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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计量单位的使用
国务院于1984年2月27日公布了《关于在我国统一实行法定计量单位的命令》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1993年12月27日国家技术监督局发布了《量和单位》国家强制标准,全国必须采用统一的计量单位。
我国的法定计量单位包括:①国际单位制的基本单位,如长度(m)、质量(kg)、时间(s)等;②国际单位制的辅助单位:③国际单位制中具有专门名称的导出单位,如频率(Hz)、压力(Pa)、能量(J);④国家选定的非国际单位制单位,如时间 (min、h、d)、转速(r/min);⑤由以上单位构成的组合形式单位,如速度(m/s)、浓度(mol/L。);⑥由词头和以上单位所构成的倍数和分数单位,如μm、kPa、mL等。在医学写作时必须严格执行国务院的命令和有关的国家标准。
各种单位除在无数值的叙述性文字中和科普读物中可使用中文名称或中文符号外,均应使用符号。单位符号都是正体拉丁和希腊字母,无复数形式,符号后不加圆点(正常语法名字尾标点符号除外)。来源于人名的单位,例如:Pa、Gy、W等和106以上的词头,例如:M、G、T等的首字母大写以外均为小写,“升”的符号可用大写(L)也可用小写(l),一般在单独使用不加词头时用大写。数值与单位符号之间、单位符号与相邻的其他符号(例如:化学元素符号)之间应留半个阿拉伯数字空隙,词头与其所组合的单位符号之间不需空隙。词头不能单独使用,也不能重叠使用(例如:“mμm”应为“nm”)。
(本刊编辑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