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明
我国资源税始于1984年,最初仅对石油、天然气、煤炭征收,后扩大到铁矿石,征收方法按照从价定率,采取累进税率方法;1986年开始对石油和天然气从量定额征收;1993年资源税全面改革,从量定额扩大到所有品种;自199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施行以来,我国资源税的征收办法一直是从量计征,也就是将资源的总量作为计税依据,但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这种计税方法已经与经济发展和构建资源节约型社会要求不适应,至2007年开始重提资源税改革,但迫于通胀压力未能推行。接着不期而至的经济危机又使得资源税改革再次搁浅。
2010年5月,我国资源税改革率先在新疆试点石油和天然气从价定率征税,2010年12月1日资源税试点范围进一步扩大至重庆、四川、贵州等西部省区市。根据相关部门的介绍,资源税试点期间,稳步推行、运行良好。2010年12月该政策扩展到西部12省区。2011年10月10日国务院公布了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该条例从2011年11月1日起全面施行。核心内容是对石油、天然气资源税的征缴方法由“从量定额”改为“从价定率”,对石油、天然气采用5%~10%的浮动税率。这也就意味着这场我国酝酿数载的、以资源税税额从量计征改为从价计征为核心内容的资源税改革将从试点地向全国全面推开,彰显了决策层引导资源市场理性发展的决心。这对于调整我国经济结构、推动节能减排、促进地方经济发展等都有积极意义。
我国资源税的征收办法历经了多次的试点和改革,本次新条例的实施无疑将对我国经济产生一定的影响。
第一,征缴方法由“从量定额”改为“从价定率”后,单位资源的税负额度明显提升,对中央、地方利益的调整有显著影响。此次改革增加了地方财政收入,减少了中央财政收入,是对中央与地方利益的调整。由于我国资源大都分布在中西部地区,特别是西部地区。通过条例修改后,中西部地方财政收入将因此获得大幅提升,像新疆这样的西部欠发达而资源富集的地区,正面效应会非常可观。资源税新条例的实施将更有利于加快欠发达地区的发展,为欠发达地区提供其地方税体系的支柱财源。这与我国促进区域经济平衡,发展中西部经济,提高中西部人民生活水平的目标相一致。
第二,改革对于保护稀缺资源具有积极作用。这次的资源税改革方案,调整了焦煤和稀土矿的资源税税额标准。以稀土为例,稀土是重要的战略性资源。资源税的改革直接增加了开采的成本,稀土价格上升是一种合理回归。这样,一方面可以遏制目前稀土的无节制开采,让廉价稀土的出口量自然减少,而不违反世贸规则。另一方面,还可以让稀土的利用率得到提高,减少稀土在开采中的浪费,也非常符合可持续发展战略。
第三,对企业来说,此次受影响最大的当属石油企业。从价计征后,整个石油行业年均缴纳资源税由原来的不到50亿直接翻至数百亿元左右。在传统资源类品种因资源税调整出现利润受压之时,新能源企业有望成为此次资源税调整的受益者。因为资源税改革会直接减少传统的、不可再生能源的开采,相应会增加对于污染少的新型能源的需求;传统能源价格上涨,势必也会刺激新能源价格产生相应的上浮,也就从价格上带来新的利润点。特别是太阳能、风能等新能源的受益程度会相对比较明显。不过需提醒是,该政策对新能源板块形成间接利好,而且其利好效应也需要一个释放过程。
第四,此次资源税调整后,对消费者而言是否会增加他们的负担呢?短期看来,消费者不会因此受到连累。但长期来看,资源税的上涨最终会以产品提价的形式转移出去,让成本传导到下游,并进而让消费者成为最终买单者。对于目前的油气、煤炭、稀土行业来说,资源比较紧缺,长期而言,转嫁出去的能力很强,成本的增加最终仍是由消费者埋单,只是短期内受国家的宏观调控政策等的影响不可能很快很明显地表现出来,但也只是一个时间的问题。换句话说,税改意味着价格有潜在提高的趋势。
目前石油天然气的开发企业利润空间较大,资源税上调之后,势必增加了开采企业的税负,提高了生产成本,对企业的利润空间有一定的压缩。以原油为例,来测算一下条例修改前后的区别。
国家统计局统计数据显示,2010年,中国天然原油产量为2.03亿吨。为简便起见,记为2亿吨。按原资源条例规定,2010年全国原油应缴资源税额应为40亿元。
但在条例修改后,采用从价定率,假设原油按每桶80美元至100美元计,而1美元约合人民币6.3元,每吨约为7.3桶,原油比例税率为5%~10%,取7%,则应纳税额为515亿~644亿元。
按照这种粗略估算,条例修改前后,应缴税额增长了超过10倍。也就是说,三大央企中国石油、中国石化、中国海油每年将比原来最低减少近500亿元的利润。
事实上,从新疆资源税改革试点之后,中国石油便多次在公开场合表示,在征收资源税之后,政府应对油气特别收益金起征点进行调整。
这里涉及一个概念特别收益金。那么什么是特别收益金?特别收益金被外界称做石油暴利税,指国家对石油开采企业销售国产原油因价格超过一定水平,所获得的超额收入按比例征收的收益金。受原油价格上升影响,2011年上半年,三大石油公司的特别收益金之和达到了创纪录的870亿元人民币。根据海通证券的研究,如果石油特别收益金起征点从40美元/桶上调至50美元/桶,将基本抵消资源税改革对油气生产企业带来的不利影响。根据《石油特别收益金征收管理办法》,企业需要为每桶40美元以上的收入部分缴纳特别收益金;该办法于2006年3月26日起施行。其实,40美元的起征点时间比较早。美元是在贬值的,当时的1美元与现在的1美元是不一样的。而且国际油价水平也不一样了。
可查资料显示,美元指数在2006年3月27日为90.07,截至2011年12月9日则为78.57,缩水近12.80%。油价方面,2006年3月27日WTI原油价格为64.94美元/桶,布伦特原油价格为63.61美元/桶。而在当前情况下,油价已远高出当时的标准,石油特别收益金征收已常态化。上调起征点无疑将减轻三大油企的税负压力,减轻资源税改革对其产生的负面收益影响。
事实上,我国石油进口依存度一直很高,据测算到2020年可能达到80%。因此随着时间推移,新版资源税实施之后增加的资源税成本,在三大石油巨头总成本中所占比例不会太高。如果它们觉得难以承受新增的资源税成本,完全可以增加进口。
综上所述,资源税修改后,对我国国民经济产生了较大的影响。从价定率的资源税计征办法,则相应提高了原油、天然气的税负水平,压缩了企业的利润空间。接下来的问题就是:特别收益金起征点何时提高,提高到多少?资源税全面改革会不会引起能源尤其是成品油的再次涨价?开采企业有没有向下游用户转移成本的能力?这些都将影响到油气公司今后的利润。而显然,那将是下次要探讨的话题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