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银行收费定价体制下公民知情权

2012-01-16 08:40王夏
经济师 2012年1期

王夏

摘 要:2011年3月14日,银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发改委联合下发《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免除部分服务收费的通知》,要求自今年7月1日起免除人民币个人账户的11类34项服务收费。但《通知》公布后,银行乱收费现象依然存在,这引发社会对于如何在银行收费定价体制下保护公民知情权的反思。文章主要从公民知情权解析、国内银行收费机制和存在问题及公民知情权与银行定价机制冲突与协调等三方面进行探讨。

关键词:银行收费 公民知情权 定价机制

中图分类号:F830.33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914(2012)01-200-02

银行业收费是最近热议焦点话题之一,在银监会等监管机构下发《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免除部分服务收费的通知》(银监发〔2011〕22号)要求免除所列34项免费服务项目及相关监管要求后,各大媒体纷纷转载,并时刻关注银行业免除收费进展情况。近期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地方价格主管部门对部分银行业金融机构营业网点进行了暗访和检查,兴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中信等三家银行总行因违规收费被罚。这次新闻曝光再次将银行收费问题推到风口浪尖,也足见国家对于银行收费问题整治力度与对公民知情权保护高度重视。

一、公民知情权的概念与特征

(一)公民知情权的由来

知情权是由美国一位编辑肯特·库泊在1945年1月的一次演讲中首次提出来的,到上世纪50年代和60年代,美国兴起“知情权运动”以来,知情权被广泛沿用并成为一个具有国际影响的权利概念。二战以来各国日益重视此种权利的地位,在1949年联邦德国基本法肯定知情权的宪法地位以后,芬兰、美国、瑞典、日本、澳大利亚、英国等通过法律制度或司法实践对知情权的保障呈现出强化的趋势。

(二)公民知情权的定义

所谓公民的知情权,又称“知悉权”、“了解权”、“知的权利”、“信息自由权”等,即公民对于国家的重要决策、政府的重要事务以及社会上当前发生的与普遍公民权利和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件,有了解和知悉的权利。知情权是新闻界、出版界等舆论单位及时报道新闻事件的法律依据和事实依据。其内容不仅仅局限于知道和了解国家的法律、法规以及执政党的大政方针,还应包括政府掌握的一切关系到公民权利和利益、公民个人因想了解或应当让公民了解的其他信息。

(三)公民知情权的特征

1.公民知情权是一种个人权。公民个人有权了解知悉与个人相关的重要信息,是个人实现其他权利的基础与保障,是民主权利实施的重要前提,是各国宪法保护基本人权之一。1969年联邦德国宪法法院在一项判决中曾指出信息的自由即意味着个人权利,尽可能多个来源接受信息,拓展自己的知识、发展人格乃属人类根本性需求。

2.公民知情权是监督公共权力的有效手段。公民知情权不仅包含自我知情权,也包含公民依法享有知悉社会发生事件,了解社会进展与变化的权利,但是这些信息往往掌握在政府等处于垄断地位机构手中,公民获取信息的广泛性与真实性与媒体曝光程度密切相关。随着互联网技术的不断发展,微博等新兴的传播媒介迅速兴起,个人自发信息传播速度得到迅速提升,上海地铁相撞、温州动车事故等社会热点信息可在几分钟之内传遍祖国大江南北,这在一定程度上起到监督政府迅速查明原因、严惩事故相关人员的作用,为公共权利合规实施提供有效监督手段。

二、国内银行收费定价机制及存在问题

(一)国内同业收费定价机制

根据《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商业银行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和政府指导价两种方式,以市场调节价为主,政府指导价为辅。实行政府指导价的项目主要是涉及广大居民和企业利益的收费项目,具体项目包括办理银行汇票、银行承兑汇票、本票、支票、汇兑、委托收款、托收承付等人民币基本结算类业务。对于执行市场调节价的项目,银行在综合考虑业务成本、同业价格、本行发展策略和市场竞争、客户感受等因素方面制定。

《办法》中规定,商业银行设立的收费项目和制定的收费标准,应同时报告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抄送中国银行业协会,接受中国银监会和社会监督。但该办法中监管方式为“报备制”非“报批制”,监管机构实质上对于银行业收费存在监管不力等方面的问题。

(二)国内银行收费存在的主要问题

1.定价机制不健全。国外商业银行推出某项业务需按照一定的方法建立定价模型,而国内银行收费大多依靠自身垄断地位,在参考主流银行的基础上拍脑袋完成,没有完备的定价机制和充分依据。监管机构在银行定价方面没有收益模型等方面要求与限制,一定程度上导致银行漫天要价。

2.收费方法不一致。国内银行收费方法多种多样,不仅不同银行同一业务收费计算方法不同,而且同一家银行同一种业务在不同渠道(包含柜台、网银、ATM)收费也存在不一样现象。这一定程度上造成客户困扰,客户与银行在收费方面的纠纷较多。

3.价格收费不透明。由于国内银行定价机制不健全、收费依据不足,因此在价格收费方面无法完全做到公开透明。同时国内银行在价格公示方面明显不足,虽然通过网站等渠道公示银行收费价格,但较为含糊,客户在申办相关业务时无明确提醒和注意事项告知。

三、公民知情权与银行定价机制的冲突与协调

公民与银行是利益相关主体,既存在利益冲突又相互依赖,客户需要借助银行在金融业务方面专业化服务为自身财富积累和基本生活提供便利条件,银行需要通过为客户提供服务赚取一定商业利润,不断提高业务收入。随着商业银行股份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商业银行已从吸收存款和发放贷款赚取利差为主要利润来源逐步转变为以提供服务带动效益的发展模式,这必然在公民和银行间造成一定利益冲突。如何平衡两者利益关系,确保公民知情权前提条件下合理规范银行收费是一个值得深思的问题,笔者有如下几方面的建议:

(一)价格审批

建议修改目前《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将收费价格“报备制”改为“审批制”,建立“价格听证机制”,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牵头,组成包含各商业银行成员、其他相关监管机构、公民代表的价格听证小组,经过小组评议后向全社会征求意见正式公布收费标准,形成常态化流程。

对于市场调节价的收费项目,建议银监会组织专家组逐条检核,根据各行收费情况,确定价格区间范围并向全社会征求意见后公布收费。各商业银行可在价格区间范围内,根据自身价格策略调节收费。

(二)收费明晰

翻看银行名目繁多的收费项目,发现多项收费名称较为晦涩难懂,比如信用卡“贷方余额返还手续费”,很多持卡客户对该项收费提出了质疑,银行从业人员也无法给予清晰定义和收费依据。建议由中国银监会牵头负责收费名目的梳理工作,在充分考虑客户认知、方便客户理解的基础上,统一规范商业银行收费名称和定义。

(三)依法公示

公示是收费合法化的必经程序,未经过公示的收费项目,即使通过银监会报批也无法律效力。中国银监会应要求各商业银行充分利用网站、短信、宣传单页、营业网点等渠道公示银行收费项目,同时对公示内容进行要求,不仅公示收费名称、费率,同时公布收费收取机制并进行必要的风险提示。

参考文献:

1.王振民.中国宪法案例教程第93页

2.杨立新.从抗非典看公众的知情权.检察日报,2003.4.3

3.藤燕萍,朱炜.知情权的一般法理

4.彦海娜.论构建于完善公民知情权的保障机制

5.曲直.知情权-阳光下的觉醒.中国工商联出版社,2004

6.周汉华.政府监管与行政法.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

(作者单位: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 100000)

(责编:李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