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碳金融发展现状及前景浅析

2012-01-16 08:40张野
经济师 2012年1期
关键词:碳金融

张野

摘 要:低碳经济给全球带来了巨大的机遇与挑战,并引致了碳金融蓬勃发展。在中国,低碳经济同样是金融部门所密切关注的新兴领域,已经有越来越多的金融机构在积极开展碳金融的相关业务,但也存在制约着我国碳金融发展的因素。本文将对国外和国内的碳金融发展进行对比分析,并在结合当前碳金融的国际形势的基础上,分析了我国碳金融的发展前景。

关键词:碳金融 清洁发展机制 碳排放权交易

中图分类号:F830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914(2012)01-027-02

气候变化是21世纪人类面临的最复杂的挑战之一。为了人类免受气候变暖所造成的各种环境问题的威胁,1997年12月,《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第3次缔约方大会在日本京都召开,149个国家和地区的代表通过了旨在限制发达国家温室气体排放量以抑制全球变暖的《京都议定书》。该议定书规定,到2010年,所有发达国家二氧化碳等6种温室气体(二氧化碳、甲烷、氧化亚氮、氢氟碳化物、全氟化碳和六氟化硫)的排放量,要比1990年减少5.2%。具体到各国来说,各发达国家从2008年到2012年必须完成的削减目标是:与1990年相比,欧盟削减8%、美国削减7%、日本削减6%、加拿大削减6%、东欧各国削减5%至8%。新西兰、俄罗斯和乌克兰可将排放量稳定在1990年水平上。议定书同时允许爱尔兰、澳大利亚和挪威的排放量比1990年分别增加10%、8%和1%。但《京都议定书》并没有对发展中国家提出减排要求。由于发达国家有减排责任,发展中国家没有,因此碳减排量在世界各国产生了不同的分布,这直接导致了世界各国对碳排放量的不同的估值。随之诞生的碳排放交易制度,让全球稀缺资源的环境公共产品获得了产权,并由此自然而然地产生了市场和交易价格。

一、碳金融内涵及经济学分析

碳金融又称低碳金融,是指由《京都议定书》而兴起的低碳经济投融资活动。目前,碳金融在国际上尚未有一个准确的定义,但综观世界碳金融的发展形式来看,从狭义上说,碳金融可以称为碳融资,就是与环境保护有关的融资活动,其目的旨在保护当地的生态环境,为环保项目提供资金支持的金融活动;从广义上来讲,碳金融则是泛指一切与限制温室气体排放量有关的金融活动,既包括碳排放权及其衍生品的买卖交易、投资或投机等活动,也包括为限制温室气体排放而新建项目的投资、融资,为其提供担保、咨询等服务。

经济学将温室气体作为自然要素、经济外生变量。温室气体排放成为经济的外部性问题,马歇尔、庇古(1920)等学者提出外部性问题解决办法。此后,科斯提出了产权和政府干预来解决外部性问题。而碳金融市场实质是通过政府碳排放配额和市场机制来解决碳排放的负外部性,在全球范围内优化配置资源,将外部成本内部化,进而实现温室气体减排。

清洁发展机制(Clean Development Mechanism,CDM),是《京都议定书》中引入的灵活履约机制之一。该项目在用以帮助发达国家以最小成本方式实现温室气体控制和减排义务的同时,为发展中国家参与方提供了一种新型融资机制。发达国家的碳减排成本数倍于发展中国家是碳排放权交易兴起和发展的内在动力。其现实表现为发达国家通过CDM向发展中国家出口设备以获取利润,发展中国家的企业从事CDM项目获得碳减排量,并通过卖出减排指标获得补偿收益,减排指标进入发达国家市场,在二级市场上投机商又可用价差来获利。

二、碳金融市场的现状分析

1.全球碳金融市场的现状。近年来,在1997年《京都议定书》框架机制强制要求世界各发达国家限制其碳排放量的情况下,全球逐步形成了碳交易的配额市场和项目市场,并在世界各国出现了快速增长。全球碳交易市值在2004年仅为3.77亿欧元,2005年即上升至94亿欧元,2007年全球碳交易市场价值更达400亿欧元,比上年同期的220亿欧元上升了81.8%。2008年即使在美国的次贷危机引发全球经济增长放缓的情况下,碳交易量仍然维持了较快速度的增长,2008年全年碳交易额达910欧元左右。世界银行预计2012年全球碳交易额将达到1500亿美元,有望超过石油市场成为世界第一大市场。

