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云泽
(南开大学经济学院,天津300071)
排污权交易是运用市场机制促进污染减排和环境保护、提高环境容量资源配置效率的有效手段,是推进环境保护体制和机制创新的重要突破口。由于排污权交易制度运用了市场竞争机制,具有成本低、效益高的优点,在解决环境污染问题上所取得的成效远远高于排污收费制度。因此,西方发达资本主义国家普遍将其作为重要的环境经济政策之一。1991年,排污权交易制度在我国试点运行并逐步推广到全国。2007年11月10日,“嘉兴排污权储备交易中心”正式挂牌成立,这是浙江省嘉兴市建立的全国首个“排污权银行”。它传递出一个信号,即在中国减排问题中开始引入排污权交易机制。纵观当前我国各试点省(市)的做法,主要可归结为三类:一是先开展排污权有偿分配和使用,待条件成熟后再行开展交易;二是直接实行排污权交易,且交易只发生在规定日期以后进入市场主体的新增主要污染物;三是有偿与无偿分配相结合,先分配再交易。开展排污权交易,是发展和规范市场经济条件下环境监督管理制度、优化配置环境资源的一项创新和大胆尝试。对于推动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促进环境管理机制的创新都具有深远的意义。目前,我国还没有完善的法律法规来明确规范排污权交易行为、规定排污权交易市场的建立方式、确立交易规则和管理机构等。因此,我国的排污权交易尚需进一步完善相关政策和法律体系。
Coase(1960)[1]最早提出了污染的产权治理思想,他认为,可以通过市场交易使污染问题达到最有效率的解决。Crocker(1966)[2]则建议将排污权交易的思想延伸到空气污染治理领域,虽然必须由政府最终决定排污总量,但这一方法可以改变行政管理体制下的信息需求。他的研究奠定了排污权交易的理论基础。Dales(1968)首次提出了排污权交易的理论设计,同时界定了排污权。他认为,政府应该将污染作为一种产权以法律的形式赋予排污企业,并且这种污染权可以转让,利用市场交易形式使环境资源的使用效率得以提高,以达到缓解环境污染的目的。后来,一些学者又对排污交易政策的成本效益性展开了研究。Montgomery(1972)[3]提出,排污权交易系统可以根据治理成本的变动来控制污染治理总量,从而使总的协调成本降至最低,明显优于传统的环境治理政策。因此,用基于市场的排污权交易系统代替传统的排污收费体系,可以节约大量的成本。那么排污交易机制的运行效果如何呢?Hahn和Hester(1989)对此进行了实证分析。他们对美国排污交易体系(ETP)1985年以前6年间的统计数据进行了认真分析和研究,结果发现,美国排污交易的成本效益性较低,所带来的成本节约并没有达到预期水平。Tietenberg(2000)分析了其中的主要原因,认为政府管制繁杂的运行程序增加了交易成本,从而使排污交易的成本效益性降低。Gandgadharan (2000)认为,交易成本随着排污权交易市场的逐步成熟而呈下降趋势。他以1994年洛杉矶排污权交易市场为例进行了大量研究,发现随着排污权市场的不断发展,排污交易机制日益成熟,那么政府规制的程序也在相应简化,因而交易成本也会随之不断降低。这是交易成本的基本特征。Carlen(2003)则采用试验经济学的方法,模拟了一个双向拍卖国际碳排放权的单寡头交易市场,用来研究市场势力的存在是否对治污效率产生影响。研究结果发现,在交易者对潜在的净需求有精确信息的假定条件下,市场势力并未降低交易的效率。
国外学者也做过很多关于排污权交易机制中企业监管成本方面的研究。Malik(1990)则认为,在设计排污权的交易机制时,必须考虑企业的违规行为。排污企业作为一个利益主体,在缺乏监督或监督不力的情况下,由于利益的驱动,就会不遵守环境法规,多排放,少治理。企业的这种违规行为一方面降低了排污权交易市场的效率,另一方面影响了排污权交易价格,进而影响到其他企业的利益。因此,政府规制者应该在各个不同的企业之间合理地分配资源并增强监督力度。Keeler(1991)则比较研究了企业违规时排污权交易制度和排污标准的效率问题。Stranlund(1999)进一步研究了排污权交易体系的外部监督和实施问题,并指出了规制者如何分配资源来监督和处罚违规企业的方法和措施。
