要各项规章制度来约束诊疗活动。目前,除了一些国有动物诊疗机构比较规范,制度比较健全,相当一部分动物诊疗机构制度不健全,个别诊疗场所甚至没有规章制度,诊疗行为不符合技术规程,使诊疗活动有规不依、有章不循,给诊疗活动留下很多隐患。
(1)药械使用不符合规程,使用药品不规范,人用药品与兽用药品混用现象比较普遍,使用假冒伪劣兽药的现象仍然存在。(2)疾病诊断、治疗、手术等行为不符合相关的技术规程。(3)不按规定处理医疗废弃物、病死动物尸体或病变组织。(4)诊疗室、手术室、药房以及清洁区与非清洁区布局不合理。(5)诊疗服务人员规范操作意识比较低。
(1)没有建立诊疗病历的现象非常普遍,即使建立了病历,记录也不规范。(2)处方格式不统一,内容填写不规范或记录不齐全。(3)没有建立药品进出货台账,麻醉精神性药品、生物药品的购买无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等。(4)没有建立消毒记录或记录填写不规范、不齐全。(5)医疗废弃物或病变物的处理记录没有建立或填写不规范。
《动物诊疗管理办法》赋予了动物诊疗机构一定的法定义务,存在着不按规定实施年度审验报告,不按规定报告动物疫情,不按规定参加主管部门组织的扑灭动物疫情活动,不按规定公示《动物诊疗许可证》和从业人员情况,不接受兽医主管部门和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监管等现象。
2009年农业部出台了《动物诊疗管理办法》,明确规定设立动物诊疗机构,实行行政许可制度。要求加强动物诊疗机构的监管,严格规范执业兽医从业行为。从总体上来看进展缓慢,效果不显著,对动物诊疗机构监管工作重要性的认识不够,特别是个别主管领导重视不够,使监管形同虚设。
《动物防疫法》修订实施后,农业部出台了《动物诊疗管理办法》,动物诊疗机构的监督主体发生了变化,监督执法人员对法律规章学习不够,对监督的项目和内容缺乏了解或了解不全面,对动物诊疗机构的监管经验不足,执法素质难以适应形势的发展。
动物诊疗活动实行行政许可制度,从业人员实行注册登记备案制度。由于历史和现实的因素,动物诊疗机构和从业人员的档案建立不健全,记录填写不规范,相关信息缺失不全。“不许可从业”或者是“许可不从业”现象依然存在。由于动物诊疗市场竞争激烈,从业主体变化比较快,信息更新不及时,对管理相对人的监督管理不能达到及时准确的要求。
动物诊疗机构都是在申请许可证时,兽医主管部门对其进行简单的培训,很少进行日常培训、定期培训。有的基本上放弃对动物诊疗机构和从业人员的培训和教育。由于从业人员处于基层,培训机会少、时间短,专业素质参差不齐,接受新技术能力差,专业知识更新慢,政策法律知识不全面,导致违规违法现象时有发生。
(1)重视发证审核,轻视日常检查,重视书面资料审核,轻视现场实地审查。(2)管理部门和监督机构不沟通,信息难以共享,容易形成都管都不管的现象。(3)监督过程不认真,蜻蜓点水,得过且过,使监管过程形式化。(4)监督形式简单化,工作无痕迹,监督无记录,或有记录不完善、不规范,甚至没有实施监督检查。(5)发现问题不处理,对违法行为不处罚,或随意减轻处罚,打击力度不够。
动物诊疗机构是否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并具备国家规定的条件。
4.1.1 诊疗机构名称应当规范统一 根据《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的规定,所有动物诊疗机构的名称统一为“动物诊所”。动物医院能够实施颅腔、胸腔、腹腔手术,从业人员三名以上执业兽医,房屋使用面积达到国家的规定。
4.1.2 应有与诊疗活动相适应的基础设施 动物诊所、动物医院的用房面积符合国家规定。《河北省动物诊疗管理实施办法》规定,动物诊所使用面积40 m2以上,动物医院使用面积150 m2以上。
4.1.3 具有布局合理的诊疗室、手术室、药房 经营宠物饰品、宠物食品、宠物美容的要与之隔开分设。
4.1.4 具备从事诊疗及相关活动的器械设施 如:手术器械、消毒设施、冷藏设备、常规化验设备、污水污物处理设施设备等。
4.1.5 地址选择符合动物防疫条件 要有独立的出入口,出入口不得设在居民楼内或院内,不得与同一建筑物的其他用户共用通道。地址选择距离中小学校、幼儿园、医院、畜禽养殖场、畜禽交易场所不少于200 m。
4.1.6 法人代表(或负责人)应当具备本行业相关法律、法规知识并取得相关培训证书。
4.1.7 有符合专业条件和相当数量的从业人员 开设动物诊所应具有1名以上执业兽医师,开设动物医院应具有3名以上执业兽医师。
4.1.8 具有完善的动物诊疗管理制度。
4.2.1 具有规范的诊疗程序、病例登记、处方使用及管理、免疫登记、检查化验制度。
4.2.2 具有规范完善的兽药的采购及使用记录、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和生物制品的保管与使用制度。
4.2.3 具有完善的病原微生物生物安全管理、放射安全、疫情报告、病畜隔离等制度。
