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忠峰,王云飞,赵新生,焦富玉
(平度市农业行政执法大队,山东 平度 266700)
种子是特殊的、不可替代的农业生产资料,是农业发展的基础。搞好种子生产经营管理,直接关系到我国农业生产健康、持续发展,关系到广大农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关系到农村社会稳定。种子经营体制改革以来,种子经营格局发生了巨大变化,在种子市场日趋活跃、快速发展的同时,也出现了许多新的情况和新的问题。下面,结合工作实践,仅就县级种子经营许可证备案工作谈谈自己的看法。
种子经营许可证实行备案登记,是保障农民用上优良种子,减少农作物种子田间事故的发生,确保农业增产、农民增收的重要途经。种子经营者在农业部门进行备案登记,让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全面掌握本地所销售种子的购进和销售情况,避免出现种子纠纷事件时无处可查。
国家把种子作为一般禁止和限制商品,只有具备一定条件,经过国家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发给相应许可证才能够解除这种禁止和限制,开展种子经营活动。同时,《中华人名共和国种子法》(以下简称《种子法》)第三十条规定:种子经营者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的有效区域设立分支机构的,可以不再办理种子经营许可证,但应当在办理或者变更营业执照后15日内,向当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原发证机关备案。也就是说,设立分支机构的种子经营者是备案主体,而不是种子零售户;并且,只有在有效区域设立分支机构的情况下才需要进行备案。
种子经营者在经营许可证规定的有效区域内依法设立的非法人分支机构,可以不再办理经营许可证,但应当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并在取得营业执照后15日内向分支机构所在地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种子经营许可证的发证机关备案。备案应当提交种子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复印件以及分支机构所在地址、负责人姓名、联系电话等,送达即完成备案。
法律责任是指因违反了法定义务或契约义务,或不当行使法律权利、权力所产生的,由行为人承担的不利后果。《种子法》规定,种子经营者在异地设立分支机构未按规定备案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改正,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1)备案不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颁发营业执照的前置工作,而是后续工作。种子经营者办理或者变更营业执照后15日内应向当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原发证机关备案。
(2)备案是一种行政事项。在公开的事项中,没有要求提供种子样品和明确收费,因而备案不收费,并且不需要提供种子样品。
(3)承办单位按照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备案,不涉及种子质量。为防止假劣种子危害农民,必须加强种子市场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