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美成
(湖北省建始县畜牧兽医局,建始 445300)
动物卫生监督工作作为有效防控重大动物疫病、促进畜产品卫生安全的重要手段和主要措施,已成为提升兽医工作能力、推进现代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维护公共卫生安全工作的重要内容。近年来,禽流感、口蹄疫等重大动物疫病的频繁发生和“瘦肉精”等动物产品质量安全事件不断出现,不但给畜牧业造成了巨大的损失,同时也直接威胁到人类自身的生命安全,为此,建始县加大了动物卫生监督体系建设的工作力度。
县畜牧兽医局将行政区域范围内的畜牧兽医行政处罚及监督事项委托给县动物卫生监督所,按照《动物防疫法》的要求和《国务院关于推进兽医管理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15号)、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畜牧兽医管理体制改革的意见》(鄂政发[2007]3号)和县委常委会议纪要精神,建始县于2009年5月全面完成了机构改革任务,建始县动物卫生监督所(县动物检疫站)在编人员34人。其中,县动物卫生监督所14人、派驻乡镇动物防疫检疫监督人员20人,属全额拨款事业单位。2010年县编委又行文将县“畜牧兽医综合执法大队”的牌子加挂到县动物卫生监督所,全面履行畜禽养殖监管、种畜禽管理、动物防疫监督、兽医医政药政管理、兽药饲料投入品监管和畜产品安全监管等畜牧兽医综合执法职能。
创新和完善产地检疫、屠宰检疫新模式,规范产地检疫出证行为,严格屠宰检疫,加强病害动物及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确保了动物产品安全。规范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审核发放,强化活禽市场流通监管。加大对养殖档案管理、牲畜耳标佩带等监督检查力度,确保了动物标识及疫病追溯体系建设工作顺利进行。
1.2.1 切实规范产地、屠宰、运输和市场的检疫
产地检疫:建始县的产地检疫工作已全面展开,以村民小组为单位开展面已达100%,产地检疫受检率和出证率均已达95%以上。全县各乡镇基本做到了临栏检疫、合格出证,24 h接受申报。全县已规范建立了216个产地检疫报检点,做到了"四个统一、四个落实",即:统一报检标志、统一持证上岗、统一服务流程、统一收费标准;落实站点、落实人员、落实职责、落实制度。并且,建始县2012年率先在全省对全县250名符合资格的人员以文件形式委托为协检员。同时,制定了《建始县协检员管理制度》。各乡镇对规模化养殖小区,牲畜交易集散地进行实时监督,严格实行业主报检制度,确保规模化养殖小区、规范养殖场、养殖大户的出栏牲畜的产地检疫率、出证率达100%。
屠宰检疫:建始县动物卫生监督部门认真贯彻实施《检疫管理办法》、《湖北省动物防疫条例》等法律法规,进一步加强规范化管理,实施同步检疫,做到随到随检,有宰必检;建始县4个肉食品加工企业,全部由县动物卫生监督所派驻检疫人员驻场实行24 h同步检疫,严格把好宰前检疫、宰后检疫和不合格病害产品无害化处理3个环节,强化了凭免疫耳标、检疫证明等入场待宰的索证登记制度。坚持个体检查和群体检查相结合,对进场生猪严格查证、查标、验物,定点屠宰场生猪耳标率和持证率达100%。
运输检疫:一是加强内部管理,做好城区和各乡镇之间的协调工作,严禁检疫员违规收费,杜绝只收费不检疫、转让、买卖空白票的违法违纪行为。二是加强报检点的管理,严格按照《检疫管理办法》、《湖北省动物防疫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检疫程序、规范收费、规范出证、规范消毒查证验物,按照实际情况对于建始县与巫山、奉节接壤的乡镇跨省检疫在有效期上针对实际情况要求在2 d以内;认真做好消毒灭源工作,发挥其屏障作用,杜绝无证动物及动物产品过关,杜绝病死动物流通,确保了动物及动物产品质量安全。三是严肃纪律,严格要求检疫员严格遵守省所《动物检疫监督执法十不准》的规定,督促检疫人员切实履行职责,奉公守法。
市场检疫:重点对外埠冷鲜肉、冷冻动物产品经营户进行规范管理。建始县的动物产品除来源于本县4家肉食品加工企业外还有双汇冷鲜肉和恩施州最大的肉食品加工企业九州冷鲜肉。目前,市场肉食品经营户、冷鲜肉专卖店、冷冻动物产品经营户管理规范、台账登记清楚。
1.2.2 家禽销售市场监管
建始县按照《湖北省畜牧兽医局关于开展活禽经营市场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要求,结合建始县实际,严格活禽市场查证验物,统一制定了建始县活禽交易检疫登记台账、活禽经营市场消毒制度、活禽经营市场疫情监测制度、活禽经营市场无害化处理制度、活禽经营市场疫情报告制度等一系列规范化管理制度。市场专职检疫员随时进行检疫巡查、查证验物,保证上市活禽来的清楚,销的明白,规范市场监督行为,确保安全无疫,同时与各经营户签订了承诺书。
1.2.3 加大动物引进监督力度、严防外疫入侵
严格动物经纪人备案登记管理和法规培训。为控制输入性动物疫情的发生,建始县共计对从事仔猪、生猪交易的动物经纪人155人进行了培训、登记备案,并发放了备案登记卡,确保动物经纪人“经营有记录、信息可查询、流向可追踪、责任可追究”。动物经纪人从县外购进仔猪前,应先向所在乡镇动物卫生监督分所申报,经许可后方可购进,购进后还必须进行严格的消毒、隔离,以切实保证无外疫传入。