1991年,中国国家环保总局提出了“城市大气污染总量控制方法”①,国内一些学者对排污权交易在中国环境治理过程中的应用开始了深入研究。
在引进国外排污权交易先进经验的基础上,国内很多学者做了关于排污权交易的简单介绍和分析,厉以宁和章铮(1995)率先详细地介绍了作为环境经济政策的排污权交易,黄德春(2010)[4]提出了环境产权的概念,并介绍了排污权交易在美国的实践。此后,严法善(2003)、张象枢(2004)、鲁传一(2004)都对排污权交易理论作了介绍与简单的分析。
一些学者根据中国的环境治理现状,对排污总量控制、地区差异和排污权交易在中国的应用等几个方进行了深入研究。马中和杜丹德(1999)、王金南等(2002)、宋国君(2004)、王学山等(2005)、陈璐和吕撤(2006)都提出了许多有益的结论和对策建议。有的学者总结了美国二氧化硫排污权交易项目实施过程中得出的经验,认为借鉴美国这一经验,可以在中国使用排污权交易方法来降低二氧化硫的排放总量[5];有的学者对中国当时的排污权交易现状及前景做了深入分析,提出了建立中国国家二氧化硫排污权交易市场的战略和步骤[6]。另外,部分学者还以非均匀污染物为例,探讨了在区域排污权交易中行政区域划分方式对排污权交易结果的影响。[7]
针对如果构建排污权市场交易机制问题,国内学者进行了广泛探讨。刘军(2010)[6]对低碳经济社会福利视角下排污权交易机制进行了理论解释,唐邵玲(2009)初探了我国排污权市场交易机制的构建,邱晓明(2011)[8]对流域排污权多方动态交易机制进行了研究,任玉珑(2011)[9]则从“高低匹配”的视角对排污权交易市场机制进行了设计研究。黄德春(2010)对长三角跨界水污染排污权交易机制进行了研究,刘力(2010)则对广东SO2排污权交易的初始分配与动态纠正机制进行了实证分析。卜国琴(2010)[10]另辟新径,对排污权交易市场机制设计进行了实验研究。
从上述研究成果中可以看出,学者们大多只是从规范的角度来讨论建立排污权交易的具体方法,但是至于排污权交易为什么没有形成全国性的环境治理机制,这一问题却没有进行实质性的探讨,未能给出具体的模型对政府的激励以及企业的激励方面进行详细的考察。本文的分析就建立在已有文献基础上,构建基本模型并借鉴博弈论的基本方法,从监管成本在排污权交易机制中的作用以及如何利用各种激励来提高治污效率并改善社会福利两个角度进行。论文的创新主要体现为,通过对建立完善的排污权交易机制模型前后社会福利的比较,分析了政府建立完善的排污权交易机制对社会福利的增进作用;并且通过政府与企业之间博弈模型的建立与分析,详细地说明了完善的监管机制在建立有效的排污权交易机制中的关键地位。另外,论文的结论可以看作是对现实中排污权交易机制合理性与有效性的一个解释,为我国环境污染治理提供些许政策参考。为了简化模型,本文将淡化政府与企业之间的产权交易以及企业与企业之间的产权互换的讨论,忽略实施排污权交易机制过程中交易成本对社会福利的影响②。
1.政府不进行规制时的企业行为与社会福利
当政府不进行规制时,随行业内企业数量的增加,行业内总收益减少,社会总福利减少。
2.当监管成本为零时,政府建立排污权交易机制
的政府行为与企业行为分析
社会总福利为
而且W2=U2+rq(m)-m
从而可以得出
3.政府与厂商博弈模型的建立
通过上述分析,可以看到政府对排污行业进行规制发放排污权与不进行规制时,企业与政府的行为与收益均有很大差异。接下来建立政府部门与排污行业之间的博弈模型,从而考察必要的监督机制在实施排污权交易机制中的作用。
若政府部门选择对厂商进行规制,政府部门要面临是否建立对排污行业的完善的监管机制。不论政府部门是否建立完善的监管机制,厂商都会对政府部门的行为做出反应,厂商既可以选择按所得排污权份额排污,也可以选择超出排污权份额进行排污。在不存在完善的监管机制的情况下,厂商部门不会受到惩罚。在存在完善的监管机制的情况下,政府部门又可针对厂商的行为选择是否进行惩罚。可以建立政府部门与厂商之间排污机制的博弈树,该博弈会出现五种可能的博弈结果,标注在下面的博弈树中(见图1)。
