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统一招生制度规则体系的公平性审视——基于招生关系主体平等的视角

2012-01-03 09:20应朝帅
中国考试 2012年5期
关键词:投档公平统一

应朝帅

高校统一招生制度规则体系的公平性审视
——基于招生关系主体平等的视角

应朝帅

招生公平是教育公平的重要内容,也是社会关注的热点。本文基于招生关系中的主体平等的视角,剖析我国目前高校统一招生制度规则体系引发的高校之间、高校与考生之间以及考生之间的招生不公平现象,提出改革录取批次设置、实行单层制志愿、取消投档比例等参考性建议。

高考;公平;主体平等;招生关系

规则公平是社会公平的重要内涵,它除了指“规则面前人人平等”,更重要的是指“社会运行规则本身要合乎理性”。招生规则作为备受社会关注的社会运行规则,同样适用这一原则。近年来,社会对高校统一招生中的某些不公平现象已经有所分析,比如招生计划地区间分配不均现象、“寒门难出贵子”现象等。但事实上,其中很多现象并不是统一招生制度的规则直接引发的。比如发达地区过多占有名校计划问题,与分省录取的招生规定本身并无直接联系,更多的是地区发展差异、各高校招生传统、计划分配标准等外部因素影响的结果。同时,社会对招生公平的关注往往集中在考生之间在规则面前的公平,而较少论及规则本身的公平性和其他主体之间的公平。本文试图从招生关系主体平等的视角,揭示由统一招生制度的规则直接引发的高校之间、高校与考生之间以及考生之间的不公平,并对招生规则的改革提出若干参考性建议。

1 招生关系主体平等

关于招生关系,目前还没有明确的定义。从探讨招生领域高校与学生间关系出发,有人认为高校与学生之间存在入学关系,即“学生志愿选择某一学校,并以报名等实质性行为表达其意思,从而与特定的学校建立的关系”。但这里入学关系实际指的是学生确定志愿后,高校在决定是否录取该学生时发生的特定高校与特定学生之间的关系,并不是招生关系的完整表述。根据教育部规定,我国高校统一招生实行考生志愿报考、高校录取、招办监督的办法。因此笔者认为,高校招生领域的招生关系是指基于寻求高等教育入学机会和招收合适学生的目的,考生和高校在根据国家规定进行双向选择的过程中建立的关系。

基于上述定义,招生关系主体包括作为招收主体的高校和作为申报主体的考生。国家以管理者、监督者的身份介入招生过程,制定招生规则并监督其执行。招生关系主体在招生规则体系的约束下,在通过报考、录取等活动“形成合意”的过程中,产生高校之间、考生之间以及高校与考生之间三种关系。基于各种背景因素和特质的差异,三种关系的主体之间并不一定对等,所实现的利益也会存在程度上的差别。比如985高校显然会比普通高校享有更多的教育投入资源和社会影响力,在招生竞争中也自然会有更多的优势。但基于招生公平的原则,招生规则体系应该摒弃招生关系不同主体在地位、性质等各方面的差异,使其以平等的身份介入到招生关系之中,“毫不偏袒地”为所有主体提供同样的机会。因此,招生关系的主体平等并不仅仅指考生之间的平等,还包括高校之间、高校和考生之间的平等。

2 统一招生制度规则体系引发的不公平现象分析

2.1 招收主体——高校之间的不平等竞争

2.1.1 不同录取批次高校之间的不平等竞争

目前我国高校统一招生录取工作实行分批录取的办法。省级招办按高校和专业层次,划分为重点本科批(俗称“一本”)、普通本科批(俗称“二本”、“三本”)、高职高专批等若干个批次。前一批次录取结束后再开始下一批次的录取工作。根据这样的规则,录取批次在前的高校直接获得了选择考生的优先权。同时,由于统一招生的社会影响力,录取批次在前的高校也获得了更高的社会地位和更多的社会资源,从而使批次在后的高校“输在起跑线上”。如一些就业热门单位在员工招聘时,就会明确要求只录用一本高校毕业生。表1呈现了两所高校2010—2011年的最低录取名次,其中高校A于2011年调整为一本录取,高校B继续在二本录取。尽管高校A在2010年时最低录取名次比同处于二本的高校B还低1 516名,但当2011年其越升为一本高校时,比仍处于二本的高校B的最低录取名次高出5 708名。这一结果直观地反映出不同录取批次高校之间的不平等竞争。