加大对病死生猪无害化处理力度。按照省畜牧兽医局关于病死生猪无害化处理补助的有关规定,建始县严格按照文件要求,对所有年出栏50头以上的规模化养殖场(户)登记造册,成立了工作专班,落实监管人员,规范了操作程序,有效预防和控制动物疫病的发生和蔓延。
1.2.4 严格检疫证、章、标志管理
建始县制定了《建始县检疫、证、章、标志管理制度》,严格县乡村三级领票销票制度,做到县动物检疫站统一管理、发放,各乡镇中心负总责,专人专管、以旧换新,严厉查处套开证、买卖检疫证明的行为,开展产地、屠宰检疫联动,确保受检率达到了100%。对不按规定报检、不凭证运输、不凭证屠宰等行为进行严厉打击,同时进行明察暗访,对违纪违规行为公开曝光。
1.2.5 加大对违法违纪行为的查处力度
一是加强规模养殖场的检查指导,严格动物防疫条件审核,达标者办证,不达标者责令限期改正。严格兽药、饲料等投入品管理和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监督规模养殖场建立养殖档案、免疫记录、用药记录,完善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设施。二是加大城区农贸市场和农村集贸市场督查。检疫员负责在各市场检疫巡查,配合工商、商务部门严格执行动物及其产品的市场准入,做好检疫证明的公示,确保上市动物及产品的安全。严厉打击逃避检疫和运输、加工、经营病死动物及动物产品的违法行为,对群众举报、新闻披露、领导批示的案件,做到了件件抓落实,事事有回音。所有案件均分类登记、立卷归档。
目前,乡镇在执法方面仍停留在动物产地检疫上,由于专职执法人员少,现乡镇有执法资格的就只有两个派驻人员,执法经验缺乏,加上执法种类多、畜牧投入品的特殊性,牵涉对象为农村的广大养殖户和经营户,流动性大,执法点多、面广,很难监管到位。对于逃检、经营病死动物和动物产品等违法行为,仅能起到举报、协助的作用,若要办案必须靠县局相关部门派执法人员,才可立案和制作相关法律文书;当县局相关部门不能派员前往时,只能起到劝阻作用,大大地降低了基层的执法积极性,造成上下联动不一致,严重地影响了良好执法氛围的形成。
目前,大部分畜牧业投入品经营户和养殖户的法制观念仍十分淡薄,学法而不依法,知法而不守法,给执法工作带来很多不便。例如,有的养殖户在处理病死动物时,不但不对动物尸体作无害化处理,反而违背良心,将其低价出售给不法商贩。更有甚者,当查处到不法商贩时,违法经营户煽动群众阻止对违法案件的查处,为执法设置障碍。
由于乡镇生猪定点屠宰不完善,各屠点都是以自宰自销为主,另牵涉到屠宰点非常多,由于乡镇中心的人员有限,对其生猪屠宰检疫不可能到位,这与屠宰检疫要求相差甚远;加上个别贩运户、屠宰商法制意识淡薄,对牲畜检疫认识严重不足,在利益的驱动下,屠宰病死动物的现象和阻碍执法人员执法事件时有发生。
由于管理相对人多、守法意识淡薄,执法时少数被调查人常无理取闹,不积极配合调查,有时取得的证据可能是无效证据或错误证据。处罚执行不到位和执法对象暴力抗法的现象时有发生。
由于各项费用上涨,财政经费拨款有限,无法购买新的执法设施,设备非常简陋;另在案件办理、检测和无害化处理等费用大,造成执法成本高,这样就造成执法难。
将各级动物卫生监督所的编制调整为畜牧兽医综合执法机构编制,其主要职责由原来动物卫生监督调整为畜牧兽医综合执法,乡镇组建成立动物卫生监督分所,建立一支规范的县、乡、村执法队伍。
一方面,要建立健全动物卫生监督执法责任制,建立从上到下的目标责任层层约束机制,如果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出现知法犯法情况,要严格追究第1责任人和主管负责人的责任;另一方面,要提高执法人员的法律意识和专业技能,定期组织动物卫生监督执法人员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定期进行专业技能培训和业务素质培训,实现动物卫生监督执法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
各级政府应当加强动物卫生监督执法的投入,保障动物卫生监督执法的顺利开展。一是加大执法设备的投入,改善动物卫生监督执法配备,配置先进、准确、快速的检测诊断设备,保障动物卫生监督执法的科学性、规范性和权威性。二是在使执法人员工资的同时,还要使动物卫生监督执法的日常执法费用和培训费得到保障,确保动物卫生监督执法工作的正常开展。提高动物卫生监督执法水平的关键是提高执法队伍的整体素质,各级各部门定期组织执法人员进行专业技术知识、法律知识和职业道德知识的培训,严格考核,以提高执法队伍的整体素质,确保检疫监督执法工作高效有序开展。
动物卫生监督执法工作是维护公共卫生安全的一项基础性工作,相关执法部门的密切配合是动物卫生监督执法顺利进行的基本保障,促进执法资源的合理利用,增强动物卫生监督执法的威慑力以加大打击各类违法行为力度,最终实现动物产品安全.保障公共卫生安全这一目标。采取多种形式对动物卫生监督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广泛宣传,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让人民群众了解动物疫病危害性和动物卫生监督执法的重要性,不断提高社会支持力度,形成良好的执法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