图1 厂商部门与政府部门的博弈树模型
图1中:厂商为整个排污行业;政府为政府部门;“不建立”为不建立监督机制但发放排污权;“建立”为建立完善的监督机制且发放排污权;Ci为成本;“不守法”为排污企业会按超出排污权份额的量排污,当企业不受到监管(或者受到监管而不接受惩罚)时,作为一个理性的经济体,它将采取一切措施极大程度的减少排污权使用份额,当企业所购买的排污权份额减少为0时,企业的策略行为达到均衡,此时企业的收益与政府部门不进行规制时一致,而社会总福利与不进行规制时的总福利也一致;“守法”为按所获得的排污权份额进行排污;“不惩罚”为政府部门不采取相关行动;“惩罚”为若厂商超出排污权份额进行排污,政府部门可以以F(F>U1-U2,此时社会福利与厂商按规定份额排污的社会福利相等)对排污行业进行罚款。
通过政府与企业之间的博弈模型可以看到,企业将会采取不同的策略行为应对政府的监管与不监管,将会产生不同的博弈结果,下面首先分析监管成本在有效的排污权交易机制中的作用。
1.不存在监管成本(Ci=0)时
2.当存在监管成本时
当存在监管成本时可有三种情况:一是当监管成本小于社会福利时,即Ci<ΔW时,政府选择进行规制并建立完善的监管机制,此时博弈的结果为(U2,W2-Ci);二是当监管成本等于社会福利时,即Ci=ΔW时,政府是否进行规制取决于政府的收入分配意向,因为进行监管与不进行监管社会均衡结果相同;三是而监管成本过大时,即Ci>ΔW时,理性的政府则会选择不规制,即不会建立完善的排污权机制,因为规制会造成社会福利的损失,此时博弈的均衡结果为(U1,W1)。
从上述分析可得出以下命题,即形成有效排污权交易机制的关键条件是建立低成本的完善的排污监管机制(包括相应的制度建设以及必要的惩罚机制)。当监管成本较大时,政府不会建立完善的排污权交易监管机制,因为监管可能带来的社会效益远远不及监管付出的成本,在监督缺失的情况下,企业有可能做出违反规定的事情,这样既不能改善污染治理现状,也不会增进社会福利,而随着排污监管机制逐渐成熟,各部分之间的协调性不断增强,监管成本就会下降,当监管成本为Ci=ΔW,政府会根据收入分配意向决定是否建立排污权交易机制,因为此时的社会福利仍不会有明显改善;当监管机制完全成熟,致使监管成本降至社会可能获得的福利之下时,即Ci<ΔW时,政府就会选择建立完善的排污权交易机制并实施有效的监督,促使企业减少排污总量,从而改善社会福利。
分析完监管成本的问题后,接下来可研究较小监管成本下政府的策略行为和企业所受到的激励问题。
对政府部门而言,存在监管成本时,即
所以,政府部门可以从三个方面来增加社会福利:一是积极探索完善监管机制的新方法和新途径,努力实现体制创新,从而降低监管成本,增加社会福利;二是加大研发资金投入,努力实现技术创新,提高治污能力,降低治污成本,增加社会福利;三是建立奖励机制,激发企业改善治污技术的积极性,削减单位产品的污染物产生量,增进社会福利。
面对政府的最优策略行为,企业从政府那里获得的排污权价格不会发生变化,为了实现企业自身的利益,企业部门会谨慎、合理地使用污染权份额,并通过改进自身的生产技术,进而减少污染量或者提高自净能力。这样,既可以减小对排污的需求,还可以获得政府的奖励,在不损害社会福利的前提下,增加企业收益。因此,可以得出以下命题,即政府可以通过提高工作效率和监管技术来降低监管成本,同时,还可以通过相应的激励机制促进企业改善生产技术,增强治污能力,增进社会福利。另外,企业自身通过自我改进、自我提高和自我管理,增进企业的福利与社会福利。
随着经济规模的不断扩大,我国GDP每年增长率均超过8%,社会总产品年产出也不断扩大,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会促进我国排污市场规模的扩大,即a不断增大。下面具体分析随着产品市场规模的扩大,即a的增大所带来的对排污行业与社会福利的影响。