4.2.4 具有医疗废弃物和无害化处理、卫生消毒、从业人员培训、年度审验报告等制度。
动物诊疗机构应当按规定采购、使用、报告兽药,使用前兽药产品与产品标签或说明书、产品质量合格证核对无误,确保用药安全。
4.3.1 是否建立兽药采购、使用记录和台账。
4.3.2 是否建立兽药保管制度,是否采取防冻、防潮、防虫、防鼠等措施。
4.3.3 采购精神类麻醉药时是否向当地兽医主管部门申请,经批准后是否在制订单位采购,使用情况是否定期上报兽医主管部门。
4.3.4 是否存在人药与兽药混用或者使用假冒伪劣兽药的现象。
4.3.5 对霉变、损坏、过期等应废弃的兽药是否进行无害化处理。
从业人员包括执业兽医师和执业助理兽医师。执业兽医和执业助理兽医师是经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资格考试合格,并颁发的执业兽医资格证书、执业助理兽医资格证书的人员。
4.4.1 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执业兽医师 是否向当地县级以上注册机关注册。
4.4.2 从事动物诊疗辅助活动的执业助理兽医师是否向当地县级以上注册机关备案。
4.4.3 执业兽医师、执业助理兽医师是否有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体检健康证明及动物诊疗机构的聘用证明(本人是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除外)。
4.4.4 执业兽医是否同时在2个或2个以上动物诊疗机构执业(动物诊疗机构间的会诊支援、应邀出诊、急救除外)。
4.4.5 执业兽医师从事动物疾病的预防、诊断、治疗和开具处方、填写诊断书、出具有关证明文件等的活动是否规范;执业助理兽医师是否在执业兽医师指导下协助开展兽医执业活动,是否违规开具处方、填写诊断书、出具有关证明文件。
4.4.6 从事水生动物疫病诊疗的执业兽医师、执业助理兽医师是否从事其他动物疫病诊疗。
4.4.7 执业兽医师是否使用规范的处方签、病历册,是否未经亲自诊断、治疗而开具处方药、填写诊断书、出具有关证明文件。
4.4.8 执业兽医师是否有伪造诊断结果、出具虚假证明文件,使用违规药品的行为。
医疗废弃物包括:手术、包扎残余物;使用过的一次性塑料注射器、输液器、输血器;化验检查残余物;废弃兽药;病死动物尸体;手术剔除的动物病理组织;患病动物排泄物等。
4.5.1 动物诊疗机构对医疗废弃物的处理必须及时收集医疗废弃物,防止流失、泄露、扩散。
4.5.2 医疗废弃物暂时储存的时间不得超过2 d,对暂时储存医疗废弃物的设施设备要定期清洁消毒。
4.5.3 将医疗废弃物经过消毒后自行无害化处理(焚烧、深埋)或委托有资质的机构集中处理并建立无害化处理记录。委托处理的应索要相应的处理记录存档备查。
4.5.4 病害动物尸体和病理组织处理按GB16548执行。
4.5.5 医疗废水经消毒和无害化处理后排放。
消毒分为常规消毒、定期消毒和紧急消毒。
4.6.1 诊疗场所消毒,至少2次/d。
4.6.2 所有诊疗器械使用前及使用后都应清洗消毒,严格执行“一畜一用一消毒”制度。
4.6.3 工作服有效消毒,1次/d。
4.6.4 消毒记录健全并载明消毒时间、消毒方式方法、所用消毒药的名称、配比浓度等并由经办人签名后存档。
动物诊疗机构发现患有传染性疾病的动物或者疑似病例,应当按规定进行隔离观察、环境消毒、疫情报告,防止疫情扩散和继发感染。
4.7.1 隔离观察的动物应安置在病畜隔离间,对隔离观察情况进行全面记录。
4.7.2 发现染疫或疑似染疫的动物,应立即向当地兽医主管部门、动物卫生监督部门或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并采取隔离等控制措施。
4.7.3 发现患有或疑似患有国家规定应当扑杀的动物疫病时,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处理,不得擅自进行治疗、解剖、分离病原微生物。
4.7.4 动物诊疗机构的执业兽医应按照当地人民政府或兽医主管部门的要求,参加预防、控制和扑灭动物疫病活动
动物诊疗机构应公示、公开的项目包括:(1)动物诊疗许可证;(2)各项管理制度;(3)从业人员基本情况;(4)诊疗、收费项目及标准等。对需要更新的内容要及时更新。
兽医主管部门或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的,依据《动物防疫法》和《动物诊疗管理办法》给予行政处分。
发现动物诊疗机构违反《动物防疫法》和《动物诊疗管理办法》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理和处罚。
发现动物诊疗机构有其他违法行为但是不属于兽医主管部门或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管辖的,依法移送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