在全球交易中,欧盟排放交易体系一直占主导地位。2008年欧盟排放交易体系交易额为919.1亿美元,交易量为30.9亿吨二氧化碳当量,分别比2007年增长87.3%、50.1%,占全球的比重分别为72.7%、64.2%。随着G8会议中,发达国家愿与其他国家一起到2050年将全球温室气体排放量至少减半,并且发达国家温室气体排放总量届时应减少80%以上承诺的兑现,而根据世界银行的统计数据显示2010年全球二氧化碳排放量达到306亿吨。为实现届时的减排承诺,预计未来几年之内将是全球碳交易市场真正蓬勃发展的开端。

纵观世界上其他类型的联合减排协议都无疾而终,《京都议定书》之所以能保存下来并发挥作用其原因在于,《京都议定书》建立了市场手段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的“合作机制”。由于温室气体的排放是一个全球化的问题,温室气体对全球气候的影响并不因其排放地点的不同而有大的差异,所以根据一般的经济学原理,人类的最优减排方案应该是在减排成本最低的地点进行减排,以最小的成本实现最大的温室气体减排量。按照这一原理,《京都议定书》引入了三个基于市场的机制,即国际排放贸易机制(ET)、联合履行机制(JI)以及清洁发展机制(CDM)。国际排放贸易机制(ET)允许具有减排义务的发达国家之间相互转让它们剩余的排放配额;联合履行机制(JI)允许发达国家从其在有减排义务的其他发达国家投资的节能减排项目中获得减排信用,用于抵消其减排义务;清洁发展机制(CDM)允许发达国家的投资者从其在发展中国家实施的、有利于发展中国家可持续发展的减排项目中获取“经核证的减排量”(CERs),以抵消其减排义务。从中我们可以看出,与发展中国家相关的机制只有清洁发展机制(CDM),而国际排放贸易机制(ET)与联合履行机制(JI)则是发达国家之间交易行为。

2.我国碳金融市场的发展现状。我国的温室气体排放量仅次于美国,碳金融市场的发展潜力巨大。据排放量以及温室气体减排政策的估计,中国将在未来的CDM市场中占40%~60%的份额。我国通过参与该机制引进外资与节能减排技术,能够促进我国的环保事业的发展以及推动我国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同时项目业主可以通过在碳交易市场出售核证减排量(Certified Emission Reductions,CERs)来弥补其实施碳减排所增加的成本。清洁发展机制对国内从事清洁能源项目的企业机构来说,多了一个融资和技术改造的途径。

2004年6月30日,由国家发改委、科技部和外交部联合发布的《清洁发展机制项目运行管理暂行办法》在中国正式生效并于2005年10月12日颁发《清洁发展机制项目运行管理办法》,这标志着基于CMD项目的碳金融在我国的发展有了明确并且相对规范的政策机制支持,对我国碳金融的发展起到了极大的推动作用。自《京都议定书》生效之日起,我国政府和企业积极参与CDM项目,各省市地方政府各部门也纷纷参与碳金融市场的建立和交易等的活动。

三、我国碳金融市场的建立及实践

中国是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也是一个负责任的大国。中国一直关注全球变暖和二氧化碳排放问题。目前,我国碳金融才刚刚起步,没有像国外碳交易市场那么丰富的交易产品和巨大的交易额,但我国各地区以及各领域进行了初步的尝试。

2005年6月,黑河水电与世界银行签订了10年期的《减排抵消额购买协议》,小孤山年减排二氧化碳30万吨,10年总收益1350万美元。世界银行为中国CDM的发展提供了一个模板。2005年10月,我国最大的氟利昂制造公司山东省东岳化工集团与日本最大的钢铁公司新日铁和三菱商事合作,展开温室气体排放权交易业务。2007年8月,深圳发展银行推出二氧化碳挂钩型人民币和美元理财产品,基础资产为欧盟第二承诺期的二氧化碳排放权期货合约价格。两款产品于2008年9月2日到期,分别获得7.3%和l4.I%的较高收益,并再次推出同类产品。2008年8月中旬,中国石油辽阳石化分公司首批吨碳指标获准交易。这是中石油集团第一个CDM项目。2009年7月,浦发银行为陕西两个装机容量合计近7万千瓦的水电项目引进CDM开发和交易专业机构,并为项目业主争取到了具有竞争力的交易价格。2009年I1月,北京环境交易所及北京国际信托投资有限公司推出“低碳财富·碳资源一号”信托计划,参与CDM单边项目开发。目前,我国主要的碳金融市场有:

