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拉伯数字的使用规则
1.公历世纪、年代、年、月、日和时刻必须使用阿拉伯数字。
2.日期可采用全数字式写法,例如:1999-02-18,或1999 02 18,或19990218。年份用4位数表示,不能简写,例如:1999年不能写成99年。
3.计量和计数单位前的数字一律使用阿拉伯数字。
4.引文标注中的版次、卷号、期号、页码等用阿拉伯数字。
5.多位数的阿拉伯数字不能拆开转行。
6.小数点前或后若超过4位数(含4位),应从小数点起向左或向右每3位空半个阿拉伯数字(1/4汉字)的空隙,不用千分撇“,”分节法。年份、部队代号、仪器型号、标准号等非计量数字不分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