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政府组织参与我国城市社会救助的路径探索

2011-12-31 00:00:00余冲
老区建设 2011年10期


  [提 要] 我国的非政府组织参与城市社会救助面临对政府的依赖性过强、相关的法律法规不健全、社会认可程度比较低、专业人才缺乏等问题,因此必须从加强与政府的合作与沟通、完善法律法规、建设专业化的人才队伍、建立多元化的资金筹集渠道、增强与国际非政府组织交流合作的能力等方面去解决。
  [关键词] 非政府组织;社会救助;公共管理
  [作者简介]余 冲(1975—),男,南昌航空大学文法学院讲师,硕士,研究方向为公共事业管理。(江西南昌 330063)
  城市社会救助主要是对城市居民提供最低生活保障,其目标是扶危济贫,救助弱势群体,对象是城市中的低收入人群和困难人群。这体现了浓厚的人道主义思想和社会责任共担意识,是城市社会保障的最后一道防护线和安全网。目前我国城市社会救助的主要方法是通过政府主体制定并执行社会救助政策,但由于我国人口基数大,城市贫困问题复杂,仅仅依靠政府力量影响力十分有限。非政府组织作为在政府、企业、个人三足鼎立框架之下的一个新型的组织,是在政府能力的有限与不足、市场失灵的反思之下提出的第三种机制,体现了社会在公共秩序中的自制力。
  一、我国非政府组织参与城市社会救助面临的困境
  我国社会的发展需要成熟的非政府组织发挥作用,但是目前我国社会尚处在转型期,政府职能转变尚没有到位,社会结构、社会关系仍然处于变动之中。非政府组织的数量与规模、作用与影响也十分有限。虽然各类非政府组织发展迅速,但是因为非政府组织自身以及社会的原因,非政府组织的社会救助作用还没有得到充分发挥,存在和面临着诸多困境和问题。
  1.自身尚未成熟,对政府的依赖性过强
  我国目前有相当多一部分非政府组织是通过自上而下的资源建立和发展起来的,它们或者由各级党政机构直接创办,或者本身就是从党政机构转变过来的,或者由相关人士所创办。这些组织,不仅主要资源来自于政府机关,且在观念上、组织上、职能上、活动方式上、管理体制上等各个方面,都严重依赖于政府,甚至依然作为政府的附属机构在发挥作用。工作人员还保留有原有的官僚习气,在从事社会救助工作的过程中缺乏创新性、灵活性,缺乏解决社会问题、满足社会要求的经验与手段,这使得我国的非政府救助仍然无法完全摆脱对政府的依赖。
  2.相关的法律法规不健全,可操作性差
  我国政府在非政府组织注册登记、管理方面非常严格,目前还没有专门、全面、严谨的有关于非政府组织管理方面的法律,只有国务院出台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条例》,民政部出台的一些暂行办法、规定等,以及民政部与其他部门联合下发的规范性文件等,总体上层次不高、数量少、不配套、可操作性不强,非政府组织管理法律体系远远落后其发展的速度,立法工作滞后于非政府组织的发展,非政府组织的救助活动缺乏法律上保障和依据。
  3.社会认可程度比较低
  非政府组织在我国还是一个新生事物,大多数人对非政府组织的了解还极为有限,再加上一些认识上的误区,非政府组织在我国社会认可程度比较低,这导致非政府组织的发展缺乏一个良好的社会环境和有效的社会支持。由于社会影响力还不高,民众参与非政府组织的活动积极性不高,捐赠资金和实物很少,这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非政府组织的救助活动。并且我国的非政府组织普遍缺乏全球化的意识,[光仅仅局限在国内,很难得到国际上的认可与帮助,不能积极主动地吸引国际资本和国际捐赠。
  4.自身体制不健全,专业人才缺乏
  我国非政府组织的职员主要包括三个部分:专职工作人员、兼职工作人员、志愿者。专职工作人员是非政府组织的核心,但在我国,非政府组织专职工作人员较少,这主要是由于目前我国对非政府组织还没有足够的重视,非政府组织在我国社会中的地位还不高,致使很多人不愿意来非政府组织工作。社会待遇、经济收入等问题的存在,又限制了优秀人才的引进,这就直接影响了非政府组织的服务质量,限制了非政府组织服务的扩展,损害了其在公众中的形象,最终影响非政府组织参与社会救助的效率和非政府组织的可持续发展。