由于企业自身生产技术的改进和污染治理成本的减小,厂商生产规模的扩大不会造成环境压力的增大。企业污染物产生量会随着企业生产技术的改进(即θ不断变小)而减少,企业的污染物直接排放量,即排污权的份额,完全受到政府的控制,政府部门可通过削减排污权份额或者通过增加环境治理费用m来减轻生产发展带给环境的压力q,促进环境的良性发展。
本文通过对建立完善的排污权交易机制模型前后社会福利的比较,分析了政府建立完善的排污权交易机制对社会福利的增进作用。并且通过政府与企业之间博弈模型的建立与分析,详细地说明了完善的监管机制在建立有效的排污权交易机制中的关键地位。企业自身具有激励改善生产技术以减少单位产品污染物产生量,而且政府的策略行为与激励措施进一步激励排污行业改进生产技术,有效减少污染物的产生和直接排放,增进企业福利与社会福利。同时,政府可以通过提高监管技术以提高治污能力、降低监管成本以及通过投入科研资金激励企业改进生产技术来增进社会福利。对排污市场的发展趋势进行的研究,可以发现政府可以有效地激励企业所产生的污染物总量不断减少,限制企业污染物的直接排放量,社会福利与企业福利会随着市场规模的扩大和经济的发展而不断增大。
值得注意的是,排污权交易机制也存在外部的条件性问题,总量规制将诱导各国政府设立较高的排放上限,违背了环境稳定的公共利益。只有满足排污总量控制的科学性、排污权定价的约束性、初始分配的公平性、市场交易的完备性、监督机构的权威性时,排污权交易制度才能有效运转。现行的排污权交易制度刚刚处于起步阶段,需要在这5个方面积累探索经验。当前有待于深入研究的前沿问题包括如何建立排污权远期交易市场,允许排污权跨期融通,平衡厂商长期内排放水平,避免排污权价格巨幅波动?以及如何通过排污权交易机制的完善提高社会总福利水平?对于上述问题,作者将会做进一步分析研究。
注 释:
①国家环境保护局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城市大气污染总量控制方法手册》,1991年。
②在模型中,参考Gandgadharan(2000)的研究结果,在较为成熟的排污权交易市场中,交易成本的作用会变的很小,在进行社会福利分析时,可以忽略交易成本的影响。
③当n=1时,排污行业为垄断性生产行业,当n→∞时,排污行业为完全竞争行业。
④也就是说,当政府投入治污费用m后,企业可向环境直接排放总量为q(m)的污水,此时环境不会进一步恶化。
[1] Coase R H.The problem of social cost[J].Journal of Law and Economics,1960(3):16-18.
[2] Crocker T D.The structuring of atmospheric pollution controlsystems[J].Economics of Air Pollution,1966:34.
[3] Montgomery D W.Markets in licenses and efficient pollution rights[J].Journal of Environmental Economics and Management,1972(16):38.
[4] 黄德春.长三角跨界水污染排污权交易机制构建研究[J].华东经济管理,2010(5):52-54.
[5] 唐邵玲.初探我国排污权市场交易机制的构建[J].中国软科学,2009(增刊):16-20.
[6] 刘 军.低碳经济社会福利视角下排污权交易机制的理论解释[J].经济问题,2010(12):19-24.
[7] 刘 力.广东SO2排污权交易的初始分配与动态纠正机制[J].科技管理研究,2010(7):14-17.
[8] 邱晓明.流域排污权多方动态交易机制研究[J].徐州师范大学学报,2011(2):134-137.
[9] 任玉珑.基于高低匹配的排污权交易市场机制设计[J].统计与决策,2011(5):60-61.
[10]卜国琴.排污权交易市场机制设计的实验研究[J].中国工业经济,2010(3):118-1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