1.北京环境交易所。北京环境交易所是经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特许经营实体。北京环境交易所是由环境保护部对外合作中心、北京产权交易所等机构发起的公司制环境权益公开、集中交易机构。北京环境交易所在成立之初,就宣布其主要业务将发展节能减排技术交易、碳交易指标交易以及为温室气体减排量建立信息服务平台,希望通过市场化手段解决节能减排的环保方面的问题。2009年6月18日北京环境交易所还与欧洲的BlueNext交易所签署战略合作协议,届时在北京环境交易所挂牌的CDM项目将同时在BlueNext上发布,这是碳交易的中国卖家第一次直接面向全球公开。

2.天津排放权交易所。天津排放权交易所是全国首家综合性环境权益交易机构,是一个利用市场化手段和金融创新方式促进节能减排的国际化交易平台。天津排放权交易所的自愿限额交易模式就是借鉴芝加哥气候交易所而来的。2009年9月天津排放权交易所发起“企业自愿减排联合行动”,以试点符合中国国情和企业实际的二氧化碳等温室气体的测量、报告、核实体系,减排和交易体系等。其目的在于尽快落实国家关于发展低碳经济和开展碳交易试点的要求,探索我国主导的碳金融市场机制,协助企业进行碳资产管理。天津排放权交易所所倡导的“企业自愿减排联合行动”按照企业“自愿设计规则、自愿确定目标、自愿参与交易”的原则,将招募20家具有行业代表性的大型排放类企业,与天津排放权交易所共同研究设计确定包括治理、核证、市场宗旨、涉及的排放物、基准线、抵扣、减排安排等内容的文件,形成自愿碳减排协议书。此后,愿意参与的企业签署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自愿碳减排协议书,按照协议规定承诺碳减排目标并参与排放权交易。另根据设计,交易所需的限额是增量放缓而并非存量绝对减排。

3.其他排放权交易所。2008年7月以来,山西吕梁节能减排项目交易中心、上海环境能源交易所、重庆排污权交易所、昆明环境能源交易所等交易机构相继成立。这些省市所建立的交易所盯准的都是碳交易。其中,以北京环境交易所为其第二大股东的昆明环境能源交易所是北京环境交易所布局全国战略的第一步,选择在昆明建环交所的布局是想辐射东盟地区的市场。另外,2009年下半年在东北建立的面向东亚日、韩、俄的环交所已于9月份挂牌。此外,北京环境交易所还将布局在西北建立环境交易所,从而完成全国布局战略,并延伸扩展至周边国家。