  二、非政府组织参与城市社会救助的路径选择
  1.加强与政府的合作与沟通
  政府职能主要集中于宏观经济管理和社会发展的总体协调这些宏观公共事务上,而非政府组织则偏重于微观社会公共事务。政府需要建立一套有效的机制来逐步调和政府与非政府组织之间的权力关系和职能分配关系。政府应制定相应的法律,明确非政府组织权力行使的范围及其权利和义务,保证政府与非政府组织之间建立明晰的权力关系,防止权力互惠或腐败。政府在政策、制度上给予非政府组织充分的支持,达到非政府组织和政府之间的平衡合作。而非政府组织应当走多元化筹资道路,拓宽自己的发展空间。加强舆论引导,提高社会对非政府组织发展的认知度,加强对社会公众在主体意识、结社意识、参与意识、自治观念、公益精神等方面的引导,使非政府组织获得更广大范围的支持。
  2.完善法律法规,建立监督机制管理非政府组织活动
  清晰明确的法律规范既可以为政府和社会的监督提供依据,也为非政府组织的问责交代提供方向。我国现有有关非政府组织的法律还有许多有待完善的地方。在完善立法上,应该抓紧研究制定一系列专门的法律法规,对监督主体的职责和权限监督的对象和范围、监督的方式和手段、监督者和被监督者的权利和义务等做出明确的规定。政府应该用法律的手段、经济的手段,甚至必要时的行政手段对非政府组织进行必要的监督引导,使其健康发展。培育社会中独立的第三方评估机构,对非政府组织活动的各方面进行监督评估,一方面形成社会的自我新陈代谢,另一方面对非政府组织也有一定的威慑作用。
  3.建设专业化的人才队伍
  加强非政府组织从业人员的资格审查,对非政府组织从业人员提出规范和要求。根据不同机构、不同专业的特殊情况提出不同的考核标准和培训目标。强化非政府组织人员的服务观念和责任意识,只有具备了较强的服务意识和责任风险意识,非政府组织才会真正对人民负责,成为社会公众利益的代表。进一步加强非政府组织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提高其思想素质和服务态度。建立健全监督体系,扩大非政府组织工作的透明度与财务的公开化,财务的有效管理和规制,是消解社团内部人员腐败和组织失灵的基础。需要大胆创新,创造良好的就业环境,尽可能地提高专职人员的报酬水平,吸收和培养优秀人才,增强对志愿精神的培养,以志愿精神作为发动全社会的力量,注重吸收高素质的志愿者来弥补人力资源的不足。
  4.建立多元化的资金筹集渠道
  要自力更生,增强自主筹款的能力。非政府组织并非不能盈利,但前提与最终目标是将盈利全部用于自身建设与组织目标。基于非政府组织的高公信力与责任感,只要非政府组织能够为社会公众提供优良的公共产品和服务,获得丰厚的资金回报是理所当然。非政府组织拓宽筹资渠道,在同政府保持良好关系的同时,还应与企业、与其他慈善机构和民间组织保持联系,在利用其业务的公益性来申请政府支持的同时,努力争取企业、民间组织的赞助和捐赠,这样可以极大地提高其资金来源。
  5.增强与国际非政府组织交流合作的能力
  我国应该大力发展区域化、国际化合作。我国的非政府组织起步很晚,而且对于非政府组织的研究还处于较低的水平。我们应引进国外的先进理论来指导我国的非政府组织的发展,同时也可避免我们少走弯路。另外区域化和国际化合作还有利于我们进行资源的有效和合理利用,加强区域合作使我们可以和国外的非政府组织进行优势互补,取长补短。通过国外非政府组织的捐赠,还可以弥补我国在社会救助问题上资金方面的不足。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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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李舰.浅议非政府组织发展与和谐社会构建[J].法制与社会,200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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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上官涛]