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新生
(平度市农业行政执法大队,山东 平度 266700)
农业知识产权是国家依法对在农业科学技术领域作出的创造性智力劳动成果所享有的经济权利和精神权利的总称,主要包括以下六种:(1)植物新品种权;(2)农业专利权;(3)农产品商标权;(4)农业商业秘密;(5)农业著作权;(6)农产品地理标志。近年来频发的农产品知识产权流失事件,暴露出农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淡薄的问题。 农业领域迫切需要一种以植物新品种、农业技术发明创造的专利权、商标权、农产品地理标志以及农业商业秘密权的保护为重点的知识产权保护战略,提升植物新品种权、农产品地理标志、涉农专利、商标、版权等农业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能力,强化对农业发展的技术支撑,保障国家粮食安全,促进农业持续健康发展,以适应全球化的新经济环境,建成新的农业科技革命最有力的支持体系。
植物新品种是指经过人工培育的或者对发现的野生植物予以开发,具备新颖性、特异性、一致性和稳定性并有适当命名的植物品种。植物新品种权的内容主要包括生产权、销售权、使用权、许可权、转让权、名称标记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第六条规定:完成育种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其授权品种,享有排他的独占权。除本条例另有规定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品种权所有人许可,不得为商业目的生产或者销售该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不得为商业目的将该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重复使用于生产另一品种的繁殖材料。第三十九条规定:未经品种权人许可,以商业目的生产或者销售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的,品种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进行处理,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农业科技领域主要有农机具和渔机具的发明与改进可申请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肥料和饲料配方,农药和兽药组合物,食品、饮料和调味品的酿造技术可申请发明专利;新的微生物菌种及产品可申请发明专利;培育动植物新品种的方法可申请发明专利。
申请专利之前必须划清发明的权属问题。《专利法》中第六条规定:“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条件所完成的职务发明创造,专利申请的权利属于该单位”;《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条三款规定:“退职退休或者调动工作一年内作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其申请权和专利权归单位所有,否则,为非职务发明创造。”处理好权属问题,可防止日后发生产权纠纷。申请专利者最好请专利代理人帮助,以便顺利获得专利权。
农业科技人员要彻底改变过去那种“重成果、轻专利”的做法,对具有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的发明创造,要先申请专利保护,然后再发表论文和进行成果鉴定,以免丧失新颖性,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
无形的农产品商标资产最容易被忽视。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有关规定,保护农产品商标会给企业带来经济价值、信誉价值和无形资产。只有创造出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名牌农产品,才能在世界市场上具有更强的竞争力。
商标是企业的一条生命线,一个独特的商标既能给企业带来利润,又能给企业带来烦恼。如何主动保护自己的商标呢?注册农产品商标应采取以下策略:一是企业一旦有了产品标志一定要及时申请注册;二是注册防御商标,构筑一道强有力的防假冒商标保护网;三是对其商标价值及时进行评估,将无形资产有形化。
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能为权利人带来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农业科研单位在从事科学研究和生产中,需要注意保守的商业秘密主要有:准备或已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技术信息;准备或已经申请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新种质;准备或已经申请的发明奖、科技进步奖的成果;处在研究开发工作中的阶段性技术和信息;准备或已经转让的技术信息;准备或已经生产的产品技术和信息、销售网络等。为避免不应有的技术信息失密和纠纷,无论是产业领导还是技术人员,都应对商业秘密的保护加以重视。
商业秘密主要由 《反不正当竞争法》提供法律保护,根据该法第十条第十一款的规定,经营者的下列行为均属侵犯商业秘密:(1)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2)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3)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侵犯商业秘密者要承担法律责任。
农业科研人员在日常科技活动过程中,时常涉及到著作权的取得与使用问题。根据国际惯例和我国于1991年6月1日起实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规定,著作权的取得无需专门申请,是以“自动取得”方式取得(计算机软件除外)。凡是农业科技人员在其科技活动中所产生的著作、论文、录像、工程设计图纸及说明,农业科技、科普电影电视剧本和计算机软件等作品,其作者对此均享有精神权利和经济权利。精神权利是指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经济权利是指使用和获得报酬权。
地理标志就是指一个国家、地区或特定地方的地理名称,用于指示一项产品来源于该地,且该产品的质量特征完全或主要取决于该地的地理环境、自然条件、人文背景等因素。在国际上,地理标志被广泛运用于农副土特产品、传统的工业产品和手工艺品等诸多领域。
每一个原产地保护产品都沉淀着几百年甚至是几千年的文化。我国幅员辽阔,地理和气候多样,再加上某些地方上千年的传统耕作、制作工艺,可以享有原产地保护的产品是十分丰富的。原产地产品大多数表现为在特定地域出产、制造的具有特定品质(包括特定的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的农产品。将原产地名称(地理标志)明确纳入法律保护的范围,既可以充分利用我国已经形成的众多的名优特产,像法国香槟一样,创建本国自己的世界品牌,又可以突破当今世界经济强国所构筑的贸易壁垒,从而提高中国原产地产品特别是农产品的国际竞争力。
健全农产品地理标志部省地县四级工作体系,充实农产品地理标志产品品质鉴定检测机构,优化专业结构和区域布局。加强执法体系建设,加大对假冒侵权行为的查处力度。完善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保护技术规范和评价体系。建立农产品地理标志信息电子采集和发布系统。
开展农产品地理标志资源普查,制定中长期保护利用规划。加强独特品种、品质、地域、生产方式和传统文化及历史挖掘研究,加大农产品地理标志产业扶持和投入力度,加快农产品地理标志产品标准化生产、示范基地建设和产业化经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