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汝敏,钱富华
(永胜县种子管理站,云南 永胜 674200)
随着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以下简称 《种子法》)及各省种子条例的颁布实施,种子市场进一步放开,委托代销行为的出现,进入市场的种子经营主体增多,经营网点增多。一方面,随着品种的增多,优良品种的大量引进,解决了以往农民特别是山区农民购种难的问题,促进了农业生产的快速发展。另一方面,市场的放开,造成了品种使用过程中的多、乱、杂,制售假劣种子、不规范的生产经营行为的大量出现,坑农害农的种子案件时有发生,对农业生产构成潜在威胁,也给种子管理工作带来极大困难,应及时予以解决。
一些种子代销商为追求利益,盲目求新,隐蔽销售;或打着国审的旗号,以试验示范为名,扩大引种数量,扩大种植面积,由于自然条件与品种特性不能有机的结合,致使品种的适应性、丰产性、抗逆性等方面的优势不能得到有效发挥,甚至会直接造成产量损失。
种子经营者进种随意性大,不管种子来源和质量,相互之间串货或随意代理多家种子企业的种子,用此公司的发票销售它公司的种子,一旦发生种子质量纠纷,给案件的查处带来极大困难。
一些单位或个人以盈利为目的,私自生产杂交玉米种子,并且不按制种程序操作,严重影响种子质量。制种者自己销售或批发给种子商贩,经包装或以散种子的形式进入市场,造成不应有的减产,并且出现问题后难以追偿。
随着《种子法》的贯彻实施,种子的包装已深入人心,标签内容与实际不符、缺少必要的项目、生产日期标注不准确等均会误导消费者,导致种子案件的发生。
部分种子经营者受利益驱使,在一些品种供应偏紧、利润大时,以相似品种冒充,以次充好,种子质量得不到保证,从而引发种子纠纷。
一些农民自我保护意识淡薄,普遍缺乏相应的专业知识和维权能力,在购买种子时不索要发票;有的农户贪图便宜,购买没有包装、没有标签的散装种子,当出现种子质量纠纷时,索赔无证据,无法得到合理的赔偿。
种子本身就是一种特殊商品,种子的使用价值必须在适宜的外界环境条件下,经过一个漫长的过程才能得以体现。由于种子的性状隐蔽性,一般很难在市场监管过程中去判别质量好坏,也难以识别种子真伪,需要靠封存的种子样本到来年种植才能确定,给种子案件的现场鉴定带来难度。
由于实现种子价值是一个漫长的过程,在这一个过程中,作物生长环境、自然灾害、人为因素、栽培技术、病虫危害、种子质量等都会给农业生产造成损失。而庄稼一出问题,农户首先认为是种子问题,使种子案件显得复杂化,给执法部门解决种子案件带来难度。
由于种子经营带有一定的季节性,商品种子要到第二年的生产环节才能体现。种子受自然条件限制,只有在适宜区域种植才能获得丰收,否则将会减产甚至绝收。若种子质量出现问题,造成的损失往往是其自身价值的几十倍甚至几百倍。但是,由于内因和环境互作这种生物特性,在生产中出现的问题在许多情况下难以在气候、栽培管理或者质量中去寻求到真实原因。当难以判别时,只能采取种植鉴定方法。而采取此法要待下一个生长季节才可实施,不利于问题的解决,也会留下不稳定因素。
《种子法》是我国目前种子行业正在实施的主要法律依据,它的核心作用是强化国家对种子工作的管理,目的在于规范品种的选育和种子的生产、经营、使用、管理工作,保证种子质量,促进种子事业健康发展。省、自治区的种子管理条例相继出台后,种子管理部门要采取培训、电视、标语等形式,认真学习、广泛宣传,增强广大领导干部、种子管理执法人员、育种者、种子生产者、种子经营者和种子消费者的法制观念,能熟悉掌握运用法律手段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种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严格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审核、审批及发放。对种子生产者和经营者的资质进行严格审查,对技术、资金、加工包装设备、专业人员进行严格把关。凡达不到要求的种子生产、经营单位,坚决不予审核或发证。
但是,《种子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没有对委托种子生产及经营备案登记方面作出具体的规定,管理机构自己制定的备案登记制度又无法律效力,种子客管理部门在实际操作中遇到有些具体问题时很难办理。望有关部门加强调查研究,尽快出台具体的管理条款,建立种子经营备案登记的长效机制,增加法律的严肃性和可操作性。
任何种子企业在行政辖区内生产种子,各级种子管理部门都要对其亲本、原种生产及生产的隔立条件、去杂去劣、去雄授粉、收贮加工、包装、标签、档案等进行全程质量跟踪,把好质量关,规范种子生产、经营行为。种子企业也应严格按照“先检后收、先检后调、先检后售”的原则搞好企业自检,杜绝不合格种子收购入库及流向市场。
通过全程质量跟踪检查及抽查结果,对危及农业生产安全、质量存在严重缺陷的种子,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强制收回转商处理,防止套购外流。
对于常年在一个地方推广使用的品种,要根据大面积生产种植表现、种植推广年限等情况,对种植面积小、审定年限长、产量低、抗性差的不适应当地种植的老品种,要用新品种进行替代,使其退出市场。
我国地域辽阔,生态类型复杂多样,气候、土壤、栽培条件等变化大,并不是通过国审,或者省审就可以确保每个种植地点都不出问题。因此,县级种子管理部门要进一步完善和落实农作物新品种试种制度。种子经营户从外面引进新品种后,到种子管理部门申报该品种,经审查备案后,严格按新品种试验、示范程序进行试种,并由种子管理部门组织专家鉴评组对该试验品种进行鉴评,根据试验及鉴评结果安排一定区域的主推品种,确保种子使用者用上适宜当地气候、栽培特点的品种,以保证农业生产安全。
为了确保广大购种农民的根本利益,防止少数种子经营单位恶意抬高种子价格谋取暴利,政府物价部门要采取价格干预措施,在保证种子生产者、经营者利益的基础上,实行种子销售最高限价制度。种子经营企业在最高限价范围内进行品种、价格、服务的有序竞争,真正实现维护种子生产者、经营者、使用者的根本利益。
种子管理机构要按照《种子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大种子市场巡查力度,加强品种审定、种子包装、种子标签、种子生产档案、种子经营档案、种子质量档案、备案登记情况等的全面监督检查,严肃查处违法违规生产、经营种子的坑农害农行为,建立统一有序、公平竞争的种子市场,促进农业增产,农民增收,农村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