表1 两所高校2010—2011年的最低录取名次比较

2.1.2 同批次高校之间同样存在着不平等竞争

我国统一招生实行双层制志愿。第一层是学校志愿,考生以此申明报考哪些高校。第二层是专业志愿,考生进一步明确如果投档至某一所志愿高校,愿就读该校的哪些专业。省级招办根据考生学校志愿进行投档。接收考生档案后,高校根据考生专业志愿进行录取。假设有甲学校的A、B两个专业和乙学校的C、D两个专业可供选择,考生赵某理想的录取意愿依次是甲学校的A专业(甲A)、乙学校的C专业(乙C)、甲学校的B专业(甲B)、乙学校的D专业(乙D)。但双层制志愿制度要求考生先选定学校再选择专业。因此考生必须先在甲、乙两校之间作出选择。如果考生优先选择甲学校,则该考生的实际录取顺序为甲A、甲B、乙C、乙D,乙学校在竞争中显然处于弱势。表2呈现了2009年两所高校法学学科排名和在某省录取分数线情况,可以看出总体影响相对弱势的高校A,尽管其法学学科排名在前,在招生中也无法与高校B竞争。这对一些以某类学科特色见长的高校而言,是不公平的竞争。

2.2 招收主体与申报主体——高校与考生之间的不平等选择

统一招生实行的是考生自主填报志愿、高校择优录取的办法,高校与考生之间似乎是平等的双向选择关系。但事实上这种双向选择中,高校与考生之间是不平等的。首先,两者的信息不对称。考生只能在参考往年录取情况、预测其他考生的可能选择的基础上作出志愿选择,考生志愿因此具有一定的盲目性,甚至可能是偏离考生真实意愿的现实妥协。其次,两者风险不对称。在整个录取过程中,考生处于“步步惊心”的风险之中:可能会成为“死档”、可能会被退档、可能被不适合的专业录取等。而高校则控制着考生风险大小。统一招生录取办法规定,省级招办投档时,需按招生计划数的一定比例多投送一定数量的考生档案,投档比例控制在100%~120%,由高校自主确定。在高校不增加计划的前提下,多投档即意味着会有相应数量的考生被退档。在实行平行志愿的情况下,这意味着高校控制着考生的退档风险。目前高校的投档比例设定权有被滥用的现象,比如在实行平行志愿省份,一些高校为了避免录取征求志愿考生,会坚持不合理地使用最大投档比例,造成相当数量退档考生。

2.3 申报主体——考生之间的不公平竞争

统一招生录取办法规定,当报考考生人数多于高校招生计划数时,省级招办根据考生总分从高到低择优投档。考生总分由高考各科成绩和各类加分合成。这一规定损害了以下两类考生的利益。

2.3.1 “偏科”考生

所谓“偏科”,人们马上想到像钱钟书那样英文满分、国文特优、数学只考15分的“显性”偏科。事实上,它还包括各科成绩都处于中上水平、但某一学科成绩相对突出或是对某一学科有特别兴趣的“隐性”偏科。假设某高校总计划20名,A、B两个专业计划各10名,其中A专业要求英语高考成绩不低于90分,B专业没有单科要求。考生甲英语75分,总分600分,名次为第24名;考生乙英语100分,总分599分,名次为第25名。省级招办按1∶1.2比例投送24份考生档案。按投档规则,即使前23名考生中填报B专业志愿的考生已超过B专业的计划数,考生甲也将被优先投档。结果将是,考生甲极可能被退档,而考生乙却无法被投档。可见,“偏科”考生被投档规则处于不利位置。

2.3.2 高考成绩相对较低,但德、体、美等其他方面比较优秀的考生

尽管国家规定,高校招生应“德智体美综合评价、择优录取”,但投档规则却规定按考生总分进行择优投档。对高考成绩相对较低,但德、体、美等其他方面突出的考生而言,统一招生制度的投档规则已使他们处于弱势位置。正是为了避免或帮助学生避免招生竞争中的弱势,学生、家长、老师、中学在高中教育中放弃了德、体、美发展的责任而单纯追求考试成绩的提高,这是引发“应试教育”的制度根源。因此,统一招生制度的规则对此类考生的不公平,是影响最为深远的不公平。