四、我国碳金融市场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我国的碳金融仍然处于初步发展阶段,要达到国际碳金融市场的成熟水平尚有很长的路要走,还面临着许多挑战。第一,从认识水平上讲,金融体系在我国还不是很发达,我国公民尤其是国内的金融机构的金融素养还不是很高,因此国内对CDM和碳金融交易还不是很熟悉。对碳金融市场的交易方式、操作模式和项目开发等流程还不甚了解;国内企业对碳金融市场的认识也十分模糊,直接导致了国内企业参与碳金融活动的积极性不高。第二,国内缺乏这一领域的专业人才。CDM项目由于合同期限较长、销售合同涉及国外客户、开发程序比较复杂等原因需要专业的中介机构来负责。而我国刚刚涉足这一领域,行业参与人员对碳金融的交易方式、操作流程等还有待提高,人才的缺乏间接制约着我国碳金融市场的发展。第三,国内企业风险承受能力较弱。CDM项目开发时间较长,不确定因素较多,又缺乏必要的避险机制。一个CDM项目要经过项目设计和描述、签订CER转让协议、国家批准、审查、注册、监测、核实,认证、签发CER和CER转让交割9个步骤,要履行国内、国际两套程序,从申请到批准耗时很长,且审批结果和项目收益具有不确定性。第四,碳金融市场的另一个重要影响因素是国际性风险。国际减排政策的不确定性造成了CDM项目的外部风险。截至2009年10月,中国政府已批准了2232个CDM项目,其中663个已在联合国清洁发展机制执行理事会成功注册,预计年减排量为1.9亿吨,约占全球注册项目减排放量的58%以上,注册量和年减排量均居世界第一。据CDM执行理事会数据的估计,在2006—2009年的三年里,中国通过核证减排量转让带来的直接收益已经超过6.5亿美元。但也就在2009年,中国近90%的风电CDM项目被联合国执行理事会(EB)退回重审。而在2009年底,联合国执行理事会几乎停止了对中国风电CDM项目的审批。这种国际减排政策的不确定性更加大了我国碳金融发展的风险因子。第五,缺乏直接参与国际碳交易的渠道。作为发展中国家,由于我国尚不具备直接参与国际碳交易市场的权利,国内也缺乏如何可以直接参与国际碳交易市场方面的机制探索。目前,我国企业获得的排放权,要出售给一些如世界银行之类的国际组织或者由一些大的国际金融机构参与购买,然后再进入国际碳交易市场二次进行交易。这样就减少了我国从国际碳交易中获得丰厚收益的机会。再加上现在CDM活动规则和标准基本都由发达国家制定,碳金融交易基本上属于买方市场,发展中国家企业的碳排放权议价能力较弱,而且随着全球对CDM机制的逐步认识,将来有越来越多的企业加入到碳交易市场中成为供给方,那时减排权的价格会进一步降低,预期的收益也随之大幅度缩水。

五、科学构建我国碳金融体系发展的对策

1.建立健全法规制度,构建碳金融发展的制度基础。发达国家已经建立了较为全面的法律法规制度,如英国的《气候变化法》、《2008能源法案》和《2010能源法》等。我国在2005全国人大常委会也审议通过《可再生能源法》,对推动我国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产生了重要作用。但是同国外健全的法律环境相比,我国在能源方面的法律法规还有一定的差距,我国应加快能源法和气候变化相关法律法规的编写制定工作,尽快建立完整的能源法律体系,构建碳金融发展的制度基础。构建一套完整且有利于持续、稳定、健康推进我国低碳发展的法律体系,以形成有利于低碳发展的长效机制。对于已经颁布的低碳领域法律法规,应对其实施效果进行跟踪调研,对社会反馈结果进行归纳分析和影响评估,并结合我国低碳发展的现实状况及时对其修订和更新。

2.把发展碳金融纳入到发展低碳经济的战略框架内。国家“十二五”的规划中已明确规定:坚持把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作为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重要着力点,深入贯彻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基本国策,节约能源,降低温室气体排放强度,发展循环经济,推广低碳技术,积极应对气候变化。同时我国也应把碳金融纳入发展低碳经济的战略框架之内,从宏观决策,政策扶持,产业规划等方面来指导我国碳金融的发展,加大宏观的调控力度,创立一个与碳排放硬性指标和资金支持相一致的金融创新制度,在财税、环保、监督、信贷等方面进行全方位的扶持。

3.搭建交易平台,建立强制性碳交易市场。我国目前已经建立的数家碳交易市场,并没有从事真正意义上的碳交易活动,大多只是节能减排和环保技术及资产类的交易,且目前我国的碳交易市场仍然是以自愿参与交易为主要交易模式,没有强制性的法律交易约束,缺乏全国性的专门的碳交易市场,对企业缺乏足够的约束机制是我国碳金融市场低迷的主要原因之一。要使我国的碳金融市场健康发展,就要求结合我国的基本国情,有计划、分步骤地建立我国的强制性的碳交易市场。

综上所述,目前全球金融模式正在进行新一轮调整,国内经济发展方式也在谋求深层次转变,我国金融业必须适时调整创新,积极应对国际、国内经济和金融环境的发展变化。我们有理由相信,我国将在未来的国际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及其衍生的碳金融市场占有一席之地,这对于国内碳金融的发展也将是一个巨大的契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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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太原科技大学 山西太原 030000)(责编:李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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