表2 两所高校法学学科排名与录取分数线对比

3 对统一招生制度规则改革的建议

促进公平是我国教育改革与发展的重要方针。综上分析可见,现行招生规则体系对招生关系各类主体都存在着不公平。这就迫切要求我们将改革视角转向统一招生制度的规则体系,促进招生关系主体公平。当然,人们也不应忘记,统一招生制度的规则体系发展到现在有其内在的逻辑必然性和现实必然性;更不应忘记,急于求成的改革曾经带来惨痛的历史教训。改革应该脚踏实地,稳步推进。为促进统一招生制度规则体系对招生关系主体平等的保障,考虑现实可行性和改革的可操作性,笔者提出如下建议:

3.1 改革录取批次设置

分批录取制度造成不同批次高校之间的不平等,并使高校分层成为人为的结果,而不是竞争结果。着眼于促进高校之间的平等,进而从起点上推动高校办学竞争,应取消录取批次。如果不能一步到位取消录取批次,则可以简化批次设置,按专业学历层次只分本科、高职两个批次。浙江省从2008年起将二本、三本合并为一个批次招生,到2011年,部分民办高校招生录取分数线已经高于某些普通公办高校,可见简化批次设置有利于促进高校之间的平等。

3.2 实行平行志愿的省份应取消投档比例

与传统志愿不同,实行平行志愿后,按比例投档会增加考生退档风险。由于投档比例一般在投档前由高校根据生源情况确定,即高校在考生事先不知情的情况下控制着考生的退档风险,因此投档比例成了考生与高校之间不平等地位的集中体现。目前我国大部分省份已实行平行志愿,但教育部关于投档比例的规定却一直没有随之改变。应取消投档比例,实行按招生计划数的1∶1投档,从而使考生在填报志愿时能掌握更加充分的博弈信息,而不是被动地受高校掌控。实行1∶1投档后,对未完成的缺额计划,由省级招办统一公布,在未录取考生中实行征求志愿。浙江省从2007年开始实行平行志愿后,绝大部分浙江省属高校和中央部委直属高校均实行1∶1投档,在受到考生欢迎的同时,也没有降低生源质量。因此取消按投档比例不仅必要,而且可行。

3.3 谋划实行单层制志愿

即不再分割学校志愿和专业志愿,把“学校+专业”作为一个完整的志愿。实行单层制志愿有四两拨千斤的作用:①考生选择意愿表达更明确、更自由。如上文举例的考生赵某,可以直接按其真实意愿,依次填报甲A、乙C、甲B、乙D,而不再为先选学校还是先选专业为难。实行单层制志愿后,还可以取消专业服从志愿,避免考生被高校随意调剂录取到其所不愿就读的专业。②有利于以某类学科特色见长的高校与其他高校公平竞争。③使高校能结合学科专业的要求提出各专业的个性化选拔标准,包括对考生各科目成绩的要求。各专业的个性化选拔标准提出后,又会进一步发酵,推动省级招办不再以考生总分为唯一投档标准,从而有利于“偏科”考生的公平竞争。

还有一个值得研究的设想是实行一档多投,它将有利于更加全面地改进现行规则体系存在的不公平问题,目前已有学者对此进行了具体论述。但这一设想的实施还有许多现实困难,如评价体系、计划管理问题、工作效率问题,而且如果制度设计不周密或无法有效落实,甚至可能反而加剧招生不公平。因此一档多投的设想还需进行更加深入、慎重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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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Survey of the Fairness in the Rules of National Admission to Colleges and Universities System:From the Perspective of the Equality Subjects in the Relationship of Recruitment

YING Chaoshuai

Fairness in recruitment is not only an important part on educational fairness but also a hot issue of the whole society.In this article,from the perspective of the equality subjects in the relationship of recruitment,I would like to analysis the rules in the National Admission to Colleges and Universities systems which might have brought the unfairness in recruiting in colleges and universities,examinees as well and in-between.I present my advices as reference such as changing batches of admission,applying single-level in will-deciding,lifting the control of figures of throw files.

College Entrance Examination;Fairness;Equality of Subjects;Relationship of Recruitment

G405

A

1005-8427(2012)05-0058-5

浙江省教育考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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